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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券对任何国家的金融体系而言,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低位。但是,我国因为市场经济开放不全面,以及计划经济所遗留的问题仍旧存在,导致证券市场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所以,本文将对该热议问题展开探讨,深刻剖析证券市场问题的核心症结,从而有效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市场管理措施,为国家金融发展略尽绵力。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有效性
中国证券发展起步较晚,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加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对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利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层面。法律相关信息不完善,将难以有效借助对事件形成有法可依,并实施最终的管理及处罚。所以,在证券监管问题已经严重暴露时,应当在最为本源的制度层面进行思考。从现有法律文件可以发现,我国《证券法》准确实施时间为1999年,至今的17年中,仅有数次简单修订。在国内金融发展如此之快的背景下,相比较为落后的法律条文,实难以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不完善的法律背景下,市场所促动的证券金融体系,也无法区域平稳的持续发展。故此,也可发现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管理,惩治措施的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便是在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2.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不足。除法律存在的因素外,市场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监管体系不完善。缺乏合理且完善的监管体系,意味着市场会存在着较多漏洞。证券属于金融业,众所周知其涉及到大量的换算和比率问题,当无法对其实现准确监管时,市场或会因此而产生大量漏洞,继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第二,监管部门的协调性不足。证券属于规模较大的行业,涉及到诸多领域。由于在行政管理层面,需要避免独立管理构成收受贿赂、权钱交易的事情发生。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采取多部门共同管理。然而,该措施也形成了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交叉。进而导致“共管”和“不管”的状况发生,整体管理效率不断下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3.政府监管职能错位。我国近年来陷入政府职能改革的怪圈,政府应当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却并不应该作为服务的供应者。从政府层面来看,其需要做好的服务者的身份,从跟本层面提升服务能力,有效降低社会服务问题对社会的影响。然而,整体公共服务水准趋于好转的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却仍旧存在错位。政府缺乏对于证券市场的主导能力,却再不应该出现的管理场合,对证券市场吹毛求疵。在没有尽到自身责任的同时,也自然难以对证券市场实现良好的管理。事实上,不仅是证券市场本身对于政府管理手段莫名其妙,包括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也无法理解政府所采取的指令手段。从政府层面来看,其在社会服务层面上应该具备一定的能力,却并不意味能够有效在技术层面对金融适时调整。所以,政府职能错位,往往是金融市场波动的罪魁祸首。
4.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事实上,证券业协会在我国现有的证券体系下,无异于形同虚设。协会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履行监督和指导功能。有效对证券行业的相关企业实时监督,配合司法、行政和执法部门,深入控制证券市场。同时,对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合理调整工作方向,优化企业经营模式,跟本层面上解决解决企业经营混乱,缺乏方向决策力的问题。再来分析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深入管理。其中,首要问题在于考核机制不足严苛,市场氛围可谓嘈杂混乱,大量非专业认证从业者和机构涌入证券市场,再结合深圳和上海两大证券交易相互竞争,缺乏相对统一的执行标准,最终造成证券行业一片乱象的局面。
5.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实施对从业者和机构的管理,公认有效的方式便是信息纰漏机制。以信息为根本导向,在帮助投资者深刻认清行业现状同时,对机构和从业者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从业者管理机制,目前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存在严重滞后性,缺乏第一时间的曝光机制,难以有效对投资者实现作用;其次,信息揭露机制不够明确,并没有贯穿始终的方针;最后,信息纰漏程度不足,有所缺陷的信息,不足以形成纰漏信息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当前市场环境下,存有缺陷的市场信息纰漏模式,自然难以有效对行业管理起到规范性作用。
二、提高我国证券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1.不断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实现“依法制市”。法律是实现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的促进力。只有建立、健全法律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模式,由此在整体引导和细节处理等诸多方面,保障证券市场健康、长效的发展。而在健全法律体系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的成熟经验。西方国家提出了“问题反思”处理方式,建立在问题基础上,深刻反思其出现的原因,以及针对的影响结果,从而确保问题的立法可以精准实现。西方国家采取“先发生、后治理”的态度,说明了法律健全的特殊性。然而从效率上表现出较低的水准,却能够有效的满足了对问题的处理。反观我国《证券法》,在内容上不可谓不完善,但细节存在着较大的缺失。由于不具备在细节层面管理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有效实现功能。所以,法律建设应当对市场有所重视,正所谓“亡羊补牢,尤时未晚”,在证券市场衍生出新型问题时,积极、及时的予以处理,进而确保相关法律有据可依。
