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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莎士比亚的这句名言似乎也显示了数千年来中国妇女的命运。如今,妇女权益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套在妇女身上的男权思想已经慢慢卸掉,世界各国妇女的地位不段提高,中国妇女的地位也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在由于中国数千年的妇女地位长期被漠视,妇女地位和男子不一样的思想还长期禁锢在很多人们心中,虽然中国出台了很多部法律来保护和改善妇女的地位,但是这种差异和不平等仍存在。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希望能引起人们的重视,改善我国的就业歧视,提高妇女的地位。
关键词就业歧视 妇女 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41-02
一、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歧视现象分析
(一)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权利的内容
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是指以妇女劳动就业权为核心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权利体系。包括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的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妇女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二)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歧视现象的现状
由于生理以及社会观念上的原因,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方。从生理来看,女性与男性相比在身体结果和生理机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女性在一生中要经历经期,孕期,产期,等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过重的和过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到妇女的安全和健康,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民族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社会观念看,社会性别观念以及社会叫色定位的差异也给妇女就业带来很大的障碍,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和被家庭拖累的群体。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就业的借口。
(三)就市场劳动就业下的中国妇女就业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果的调整,中国妇女的就业出现了新的态势和特点。首先,它使妇女就业的单位所有制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它的直接结果就是国有的公有制企业份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逐步缩小,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控制力度也日益减弱。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外企企业和合资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劳动力。但是各种经济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也使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显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经营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利益的案件时常发生。
在我国,妇女就业歧视,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却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更大。女性第一次就业通常就比男性困难,包括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其实问题。因为劳动法规定了许多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条,尤其是保护女职工,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59条,对妇女孕期,产期,又规定了更多的条文。因此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在招聘会上,有的单位明确指出了“只限男性,”或者男生优先。除了对女性性别歧视外,在就业中还受到户籍歧视,相貌歧视,婚姻歧视。更存在于职业过程中,存在了工资报酬,劳动条件,晋升提升,社会保险和福利也受到了许多不平等的歧视。
其实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严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而呈现公开化,多样化和严重化的态势。主要体现在:
一是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如用人单位只招男性不招女性,这在大学生的就业分配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招聘中实行性别搭配,如果女生要到某单位,则必须再推荐一名或多名男生,否则不予录用。
二是男女职业结构上差异较大。从职业类型分布上看,目前中国女性从事的职业还多为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教师,售货员等,而在一些新兴行业和管理岗位上女性的身影则远远少于男性。
三是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的,丈夫调离妻子被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每个公民都有独立的人格权,劳动权,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任意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是违反宪法精神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但是许多单位以自己的内部规章,滥用人事自主权,用这种惩罚的方法达到保留人才的目的。
四是对怀孕妇女的用工歧视。劳动法相关规定规定了孕期妇女的劳动保护,而许多单位处于种种目的,对不需要调整工作的孕期妇女进行工作调整而且往往减少其工资为代价,有的单位清楚劳动法规定了关于在“三期”妇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让其待岗,只发基本工资,一旦“三期”届满就解除合同。
五是职位和升迁方面的歧视。这是职场性别歧视中最具有代表性,普遍性且对女性平等权益的侵害较为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广泛性表现为在对女性在职位和升迁上的歧视存在于各种单位中,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类机构,甚至是政府部门。
二、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看,中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建构已经初步完成。特别是以1992年《宪法》纲领基础上制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不同层次构建了初步规模的法律保障体系。但从现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的问题:
1.由于社会的急剧变革,一些法律和法规已经同现实状况相脱离,具体的,与立法社会背景关系紧密的法律和法规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或规模的要件不存在。
2.对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的惩罚力度显得不足。一些法条往往只是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比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等,显然对侵害妇女权利行为的惩罚过于轻描淡写。
3.从执法层面上看,目前缺乏一个对妇女权利的直接的监督执行机构。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各种机构,缺乏执行机构,使法律难以得到执行。
4.法律的宣传教育明显不足,对于妇女法律权利的教育往往是面向妇女本人,实际上,男性,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要具备与妇女有关的法律知识,因为侵犯妇女权利的往往是男性,因此对保障妇女法律权益的教育必须作为一种全民的法制教育。
