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犯罪矫治和少年犯处遇制度考察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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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17日至5月26日,根据我院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研究所(RWI)的合作协议,我院项目小组一行6人赴瑞典进行了为期10天的参观访问,旨在进一步了解瑞典的刑事司法体制与运行状况,重点了解他们的检警制度、未成年权利保护、非监禁处遇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合作奠定基础。在这短短10天的考察之中,我们参观走访了9个机构,从隆德RWI总部、Raby的家庭式收容管教所,到马尔默的检察院、警察局,从斯德哥尔摩的监狱和缓刑中心、少年工作学习中心、妇女庇护所、议会监察专员到位于丹麦哥本哈根的酷刑受害者康复与研究中心。这次访问交流涉及面广、内容充实,使我们增长了见识,开拓了思路,我们深深感受到瑞典的人权保护意识已经完全扎根在国民的心中,并转化为他们的制度设计,体现在实际执法当中。而瑞典这个闻名于世界的福利王国也以它古朴、洁净、简约的城市风格和善良、淳朴、友好的民风民俗给我们留下美好的回忆。
  在我们考察的这么多制度和做法中,最让我心灵触动、并认为最具有借鉴意义的既不是他们的检警制度也不是他们首创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而是他们具有浓厚的社会福利和人权保护色彩的罪犯矫治和少年犯处遇制度。
  
  一、与众不同的机构设置
  
  在瑞典,负责对成年犯矫治的是监狱和缓刑中心,其与警察局、检察机关和法院都隶属于司法部,但彼此完全独立,这里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司法警察序列,不穿制服。我们了解到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受法院委托为已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对被判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和治疗、对于调查后未判监督刑而判监禁刑的罪犯服刑后期回归社会的安排以及受理电子脚铐的申请。
  而对少年犯进行矫治的场所有两个:一个是瑞典各城市市区的少年工作学习中心,另一个是家庭式青年收容所。前者的上级是社会福利局,属于行政机关,后者则是独立的机构。“少年工作学习中心的主要工作是接收被法院判处社区服务的少年,同时还接收13至20岁无家可归或和家长有冲突的少年,为他们提供紧急短暂住宿以及接收16至25岁失业待业的青少年,为他们提供工作技能的培训,教会他们准时完成任务,训练其耐心,并帮助他们建立自信,寻求自我认同。”家庭式青年收容所接收两方面的少年:一是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的少年,根据法院判刑的情况决定关押的时间(瑞典对未成年人的最高监禁刑刑期是4年);二是社会福利局对有犯罪行为的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瑞典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5岁)以及有不良行为的20岁以下的少年在必要的时候,将其送入家庭式青年收容所进行教育,而没有时间的限制。
  瑞典在处理有关违法犯罪少年的各种问题上,担任主要责任的是属于行政机关的社会福利局,而司法机关则起次要和附带的作用。社会福利局负责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进行社会调查,对有严重问题(如吸毒、酗酒、精神障碍等)的少年进行治疗,并视需要程度对少年个人、家庭进行精神及经济上的帮助,还有权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家庭收容所,虽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限制问题,但其注重的是矫治措施的教育性和实效性,对少年完全是一种保护的姿态。
  
  二、特别的程序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在瑞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并非由负责侦查的警察局或检察院进行,而是由法院委托监狱和缓刑中心或社会福利局进行调查,并对是否有必要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因为根据瑞典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由法院来决定,并在被法院判刑前持续受到法院审查)或监禁刑进行风险评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则由监狱和缓刑中心调查,未满十八周岁则由社会福利局进行调查。无论嫌疑人是否被审前羁押,法院都可以委托上述机构对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主要通过和嫌疑人面谈的方式进行,此外还可向嫌疑人的原房东、雇主打电话了解,如果该人曾和社会福利局、就业局有过接触,还向这些机构询问情况,调查的内容包括个人背景、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工作情况、居住环境、是否受到过判决以及是否有不良嗜好等。根据不同的调查结果运用不同的工具进行风险程度的评估,判断该人是否适合采取非羁押措施或非监禁刑及是否适合做社区服务,最后作出调查结论提交法院,作为法院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以及判处何种刑罚的重要参考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嫌疑人已被法院决定羁押,则对他的社会调查结果须在正式拘留后7天内作出,如果嫌疑人没有被羁押,则在收到法院委托后一个月内作出。
  
