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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众声喧哗”嫖宿幼女罪,其最主要的根源在于嫖客的主体为官商。在仇官情势下,公众对司法缺乏足够的信任,嫖宿幼女罪因而会成为公众指责司法不公的“替罪羊”。嫖宿幼女罪容易造成社会对嫖客和幼女的身份偏见,前者是极端偏见,后者则导致保护幼女不周。嫖宿幼女罪在罪责刑关系上基本正确,应重振司法信任,借助身份犯加重对官员实施嫖宿幼女行为的制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