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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建设领域也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同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步诞生了建设监理机制,如今的监理工作已经成为工程建设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监理如何能够更快、更好、更高效的完成好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取得优异的监理成绩,发挥监理的职业水准,是每个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该考虑和探讨的课题,同时也事关监理单位的生存与发展,是检验一个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否胜任监理工作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信息建设工程 监理工作 一体化
信息建设工程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工程管理人员的要求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信息建设工程单位需要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作业全过程监督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信息建设工程监理的覆盖面。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了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监理法规和标准框架已经初步形成,监理队伍也在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了通信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但是在现阶段和一段时期以内,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一体化的标准还不能够充分的体现出来,许多的地方还是不尽如人意。
1 当前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误区
1.1 监理工作只局限于在施工的阶段。监理工作应该是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的始终,从起步到结束监理应该一直同工程作业同步进行,但是我国现阶段监理的工作紧紧局限于施工期间,这样就导致了监理对众多的工程作业不是十分的了解,还未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工程情况,建设工程就已经开始步入主题,使得工程较大、工程复杂、线路较长的工程建设不利于监理的工作开展。
1.2 监理不能够认清自己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是整个工程作业被指定的唯一管理者,由于在签署合同的同时,业主就会委托监理工程师,所以就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对整体工程作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大部分的情况下,是监理不能够熟悉监理的委托合同,囫囵吞枣的承接了任务,没有弄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监理作为工程作业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作业负责,但是有的监理就去当了质检员。各项工程作业的验收,都必须由承包商亲自质检,然后才能报请监理进行验收,承包商有责任确保产品合格的责任,监理则是负责检验产品,监理不能把自己等同与承包商的质检员,因为监理的检查是需要全面细致的。
1.3 信息工程监理容易被忽略。目前,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缺乏独立性,完整性,其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在相关法律和规章,不完善,还体现在监理工作依据的法制建设的滞后。从当前监理工作的实践,都有一个明显的滞后:一是理论落后于实践的需要,是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工程监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监理的工作方式和手段需要创新,如果不能够有独到的见解和实力,那么在竞争激励的时期,会被忽视掉,从而逐渐的走向消亡。
2 认清信息建设工程和监理工作一体化的协作关系
2.1 充分理解的重要性是作为监理的必备条件。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监理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较还比较年轻,社会的很大一部分人认识的程度还不够,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是没有非常重要的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的结果。它是强制性的,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传统的管理模式,使施工项目管理转向了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实践证明,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控制投资、保证质量保证期,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工程建设方面,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2 经常对监理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在每个项目完成后的监督,监理应提交项目总结,这也是监理人员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理人员应当认真进行总结,重点是在监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问题和建议。监理工作经验可以通过管理技术来获取,也可以采取一些经济措施和组织措施,以及监督合同执行方面来总结更多的经验。如何处理好业主,承包商的关系,在监理工作中,只有通过监理之间的不断交流,学习和总结,才能提高监管水平,促进监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2.3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理职责是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责任;主持监督项目计划,项目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审查分包商资格,并提出审查意见,主持会议。监理的义务是按照合同或投标承诺送监理机构和人员,健全监督范围内的业务监管,根据合同向客户定期报告监理工作在履行职责;监理合同期,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客户提供咨询,并维护所有方面的正义的合法权益;由客户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应完成或终止,其设施和剩余的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转移到客户方;在合同期与本合同终止后,未经同意,不得揭露工程的监理业务有关的机密信息。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督,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负责的做好自己的工作
3 如何做好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监管一体化的含义是:“三管、两控、一协调”
3.1 扩大信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计划制定,监理单位应将计划发送至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建设单位,集中反馈意见后进行修改,经各个单位认可后方可发行。在执行过程中,总控将召集相关监理人员进行工程巡检,发现并解决影响建设工程的因素,以确保计划的正常运行。并且负责监督工作,严格规范业主行为,这是整个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并且要对监理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解和学习,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有效管理。现在中国的监管还只是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还缺少能够全面负责的监理人员,能够同时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统一进行监理。
3.2 加强信息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隐私,在必要的情况下,监理要对其进行控制,并相应的对计划做出调整。通过工程建设当中的检查,由监理组织各个相关单位进行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对无法避免的情况让步。目前我国还没比较完善的监理工作人才市场,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优秀的监理才能进行高效率的工作,并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加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3.3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协调工作”。监理人员担负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取得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超过三个监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同时承担一个监理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进行旁站或巡检,不得无故擅离监理岗位。监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及转让监理业务。
4 总结
工程监理是根据项目合同、监理合同,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提示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施工监理控制工程投资和建设期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即“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建设监理国际化标准,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建设领域取得一项重大改革。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通过法规政策的相续改进和面向世界的发展趋势,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统一化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刘万朝,马杰.在工程建设中如何做好监理工作[J].交通科技,2008(35).
[2]胡建新.做好监理工作,打造优质工程[J].中国水运,2009(09).
[3]牛树敏.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探析[J].科技传播,2011(04).
[4]蔡菂.建设工程监理组织结构模式及其有效性研究[D].重庆大学,2008(04).
