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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容
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其前提是一国国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且该国已失去控制能力或该国本身就从事之,而根本目的不是改变该国对外行为而是改变其对内行为。
根据日本 《国际法辞典》,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为制止在别国发生的非人道的事情而进行的干涉,也就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而对别国内政进行的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指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能否找到既存的法律依据。依照Reisman所提出的合法性的标准,判断某一单方面行为是否合法,要考虑:1.在有关法律系统中是否有合法的单方面行动之存在可能性;2.如果有,再考虑该具体行动是否符合了合法行为的本质要件。因而,一个合法的单方面行动,需要具备:1.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取单方面行动;2.该单方面行动的环境是适当的;3.尽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单方面行动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本质要求。从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看,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源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研究
首先,可以考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所谓国际习惯是“国家在互相交往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②而国际法上习惯的构成,须有两个要素:一是各国有重复类似行为,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但从这两方面来看,“人道主义干涉”都不具备国际习惯的要素:首先,尽管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思潮在西方一些国家学界里较早存在,但并未形成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持续”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而且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实践表明,很少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因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是干涉者没有“相关利益”,单纯的人道主义关心应构成“干涉”最主要的动机,而没有与人道主义同样重要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从发端于思潮到形成于实践,一直遭到国际社会的抨击和反对,更不要说“被一致认为这种做法是为现行国际法所要求的或是与现行国际法相符合的观念”;再次,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不仅遭到被干涉国的坚强抵抗,而且遭到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至于其他国家对这种做法的一致默认是无从谈起的,其他国家从未也决不会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同,这明显地表明国际社会对干涉者的干涉行为缺乏信任。最后,从国际习惯的证据方面看,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在国家之间的条约、宣言、声明等各种外交文书中,还是在国际组织的判决、决议实践中,或者在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不能找到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以成为国际习惯的规则证据。
再次,从现存的国际条约中也难以发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依据。从现有的国际条约来看,没有任何一条款规定一国可对另一国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相反,还有一些条约禁止此类干涉:如《美洲波哥大宪章》就有禁止个别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规定。由此看来,在现行的条约体系内,找不到“人道主义干涉”法律上的依据。虽然,一些学者企图从《联合国宪章》中找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依据,但是可以看到《联合国宪章》也难以为“人道主义干涉”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依据,比如“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们援引《联合国宪章》第42条: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陆海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陆海空军军事演习、示威、封锁及其其他军事行动。但是很显然,要动用武力必须先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如果人道主义干涉在事前获得了安理会的授权或批准,则其 合法性无可质疑(比如美国在索马里的军事行动);但如果未经授权,这样的干涉行动至少在字面上肯定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但一些学者为了论证未经授权的即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提出了“默认说”或事后追认说,认为只要安理会默认或在事后认可了干涉行动,则干涉行动就是合法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不科学的,所谓“默认”或“事后追认”恰恰说明了安理会在是否要采取干预行动上在事前并未达成一致,如果意见一致,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实施即可,也就不必要默认或进行事后追认。由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往往会导致不可避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在认定其是否合法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不能仅凭安理会的一些涵义不明确的决议、声明就确定其具有合法性。概言之,除非安理会作出了明白无误的意思表示即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动武,否则不能认定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总之,参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人道主义干涉”找不到其存在的合法依据。既然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条约法体系和国际习惯中都找不到其存在的法律依据,那么人道主义干涉便不具合法性。
三、结语
“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在实际中它往往成为西方大国借以干涉他国内政,谋取治军事战略利益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人道主义涉”大唱赞歌并企图使其合法化的倾向的观点是错误的,而种种打着“保护人权”旗帜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无论是对国际秩序的稳定,还是于被干涉国的利益,都是有着不小的负面影响的,并非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合法与正当的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张雨鑫,男,山西柳林县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能源法。
李硕,男,山西吕梁人,山西财经大学13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对于“人道主义干涉”,国内外学界出现了一股思潮,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领域不仅具有现实合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对现代国际法原则和原理形成冲击。本文试图从“人道主义干涉”的界说、文化基础、法律依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存在现实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在现有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体制中完全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得出结论——人道主义干涉并无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不合理性;非法性;联合国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没有了强硬对手的西方大国利用这“难得的机遇”,将自己的价值观以更大力度推向世界各国。于是早已成为历史遗迹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又沉渣泛起,被重新粉饰,大加推广。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甚至借此制造了对南联盟长达78天的军事打击等耸人听闻事件。西方学者为了迎合西方大国霸权主义的野心,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为其强盗行径唱赞歌。如果说这些理论是西方学界出于其“民族利益”考虑而推行,尚且有情可愿,那么,近期以来我国学界也出现了一股肯定“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潮,在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求现实合理性和合法性,甚至提出重构人道主义干涉的制度的主张,则实在令人费解。本文将从国际法原则和原理上针对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加以剖析,以正视听。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内容
