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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和使用大学生信用档案是推行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从大学生信用档案的概念出发,提出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认为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大学生信用档案分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分别建立和管理。在使用大学生信用档案时要把握好政策,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关键词]大学生 信用 档案
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涉及方方面面,而大学生信用档案无疑是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建立、使用有助于在校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有助于带动社会信用理念的提升与诚信氛围的营造,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概念
大学生信用档案是指大学生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诚信行为的历史记录。定义中使用“社会交往”这一限定,意味着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会有不与社会其他成员和组织交往的单独行动,这种单独行动不存在诚信与否的行为,所以不产生信用档案。从外延上讲,凡是大学生的诚信行为中所形成的历史记录都是信用档案,是有形的、看得见的信用。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
凡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证明大学生信用的材料都应视为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内容,具体以下述内容为主。
1、大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大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户籍、父母的姓名及居住地址,学生个人的学号、所在院系、学历、所学专业、特长、在班级担任的职务、学籍变动情况、学习成绩、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研究生则还要包括原来毕业院校、曾经的工作单位等信息。
2、大学生的经济信息。包括大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个人在校所获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贴、副食补贴、勤工助学等经济收入,每年家庭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在校期间的消费情况。
3、大学生的品行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良好记录包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行为,以及由此获得的各种荣誉、奖励等;不良记录包括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无信用行为以及因此而受到的批评、处分等。
4、大学生的信用记录。这是大学生信用档案的重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借款时间、金额和还款情况,学费、住宿费的缴纳情况。
5、大学生的就业信息。主要指大学生的毕业去向,包括就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本人的联系方式、家人或朋友的联系方式等;升学学校、出国留学所在地名称、联系方式。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管理
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当设立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信用管理局,负责拟定全国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订立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业务和技术规范、标准,统一管理各类信用中介服务公司,负责对全国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信用教育、宣传、培训和科研。在此前提下,对大学生信用档案,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分别建立和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信用管理局授权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信用登记制度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具体到高校内部,应当由学校档案室牵头,学校保卫、学工、教务、财务、就业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建立。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个人信用档案单独设类、单独编目、单独管理,个人优劣行为应指定专人随时记录归档。
学生毕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学校将学生信用档案移交给国家信用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国家信用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建立专业网站,利用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作为信用档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搜集各银行关于学生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分散在社会上的其他学生个人信用记录,连同学校保管的学生个人信用档案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存储和分析,向上级领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生的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就大学生的信用状况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应国家助学贷款银行等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学生贷款还款期限内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走上工作岗位不守信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详细联系方式等。
从长远来看,为保证大学生信用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管理,应当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数据资料收集机制,对收集数据资料的内容、方式、渠道做出明确规定。作为评价大学生信用的唯一依据,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修订和补充应由国家信用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和补充。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使用
使用大学生信用档案有很强的政策性,一定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公布。在适当时间系统公布大学生某一方面的信用档案,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会起到弘扬诚信、威慑欺诈行为的作用。但是,系统公布某一方面的信用档案,应当由国家信用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而且要尽可能避开纯属个人隐私的内容。
2、其他各单位掌握的大学生信用档案,除供本单位查询之外,可以而且也应该向有关单位提供利用。但是,一般应限于在个别范围内查阅,不宜张榜或上网公布,而且也应当尽量避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3、注意分清运用信用档案与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限。首先要分清何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上讲,正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其次是要证据确凿,如果证据不实,明明是运用信用档案,却有可能被人诬为捏造诽谤、侵犯名誉权等。再次是提供利用的范围也要讲究,比如某大学生档案中有在校期间犯错误受过处分的经历,如果是提供给用人单位查阅而不向无关单位和人员传播,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就不能说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参考文献:
[1]肖文建,尹恒.关于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思考[J].档案时空,2003,2:19-21.
[2]张志俊.对大学生信用评价问题的几点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3,3:57-58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
[关键词]大学生 信用 档案
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涉及方方面面,而大学生信用档案无疑是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建立、使用有助于在校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养,有助于带动社会信用理念的提升与诚信氛围的营造,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概念
大学生信用档案是指大学生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诚信行为的历史记录。定义中使用“社会交往”这一限定,意味着人们的社会实践中会有不与社会其他成员和组织交往的单独行动,这种单独行动不存在诚信与否的行为,所以不产生信用档案。从外延上讲,凡是大学生的诚信行为中所形成的历史记录都是信用档案,是有形的、看得见的信用。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
凡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证明大学生信用的材料都应视为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内容,具体以下述内容为主。
1、大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大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户籍、父母的姓名及居住地址,学生个人的学号、所在院系、学历、所学专业、特长、在班级担任的职务、学籍变动情况、学习成绩、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研究生则还要包括原来毕业院校、曾经的工作单位等信息。
2、大学生的经济信息。包括大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个人在校所获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贴、副食补贴、勤工助学等经济收入,每年家庭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在校期间的消费情况。
3、大学生的品行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两部分,良好记录包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行为,以及由此获得的各种荣誉、奖励等;不良记录包括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无信用行为以及因此而受到的批评、处分等。
4、大学生的信用记录。这是大学生信用档案的重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借款时间、金额和还款情况,学费、住宿费的缴纳情况。
5、大学生的就业信息。主要指大学生的毕业去向,包括就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本人的联系方式、家人或朋友的联系方式等;升学学校、出国留学所在地名称、联系方式。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管理
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当设立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信用管理局,负责拟定全国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订立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业务和技术规范、标准,统一管理各类信用中介服务公司,负责对全国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信用教育、宣传、培训和科研。在此前提下,对大学生信用档案,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分别建立和管理。
学生在校期间,由国家信用管理局授权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信用登记制度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具体到高校内部,应当由学校档案室牵头,学校保卫、学工、教务、财务、就业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建立。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个人信用档案单独设类、单独编目、单独管理,个人优劣行为应指定专人随时记录归档。
学生毕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学校将学生信用档案移交给国家信用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国家信用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建立专业网站,利用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作为信用档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搜集各银行关于学生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分散在社会上的其他学生个人信用记录,连同学校保管的学生个人信用档案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存储和分析,向上级领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生的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就大学生的信用状况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应国家助学贷款银行等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学生贷款还款期限内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走上工作岗位不守信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详细联系方式等。
从长远来看,为保证大学生信用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管理,应当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数据资料收集机制,对收集数据资料的内容、方式、渠道做出明确规定。作为评价大学生信用的唯一依据,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修订和补充应由国家信用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和补充。
大学生信用档案的使用
使用大学生信用档案有很强的政策性,一定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大学生信用档案的公布。在适当时间系统公布大学生某一方面的信用档案,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会起到弘扬诚信、威慑欺诈行为的作用。但是,系统公布某一方面的信用档案,应当由国家信用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而且要尽可能避开纯属个人隐私的内容。
2、其他各单位掌握的大学生信用档案,除供本单位查询之外,可以而且也应该向有关单位提供利用。但是,一般应限于在个别范围内查阅,不宜张榜或上网公布,而且也应当尽量避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3、注意分清运用信用档案与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界限。首先要分清何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上讲,正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其次是要证据确凿,如果证据不实,明明是运用信用档案,却有可能被人诬为捏造诽谤、侵犯名誉权等。再次是提供利用的范围也要讲究,比如某大学生档案中有在校期间犯错误受过处分的经历,如果是提供给用人单位查阅而不向无关单位和人员传播,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就不能说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参考文献:
[1]肖文建,尹恒.关于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思考[J].档案时空,2003,2:19-21.
[2]张志俊.对大学生信用评价问题的几点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3,3:57-58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