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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浙江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共向大会提交议案94件,全部被大会列为议案处理。这94件高质量的议案,凝聚了代表们一年来的辛勤工作,更承载了浙江乃至全国人民的呼声,他们的愿望将有可能以制度或权利的形式体现在未来的法律中。
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浙江代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提出议案94件,约占大会议案总数的八分之一。虽然数量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形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详实,案由、案据和方案更加完整具体,质量进一步提高。
94件议案涵盖广泛,但件件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代表们在闭会期间通过视察、调研,紧密联系群众,了解民情,集纳民智。在所提议案中,他们把视野从本行业转向全局,从地方转向全国,就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反腐、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议,充分反映了代表们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和愿望。
制定平等就业保障法,消除就业歧视
周晓光代表认为,虽然我国的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文禁止就业歧视,要求保障就业平等,但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就业歧视现象。
身处企业界的她这样描述就业歧视现象:“一些企业中,拒收35岁以上女职工的现象非常突出。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令人颇感不公的限制性招聘条件,如‘男性优先’、‘限招本地户口’、‘身高1.75米以上’等等。还有一些招聘广告常常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者,这使一些无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和其他人才望而却步。而实际上,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
为此,周晓光提出关于要求制定平等就业保障法的议案。其目的就是要从制度的层面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包括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以及疾病、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等,最大限度地使就业者在就业时能机会均等。
她在议案中指出,立法应在对就业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细化的规定,除了对有性别、年龄、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岗位予以明文规定外,其余则一律不得另设“门槛”。
以农村养老保障法应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困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比重,随着老龄社会的日益临近,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突出,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李邦良代表对此忧心忡忡。
“一是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外出打工者增多,子女与父母长期居住异地,‘空巢家庭’中的农村老人得不到子女的帮扶;三是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潜在的养老能力风险不能回避。”李邦良代表继续解释这些困境。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经过调研,李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养老保障法》的议案。在该议案中,李代表开出了4剂“药方”。包括建立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农民缴一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涵盖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等。
议案十分注重“药方”的可操作性,对每一个大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比如在如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问题上,李邦良指出:“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具体实际出发,完善已有的救灾济贫措施和‘五保户’制度,逐步推行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以土地、资本金入股的股份制养老保险,以及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计生养老等形式。”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表现在实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而服务消费的比重在逐年上升。目前,服务消费行业,如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医疗、金融、美容、旅游、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成为当前消费者投诉的热点行业。例如,有的电信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捆绑销售电信业务;有的酒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备酒水或者要求消费者支付“酒水费”。这些行为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情绪。
厉志海代表认为,面对新的投诉热点,现有法律制度并不一定能及时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消费者遇到的价格缺乏标准和透明度,价格欺诈,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有效的法律供给予以救济。因此,有必要对消法加以修订。
在他的议案中,他提出法律应该扩充对“消费者”的解释,即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该定义的优点在于“明确了人人都是消费者,使新兴和服务类行业均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厉代表还建议赋予消费者协会在消费侵权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如果由每位消费者单独进行诉讼,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消耗在同一件事上,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由消费者协会作为诉讼主体代表同一类型的消费者进行诉讼,能够降低消费者救济成本。”
用卫生基本法消除医疗纠纷赔偿“二元化”体制
我国现行处理医疗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二元化”体制,即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明显低于民事法律,由此产生的消极后果是:如果损害结果相同,法院判定患者遭遇的是医疗事故,患者反而只会得到比遭遇非医疗事故更低的赔偿。
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代表认为,“二元化”体制在事实上侵犯了医疗侵权被害人获得实际赔偿或者完全赔偿的权利,而对医疗侵权机构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双重体制的形成实际上是与目前卫生法律体系框架尚不完善,单行法律和行政性法律过多,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又存在冲突等情况是分不开的”。