2.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监督,具体执行的监管与指导,必须依靠相对完善的管理体制进行。相关建议为:第一,转变监管目标。我国证券市场管理在以往主要针对价位、溢价等问题实施监管,并长期以来认为,只有有效掌控证券价位源头,便能够保证消费者权益。不过,该方式却忽略了消费者自身对权益的需求,在多样化市场诉求基础上,只有转变为对投资者的保护,才能够切实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第二,转变监管价值。投资价值是由市场为主导,政府相关机构不应对市场多家干预。当前背景下,需要实现完善的信息纰漏机制,从而确保消费者能够更加精准的选择信息;第三,转变监管方式。政府及相关机构需淘汰行政把控,回归市场主导的同时,采取引导的方式促进市场运行。第四,改变审批方式。审批除对信息精度、准度的管理外,还应该充分保障人性化。以准入条件作为限制,以人性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促进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提升。
3.加强证券市场主体及相关机构的自律能力。第一,优化证券协会职能。首先,将证券协会归还给市場,彻底消除政府的干涉作用。由民间确立证券协会管理体系,使其能够在自律下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指导;其次,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保障行业协会能够真正意义上发挥功能;再次,赋予仲裁能力。使其能够对适合仲裁的纠纷事件得以处理,降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投入;最后,发挥信息上报功能。使政府能够在完善信息下对证券市场整体监督。第二,强化交易所自律功能。交易所能否实现自律,取决于制度明确和监管程度。因此,应首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构建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优化政府监督职能。只有在监管部门能够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的交易所的深入管理。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纰漏,确保证券业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政府监管主导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深度,并合理控制企业信息传播途径,确保信息不会在过程中发生变化。事实上,信息纰漏管理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相关部门的意识也十分重要。在正确的主导思想下对证券企事业进行信息纰漏,无论在披露结果的完善性,还是信息的纰漏和调查效率,都会有显著的提升。
三、结语
证券市场所出现的问题是错中复杂的。本文从政府监管角度展开探讨,主要分析立法层面、制度完善层面、职能层面和信息纰漏层面,希望由此为证券监管提供些许可行的信息,进而合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旭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1(06).
[2]郝旭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评价——基于问卷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3]郑彧.证券市场零和博弈与监管有效性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05).
作者简介:刘伟(1983.12—),男,蒙古族,辽宁建平,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区域与城市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有效性
中国证券发展起步较晚,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加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研究,对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利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层面。法律相关信息不完善,将难以有效借助对事件形成有法可依,并实施最终的管理及处罚。所以,在证券监管问题已经严重暴露时,应当在最为本源的制度层面进行思考。从现有法律文件可以发现,我国《证券法》准确实施时间为1999年,至今的17年中,仅有数次简单修订。在国内金融发展如此之快的背景下,相比较为落后的法律条文,实难以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作用。不完善的法律背景下,市场所促动的证券金融体系,也无法区域平稳的持续发展。故此,也可发现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管理,惩治措施的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便是在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2.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各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不足。除法律存在的因素外,市场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监管体系不完善。缺乏合理且完善的监管体系,意味着市场会存在着较多漏洞。证券属于金融业,众所周知其涉及到大量的换算和比率问题,当无法对其实现准确监管时,市场或会因此而产生大量漏洞,继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第二,监管部门的协调性不足。证券属于规模较大的行业,涉及到诸多领域。由于在行政管理层面,需要避免独立管理构成收受贿赂、权钱交易的事情发生。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方式,采取多部门共同管理。然而,该措施也形成了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交叉。进而导致“共管”和“不管”的状况发生,整体管理效率不断下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3.政府监管职能错位。我国近年来陷入政府职能改革的怪圈,政府应当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却并不应该作为服务的供应者。从政府层面来看,其需要做好的服务者的身份,从跟本层面提升服务能力,有效降低社会服务问题对社会的影响。然而,整体公共服务水准趋于好转的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却仍旧存在错位。政府缺乏对于证券市场的主导能力,却再不应该出现的管理场合,对证券市场吹毛求疵。在没有尽到自身责任的同时,也自然难以对证券市场实现良好的管理。事实上,不仅是证券市场本身对于政府管理手段莫名其妙,包括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也无法理解政府所采取的指令手段。从政府层面来看,其在社会服务层面上应该具备一定的能力,却并不意味能够有效在技术层面对金融适时调整。所以,政府职能错位,往往是金融市场波动的罪魁祸首。
