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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低碳经济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为主题,首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其次,介绍了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再次,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问题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成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会计 信息披露 规范 优化
环境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新兴分支,它运用会计学的基本方法和原理,从社会利益角度计量和报告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管理情况的一项管理活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又是环境会计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因此,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低碳经济社会,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设施建设和维护工程,环境保护发生的正常成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非经常性、非正常性的支出和环境收入。
(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投资信息
通过这种信息可以看出企业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度、对环境保护法规的遵守情况,也可以看出企业在保护环境能力方面近几年的变化。因此,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其相配套的环境保护实施的建设和投资的相关信息都应该囊括在新项目的整体规划之中。环保设施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设施的设计费、购置费、人力资本费用、管理费、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都应进行披露。
(二)环境成本信息
企业主要发生的环境成本信息(经常性环保支出)有:排污费;企业对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进行处理的支出;污染治理费;企业绿化设施建造和维护的支出;设立专业的环保机构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摊销的土地损失赔偿费;因恢复环境费用计入的预计负债;绿色产品和环境保护等环境认证所发生的费用;环境设施折旧费;因环保设备减值所计入的资产减值损失;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的维持所需要的物料费用等。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并没有对这些支出进行划分和归类,直接将其纳入管理费用等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这使得利益相关者不能在现行的财务报告中得知环保支出的具体内容。
(三)非经常性和非正常性环保支出
非经常性、非正常性环保支出主要包括因破坏周边环境而对社区居民进行的相应赔偿;因排放物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以及因环境问题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下令限期改造或者停止生产、关闭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环境收入
环境收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收入,一种是间接收入。环境收入具体包括:废物的循环利用带来的收入;环境保护中产生的副产品带来的收入;实施环境保护所带来的机会收入;企业因遵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而得到的奖励;因环境保护对税收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税费减免;环境保护工程的支出与未建设这个工程而必须缴纳的排污费之间的差额。
二、我国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规范与要求
(一)政府部门制定的环保法规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企业排污费的处理要求和对加强污染防治的鼓励这两个方面来约束对企业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对于企业排污费的处理要求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环境污染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二)会计准则中对环境相关内容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会计制度并不是十分完整,而且企业内部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会计准则(2001修订版)》中,除了简要的提及“绿化费”和“排污费”等环保支出外,对于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報告环境成本及绩效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由于没有建立具体完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我国企业即使对环境信息进行了披露,也仅仅是文字描述为主,另加上一些非会计基础型数据,欠缺对相关指标详细的定量描述。
(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披露内容不独立且披露项目不完整
在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了披露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只是对某些会计科目中存在的环境信息做了简要文字说明,而未能在独立的环境项目中将环境信息进行反映。披露的项目不完整,主要集中在环保投资、节能减排、绿化费、环境相关认证等内容上,而不是按照《指引》要求,披露那些企业必须公开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会计信息的重要性、明晰性未能体现出来。
2.披露格式不规范且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
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大多数反映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中,缺乏规范、统一的格式,从而导致可比性和可靠性的缺乏,不利于连续反映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更不利于投资者查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
3.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和实用性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导致多数上市公司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问题上呈现一种被动性,只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选择性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较为空洞,对信息使用者而言用处不大,缺乏一定的实用性。
(四)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
1.约束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实施乏力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各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条例,但对环境信息的披露限于一些笼统的规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仅在总则中提及应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企业环境信息”一章中鼓励企业自愿披露有关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等方面的信息,而对重污染企业则做了强制披露规定,但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具体披露的形式、指标等则未做具体说明。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不够,导致约束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实施乏力,所以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往往各行其是,披露的信息量也相当不足、不全面,而且不规范,相互之间缺乏可比性,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2.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从上述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积极主动性。政府不鼓励先进也不树立反面典型,不奖不罚的制度让企业避重就轻,没有动力。没有充分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就可能会“忘记”环境代价,片面追求经济的加速增长,形成加大资源耗用和环境污染的恶果,不可避免地造成宏观经济的恶性循环。
3.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落后
