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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十年,是中国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黄金十年,但这并不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大利益所在,体制性融合才是中国的长期收益。然而,当我们逐渐融入到世界贸易体制中的时候,十年后,蓦然回首,却发现体制性摩擦依旧是我们现在和未来不可忽视的挑战。
世界贸易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首先源于世界贸易本身的发展,同时,也形成了具有一定特点的制度体系,我们称之为体制。世界贸易体制在不同霸权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受霸权国国内体制的影响。例如,在中华帝国时代,中国及其邻国形成了朝贡体制。
现代学者对贸易体制的研究颇多,多认为一国的贸易体制是指其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是宏观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体制不仅包括宏观的制度设计,还包括对制度的解释,这就是贸易体制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贸易体制是在美国的带动下设计完成的,其特点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贸易体制,其具体承载主体是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提供了一个有组织的全球性结构,明确了贸易和法律关系,并要求它的成员国遵守国际法定制度。
本文中将要讨论的概念“体制性融合”是指一国的国内贸易体制及法律适应WTO国际法定制度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世界贸易体制内各国融合的过程。
本文中“体制性摩擦”指一国与WTO或他国之间所产生的体制性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根本性摩擦是因各国宏观贸易体制不同而引发的冲突,或各国在制度设计上不能适应国际法定要求而产生的摩擦;其常规性摩擦表现为各种法律条款间的争端,如前WTO总干事Renato Ruggiero所概括的“(国家间)更深层次的一体化正在产生一种摩擦,这种摩擦不是基于经济竞争或保护压力,而是基于不同国家制度之间的冲突——投资规则、反托拉斯和竞争法、税收、劳工、环保和文化政策。”
入世十年,中国的体制性融合
中
国并不是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中华帝国时代的“朝贡体制”是中国儒教家文化的外推。从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近30年的时间里,中国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贸易体制,是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申请加入WTO时,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加入WTO,将意味着中国需要改变其外贸体制,完善贸易立法,要用国际法定的规则来管理贸易。可以说,申请加入的过程就是体制性融合的过程。例如,在贸易体制的改革方面,1988年-1990年,中国推行对外贸易承包责任制,由各地方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补贴额度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这说明无论从总体制度框架上,还是政策层面,中国做出了体制性融合的努力。而1994年更是值得记忆的一年,这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标志着市场经济下贸易体制的确立和贸易立法的开始。
201 1年加入WTO,中国首要的挑战就是如何进行体制性融合,建立市场经济下的贸易体制。在中国申请加入WTO的过程中,WTO就提出,贸易制度在中国未能得到统一实施,为此,中国特别承诺保证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人世议定书第2条关注中国贸易制度的行政管理问题,包括统一实施、特殊经济区、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四个部分。该条的规定地方与中央保持一致,事实上是要求全国贸易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这个贸易法治体系保持一致。另外,该条规定,中国应在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的方面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相应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中国贸易体制的重大改进性要求。从此,法官在有充分理由认为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府行为违反公正性或合理性时,可以援引法律条款作出相应判决。
在具体法律规则的建设方面,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加快了体制性融合的步伐。2002年,中央参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最终修订法律文件210件,废止法律文件559件,确定保留法律文件450件,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了19多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立法清理的目标是:不允许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允许地方的法律规范违反中央的法律规范;不允许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相矛盾。
体制性摩擦的增多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期间,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主要是针对企业主体的贸易摩擦,主要表现在反倾销等案件的增多。但近一两年来,贸易摩擦开始升级为体制性摩擦,而且,我们认为,未来几年,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将以体制性摩擦为主。
从1986年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到人世十年,这二十五年来,我们都在做体制性融合的努力。而今,遗留和将要重点面临的还是体制性问题。为什么?