4.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机制尚不健全。事实上,证券业协会在我国现有的证券体系下,无异于形同虚设。协会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履行监督和指导功能。有效对证券行业的相关企业实时监督,配合司法、行政和执法部门,深入控制证券市场。同时,对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合理调整工作方向,优化企业经营模式,跟本层面上解决解决企业经营混乱,缺乏方向决策力的问题。再来分析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深入管理。其中,首要问题在于考核机制不足严苛,市场氛围可谓嘈杂混乱,大量非专业认证从业者和机构涌入证券市场,再结合深圳和上海两大证券交易相互竞争,缺乏相对统一的执行标准,最终造成证券行业一片乱象的局面。
5.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实施对从业者和机构的管理,公认有效的方式便是信息纰漏机制。以信息为根本导向,在帮助投资者深刻认清行业现状同时,对机构和从业者产生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从业者管理机制,目前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存在严重滞后性,缺乏第一时间的曝光机制,难以有效对投资者实现作用;其次,信息揭露机制不够明确,并没有贯穿始终的方针;最后,信息纰漏程度不足,有所缺陷的信息,不足以形成纰漏信息的意义和价值。所以,当前市场环境下,存有缺陷的市场信息纰漏模式,自然难以有效对行业管理起到规范性作用。
二、提高我国证券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1.不断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实现“依法制市”。法律是实现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的促进力。只有建立、健全法律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模式,由此在整体引导和细节处理等诸多方面,保障证券市场健康、长效的发展。而在健全法律体系过程中,可以借鉴西方的成熟经验。西方国家提出了“问题反思”处理方式,建立在问题基础上,深刻反思其出现的原因,以及针对的影响结果,从而确保问题的立法可以精准实现。西方国家采取“先发生、后治理”的态度,说明了法律健全的特殊性。然而从效率上表现出较低的水准,却能够有效的满足了对问题的处理。反观我国《证券法》,在内容上不可谓不完善,但细节存在着较大的缺失。由于不具备在细节层面管理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有效实现功能。所以,法律建设应当对市场有所重视,正所谓“亡羊补牢,尤时未晚”,在证券市场衍生出新型问题时,积极、及时的予以处理,进而确保相关法律有据可依。
2.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监督,具体执行的监管与指导,必须依靠相对完善的管理体制进行。相关建议为:第一,转变监管目标。我国证券市场管理在以往主要针对价位、溢价等问题实施监管,并长期以来认为,只有有效掌控证券价位源头,便能够保证消费者权益。不过,该方式却忽略了消费者自身对权益的需求,在多样化市场诉求基础上,只有转变为对投资者的保护,才能够切实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第二,转变监管价值。投资价值是由市场为主导,政府相关机构不应对市场多家干预。当前背景下,需要实现完善的信息纰漏机制,从而确保消费者能够更加精准的选择信息;第三,转变监管方式。政府及相关机构需淘汰行政把控,回归市场主导的同时,采取引导的方式促进市场运行。第四,改变审批方式。审批除对信息精度、准度的管理外,还应该充分保障人性化。以准入条件作为限制,以人性管理提升服务能力,促进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提升。
3.加强证券市场主体及相关机构的自律能力。第一,优化证券协会职能。首先,将证券协会归还给市場,彻底消除政府的干涉作用。由民间确立证券协会管理体系,使其能够在自律下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指导;其次,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保障行业协会能够真正意义上发挥功能;再次,赋予仲裁能力。使其能够对适合仲裁的纠纷事件得以处理,降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投入;最后,发挥信息上报功能。使政府能够在完善信息下对证券市场整体监督。第二,强化交易所自律功能。交易所能否实现自律,取决于制度明确和监管程度。因此,应首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构建有效的政府监管体系,优化政府监督职能。只有在监管部门能够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的交易所的深入管理。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信息纰漏,确保证券业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政府监管主导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深度,并合理控制企业信息传播途径,确保信息不会在过程中发生变化。事实上,信息纰漏管理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相关部门的意识也十分重要。在正确的主导思想下对证券企事业进行信息纰漏,无论在披露结果的完善性,还是信息的纰漏和调查效率,都会有显著的提升。
三、结语
证券市场所出现的问题是错中复杂的。本文从政府监管角度展开探讨,主要分析立法层面、制度完善层面、职能层面和信息纰漏层面,希望由此为证券监管提供些许可行的信息,进而合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旭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1(06).
[2]郝旭光.中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性评价——基于问卷调研数据的实证分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3]郑彧.证券市场零和博弈与监管有效性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05).
作者简介:刘伟(1983.12—),男,蒙古族,辽宁建平,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区域与城市经济发展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