  三、人性化的矫治措施
  
  (一)详细周密的监督计划
  对于被法院判决由监狱和缓刑中心监督的被告人,监督期限为一年,通常在判决后一个月内进行第一次面谈,在此之前这里的工作人员会做详细周密的实施计划,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如何联系的规定。规定何时与管理人员联系,大概多少天内要见管理人员多少次,如果该人吸毒还要规定多长时间去戒毒所,如果不去,戒毒所会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二是非专职监管人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非专职监管人通常是在该机构从事多年愿做监管人的志愿者,该机构会对监管人进行短期培训,他们可以是普通百姓,只要无违法犯罪记录即可,他们只收取象征性的报酬。被告人可自己提出谁做监管人,如果不提,则该机构指定监管人。监管人的任务主要是提供一对一的帮助,定期与被监管人谈话、制定改造计划,并随时向该机构汇报被监管人的情况。
  
  (二)有针对性的治疗项目
  瑞典的监狱缓刑中心对有特别需要的犯罪者的治疗工作均由受到专门培训、有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进行。参与治疗项目的罪犯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再犯可能性是中等偏上或较大,因为对于再犯可能性小的罪犯参与该项目可能会适得其反;二是愿意合作,有动机改变自己。治疗项目的基础是认知行为的治疗,目标是减少再犯。所有的治疗项目均有相应的手册,工作人员被要求按照手册来做。针对每个犯罪者的不同的矫治需要分别采取不同名称的治疗项目,有的项目是一对一进行,有的项目是小组进行,每个项目均有不同的治疗时间,7至90个小时不等。此外对于因酗酒、吸毒而犯罪的罪犯,由于监狱缓刑中心没有治疗的能力,则会和跟他们签订合同的专门治疗中心(隶属于社会福利局)合作,将罪犯送至该处接受治疗,监狱缓刑中心会提出具体的治疗建议和计划。对于违反计划的,由监督委员会(设在该机构内部,主席为法官,其他委员由政党任命,每周到监狱缓刑中心来听取工作人员汇报案情和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制裁,一般为书面警告,如果再次不按计划,则案件回到检察官交由法院判处徒刑。
  
  (三)电子脚铐
  如果罪犯被判徒刑1至6个月,在服刑期间可向监狱和缓刑中心申请电子脚铐。电子脚铐外表看起来像是一块大一点的黑色手表,被要求套在罪犯的脚上,电子脚铐须和一台类似电话传真机模样的监控装置配合使用,这台监控装置被安装在罪犯的家里或工作场所,它使罪犯24小时受到监控,除非洗澡外不得随意脱掉,一旦罪犯不按照事先规定进行活动,则电子脚铐会自动报警,并将信息迅速传递给监狱缓刑中心的工作人员。电子脚铐的运用是为避免监狱判刑的 副作用,减少交叉感染,同时也是出于经济的考虑,因为在瑞典,被监禁刑的罪犯一天花费高达3000瑞典克朗(相当于人民币3000元左右)。因此,只要罪犯向该机构申请电子脚铐,则就尽可能批准这些申请,但有一些前提条件:(1)不得酗酒;(2)可在任何时候接受检查,如呼吸、抽血、尿检等,如果被查出喝酒,则停止电子脚铐服徒刑;(3)一周须工作20至40个小时,且上班形式须规律,须可以监督和控制,如果不按时上班则马上警报;(4)要参加一个正常生活准备的项目;(5)由于电子脚铐的监控设施通常安装在家里,因此罪犯的同居者必须同意使用电子脚铐,若受害者为家人,则不在家申请采取电子脚铐,而是搬到外面去服该刑。
  
  (四)被单独量刑的青少年社区服务
  2007年瑞典通过了一部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新法律,新法中少年犯的社区服务成为单独的量刑,立法者的目的是为改善少年犯量刑的执行状态,对于那些不是特别需要治疗的少年,该措施应替代罚款和短期监禁刑。在斯德哥尔摩市,平均一年有250-280个青少年被判社区服务,其中男孩占91%,女孩占9%,所犯罪行主要包括五种:虐待(assault)占40%、盗窃(theft)占15%、毁坏财物(vandalism)占13%、抢劫(robbery)占11%、吸毒(drug offenses)占5%。社区服务由义务劳动和一个影响少年犯价值观和行为的项目组成。法院通常判决少年从事20-15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一般一个星期5-7个小时,在上学或工作之余进行,完成该量刑通常需要1-12个月,社区服务可以是不带报酬的工作也可以是其他有组织活动。斯德哥尔摩市有130个单位接纳被判社区服务的少年进行不带报酬工作,如麦当劳、旧物回收中心、慈善商店、游泳池、咖啡馆、超市、旅馆、加油站、交通服务机构等等。有组织的活动应弱化惩罚性色彩,帮助改变少年犯的思维方式,通过改变思维从而改变行为,包括三点:一是足以影响少年犯现在的生活情况;二是讨论犯罪行为;三是进行最后的总结谈话。据他们统计除上述活动之外,他们还有一些日常的矫正项目,让少年犯参加一些日常的矫正项目,包括理智处理问题和康复的课程、提高认知的技能,对激怒和情感的控制、教育和职业训练、毒品和酒精治疗、性犯罪和家庭暴力的矫治等等,目的是让少年认识到他们的犯罪动机和行为,帮助他们找到避免再次犯罪的方法,孩子的父母也被邀请参与项目。
  