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其前提是一国国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且该国已失去控制能力或该国本身就从事之,而根本目的不是改变该国对外行为而是改变其对内行为。
根据日本 《国际法辞典》,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为制止在别国发生的非人道的事情而进行的干涉,也就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而对别国内政进行的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指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能否找到既存的法律依据。依照Reisman所提出的合法性的标准,判断某一单方面行为是否合法,要考虑:1.在有关法律系统中是否有合法的单方面行动之存在可能性;2.如果有,再考虑该具体行动是否符合了合法行为的本质要件。因而,一个合法的单方面行动,需要具备:1.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取单方面行动;2.该单方面行动的环境是适当的;3.尽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单方面行动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本质要求。从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看,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源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研究
首先,可以考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所谓国际习惯是“国家在互相交往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②而国际法上习惯的构成,须有两个要素:一是各国有重复类似行为,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但从这两方面来看,“人道主义干涉”都不具备国际习惯的要素:首先,尽管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思潮在西方一些国家学界里较早存在,但并未形成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持续”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而且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实践表明,很少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因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是干涉者没有“相关利益”,单纯的人道主义关心应构成“干涉”最主要的动机,而没有与人道主义同样重要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从发端于思潮到形成于实践,一直遭到国际社会的抨击和反对,更不要说“被一致认为这种做法是为现行国际法所要求的或是与现行国际法相符合的观念”;再次,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不仅遭到被干涉国的坚强抵抗,而且遭到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至于其他国家对这种做法的一致默认是无从谈起的,其他国家从未也决不会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同,这明显地表明国际社会对干涉者的干涉行为缺乏信任。最后,从国际习惯的证据方面看,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在国家之间的条约、宣言、声明等各种外交文书中,还是在国际组织的判决、决议实践中,或者在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不能找到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以成为国际习惯的规则证据。
再次,从现存的国际条约中也难以发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依据。从现有的国际条约来看,没有任何一条款规定一国可对另一国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相反,还有一些条约禁止此类干涉:如《美洲波哥大宪章》就有禁止个别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规定。由此看来,在现行的条约体系内,找不到“人道主义干涉”法律上的依据。虽然,一些学者企图从《联合国宪章》中找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依据,但是可以看到《联合国宪章》也难以为“人道主义干涉”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依据,比如“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们援引《联合国宪章》第42条: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陆海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陆海空军军事演习、示威、封锁及其其他军事行动。但是很显然,要动用武力必须先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如果人道主义干涉在事前获得了安理会的授权或批准,则其 合法性无可质疑(比如美国在索马里的军事行动);但如果未经授权,这样的干涉行动至少在字面上肯定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但一些学者为了论证未经授权的即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提出了“默认说”或事后追认说,认为只要安理会默认或在事后认可了干涉行动,则干涉行动就是合法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不科学的,所谓“默认”或“事后追认”恰恰说明了安理会在是否要采取干预行动上在事前并未达成一致,如果意见一致,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实施即可,也就不必要默认或进行事后追认。由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往往会导致不可避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在认定其是否合法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不能仅凭安理会的一些涵义不明确的决议、声明就确定其具有合法性。概言之,除非安理会作出了明白无误的意思表示即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动武,否则不能认定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总之,参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人道主义干涉”找不到其存在的合法依据。既然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条约法体系和国际习惯中都找不到其存在的法律依据,那么人道主义干涉便不具合法性。
三、结语
“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正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在实际中它往往成为西方大国借以干涉他国内政,谋取治军事战略利益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人道主义涉”大唱赞歌并企图使其合法化的倾向的观点是错误的,而种种打着“保护人权”旗帜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行为,无论是对国际秩序的稳定,还是于被干涉国的利益,都是有着不小的负面影响的,并非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合法与正当的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张雨鑫,男,山西柳林县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能源法。
李硕,男,山西吕梁人,山西财经大学13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