陈代表提出,要尽快制定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特点的卫生基本法,统一卫生方面的各种法律,包括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陈海啸认为,卫生基本法的基本理念是平等地保护患方和医方的法律。他建议建立医疗行为豁免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合法诊疗活动中造成难以预测的不良后果,不受法律追究。
制定举报法,形成反腐合力
据有关部门统计,贪污腐败分子的查处,80%以上得益于举报人的举报。举报对于反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举报者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披露的情况看,大凡举报者,轻者被说成是“另类”、“叛徒”,给自己和亲友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重者被人砍杀或者陷害,直至判刑坐牢,举报人有时会为正义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究其原因,中国星月集团总裁胡济荣代表认为,这和举报者在举报过程中或在举报成功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有关。在制度层面,则跟我们还缺少举报法有着直接的关系。
由此,胡济荣提出关于加快制定举报法的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把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对打击报复甚至谋害举报者的被举报人的法律制裁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胡济荣认为,举报法最为核心的就是保护举报人,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家庭、生命财产等依法不受侵害。同时,举报人还应享有质询权,即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调查、进展、处置等情况。
“全民对反腐的参与是十分重要的,我在议案中还提出要扩大普通公众的知情权,有关机构或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提高透明度,使之能接受普通公众的监督。”胡济荣说。
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2005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与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显示,全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000千人,2005年新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6到8万人,因艾滋病死亡约25000人。艾滋病在我国正日益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赵林中代表在调研中发现,我国艾滋病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全国艾滋病疫情仍呈低流行状态,但感染率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和重点人群已经呈现高流行趋势。”赵林中说。
在议案中,他提供了一些数据来证明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规律。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传播占49.8%,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8.6%,母婴传播占1.6%。我国经性传播已占艾滋病3种感染途径的一半左右。从注射吸毒为主要途径到经性传播为主要途径,这一变迁也符合国际上艾滋病传播的规律。
赵林中认为,面对艾滋病这一世界难题,禁止艾滋病传播必须从各个方面入手。其中,对于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更应该运用刑法予以严厉的打击。因此,应在刑法中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运用刑法武器对各种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给予沉重打击。赵林中建议:“艾滋病感染者故意通过血液途径、性途径将艾滋病毒传染给特定的其他人,就应该以犯罪论处。”
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浙江代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提出议案94件,约占大会议案总数的八分之一。虽然数量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形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详实,案由、案据和方案更加完整具体,质量进一步提高。
94件议案涵盖广泛,但件件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代表们在闭会期间通过视察、调研,紧密联系群众,了解民情,集纳民智。在所提议案中,他们把视野从本行业转向全局,从地方转向全国,就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反腐、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提出了诸多建议,充分反映了代表们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和愿望。
制定平等就业保障法,消除就业歧视
周晓光代表认为,虽然我国的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文禁止就业歧视,要求保障就业平等,但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就业歧视现象。
身处企业界的她这样描述就业歧视现象:“一些企业中,拒收35岁以上女职工的现象非常突出。在一些招聘广告中,经常可以看到令人颇感不公的限制性招聘条件,如‘男性优先’、‘限招本地户口’、‘身高1.75米以上’等等。还有一些招聘广告常常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者,这使一些无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和其他人才望而却步。而实际上,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
为此,周晓光提出关于要求制定平等就业保障法的议案。其目的就是要从制度的层面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包括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以及疾病、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等,最大限度地使就业者在就业时能机会均等。
她在议案中指出,立法应在对就业条件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细化的规定,除了对有性别、年龄、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岗位予以明文规定外,其余则一律不得另设“门槛”。
以农村养老保障法应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困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比重,随着老龄社会的日益临近,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突出,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李邦良代表对此忧心忡忡。
“一是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二是外出打工者增多,子女与父母长期居住异地,‘空巢家庭’中的农村老人得不到子女的帮扶;三是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潜在的养老能力风险不能回避。”李邦良代表继续解释这些困境。