  (五)专门资格联系人制度(SQCP)
  专门资格的联系人制度也是从2007年开始实行,专门资格的联系人是纯粹的社会工作者,由少年工作学习中心来进行聘任和管理。这种制度适用于被怀疑犯有严重犯罪,法院、检察官认为不适于社区服务的少年犯,它是自由刑中要求最严格的措施,是被告人判监禁刑前最后的机会,适用该措施要取得少年犯和其家长的同意。该项措施往往针对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15-21岁的少年,其目的是为了给那些处于高度危险状态的重罪少年提供一个家庭氛围式的支持和帮助,让其改变反社会行为。一个社会工作者最多同时负责联系三个少年犯,一般要求少年犯一个星期参与10个小时的治疗项目并坚持6个月。在该项措施中,特殊联系人将会:(1)给予少年个人的帮助、支持;(2)教少年在困难中做事;(3)始终跟踪少年的发展;(4)动员少年学习和就业;(5)鼓励少年参加一些适合的业余活动;(6)和少年保持经常联系;(7)定期检查和评估;(8)其不能像是一个缓刑的执行官;(9)要和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系和沟通;(10)帮助少年协调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机关;(11)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艰苦的工作,始终保持个人对少年犯的需要。该项措施的成本虽高,但他们认为富有成效。
  可见,瑞典在罪犯矫治措施的运用上有如下特点:一是尽可能采取非监禁的处理措施,即便是对于犯有严重犯罪的少年犯也可由专门资格的联系人通过对少年犯严格的行为约束帮助其摆脱被监禁的厄运;二是瑞典对犯罪者重治疗而非惩戒,让他们在不同的治疗项目中逐渐改变过去的认知行为和不良嗜好,找到防止再犯的方法;三是对于少年犯通过判处社区服务的方式代替短期监禁刑同时让他们体会在工作场所工作的感觉;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罪犯矫治过程中的帮教作用。
  
  四、借鉴与启示
  
  瑞典在罪犯矫治和少年犯处遇制度方面的经验和长处对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借鉴和启示:
  1.社区矫正更应该看作是一种刑罚的替代措施,是为了预防再犯而设计的相互关联的一系列公益活动和项目,而非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它应当更多的强调教育和矫治,而非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我国目前推行的社区矫正,根据《四部委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重点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可见,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是针对未判监禁刑的已决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然而实践中,被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或被法院决定暂缓判决的青少年更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2.应当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的行刑机关都应当公安机关来具体执行。但实践上矫正工作成立了矫正小组,由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从事日常的管理工作。这就造成司法局和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混乱不清。因此建议在司法局下面成立的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对矫正对象日常的教育、管理、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建立以专职人员、社工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也指出,“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基于此,我们认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社工作为专职人员的重要助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矫正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司法局可以对社工实行聘任制,将社工编入司法局的事业编人员,社工应具有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的背景,对专职人员和社工应定期进行专门培训。志愿者则主要从自愿从事矫治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在校学生、退休教师等人员中挑选,并建立档案,形成志愿者人才储备库,由社区矫正机构保管。
  4.在上述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依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依照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进行,在案件量多、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社会调查往往无法细致深入,更缺乏专门的工具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羁押进行风险评估,无论是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率还是被判监禁刑的比例都远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因此可借鉴瑞典由专门机构负责社会调查的做法,我国可由公检法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风险评估,调查报告和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对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继续羁押、相对不起诉以及法院量刑的参考依据。
  5.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采取分类矫治和矫治个别化原则。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其自身特点密切相关,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就必须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根据其恶习程度、再犯可能性、前科情况、现实表现等进行科学分类,广泛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实现由经验性矫治向科学化矫治的转变。在分类矫治基础上采取个别化教育,考虑每个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居住环境、教育背景等,对症下药,因材施教,以达到个人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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