当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发生矛盾时,企业往往为以实现经济利益为主,若非强制通常不主动向社会披露其环境信息,更多的企业没有正确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在其社会责任履行上的“双刃剑”作用。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政府相关环保机构的强制要求、为了树立良好的环保公众形象、外国母公司的环境政策、迫于社会公众或环保组织的压力和迫于投资者的压力等五个方面。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与资源方面的立法还是比较多的,但就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就少之又少了。现存的少量法律法规大多限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一些规范文件。而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仅是数量不多,而且对于企业应披露的具体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项目、方式也仅仅是提及,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可谓是管中窥豹。
(二)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准则
为了保证环境会计能够真正在实践中得以实行,仅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有关部门还应当考虑制定环境会计及其信息披露准则体系。
在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方面,我国各财务、证券法规与制度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还远远无法使上市公司进行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为使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得以规范发展,应在会计准则中增加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及披露方式,在审计准则中进一步细化具体准则,加入披露的规则性规定,以增强披露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1)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是我国从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三个政府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进行有效的循环经济管理。政府相关部门与证监会联合执法,敦促企业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减少资源的一次性耗费、降低能耗,环境会计记录循环使用资源的经济效益,规范环境政策、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绩效等方面的披露,加大企业及相关利益者的环境风险,使环境法和环境意识深入人心。
(2)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
由于环境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在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力度的同时,还应该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由全社会的人来共同监督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让公司的生产经营更加适应人类发展的需要。公司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果其环境责任履行的不好或是没有履行,往往会披露虚假的环境会计信息,这对投资者十分不利。此时,社会公众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若社会公众做出一些向企业施加压力的行为,如排斥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售持有該企业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等,会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卖不出去,企业的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这将对企业的经营前景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迫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企业不得不认真履行应尽的环境责任,从而可以真实的对外披露其良好的环境会计信息,树立自身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藏可莉:《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8期。
[2] 陈毓圭:《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第一份国际指南》,《会计研究》1998年第5期。
[3] 储姣、郭金花、刘伏强:《独立环境会计报告简介》,《财会月刊》2003年第1期。
[4] 储一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探讨》,《上海会计》1999年第3期。
[5] 狄亚萍、武智慧:《试论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财会研究》2008年第12期。
关键词:环境会计 信息披露 规范 优化
环境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新兴分支,它运用会计学的基本方法和原理,从社会利益角度计量和报告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管理情况的一项管理活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又是环境会计中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因此,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低碳经济社会,实现社会经济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设施建设和维护工程,环境保护发生的正常成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非经常性、非正常性的支出和环境收入。
(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投资信息
通过这种信息可以看出企业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度、对环境保护法规的遵守情况,也可以看出企业在保护环境能力方面近几年的变化。因此,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其相配套的环境保护实施的建设和投资的相关信息都应该囊括在新项目的整体规划之中。环保设施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设施的设计费、购置费、人力资本费用、管理费、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都应进行披露。
(二)环境成本信息
企业主要发生的环境成本信息(经常性环保支出)有:排污费;企业对排出的废气、废水、废渣进行处理的支出;污染治理费;企业绿化设施建造和维护的支出;设立专业的环保机构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摊销的土地损失赔偿费;因恢复环境费用计入的预计负债;绿色产品和环境保护等环境认证所发生的费用;环境设施折旧费;因环保设备减值所计入的资产减值损失;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保设施日常运行的维持所需要的物料费用等。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并没有对这些支出进行划分和归类,直接将其纳入管理费用等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这使得利益相关者不能在现行的财务报告中得知环保支出的具体内容。
(三)非经常性和非正常性环保支出
非经常性、非正常性环保支出主要包括因破坏周边环境而对社区居民进行的相应赔偿;因排放物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以及因环境问题导致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下令限期改造或者停止生产、关闭企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环境收入
环境收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收入,一种是间接收入。环境收入具体包括:废物的循环利用带来的收入;环境保护中产生的副产品带来的收入;实施环境保护所带来的机会收入;企业因遵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而得到的奖励;因环境保护对税收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税费减免;环境保护工程的支出与未建设这个工程而必须缴纳的排污费之间的差额。
二、我国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规范与要求
(一)政府部门制定的环保法规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企业排污费的处理要求和对加强污染防治的鼓励这两个方面来约束对企业与环境有关的行为。对于企业排污费的处理要求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环境污染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二)会计准则中对环境相关内容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会计制度并不是十分完整,而且企业内部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会计准则(2001修订版)》中,除了简要的提及“绿化费”和“排污费”等环保支出外,对于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報告环境成本及绩效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由于没有建立具体完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系统,我国企业即使对环境信息进行了披露,也仅仅是文字描述为主,另加上一些非会计基础型数据,欠缺对相关指标详细的定量描述。
