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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行业开始分化出诸多的新的概念和领域,譬如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将以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异同点对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做一个较为清晰的辨析。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务会计;辨析
中图分类号:DF7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48-01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越发开放,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相关领域更加细分,传统的会计也细分出诸多的领域或行业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需求,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便是会计衍生出来的,其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学术界与业界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立场和认识,一部分观点认为是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作为会计衍生出来的概念,其本质是是有共通性的,所以二者同属于一类;一部分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是有不同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共性和个性,不应该将二者对立开来,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二者是包容关系,即是子集关系,众说纷纭。故而,如果不将将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做一个细致的划分,必然会影响这一领域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同时还会对人才培养的目标产生影响。
二者都属于会计内容,其本质和特点是有重合之处,但是由于其所属专业不同,导致其诸多特点呈现出不同的差异性,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而,笔者认为辨析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其异同是极有理论意义和社会价值的。
二、概念界定
司法会计定义在国际和国内都没有同意的规定,但是概括来说司法会计不脱离法律和财务范畴。如刘勇定义“司法会计”为:“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根据会计资料及其相关的其它经济资料,动用专门方法,从中收集会计证据的活动。”又如:“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依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是多方面的,故而法务会计为实现服务对象的目的,其功能衍生出不同方面的特性,换言之,法务会计的功能多样化。
向服务对象提供解释财会信息或者财会报表、审计程序等相关问题,为服务对象决策提供良好的指导计划,为其正确的决策提供现实依据。
三、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不同
1.具体构架不同。
具体言之则是笔者在遵循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某些部分存在重合部分,在某些部分又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的原则上将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作了简要的对比,它们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主体差异性。司法会计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机构,具体称之为公检法内部的司法会计人员,而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无需是司法人员或者公检人员,取得相关从事资格的财会人员或者注册会计师都可以担任法务会计。其次,服务受体的差异性。司法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司法机构,司法会计受司法机构委托,并对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务会计则包含较为广阔,他不仅可以对司法机构负责,同时也可以成为企业或者服务对象的委托代表。再次,从活动目的来看,司法会计的活动目的主要是为司法机构提供信息报告或者证据,其活动目的较为单一;而法务会计的目的则是多方面的,主要运用带法律处理事务上,主要对法院负责。
2.所属法系不同。
我们不能简单归纳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应将其放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分析。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司法会计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司法鉴定”名称,通常把司法会计理解为帮助法院认识的活动(如法国、德国),或者是中立的第三者提供的判断活动(如日本)。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结论归结于证人证言一类,称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证言,专家通过对鉴定材料的检验、判断,亲身去感知体会案件某些事实,从而对案件待证的事实作出判断。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可以理解为法庭会计或法务会计。
四、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相同
1.表现形式上的相同。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相比,二者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共同点。首先,二者之间的特性都表现出鲜明的法律性和财务性。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在世纪操作中都表现出极强的法律性质和财务特色。在此,二者之间存在着互粘性,进入20世纪后,大部分的学者开始习惯将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看成一类;或者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就包含着司法会计(赵如兰、戴建宏,2001)。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务会计被包含于司法会计(戴德明,2001);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某些部分存在重合部分,在某些部分又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
2.本质上的相同。
法务会计不应将它作为新生事物看待,因为其本质与司法会计相同。第一,从学科角度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都是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第二,从开展活动的过程看,两者的理论依据相同。在技术上,两者都是以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为依据,适当借鉴审计的技术方法,以形成自己的技术方法;在证据获取上,都是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查证,以寻找、分析、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获取证据。第三,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法相同。会计、审计学科的发展为它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技术方法。
参考文献:
[1]刘勇.司法会计的定义及属性[J].武汉大学学报.2003,11。
