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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后,地(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接受上级对人、财、物的领导.但是,根据地市县各级工商局主管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理划分职责的分级、属地原则,地市县尤其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不能因垂直管理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