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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及大量农村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大量集中在城镇,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人身伤害事故。在有残疾和死亡情况下该如何计算此类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又是否公正公平,司法实践又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样死亡赔偿金也按此标准进行计算(以下将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统称为伤残赔偿)”。可见我国伤残赔偿金计算依据除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公平的依据:户籍性质“城镇与农村”。
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要想获得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需要提供的证据:
1、暂住证
外地受害人在经常居住地 城镇办理过暂住证,能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但北京个别法庭需要证明连续居住满五年。
2、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外地受害人能有派出所出具地证明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北京个别法庭需要证明连续居住满五年。
3、居委会证明
外地受害人没有办理过暂住证,也无法出具派出所居住证明,但所在地的居委会能出具证明该人在其辖区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
4、营业执照
若受害人是从事商业活动并有着相应连续经营了一年以上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
5、社会保险对帐单
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外地农业户口受害人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时,若能出具在所在地连续交纳满一年社会保险证明时,也会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6、商品房所有权证
受害人在城镇内购买了商品房的,法院在判决时会按所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7、无土地证明及工作证明
受害人是当地农民,因为城镇化,其土地被征收已无土地,其生活来源不依赖土地收入的,其能提供无土地证明及工作证明的。
8、同案死亡中按高标准计算
同一案件中死亡多人的 ,能证明其中一人为城镇居民的。
可见司法实践中居住地土地性质的重要性,但无论是户籍还是居住地,最终在我国伤残赔偿中体现的还是城镇和农村两类标准,其标准的合法性及不公正性及不入流性体现:
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性质和居住地的土地性质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且将这种户籍所在地的性质作为计算受害人伤残赔偿金标准,而且两种标准计算结果相差巨大:以2014年北京所在地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进行比较,同样是十级伤残,城镇的受害人可获得80642元,而农业户口受害人则只能获得36674元赔偿,其差额超出一倍还多,若说这还不算有太大差距,那以死亡为例,城镇的受害人可获得806420元,而农业户口受害人则只能获得366740元 赔偿,其差距就凸显出来了。这种差别待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规定。这种不公平是,城里人比农村人富有,所以城里人在与农村人受到同样的伤害时就应当得到高出农村人的赔偿。
同时,这种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与我国的户籍改制是背道而驰 ,在我国一些地区户籍性质上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而是统一称为家庭户或居民。法律界或国家已意识道,再将我国公民区为农业居民或非农业居民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实际情况。农村城镇化如火如荼 发展,到2012年底,依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我国城镇化率达52.57%,这意味着我国超出一半的人口户籍为城镇户口,201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 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可见我国将近有10亿人常住城镇或城镇周边,这还没有计算外出读书的农村学生。另外,农村城镇化的同时,相应的土地就进行农业现代化改造,农民将自己土地租赁给他人,再以打工者的身份为他人打工挣钱,其身份已不在是一个普通农民。故笔者认为以当前的社会现状还以户籍性质或居住地土地性质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已严重脱离我国的实际发展。
另外,我国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与国际社会严重脱节。如德国,法官无权根据过错 轻微、严重或不存在过错,双方贫穷或富裕程度、社会公平的理念,或者类似的依据,通过自由裁量来减少或增加赔偿金 。荷兰受害人和行为人 经济地位与赔偿金 多少是无关 。我国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划分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恰恰考虑的就是这种经济地位。国际上在计算赔偿时考量 内容是:受害人赚钱的能力丧失程度或收入损失。
伤残赔偿金的性质和目的是什么?伤残赔偿是对未来损失的一种赔偿,通过金钱,以损害金或补位金的形式,尽可能全额补偿过去和将来的损失 。而未来的损失是一种抽象的损失,所谓抽象损失就是指根据已得到证明的事实推定出的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蒙受 损失 。
对这种未来的难以确切计算的损失应当如何去计算,法国最高法院指出: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准确地重新确立因为损害而被破坏的平衡,并使受害者回到损害性行为发生时的处境 。”笔者认为,这种损害性行为发生时的处境,就是指受害人此时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再以此时收入情况去计算未来的经济收入损失。故笔者认为这种处境不是指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而是其所从事的是何种职业,其职业收入是怎么样的。因为这种损害,其不能从事职业活动或不能从事原来职业所造成实际损失和将来经济收入的减损。
那么,如何尽可能公正地计算受害人未来 损失,笔者认为受害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有:收入证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证明。计算时间长度,笔者认为应以退休年龄作为计算时间 终点,而不是一刀切式 20年。比如,一名受害者今年40岁,现在退休年龄为65岁,其收入是3500元,其伤残等级为十级,那么伤残赔偿金 计算公式就3500元/月×12月×(65-40)年×10%,以此类推。对于没有有效证据能证明其收入 ,若有職业 ,可以该职业的行业收入作为参考依据计算其未来损失。若没有职业可以参考其最近一次从事的职业行业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若是刚毕业尚未工作以其所学专业可能要从事的职业的行业的平均收入情况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标准。未成年人,那么可以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其未来收入 损失。
当然,笔者 建议需要我国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信息的透明化,包括收入信息的透明化,这样既不给受害人弄虚作假的可能,又能使其合法利益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 u.Magnus ,Damages under German Law,in u. Magnus(ed),supra note1,p.91
[2] Mark H, Wissink and Willem H.van Boom,Damages under Dutch Law,in U.Magnus(ed),supra note 1,p.145.