关键词:信息建设工程 监理工作 一体化
信息建设工程具有点多、面广、专业性强等特点,对工程管理人员的要求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信息建设工程单位需要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作业全过程监督的重要作用,逐步扩大信息建设工程监理的覆盖面。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了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监理法规和标准框架已经初步形成,监理队伍也在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了通信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但是在现阶段和一段时期以内,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一体化的标准还不能够充分的体现出来,许多的地方还是不尽如人意。
1 当前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误区
1.1 监理工作只局限于在施工的阶段。监理工作应该是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的始终,从起步到结束监理应该一直同工程作业同步进行,但是我国现阶段监理的工作紧紧局限于施工期间,这样就导致了监理对众多的工程作业不是十分的了解,还未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工程情况,建设工程就已经开始步入主题,使得工程较大、工程复杂、线路较长的工程建设不利于监理的工作开展。
1.2 监理不能够认清自己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是整个工程作业被指定的唯一管理者,由于在签署合同的同时,业主就会委托监理工程师,所以就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对整体工程作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大部分的情况下,是监理不能够熟悉监理的委托合同,囫囵吞枣的承接了任务,没有弄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监理作为工程作业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作业负责,但是有的监理就去当了质检员。各项工程作业的验收,都必须由承包商亲自质检,然后才能报请监理进行验收,承包商有责任确保产品合格的责任,监理则是负责检验产品,监理不能把自己等同与承包商的质检员,因为监理的检查是需要全面细致的。
1.3 信息工程监理容易被忽略。目前,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缺乏独立性,完整性,其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在相关法律和规章,不完善,还体现在监理工作依据的法制建设的滞后。从当前监理工作的实践,都有一个明显的滞后:一是理论落后于实践的需要,是法制建设滞后于市场发展的需要。工程监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尤其是监理的工作方式和手段需要创新,如果不能够有独到的见解和实力,那么在竞争激励的时期,会被忽视掉,从而逐渐的走向消亡。
2 认清信息建设工程和监理工作一体化的协作关系
2.1 充分理解的重要性是作为监理的必备条件。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监理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较还比较年轻,社会的很大一部分人认识的程度还不够,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是没有非常重要的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模式的结果。它是强制性的,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传统的管理模式,使施工项目管理转向了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实践证明,建设监理制度的建立,控制投资、保证质量保证期,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工程建设方面,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2 经常对监理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在每个项目完成后的监督,监理应提交项目总结,这也是监理人员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举措。监理人员应当认真进行总结,重点是在监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问题和建议。监理工作经验可以通过管理技术来获取,也可以采取一些经济措施和组织措施,以及监督合同执行方面来总结更多的经验。如何处理好业主,承包商的关系,在监理工作中,只有通过监理之间的不断交流,学习和总结,才能提高监管水平,促进监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2.3 严格实行工程监理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理职责是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责任;主持监督项目计划,项目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监管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审查分包商资格,并提出审查意见,主持会议。监理的义务是按照合同或投标承诺送监理机构和人员,健全监督范围内的业务监管,根据合同向客户定期报告监理工作在履行职责;监理合同期,应认真,勤奋工作,为客户提供咨询,并维护所有方面的正义的合法权益;由客户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应完成或终止,其设施和剩余的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转移到客户方;在合同期与本合同终止后,未经同意,不得揭露工程的监理业务有关的机密信息。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督,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负责的做好自己的工作
3 如何做好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监管一体化的含义是:“三管、两控、一协调”
3.1 扩大信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明确工程计划制定,监理单位应将计划发送至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建设单位,集中反馈意见后进行修改,经各个单位认可后方可发行。在执行过程中,总控将召集相关监理人员进行工程巡检,发现并解决影响建设工程的因素,以确保计划的正常运行。并且负责监督工作,严格规范业主行为,这是整个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并且要对监理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解和学习,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有效管理。现在中国的监管还只是停留在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还缺少能够全面负责的监理人员,能够同时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统一进行监理。
3.2 加强信息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隐私,在必要的情况下,监理要对其进行控制,并相应的对计划做出调整。通过工程建设当中的检查,由监理组织各个相关单位进行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对无法避免的情况让步。目前我国还没比较完善的监理工作人才市场,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只有优秀的监理才能进行高效率的工作,并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并加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3.3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协调工作”。监理人员担负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取得部或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超过三个监理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同时承担一个监理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进行旁站或巡检,不得无故擅离监理岗位。监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及转让监理业务。
4 总结
工程监理是根据项目合同、监理合同,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提示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施工监理控制工程投资和建设期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即“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建设监理国际化标准,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建设领域取得一项重大改革。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期,通过法规政策的相续改进和面向世界的发展趋势,信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统一化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刘万朝,马杰.在工程建设中如何做好监理工作[J].交通科技,2008(35).
[2]胡建新.做好监理工作,打造优质工程[J].中国水运,2009(09).
[3]牛树敏.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探析[J].科技传播,2011(04).
[4]蔡菂.建设工程监理组织结构模式及其有效性研究[D].重庆大学,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