[2]顾洪涛,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4。
[3]赵如兰、戴建宏,对司法会计几个问题的思考[J].财经科学,2001,2。
作者简介
张凤娟(1977-10)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职称:中级司法会计。研究方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务会计;辨析
中图分类号:DF7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048-01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越发开放,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相关领域更加细分,传统的会计也细分出诸多的领域或行业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需求,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便是会计衍生出来的,其在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学术界与业界对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立场和认识,一部分观点认为是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作为会计衍生出来的概念,其本质是是有共通性的,所以二者同属于一类;一部分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是有不同的,二者之间存在着共性和个性,不应该将二者对立开来,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二者是包容关系,即是子集关系,众说纷纭。故而,如果不将将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做一个细致的划分,必然会影响这一领域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同时还会对人才培养的目标产生影响。
二者都属于会计内容,其本质和特点是有重合之处,但是由于其所属专业不同,导致其诸多特点呈现出不同的差异性,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而,笔者认为辨析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其异同是极有理论意义和社会价值的。
二、概念界定
司法会计定义在国际和国内都没有同意的规定,但是概括来说司法会计不脱离法律和财务范畴。如刘勇定义“司法会计”为:“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根据会计资料及其相关的其它经济资料,动用专门方法,从中收集会计证据的活动。”又如:“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依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是多方面的,故而法务会计为实现服务对象的目的,其功能衍生出不同方面的特性,换言之,法务会计的功能多样化。
向服务对象提供解释财会信息或者财会报表、审计程序等相关问题,为服务对象决策提供良好的指导计划,为其正确的决策提供现实依据。
三、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不同
1.具体构架不同。
具体言之则是笔者在遵循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某些部分存在重合部分,在某些部分又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的原则上将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作了简要的对比,它们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主体差异性。司法会计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司法机构,具体称之为公检法内部的司法会计人员,而法务会计的执行主体无需是司法人员或者公检人员,取得相关从事资格的财会人员或者注册会计师都可以担任法务会计。其次,服务受体的差异性。司法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司法机构,司法会计受司法机构委托,并对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务会计则包含较为广阔,他不仅可以对司法机构负责,同时也可以成为企业或者服务对象的委托代表。再次,从活动目的来看,司法会计的活动目的主要是为司法机构提供信息报告或者证据,其活动目的较为单一;而法务会计的目的则是多方面的,主要运用带法律处理事务上,主要对法院负责。
2.所属法系不同。
我们不能简单归纳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应将其放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分析。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司法会计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相关,法务会计与英美法系的法律相关。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司法鉴定”名称,通常把司法会计理解为帮助法院认识的活动(如法国、德国),或者是中立的第三者提供的判断活动(如日本)。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司法鉴定”概念,司法鉴定结论归结于证人证言一类,称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证言,专家通过对鉴定材料的检验、判断,亲身去感知体会案件某些事实,从而对案件待证的事实作出判断。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可以理解为法庭会计或法务会计。
四、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相同
1.表现形式上的相同。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相比,二者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共同点。首先,二者之间的特性都表现出鲜明的法律性和财务性。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在世纪操作中都表现出极强的法律性质和财务特色。在此,二者之间存在着互粘性,进入20世纪后,大部分的学者开始习惯将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看成一类;或者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就包含着司法会计(赵如兰、戴建宏,2001)。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务会计被包含于司法会计(戴德明,2001);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某些部分存在重合部分,在某些部分又开始形成自己的特色。
2.本质上的相同。
法务会计不应将它作为新生事物看待,因为其本质与司法会计相同。第一,从学科角度看,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都是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第二,从开展活动的过程看,两者的理论依据相同。在技术上,两者都是以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为依据,适当借鉴审计的技术方法,以形成自己的技术方法;在证据获取上,都是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查证,以寻找、分析、固定财务会计资料,获取证据。第三,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法相同。会计、审计学科的发展为它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技术方法。
参考文献:
[1]刘勇.司法会计的定义及属性[J].武汉大学学报.2003,11。
[2]顾洪涛,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4。
[3]赵如兰、戴建宏,对司法会计几个问题的思考[J].财经科学,2001,2。
作者简介
张凤娟(1977-10)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职称:中级司法会计。研究方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