[3] Ibd. p. 160, para.5。
[4] 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构建第64页
[5] Cass. 2e civ.,Oct. 28,1954,Bull. Civ. Ⅱ, p.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样死亡赔偿金也按此标准进行计算(以下将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统称为伤残赔偿)”。可见我国伤残赔偿金计算依据除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外,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公平的依据:户籍性质“城镇与农村”。
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要想获得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需要提供的证据:
1、暂住证
外地受害人在经常居住地 城镇办理过暂住证,能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但北京个别法庭需要证明连续居住满五年。
2、派出所的居住证明
外地受害人能有派出所出具地证明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北京个别法庭需要证明连续居住满五年。
3、居委会证明
外地受害人没有办理过暂住证,也无法出具派出所居住证明,但所在地的居委会能出具证明该人在其辖区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
4、营业执照
若受害人是从事商业活动并有着相应连续经营了一年以上的个体户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
5、社会保险对帐单
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外地农业户口受害人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时,若能出具在所在地连续交纳满一年社会保险证明时,也会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6、商品房所有权证
受害人在城镇内购买了商品房的,法院在判决时会按所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7、无土地证明及工作证明
受害人是当地农民,因为城镇化,其土地被征收已无土地,其生活来源不依赖土地收入的,其能提供无土地证明及工作证明的。
8、同案死亡中按高标准计算
同一案件中死亡多人的 ,能证明其中一人为城镇居民的。
可见司法实践中居住地土地性质的重要性,但无论是户籍还是居住地,最终在我国伤残赔偿中体现的还是城镇和农村两类标准,其标准的合法性及不公正性及不入流性体现:
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性质和居住地的土地性质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且将这种户籍所在地的性质作为计算受害人伤残赔偿金标准,而且两种标准计算结果相差巨大:以2014年北京所在地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进行比较,同样是十级伤残,城镇的受害人可获得80642元,而农业户口受害人则只能获得36674元赔偿,其差额超出一倍还多,若说这还不算有太大差距,那以死亡为例,城镇的受害人可获得806420元,而农业户口受害人则只能获得366740元 赔偿,其差距就凸显出来了。这种差别待遇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规定。这种不公平是,城里人比农村人富有,所以城里人在与农村人受到同样的伤害时就应当得到高出农村人的赔偿。
同时,这种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与我国的户籍改制是背道而驰 ,在我国一些地区户籍性质上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而是统一称为家庭户或居民。法律界或国家已意识道,再将我国公民区为农业居民或非农业居民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实际情况。农村城镇化如火如荼 发展,到2012年底,依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我国城镇化率达52.57%,这意味着我国超出一半的人口户籍为城镇户口,201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 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可见我国将近有10亿人常住城镇或城镇周边,这还没有计算外出读书的农村学生。另外,农村城镇化的同时,相应的土地就进行农业现代化改造,农民将自己土地租赁给他人,再以打工者的身份为他人打工挣钱,其身份已不在是一个普通农民。故笔者认为以当前的社会现状还以户籍性质或居住地土地性质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已严重脱离我国的实际发展。
另外,我国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与国际社会严重脱节。如德国,法官无权根据过错 轻微、严重或不存在过错,双方贫穷或富裕程度、社会公平的理念,或者类似的依据,通过自由裁量来减少或增加赔偿金 。荷兰受害人和行为人 经济地位与赔偿金 多少是无关 。我国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划分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恰恰考虑的就是这种经济地位。国际上在计算赔偿时考量 内容是:受害人赚钱的能力丧失程度或收入损失。
伤残赔偿金的性质和目的是什么?伤残赔偿是对未来损失的一种赔偿,通过金钱,以损害金或补位金的形式,尽可能全额补偿过去和将来的损失 。而未来的损失是一种抽象的损失,所谓抽象损失就是指根据已得到证明的事实推定出的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蒙受 损失 。
对这种未来的难以确切计算的损失应当如何去计算,法国最高法院指出: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准确地重新确立因为损害而被破坏的平衡,并使受害者回到损害性行为发生时的处境 。”笔者认为,这种损害性行为发生时的处境,就是指受害人此时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再以此时收入情况去计算未来的经济收入损失。故笔者认为这种处境不是指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而是其所从事的是何种职业,其职业收入是怎么样的。因为这种损害,其不能从事职业活动或不能从事原来职业所造成实际损失和将来经济收入的减损。
那么,如何尽可能公正地计算受害人未来 损失,笔者认为受害人应当提供的证据有:收入证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证明。计算时间长度,笔者认为应以退休年龄作为计算时间 终点,而不是一刀切式 20年。比如,一名受害者今年40岁,现在退休年龄为65岁,其收入是3500元,其伤残等级为十级,那么伤残赔偿金 计算公式就3500元/月×12月×(65-40)年×10%,以此类推。对于没有有效证据能证明其收入 ,若有職业 ,可以该职业的行业收入作为参考依据计算其未来损失。若没有职业可以参考其最近一次从事的职业行业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若是刚毕业尚未工作以其所学专业可能要从事的职业的行业的平均收入情况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标准。未成年人,那么可以所在地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其未来收入 损失。
当然,笔者 建议需要我国有着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信息的透明化,包括收入信息的透明化,这样既不给受害人弄虚作假的可能,又能使其合法利益受到保护。
参考文献
[1] u.Magnus ,Damages under German Law,in u. Magnus(ed),supra note1,p.91
[2] Mark H, Wissink and Willem H.van Boom,Damages under Dutch Law,in U.Magnus(ed),supra note 1,p.145.
[3] Ibd. p. 160, para.5。
[4] 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构建第64页
[5] Cass. 2e civ.,Oct. 28,1954,Bull. Civ. Ⅱ, p.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