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改革的现状及取向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jx012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多年的实践证明,检委会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检察委员会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成员结构不尽科学合理,议事范围不明确,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从我国检察委制度的理论及当前检委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当前我国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改革提出措施,从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向高效和权威方向发展的角度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规范化
  
  一、目前我国检察委会存在的主要问题的现状分析
  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部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正当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但是,现在行检委会制度和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操作中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检察委员会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议事程序不规范,议事范围不明确,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检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缺乏行之有效的议事规则,运作程序不规范
  首先检察组织法对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是否应该制定有关的检委会规则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在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检委会规则,对检委会的工作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是对《规定》和适用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它是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是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如果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为何可以不按部就班。
  其次,该议事规则对检委会的组成人员的人数及产生办法未作规定,甚至对在组织法中已明确规定的检委会成员由检察长提名并报同级人大批准的规定也未引用。
  最后,对检委会议事程序规定不够规范。就目前而言,由于高检院没有制定一套系统的检委会议案(议事)程序,各地都是在摸索中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自己制定程序,这样导致有的地方对检察委员会会议案的提请程序、议事程序和督办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因此检委会会议通常是按照习惯行事,或者按照其他会议的形式进行,没有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致使检察委员会讨论时,议题不统一,难以决策等等。这势必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
  (二)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或者在重大问题上责任不清。
  由于检委会委员责任追究机制不是很健全,导致有权力未必需要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无论是组织法还是高检检委会的议事规则都没有作出相应地规定,这就造成了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责任不明确,导致人人负责,谁也不负责的结果。
  (三)检委会职责范围不明确,重议案件,轻议事,一般只是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目前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这样的后果会导致在检察实践中,有的地方混淆了检察委员会与党组会的职责范围,出现了“重议案。轻议事”的倾向,存在讨论重大案件多,而对涉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的全局性问题讨论少的现象。检委会在讨论重大案件时的范围也过于狭窄,只限于案件承办人与领导之间意见不统一的案件,同时,对是否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也没有衡量的标准,在实际中难以确定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检委会讨论,这样就限制了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四)检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影响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在检委会成员的产生一般都是由检察长提名,报人大批准,这种模式不得选拔检察机关的优秀人才进入检委会,检委会委员的法律水平偏低,从而影响检委会的整体素质,不得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
  二、深化改革检委会规范化建设主要的措施
  如何把研讨中的共识转化为具体的改革措施,推动检察委员会改革顺利开展,进行了一些思考,并在实践中分从规范程序、完善检察委员会机制层面进行积极探索。
  (一)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委会的议事规则,规范工作程序。
  检委会的议事规则是检委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因此检委会的议事规则在制定时应注重可操作性,对检委会的作用地位及成员的产生、职责等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检委会的议事责任。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规范议事程序,不一定导致讨论失败,但注重程序的规范,肯定会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有利于得出正确结论。
  (二)议事责任方面,建立检委会民主化决策研究机制
  明确规定检察长对检委会的决定负责。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是在检察长主持下,对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它有着最高决策权力。同时明确规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检察长如果与检委会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按组织法的规定,应报同级人大决定,当检委会意见不一致时,不取决于检察长。对于这一点,检察长要带头遵守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在研究、讨论案件时,尽量做到在最后发表自己对案件的意见,防止一开始就进行发言而产生误导作用。在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时,可能会遇到多种不同意见,这时,检察长作为主持人应及时归纳梳理,引导大家继续进行认真深入的讨论,使民主集中原则在检委会工作中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从而完善检委会决策研究制度。
  (三)加强、规范检委会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议事职能,科学界定检察委员会与党组、检察长的职能区分,各负其责,进一步完善检委会工作的规范性。
  第一、关于党组会。检察机关党组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检察机关的党组工作;检察工作的基本方针、工作思路和总体部署等。
  第二、关于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应只限于检察业务工作中,包括重大案件和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应限于:一是重大或特大案件;二是案情复杂,罪与非罪限难以区分的案件;三是涉外案件;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知名人士等特殊身份的案件以及在一个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五是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六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七是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认识难以统一、分歧较大的案件;八是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九是检察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检察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
  第三、关于检察长办公室,笔者认为,检察长办公室的职责是研究检察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检察机关技术装备、经费管理、基本建设等,此外,法律明确规定由检察长行使职权的检察业务工作事项,如决定是否立案、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等,也可以由检察长提交检察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四)大力改革检委会组成人员选拔任用机制,提高检察委员会整体素质确保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
  第一、要有专业性,应当由熟悉检察业务制的内行组成,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政策水平、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业务素质;
  第二、要有广泛性,包括两层含义:①作为检察会委员个体要求,应是检察工作全才、通才型。②检察委员会的整体构成业务知识要合理。要考虑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广泛挑选,合理搭配,荟萃各类人才,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第三、要有权威性,检察委员会的整体业务水平代表着一个检察院的最高水平,其组成人员应当是本院的精英。
