新时期军队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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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军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变得日趋复杂,由此也引发了现役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的变化。部分现役军人受到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在“拜金主义”“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下,置军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权疯狂敛财,严重危害了国防军队建设,破坏了人民军队的伟大形象。因此,新时期军队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也成为依法治军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军队 拜金主义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李胜、付培建、刘永亮,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学员五大队十九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51-02
  现役军人的职务犯罪有多种类型,具体来说,职务犯罪包括经济类犯罪、渎职及侵权类犯罪、违反军人职责犯罪和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当前,在现役军人的职务犯罪中涉嫌贪污受贿的经济类犯罪比重最大,危害最为深远,严重腐蚀着军人的思想,国家的长城。打击现役军人经济类职务犯罪,维护军官队伍的纯洁性事关重大。因此,笔者重点对经济类职务犯罪进行研究,拟从经济类职务犯罪的特征出发,寻找预防和打击军队职务犯罪的方法和有效途径。
  一、新时期军队经济类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
  随着我国军队干部管理体质的不断改革和依法从严治军的逐步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部队职务犯罪活动。但是,这些犯罪在某些地区、某些单位依然十分严重。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军队职务犯罪活动有了新的特征,主要变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形式多样化
  现阶段,经济犯罪已成为军人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犯罪方式集中体现为贪污公款、收受贿赂、监守自盗、参与走私、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侵占官兵利益等等,与地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情况相同,部分军官以“办事”、“招兵”、“提干”、“升职”为借口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投资,有些沿海地区的部队干部借助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走私活动,这些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导致了国家财产和军队财产的损失。
  (二)犯罪的级别和规模扩大化
  当前军队职务犯罪状况正向着高层次,大规模发展。曾担任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全军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后升任海军副司令员的王守业,于2006年被解放军高级军事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守业在职期间贪污和挪用军费达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包养情妇五人。案情涉及解放军高级军官11人,其中少将4人,大校7人。成为建国以来我军所公布的贪污赃款数额最高且职务最高的军官。王守业案的发生体现了当前军队职务犯罪的一个新动向——涉案军官级别更高,窝案现象普遍。
  (三)犯罪动机复杂化
  军队职务犯罪的动机集中体现的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军人在面临退伍、专业时,在“捞一把走人”的错误思想引导下,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或倒卖军队财产,或非法侵占官兵利益。二是部分军人因军地待遇反差问题导致心理失衡,以致为求得心理平衡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三是腐朽思想引发的部分军人追求享乐,盲目攀比心理严重,千方百计的谋取利益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这些动机都会引发军人的职务犯罪,破坏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阻碍国防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军队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军人的职务犯罪严重阻碍了国家武装力量的建设以及军队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与依法治军的原则背道而驰,也成为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新时期军队必须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情况,落实到行动中,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全面构筑军队职务犯罪防控格局
  遏制和减少军人的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对待职务犯罪,必须进行综合性立体化的防治。因此,首先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纠正军队中当前存在的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违反职责的现象,提高官兵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规范其在职责履行中的具体行为,提高部队官兵依法履职的能力,从而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具体来说,应做到全面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进行个别预防和重点单位预防,罪前预防与罪中、罪后预防相配合,使广大守法官兵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军队以及个人的危害,也使得部分正处于犯罪行为中的失足官兵能够悬崖勒马。
  (二)加强思想道德、法制观念教育
  军人的职务犯罪是有意识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军队利益的行为都是在犯罪当事人的主观支配下完成的。因而可以说,职务犯罪是相关职务人员道德沦丧、法律意识缺失、价值观扭曲的表现。因此,首先要加强军职人员的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强化其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帮助其建立防腐抗变的道德防线。特别要加强对军政领导干部进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观念的教育。加大法制宣传,使全军上下自觉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社会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提升为官做人的道德品质和观念层次。加强法律条文尤其是刑法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军职人员的法律意识,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三)完善监督体系,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可以说,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都经历了个人行为从违纪到违法最终成为犯罪的发展历程,侥幸心理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行为人初次违纪时没有被发现或被发现后也为引起相关重视,于是胆子越来越大,开始向着违法行为迈进,仍然得不到惩戒时,侥幸心理愈加强烈,最终漠视法律形成犯罪。这中间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行为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致其在违法犯罪泥潭中越陷越深。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军队在职务犯罪方面的预防、惩戒、监督法规,形成一套规范和完善的预防惩戒法律体系,增加职务犯罪的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形成职务犯罪控制的有效机制,产出滋生腐败的土壤。
  另外,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要坚决杜绝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用军权代法,借军权压法,以单位处罚代替法律制裁的现象发生。务必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特例,不允许“权比法大”的情况出现。只要违法,都要严惩,只要涉嫌犯罪,都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此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军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各级党委、机关围绕部队全面建设,领导、组织实施治理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活动,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军队是国家的柱石,是人民的保护伞,思想作风纯洁是军队战斗力的保障。军人的职务犯罪破坏了军队的纯洁性和纪律性,有悖于国家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军队只有全面、扎实的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才能更好的完善自身建设,真正成为“国之利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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