在体制的融合过程中产生摩擦是必然的。首先,即便是体制相同的国家之间也产生摩擦。国家利益是一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国际关系学学者汉斯·摩根素曾指出:“国家利益的概念包含两重因素,一个是逻辑上所要求的,即在逻辑意义上是必不可少的;另外一个是由环境决定的,是可变的。”国家利益会依据环境发生变化,这导致体制性变化的可能。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政府采购政策变化,提出了“购买美国货”条款,引发了美国与欧洲等国家的摩擦。
其次,不同体制之间的摩擦更为频繁。例如,美国曾不满拉美国家的贸易体制,为拉美国家提出了“华盛顿共识”的药方,希望拉美国家变成和美国一样的体制。又如,中国及其他国家加入到已经被美国等先人为主的世界体系中来,改变了体制内结构,冲突产生成为必然,典型的例子就是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增加,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变得更加复杂和艰难了,2001年启动的多哈谈判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可见摩擦之大。
最后,各种体制的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都会产生摩擦。美国的诸多贸易法规不符合WTO法的要求,当WTO谈判不能满足单个国家利益的时候,背离WTO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欧债务危局又出现,世界经济将进入长期低迷时期。这一背景无疑会引发各国之间、各国和世界体制之间的冲突。其原因是各国经济发展模式中存在内在缺陷,各国在低迷期的保护主义倾向也会抬头。因此,中国有可能面临更多的体制性摩擦。
首先,西方国家对中国贸易体制是否在走回头路存在怀疑。中美贸易全国委员会每年都对在华的美国企业做问卷调查,了解美国企业的主要政策性担心。2010年的调查中,第一次提到了对中国国有企业问题的担心。
其次,从方法上看,近一两年,针对企业的摩擦转化为针对政府的体制性摩擦。美国钢铁行业多年来善于使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对付中国钢铁企业,但2011年美国钢铁业的对华政策议程上,更多的开始注意到政府补贴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中国政府的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其利剑直指中国政府。
第三,从议题上看,中国政府和其他政府间的贸易谈判主要集中在重大体制性问题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与其他国家仍进行的重大谈判有人民币问题、市场经济问题、政府采购问题、中国国家的产业政策、中国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等,这些都是涉及体制性问题。
第四,从中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看,一些国家一方面抱怨我们对多哈谈判的参与不积极,另一方面却限制中国在国际组织中发挥能力。而中国如何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如何在世界贸易体制中注入中国思维,还没有足够清晰的战略。这些摩擦将导致中国和世界体系的融合仍需要时日。
最后,摩擦的产生不是单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深水区,我们如何再定位我们的改革方向、如何再定位我们在世界贸易体制中的角色,将是关乎于体制性摩擦是否增多的根本原因。
世界贸易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首先源于世界贸易本身的发展,同时,也形成了具有一定特点的制度体系,我们称之为体制。世界贸易体制在不同霸权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受霸权国国内体制的影响。例如,在中华帝国时代,中国及其邻国形成了朝贡体制。
现代学者对贸易体制的研究颇多,多认为一国的贸易体制是指其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是宏观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体制不仅包括宏观的制度设计,还包括对制度的解释,这就是贸易体制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贸易体制是在美国的带动下设计完成的,其特点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贸易体制,其具体承载主体是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提供了一个有组织的全球性结构,明确了贸易和法律关系,并要求它的成员国遵守国际法定制度。
本文中将要讨论的概念“体制性融合”是指一国的国内贸易体制及法律适应WTO国际法定制度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世界贸易体制内各国融合的过程。
本文中“体制性摩擦”指一国与WTO或他国之间所产生的体制性冲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根本性摩擦是因各国宏观贸易体制不同而引发的冲突,或各国在制度设计上不能适应国际法定要求而产生的摩擦;其常规性摩擦表现为各种法律条款间的争端,如前WTO总干事Renato Ruggiero所概括的“(国家间)更深层次的一体化正在产生一种摩擦,这种摩擦不是基于经济竞争或保护压力,而是基于不同国家制度之间的冲突——投资规则、反托拉斯和竞争法、税收、劳工、环保和文化政策。”
入世十年,中国的体制性融合
中
国并不是一个具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中华帝国时代的“朝贡体制”是中国儒教家文化的外推。从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近30年的时间里,中国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贸易体制,是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申请加入WTO时,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加入WTO,将意味着中国需要改变其外贸体制,完善贸易立法,要用国际法定的规则来管理贸易。可以说,申请加入的过程就是体制性融合的过程。例如,在贸易体制的改革方面,1988年-1990年,中国推行对外贸易承包责任制,由各地方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补贴额度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这说明无论从总体制度框架上,还是政策层面,中国做出了体制性融合的努力。而1994年更是值得记忆的一年,这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标志着市场经济下贸易体制的确立和贸易立法的开始。