  因此,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和丰富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人员中优先考虑作用,改变资历、重职级的倾向。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优势,邀请专家对检察干警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改善检委会人员结构,大力提高委员的素质而使检察委员会成为知识渊博,社会阅历丰富,品德优良,具有崇高的社会公信力的学者型、专家型的检察官。
  三、深化改革检察委员会的基本取向
  针对如何加强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建设的问题上,笔者设想从以下方面加强:1、组织质量考评。对每季度的案件和事项质量进行分析,掌握工作动态。对重大事项决策质量的考评同样侧重于检察工作动态的把握,是对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总结和展望。2、组织安全研讨,对已经讨论过的案件进行整理、提炼,探索各类案件的规律,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决策水平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典型案件中可以提高对一个或者说数个罪名的法理上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一类犯罪社会成因、趋势等的认识,可以评介一个办案集体业务素质,是从微观上认识办案规律的最佳途径。3、是坚持学习制度,加强新法规新理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使检察委员会决策水平适应不断提高的司法实践的需要。4、规范业务保障,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调研保障工作,保证资料的完整正确。各业务部门要重视检察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反馈,并将案件发展的进一步情况及时通报给办事机构。
  综上所述,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一改革措施,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整体建设相配套,笔者提出一些举措的目的是针对现在工作,是站在对检察委员会的整体业务建设上进行总体规划,向高效和权威方向发展,以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邓楠.关于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思考[J]检察实践2004(5)
  [2]鲁常山.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新探[J]人民检察,2006(19)
  (作者通讯地址: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梧州546700)
其他文献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项立法,在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由于该罪的立法前提--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导致了现行规定无论在立法的正当性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都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司法实践中,极少有犯罪分子单单因查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而依此罪定刑处罚,本罪已沦落成其他犯罪的一项附带罪名。要走出这种司法困境,有效打击腐败,体现法的正义价值,需要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该罪的相关配
期刊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支持下,紧紧围绕绩效考评项目,突出办案重点,狠抓办案质量,转变工作观念,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各项工作稳步上升,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打破“瓶颈”,多措并举拓展案源  民事行政申诉案源少一直是困扰工作发展的瓶颈,为拓宽申诉渠道,该院采取以下方法解决这一难题:一是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专项宣传活动,通过
期刊
证人证言是诉讼中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明确了证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内容,表明证人的地位及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但是刑事诉讼中对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却相对模糊,证人的权利义务设置失衡,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因此,分析和探讨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现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一、刑事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其成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
期刊
我国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所享受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是空前广阔的。但十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公益诉讼立法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我国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均规定原告必须是和案件有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从而排除了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不仅没有规定公民和社会团体公益诉讼,甚至连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也未规定。由于缺乏公益诉讼的渠道,使得大量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期刊
一、L县检察院2007年—2009年办理渎职案件基本情况  L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2007-2009年期间,共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9件9人,所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起诉4件4人,判决4件4人,所有判决均为有罪判决,但都是免于刑事处罚。另外,在上级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2件2人中,判决缓刑1件1人,免刑1件1人。  二、渎职案件判决缓刑、免刑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L县检察院
期刊
现场抓获的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办案人员办理立案及拘留等法律手续之前脱逃,为此,办案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某日下午,某公安局缉毒队队长张某某带领侦查员4人在异地将正在贩卖毒品的王某某现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67克﹙在此之前王某某向同一吸毒人员还贩卖过毒品海洛因三次共36克﹚,并将该王押回某公安局,并用审讯椅的卡环卡住其双手、双脚(但卡环未上锁)。随后
期刊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诉讼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诉讼效益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根本动力。调解较之于判决则具有灵活、便捷、高效、速决的特点,无需走完繁杂冗长的诉讼程序全过程,也不存在上诉,既节约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又能缓和矛盾,消除对抗,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来说无疑是“三
期刊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业务和队伍管理工作都面临着新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要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必须以现代的理念为支撑,以科技强检为目标,构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管理运行机制。此文仅对探索此项管理机制谈谈自己的想法:  一、如何认识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的
期刊
一、当前行政执法渎职犯罪现状  近年,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行政执法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行政执法渎职犯罪案件多发业已成为不争现实,造成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乃至上亿元人民币财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溃坝、矿难、劣质奶粉、地沟油、假农药、违法征地拆迁等事件频发,行政执法领域已经成为了渎职犯罪的温床和重灾区。以浙江省为例,2005至2009年,浙江省检察机
期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大量国有企业被改制、上市,其法人性质亦相应发生变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在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方面存在内容不统一、规制范围狭窄、证明标准不细致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地对此类职务犯罪定性、管辖和处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此问题出台过司法解释,但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争议。这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惩治此类职务犯罪行为。因此,转变立法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