三、消除职场性别歧视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消除职场性别歧视是国家,社会的共同责任。由于产生这种现象是多方面的,历史根源也非常深厚,因此消除这种就业上的不平等应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种多机构的协作,其中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法律政策,增加可操作性,使之在招聘,录用以及任用等环节能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应尽快建立针对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平等就业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禁止从职业进入到工作评价,职位晋升,职业安全等就业过程的性别歧视。
2.运用行政手段,加大对性别歧视单位的处罚力度,许多单位都采用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法》中对于保护女性的条款,而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任由单位来进行处置,尽管劳动者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但是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许多劳动者不愿意进行,只能采取隐忍的方法,不能拿取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要求有政府出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来对单位进行规制,明确惩罚和补偿的力度,才能起到警示用人单位的作用。
3.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妇女对维护自己权益保护的意识。由于长久以往中国妇女地位的低下,三从四德的思想一直在女性的心理挥之不去,加上大部分的中国妇女受教育程度低下,特别是农村和山区的女性,当她们来到城市进行工作中,面对用人单位对她们无论是身体上或者心理上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她们一味的责怪自己的命运,只为了自己是女儿身而哭泣,并不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因此,妇女权益保护单位和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这些劳动者,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通过将社会性别主流化,使各级政策部门在政策制定和调整的过程中注意到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制定有利于就业机会均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各项相关政策。
5.建立专门的性别平等政策评价,监督机构。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对消除职场性别歧视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如英国建立了“机会均等委员会”,致力于消除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及家庭岗位而产生的的歧视,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
6.发挥民间组织在保护妇女就业权益方面的作用。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尽管多项法律法规都基本建构起来,但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力量还不足于适应发女的维权的需要,因而在宣传和帮助妇女维权过程中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充分利用社会团体的力量才能使妇女维权的力度得到加强,使保护妇女法律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执行,消除就业歧视才能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王菊芬.妇女权益保障与妇女发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2]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按理论和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林爱冰等主编.社会变革与妇女问题——来自妇女热线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巫昌帧.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5]刘宁元主编.中国女性史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就业歧视 妇女 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41-02
一、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歧视现象分析
(一)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权利的内容
妇女劳动就业权利是指以妇女劳动就业权为核心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权利体系。包括劳动的权利,平等就业的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妇女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二)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歧视现象的现状
由于生理以及社会观念上的原因,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方。从生理来看,女性与男性相比在身体结果和生理机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女性在一生中要经历经期,孕期,产期,等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过重的和过紧张的劳动以及不良的工作环境,都有可能影响到妇女的安全和健康,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民族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社会观念看,社会性别观念以及社会叫色定位的差异也给妇女就业带来很大的障碍,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和被家庭拖累的群体。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就业的借口。
(三)就市场劳动就业下的中国妇女就业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产业结果的调整,中国妇女的就业出现了新的态势和特点。首先,它使妇女就业的单位所有制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它的直接结果就是国有的公有制企业份额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逐步缩小,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控制力度也日益减弱。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外企企业和合资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劳动力。但是各种经济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也使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显现出复杂多样的态势,经营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利益的案件时常发生。
在我国,妇女就业歧视,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妇女的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却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更大。女性第一次就业通常就比男性困难,包括许多女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都会遇到性别其实问题。因为劳动法规定了许多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条,尤其是保护女职工,例如: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59条,对妇女孕期,产期,又规定了更多的条文。因此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回避《劳动法》所规定的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不平等的标准。在招聘会上,有的单位明确指出了“只限男性,”或者男生优先。除了对女性性别歧视外,在就业中还受到户籍歧视,相貌歧视,婚姻歧视。更存在于职业过程中,存在了工资报酬,劳动条件,晋升提升,社会保险和福利也受到了许多不平等的歧视。