(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披露内容不独立且披露项目不完整
在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了披露的企业中,大部分企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只是对某些会计科目中存在的环境信息做了简要文字说明,而未能在独立的环境项目中将环境信息进行反映。披露的项目不完整,主要集中在环保投资、节能减排、绿化费、环境相关认证等内容上,而不是按照《指引》要求,披露那些企业必须公开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会计信息,环境会计信息的重要性、明晰性未能体现出来。
2.披露格式不规范且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
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大多数反映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董事会报告中,缺乏规范、统一的格式,从而导致可比性和可靠性的缺乏,不利于连续反映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更不利于投资者查阅上市公司环境信息。
3.上市公司缺乏披露环境信息的主动性和实用性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导致多数上市公司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问题上呈现一种被动性,只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选择性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较为空洞,对信息使用者而言用处不大,缺乏一定的实用性。
(四)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
1.约束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实施乏力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各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条例,但对环境信息的披露限于一些笼统的规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仅在总则中提及应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企业环境信息”一章中鼓励企业自愿披露有关年度资源消耗总量等方面的信息,而对重污染企业则做了强制披露规定,但对于环境会计信息具体披露的形式、指标等则未做具体说明。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所起的作用不够,导致约束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实施乏力,所以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往往各行其是,披露的信息量也相当不足、不全面,而且不规范,相互之间缺乏可比性,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2.政府监管力度不够
从上述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积极主动性。政府不鼓励先进也不树立反面典型,不奖不罚的制度让企业避重就轻,没有动力。没有充分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就可能会“忘记”环境代价,片面追求经济的加速增长,形成加大资源耗用和环境污染的恶果,不可避免地造成宏观经济的恶性循环。
3.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落后
当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要求的可持续发展发生矛盾时,企业往往为以实现经济利益为主,若非强制通常不主动向社会披露其环境信息,更多的企业没有正确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在其社会责任履行上的“双刃剑”作用。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政府相关环保机构的强制要求、为了树立良好的环保公众形象、外国母公司的环境政策、迫于社会公众或环保组织的压力和迫于投资者的压力等五个方面。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众的环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与资源方面的立法还是比较多的,但就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就少之又少了。现存的少量法律法规大多限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一些规范文件。而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仅是数量不多,而且对于企业应披露的具体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项目、方式也仅仅是提及,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可谓是管中窥豹。
(二)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准则
为了保证环境会计能够真正在实践中得以实行,仅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有关部门还应当考虑制定环境会计及其信息披露准则体系。
在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方面,我国各财务、证券法规与制度也进行了一些相关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还远远无法使上市公司进行规范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为使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得以规范发展,应在会计准则中增加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及披露方式,在审计准则中进一步细化具体准则,加入披露的规则性规定,以增强披露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1)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是我国从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三个政府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督促企业进行有效的循环经济管理。政府相关部门与证监会联合执法,敦促企业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循环经济模式,减少资源的一次性耗费、降低能耗,环境会计记录循环使用资源的经济效益,规范环境政策、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绩效等方面的披露,加大企业及相关利益者的环境风险,使环境法和环境意识深入人心。
(2)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
由于环境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所以在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力度的同时,还应该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由全社会的人来共同监督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让公司的生产经营更加适应人类发展的需要。公司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果其环境责任履行的不好或是没有履行,往往会披露虚假的环境会计信息,这对投资者十分不利。此时,社会公众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若社会公众做出一些向企业施加压力的行为,如排斥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售持有該企业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等,会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卖不出去,企业的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这将对企业的经营前景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迫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企业不得不认真履行应尽的环境责任,从而可以真实的对外披露其良好的环境会计信息,树立自身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藏可莉:《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8期。
[2] 陈毓圭:《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第一份国际指南》,《会计研究》1998年第5期。
[3] 储姣、郭金花、刘伏强:《独立环境会计报告简介》,《财会月刊》2003年第1期。
[4] 储一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探讨》,《上海会计》1999年第3期。
[5] 狄亚萍、武智慧:《试论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财会研究》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