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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精饮料消费世界里,女性与男性有着多大的差距?为什么大部分国家对女性喝酒限制更为严格?当贸然把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归结到性别不平等的层面上时,需要停下来思考,我们追求的是怎样的平等?
如今喝酒的女性比近代历史上的任何时段都多,并呈增长态势。从某种意义来说,女性饮酒比例的升高是男女平等迹象的一种,但一旦任其自由发展下去,后果是不堪想象的。医学专家经研究发现,女性日酒精摄入量维持在60克不会对肝脏有损伤,而对男性来说,日酒精摄入量80克(大约相当于一瓶750m1、13.5度的葡萄酒)还属身体可接受的范围。
实际上,女性比男性更易受酒精的毒性反应影响。如因女性体内脂肪更多,会留存酒精,起稀释作用的水较少,同样身高和体重的女性和男性摄入相同量的酒时,女性醉得更快,而且酒精导致的肝脏和大脑损伤在嗜酒女性身上比男性更快出现。
尽管大部分国家对女性的限制更加严格,但是不少国家女性酗酒率明显呈上升趋势,例如在1999—2008年间的美国,因严重醉酒被送往急诊室的年轻女性人数上涨了52%,而年轻男性的人数虽然更多,但只上涨了9%;而澳大利亚40多岁的高学历女性也成为了最有可能酗酒的人群。
众所周知,就性别差异来说,男人始终是酒精饮料消费战中的赢家,而他们究竟“赢”了女人多少?有数据显示,全球男女酒精消费量的平均比例为2.19:1。受经济、宗教文化、地理等因素影响,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男性比女性我出来的酒精消费量大相径庭。在天平的一端是塔吉克斯坦,男性消费的酒精量是女性的1.15倍,几乎持平;另一端则是突尼斯,男性消费的酒精量是女性的108.14倍。而中间大部分国家的男性酒精消费量是女性的1.5至3倍。
这样的消费量比例是不是意味着一种不平等?有人把这种差距与国家对女性的饮酒限制结合起来,然后仓促得出“不平等”的结论。的确,大部分国家对女性的饮酒限制往往比对男性的限制严格。如美国国家酗酒及酒精中毒研究所为女子定义的“低风险”的饮酒量为每天不超过3标准杯(1标准杯含酒精14g),每周不超过7杯,而对男子的规定是女子的两倍。另外,欧洲大部分国家的男性消费酒精量是女性的2.5-2lg9倍,其中不少国家的每周建议饮酒上限中,对男性的建议量远远高于对女性的建议量。例如在德国,男性每天应当不超过24g(2标准杯),女性则不得超过12g(1标准杯)。
从某种角度来看,不平等的对待也许是为了一个平等的结果。当两性在社会角色上逐渐出现弹性时,女性将会从事更多危险行为,而两性在意外死亡率的差异性也逐渐模糊。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男女酒精消费量比例的差距时,首先应该考虑的不是“平等”,而是这样差距应该控制在怎样的范围才是健康和理性的。在一些激进女权主义者无视基本的生理属性,摇着平等大旗一味追求数字上的平等时,应该好好反思脚下的那块“正义”之土是否坚实,脚下的路能走多远?
如今喝酒的女性比近代历史上的任何时段都多,并呈增长态势。从某种意义来说,女性饮酒比例的升高是男女平等迹象的一种,但一旦任其自由发展下去,后果是不堪想象的。医学专家经研究发现,女性日酒精摄入量维持在60克不会对肝脏有损伤,而对男性来说,日酒精摄入量80克(大约相当于一瓶750m1、13.5度的葡萄酒)还属身体可接受的范围。
实际上,女性比男性更易受酒精的毒性反应影响。如因女性体内脂肪更多,会留存酒精,起稀释作用的水较少,同样身高和体重的女性和男性摄入相同量的酒时,女性醉得更快,而且酒精导致的肝脏和大脑损伤在嗜酒女性身上比男性更快出现。
尽管大部分国家对女性的限制更加严格,但是不少国家女性酗酒率明显呈上升趋势,例如在1999—2008年间的美国,因严重醉酒被送往急诊室的年轻女性人数上涨了52%,而年轻男性的人数虽然更多,但只上涨了9%;而澳大利亚40多岁的高学历女性也成为了最有可能酗酒的人群。
众所周知,就性别差异来说,男人始终是酒精饮料消费战中的赢家,而他们究竟“赢”了女人多少?有数据显示,全球男女酒精消费量的平均比例为2.19:1。受经济、宗教文化、地理等因素影响,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男性比女性我出来的酒精消费量大相径庭。在天平的一端是塔吉克斯坦,男性消费的酒精量是女性的1.15倍,几乎持平;另一端则是突尼斯,男性消费的酒精量是女性的108.14倍。而中间大部分国家的男性酒精消费量是女性的1.5至3倍。
这样的消费量比例是不是意味着一种不平等?有人把这种差距与国家对女性的饮酒限制结合起来,然后仓促得出“不平等”的结论。的确,大部分国家对女性的饮酒限制往往比对男性的限制严格。如美国国家酗酒及酒精中毒研究所为女子定义的“低风险”的饮酒量为每天不超过3标准杯(1标准杯含酒精14g),每周不超过7杯,而对男子的规定是女子的两倍。另外,欧洲大部分国家的男性消费酒精量是女性的2.5-2lg9倍,其中不少国家的每周建议饮酒上限中,对男性的建议量远远高于对女性的建议量。例如在德国,男性每天应当不超过24g(2标准杯),女性则不得超过12g(1标准杯)。
从某种角度来看,不平等的对待也许是为了一个平等的结果。当两性在社会角色上逐渐出现弹性时,女性将会从事更多危险行为,而两性在意外死亡率的差异性也逐渐模糊。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男女酒精消费量比例的差距时,首先应该考虑的不是“平等”,而是这样差距应该控制在怎样的范围才是健康和理性的。在一些激进女权主义者无视基本的生理属性,摇着平等大旗一味追求数字上的平等时,应该好好反思脚下的那块“正义”之土是否坚实,脚下的路能走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