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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0年春节刚过,部分法院即开始了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总结。伴随最高法院对试点成效的验收,这项制度将被进一步推向全国法院,以完成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所确定的此项司法改革目标。
2009年6月1日,最高法院发文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共涉及120多家法院。
试点的目的,是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实践,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从而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早在2008年7月,最高法院就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于同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省泰州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等八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
在开展“量刑规范化”之前,目前的大部分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估堆”量刑,又称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如此量刑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但由于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出现部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饱受社会诟病。
在这个背景下,山东省曾一度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电脑量刑”,即根据一定电脑程序,综合部分罪名,由电脑确定被告人刑期。此举虽说避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也因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受到非议。
“量刑规范化”毕竟是大势所趋。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下,“闭门估堆”式刑事量刑程序逐渐走向透明化,“量刑答辩”被引入。
2009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確定,在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五种常见罪名试行“量刑答辩”基础上,再增加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共十个罪名,纳入试点法院“量刑答辩”的范围。
数据统计表明,这15个罪名占到全国刑事案件90%以上。“如果把这些罪名的量刑规范了,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量刑不规范的问题。”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组长高憬宏称。
“量刑答辩”模式下,量刑程序被纳入法庭审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量刑意见,法官应当注意听取。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无论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阶段,量刑程序都应独立、公开。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意见还要求,法官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应当着重说明量刑理由,并应当说明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据《财经》记者了解,试点中也暴露出部分问题,如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的结合问题、如何保护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过无论问题何在,在法官素质仍然参差不齐的现实形势下,总结、细化量刑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依然是司法改革的方向。
2010年春节刚过,部分法院即开始了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总结。伴随最高法院对试点成效的验收,这项制度将被进一步推向全国法院,以完成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所确定的此项司法改革目标。
2009年6月1日,最高法院发文要求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共涉及120多家法院。
试点的目的,是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实践,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从而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早在2008年7月,最高法院就对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并于同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江苏省泰州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等八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
在开展“量刑规范化”之前,目前的大部分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估堆”量刑,又称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如此量刑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但由于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也难以避免出现部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些饱受社会诟病。
在这个背景下,山东省曾一度在全省法院系统推广“电脑量刑”,即根据一定电脑程序,综合部分罪名,由电脑确定被告人刑期。此举虽说避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也因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受到非议。
“量刑规范化”毕竟是大势所趋。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下,“闭门估堆”式刑事量刑程序逐渐走向透明化,“量刑答辩”被引入。
2009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確定,在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五种常见罪名试行“量刑答辩”基础上,再增加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共十个罪名,纳入试点法院“量刑答辩”的范围。
数据统计表明,这15个罪名占到全国刑事案件90%以上。“如果把这些罪名的量刑规范了,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量刑不规范的问题。”最高法院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组长高憬宏称。
“量刑答辩”模式下,量刑程序被纳入法庭审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量刑意见,法官应当注意听取。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无论法庭调查还是法庭辩论阶段,量刑程序都应独立、公开。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意见还要求,法官在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应当着重说明量刑理由,并应当说明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据《财经》记者了解,试点中也暴露出部分问题,如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的结合问题、如何保护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等。不过无论问题何在,在法官素质仍然参差不齐的现实形势下,总结、细化量刑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并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依然是司法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