其实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严重,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而呈现公开化,多样化和严重化的态势。主要体现在:
一是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如用人单位只招男性不招女性,这在大学生的就业分配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招聘中实行性别搭配,如果女生要到某单位,则必须再推荐一名或多名男生,否则不予录用。
二是男女职业结构上差异较大。从职业类型分布上看,目前中国女性从事的职业还多为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教师,售货员等,而在一些新兴行业和管理岗位上女性的身影则远远少于男性。
三是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的,丈夫调离妻子被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每个公民都有独立的人格权,劳动权,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形下任意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是违反宪法精神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但是许多单位以自己的内部规章,滥用人事自主权,用这种惩罚的方法达到保留人才的目的。
四是对怀孕妇女的用工歧视。劳动法相关规定规定了孕期妇女的劳动保护,而许多单位处于种种目的,对不需要调整工作的孕期妇女进行工作调整而且往往减少其工资为代价,有的单位清楚劳动法规定了关于在“三期”妇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让其待岗,只发基本工资,一旦“三期”届满就解除合同。
五是职位和升迁方面的歧视。这是职场性别歧视中最具有代表性,普遍性且对女性平等权益的侵害较为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广泛性表现为在对女性在职位和升迁上的歧视存在于各种单位中,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类机构,甚至是政府部门。
二、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看,中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体系建构已经初步完成。特别是以1992年《宪法》纲领基础上制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不同层次构建了初步规模的法律保障体系。但从现行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的问题:
1.由于社会的急剧变革,一些法律和法规已经同现实状况相脱离,具体的,与立法社会背景关系紧密的法律和法规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或规模的要件不存在。
2.对侵害妇女权利的行为的惩罚力度显得不足。一些法条往往只是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仅规定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比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等等,显然对侵害妇女权利行为的惩罚过于轻描淡写。
3.从执法层面上看,目前缺乏一个对妇女权利的直接的监督执行机构。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各种机构,缺乏执行机构,使法律难以得到执行。
4.法律的宣传教育明显不足,对于妇女法律权利的教育往往是面向妇女本人,实际上,男性,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要具备与妇女有关的法律知识,因为侵犯妇女权利的往往是男性,因此对保障妇女法律权益的教育必须作为一种全民的法制教育。
三、消除职场性别歧视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消除职场性别歧视是国家,社会的共同责任。由于产生这种现象是多方面的,历史根源也非常深厚,因此消除这种就业上的不平等应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种多机构的协作,其中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法律政策,增加可操作性,使之在招聘,录用以及任用等环节能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应尽快建立针对女性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平等就业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禁止从职业进入到工作评价,职位晋升,职业安全等就业过程的性别歧视。
2.运用行政手段,加大对性别歧视单位的处罚力度,许多单位都采用各种方法来规避《劳动法》中对于保护女性的条款,而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任由单位来进行处置,尽管劳动者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但是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许多劳动者不愿意进行,只能采取隐忍的方法,不能拿取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要求有政府出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来对单位进行规制,明确惩罚和补偿的力度,才能起到警示用人单位的作用。
3.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妇女对维护自己权益保护的意识。由于长久以往中国妇女地位的低下,三从四德的思想一直在女性的心理挥之不去,加上大部分的中国妇女受教育程度低下,特别是农村和山区的女性,当她们来到城市进行工作中,面对用人单位对她们无论是身体上或者心理上的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她们一味的责怪自己的命运,只为了自己是女儿身而哭泣,并不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因此,妇女权益保护单位和各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这些劳动者,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通过将社会性别主流化,使各级政策部门在政策制定和调整的过程中注意到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制定有利于就业机会均等,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各项相关政策。
5.建立专门的性别平等政策评价,监督机构。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对消除职场性别歧视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如英国建立了“机会均等委员会”,致力于消除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及家庭岗位而产生的的歧视,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
6.发挥民间组织在保护妇女就业权益方面的作用。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尽管多项法律法规都基本建构起来,但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力量还不足于适应发女的维权的需要,因而在宣传和帮助妇女维权过程中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充分利用社会团体的力量才能使妇女维权的力度得到加强,使保护妇女法律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执行,消除就业歧视才能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王菊芬.妇女权益保障与妇女发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2]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按理论和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林爱冰等主编.社会变革与妇女问题——来自妇女热线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巫昌帧.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5]刘宁元主编.中国女性史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