为了应对上述挑战,经过调研,李代表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养老保障法》的议案。在该议案中,李代表开出了4剂“药方”。包括建立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农民缴一点”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涵盖全体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等。
议案十分注重“药方”的可操作性,对每一个大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比如在如何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问题上,李邦良指出:“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具体实际出发,完善已有的救灾济贫措施和‘五保户’制度,逐步推行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以土地、资本金入股的股份制养老保险,以及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计生养老等形式。”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表现在实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而服务消费的比重在逐年上升。目前,服务消费行业,如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医疗、金融、美容、旅游、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成为当前消费者投诉的热点行业。例如,有的电信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捆绑销售电信业务;有的酒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备酒水或者要求消费者支付“酒水费”。这些行为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情绪。
厉志海代表认为,面对新的投诉热点,现有法律制度并不一定能及时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消费者遇到的价格缺乏标准和透明度,价格欺诈,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有效的法律供给予以救济。因此,有必要对消法加以修订。
在他的议案中,他提出法律应该扩充对“消费者”的解释,即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该定义的优点在于“明确了人人都是消费者,使新兴和服务类行业均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厉代表还建议赋予消费者协会在消费侵权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如果由每位消费者单独进行诉讼,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消耗在同一件事上,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由消费者协会作为诉讼主体代表同一类型的消费者进行诉讼,能够降低消费者救济成本。”
用卫生基本法消除医疗纠纷赔偿“二元化”体制
我国现行处理医疗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二元化”体制,即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明显低于民事法律,由此产生的消极后果是:如果损害结果相同,法院判定患者遭遇的是医疗事故,患者反而只会得到比遭遇非医疗事故更低的赔偿。
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代表认为,“二元化”体制在事实上侵犯了医疗侵权被害人获得实际赔偿或者完全赔偿的权利,而对医疗侵权机构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双重体制的形成实际上是与目前卫生法律体系框架尚不完善,单行法律和行政性法律过多,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又存在冲突等情况是分不开的”。
陈代表提出,要尽快制定一部反映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特点的卫生基本法,统一卫生方面的各种法律,包括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陈海啸认为,卫生基本法的基本理念是平等地保护患方和医方的法律。他建议建立医疗行为豁免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合法诊疗活动中造成难以预测的不良后果,不受法律追究。
制定举报法,形成反腐合力
据有关部门统计,贪污腐败分子的查处,80%以上得益于举报人的举报。举报对于反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举报者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披露的情况看,大凡举报者,轻者被说成是“另类”、“叛徒”,给自己和亲友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重者被人砍杀或者陷害,直至判刑坐牢,举报人有时会为正义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究其原因,中国星月集团总裁胡济荣代表认为,这和举报者在举报过程中或在举报成功后,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有关。在制度层面,则跟我们还缺少举报法有着直接的关系。
由此,胡济荣提出关于加快制定举报法的议案。建议通过立法,把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对打击报复甚至谋害举报者的被举报人的法律制裁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胡济荣认为,举报法最为核心的就是保护举报人,保护举报人的工作、家庭、生命财产等依法不受侵害。同时,举报人还应享有质询权,即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调查、进展、处置等情况。
“全民对反腐的参与是十分重要的,我在议案中还提出要扩大普通公众的知情权,有关机构或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提高透明度,使之能接受普通公众的监督。”胡济荣说。
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2005年中国艾滋病疫情与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显示,全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000千人,2005年新发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6到8万人,因艾滋病死亡约25000人。艾滋病在我国正日益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赵林中代表在调研中发现,我国艾滋病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全国艾滋病疫情仍呈低流行状态,但感染率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和重点人群已经呈现高流行趋势。”赵林中说。
在议案中,他提供了一些数据来证明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规律。2005年新发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传播占49.8%,经注射吸毒传播占48.6%,母婴传播占1.6%。我国经性传播已占艾滋病3种感染途径的一半左右。从注射吸毒为主要途径到经性传播为主要途径,这一变迁也符合国际上艾滋病传播的规律。
赵林中认为,面对艾滋病这一世界难题,禁止艾滋病传播必须从各个方面入手。其中,对于恶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更应该运用刑法予以严厉的打击。因此,应在刑法中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运用刑法武器对各种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给予沉重打击。赵林中建议:“艾滋病感染者故意通过血液途径、性途径将艾滋病毒传染给特定的其他人,就应该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