201 1年加入WTO,中国首要的挑战就是如何进行体制性融合,建立市场经济下的贸易体制。在中国申请加入WTO的过程中,WTO就提出,贸易制度在中国未能得到统一实施,为此,中国特别承诺保证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人世议定书第2条关注中国贸易制度的行政管理问题,包括统一实施、特殊经济区、透明度和司法审查四个部分。该条的规定地方与中央保持一致,事实上是要求全国贸易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这个贸易法治体系保持一致。另外,该条规定,中国应在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的方面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相应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中国贸易体制的重大改进性要求。从此,法官在有充分理由认为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政府行为违反公正性或合理性时,可以援引法律条款作出相应判决。
在具体法律规则的建设方面,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加快了体制性融合的步伐。2002年,中央参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最终修订法律文件210件,废止法律文件559件,确定保留法律文件450件,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了19多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立法清理的目标是:不允许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规范存在;不允许地方的法律规范违反中央的法律规范;不允许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相矛盾。
体制性摩擦的增多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期间,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主要是针对企业主体的贸易摩擦,主要表现在反倾销等案件的增多。但近一两年来,贸易摩擦开始升级为体制性摩擦,而且,我们认为,未来几年,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将以体制性摩擦为主。
从1986年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到人世十年,这二十五年来,我们都在做体制性融合的努力。而今,遗留和将要重点面临的还是体制性问题。为什么?
在体制的融合过程中产生摩擦是必然的。首先,即便是体制相同的国家之间也产生摩擦。国家利益是一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国际关系学学者汉斯·摩根素曾指出:“国家利益的概念包含两重因素,一个是逻辑上所要求的,即在逻辑意义上是必不可少的;另外一个是由环境决定的,是可变的。”国家利益会依据环境发生变化,这导致体制性变化的可能。2008年的金融危机导致美国政府采购政策变化,提出了“购买美国货”条款,引发了美国与欧洲等国家的摩擦。
其次,不同体制之间的摩擦更为频繁。例如,美国曾不满拉美国家的贸易体制,为拉美国家提出了“华盛顿共识”的药方,希望拉美国家变成和美国一样的体制。又如,中国及其他国家加入到已经被美国等先人为主的世界体系中来,改变了体制内结构,冲突产生成为必然,典型的例子就是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增加,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变得更加复杂和艰难了,2001年启动的多哈谈判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可见摩擦之大。
最后,各种体制的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都会产生摩擦。美国的诸多贸易法规不符合WTO法的要求,当WTO谈判不能满足单个国家利益的时候,背离WTO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欧债务危局又出现,世界经济将进入长期低迷时期。这一背景无疑会引发各国之间、各国和世界体制之间的冲突。其原因是各国经济发展模式中存在内在缺陷,各国在低迷期的保护主义倾向也会抬头。因此,中国有可能面临更多的体制性摩擦。
首先,西方国家对中国贸易体制是否在走回头路存在怀疑。中美贸易全国委员会每年都对在华的美国企业做问卷调查,了解美国企业的主要政策性担心。2010年的调查中,第一次提到了对中国国有企业问题的担心。
其次,从方法上看,近一两年,针对企业的摩擦转化为针对政府的体制性摩擦。美国钢铁行业多年来善于使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对付中国钢铁企业,但2011年美国钢铁业的对华政策议程上,更多的开始注意到政府补贴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中国政府的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其利剑直指中国政府。
第三,从议题上看,中国政府和其他政府间的贸易谈判主要集中在重大体制性问题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与其他国家仍进行的重大谈判有人民币问题、市场经济问题、政府采购问题、中国国家的产业政策、中国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等,这些都是涉及体制性问题。
第四,从中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看,一些国家一方面抱怨我们对多哈谈判的参与不积极,另一方面却限制中国在国际组织中发挥能力。而中国如何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如何在世界贸易体制中注入中国思维,还没有足够清晰的战略。这些摩擦将导致中国和世界体系的融合仍需要时日。
最后,摩擦的产生不是单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深水区,我们如何再定位我们的改革方向、如何再定位我们在世界贸易体制中的角色,将是关乎于体制性摩擦是否增多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