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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统计法》颁布以来,各级统计机构全面普及《统计法》,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统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问题仍较严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数据、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依然存在,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还有待提高。
关键词:统计法;法制宣传;教育形式
《统计法》颁布以来,各级统计机构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统计法》,并通过法制讲座和各种教育培训以及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全面普及《统计法》,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统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问题仍较严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数据、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依然存在,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还有待提高。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新《统计法》,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的法律。新《统计法》主要“新”在两点:一是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新统计法”不再对其进行处罚;二是修订后的“新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政府假造统计数据将被通报。如何全力贯彻实施这部新法律,学习宣传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整个统计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统计普法宣传方面还存在问题,在统计机构内部还存在依靠老思想、在统计工作中少数单位存在单纯的宣传法规思想,与中心工作结合不够,个别领导对普法工作不够重视,致使普法工作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一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观念需要转变。有些单位存在单纯的宣传法规思想,与中心工作结合不够,与执法有脱节的问题。
二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不够强。对具体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较多,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本系统的统计人员进行深入宣传教育的不够。
三是个别单位领导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只是在年初下个通知,遇到开会时简单说说,号召大家要重视,过去就完事。
四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手段方式比较陈旧。有些单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还仅局限于挂几条横幅、贴几张标语、出几块黑板报,或者认为只要在本局域网上设个专栏、发个信息、写个动态就可以;还有的单位仅借助《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开展一次宣传活动,其它时间则悄无声息,宣传教育手段单一、宣传方式落后,效果不理想。因此,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必须大力加强统计法制工作,特别是要下大功夫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更好地发挥统计法制维护统计权威、规范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科学发展的作用。
二、新形势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持之以恒
要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苦性,必须持之以恒、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保证宣传教育效果稳定提高。首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继续把学法作为统计人员的重要内容,只有经常讲,认真抓,才能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才能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其次,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应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一是要层层制定统计普法工作规划及实施细则,将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二是要层层落实统计法制宣传责任制,将具体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人,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督促、有人检查,从而推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
(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重点突出
《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指出: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我们知道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因而宣传面一定要广,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首先应该是统计工作管理人,因为他们是统计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必须首先学法、懂法,才能遵法、守法,才能在实践中宣传法、执行法。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形式多样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多样化。一是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使其入脑入心;二是在集中宣传教育和日常宣传教育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教育。除了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营造氛围外,统计普法更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潜移默化、点滴渗透,使普法对象在浓厚的法律氛围中切身感悟到统计法律的真谛,进而增强全民依法统计意识;三是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实践活动。在日常报表工作和执法工作中,总结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患统计违法活动于未然。
(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不断创新
在继续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同时,根据新形势下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宣传形式和手段,拓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特点,提高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一是既要继续利用好法制培训、法制讲座、考试培训等传统普法形式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条文,又要开展诸如“以案说法”、“三言两语”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普法教育形式,增强感染力和说服力;二是既要发挥好报刊、杂志、橱窗、专栏等传统宣传媒体影响力大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方便、快捷的作用,设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建立普法园地,交流普法经验,通过远程教育的手段,实现与普法对象的互动。加强统计法的宣传园地建设,在全市主要公共场所和机关办公地点设置法制宣传栏,公益广告牌等固定和流动宣传设施,开展统计法制宣传;三是既要利用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等各种机会,不放过对调查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宣传教育,又要主动走进商业闹市、居民小区、重点企业,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以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
作者简介:沈海云(1979-),汉族,江苏盐城人,经济师,本科学历,单位:盐城市亭湖区统计局,研究方向:统计法规、教育培训。
摘要:《统计法》颁布以来,各级统计机构全面普及《统计法》,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统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问题仍较严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数据、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依然存在,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还有待提高。
关键词:统计法;法制宣传;教育形式
《统计法》颁布以来,各级统计机构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统计法》,并通过法制讲座和各种教育培训以及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全面普及《统计法》,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统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的问题仍较严重,领导干部违法干预统计数据、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依然存在,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还有待提高。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新《统计法》,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的法律。新《统计法》主要“新”在两点:一是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新统计法”不再对其进行处罚;二是修订后的“新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政府假造统计数据将被通报。如何全力贯彻实施这部新法律,学习宣传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整个统计法制建设发展过程中,统计普法宣传方面还存在问题,在统计机构内部还存在依靠老思想、在统计工作中少数单位存在单纯的宣传法规思想,与中心工作结合不够,个别领导对普法工作不够重视,致使普法工作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一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观念需要转变。有些单位存在单纯的宣传法规思想,与中心工作结合不够,与执法有脱节的问题。
二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不够强。对具体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较多,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本系统的统计人员进行深入宣传教育的不够。
三是个别单位领导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重视不够。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只是在年初下个通知,遇到开会时简单说说,号召大家要重视,过去就完事。
四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手段方式比较陈旧。有些单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还仅局限于挂几条横幅、贴几张标语、出几块黑板报,或者认为只要在本局域网上设个专栏、发个信息、写个动态就可以;还有的单位仅借助《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开展一次宣传活动,其它时间则悄无声息,宣传教育手段单一、宣传方式落后,效果不理想。因此,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必须大力加强统计法制工作,特别是要下大功夫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以更好地发挥统计法制维护统计权威、规范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推动统计科学发展的作用。
二、新形势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持之以恒
要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苦性,必须持之以恒、一如既往地坚持下去,并在实践中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才能保证宣传教育效果稳定提高。首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继续把学法作为统计人员的重要内容,只有经常讲,认真抓,才能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才能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其次,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应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一是要层层制定统计普法工作规划及实施细则,将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二是要层层落实统计法制宣传责任制,将具体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人,真正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督促、有人检查,从而推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
(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重点突出
《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计划》指出: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统计活动有关的人员。重点对象是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我们知道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因而宣传面一定要广,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首先应该是统计工作管理人,因为他们是统计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必须首先学法、懂法,才能遵法、守法,才能在实践中宣传法、执行法。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形式多样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多样化。一是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优势,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统计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使其入脑入心;二是在集中宣传教育和日常宣传教育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教育。除了利用各种纪念日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营造氛围外,统计普法更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潜移默化、点滴渗透,使普法对象在浓厚的法律氛围中切身感悟到统计法律的真谛,进而增强全民依法统计意识;三是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实践活动。在日常报表工作和执法工作中,总结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防患统计违法活动于未然。
(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不断创新
在继续巩固和发展各级、各类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阵地的同时,根据新形势下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宣传载体、宣传形式和手段,拓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探索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增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努力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特点,提高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一是既要继续利用好法制培训、法制讲座、考试培训等传统普法形式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条文,又要开展诸如“以案说法”、“三言两语”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普法教育形式,增强感染力和说服力;二是既要发挥好报刊、杂志、橱窗、专栏等传统宣传媒体影响力大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方便、快捷的作用,设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建立普法园地,交流普法经验,通过远程教育的手段,实现与普法对象的互动。加强统计法的宣传园地建设,在全市主要公共场所和机关办公地点设置法制宣传栏,公益广告牌等固定和流动宣传设施,开展统计法制宣传;三是既要利用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等各种机会,不放过对调查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宣传教育,又要主动走进商业闹市、居民小区、重点企业,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以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
作者简介:沈海云(1979-),汉族,江苏盐城人,经济师,本科学历,单位:盐城市亭湖区统计局,研究方向:统计法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