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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51.6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德国在19世纪下半叶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到20世纪德国的近代法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成为典型的法制国家。作为世界民族中最为独特的德意志民族,德意志民族的民族精神深深地融入了德国法律体系中,并且有着鲜明的民族特征本文就将从其特征入手谈一谈德国法律与德国文化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国法;德国文化;民族精神;历史法学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告诉我们,法律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发达的基础上由民族精神发展起来的,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化的连续不断的过程。在德国,法律之所以发展的如此完善,一定与德国文化和德意志精神的作用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德国法律文化。
一、德国文化中的团体主义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德国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的环境,在19世纪之前都是诸侯割据。国家和民族都不是统一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斯拉夫人全部混合在一起,就连语种也不尽相同,有拉丁语和斯拉夫语,不同的民族和语言交错在一起。这就是早先的德意志国家。
德国早期的居民是日耳曼人,他们多以狩猎和畜牧业为生,所以早期的德国以农业为主,是个农业大国。表现为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家庭之间都是团结在一起,共同分享食物。为了抵抗恶劣的环境,德意志民族的人们团结在一起,注重团结的作用,他们知道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的,必须靠融入群体家族的力量来生存。因此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德意志民族的人们视集体荣誉为最大的价值追求。欧洲大陆长期战事不断,在这种环境下,团体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直接关乎着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在面对外来敌人袭击时,日耳曼人毫无畏惧,团结一致,一致抵外,是一个好战的民族。
德国是一个具有很强依赖性的国家。这种依赖性是因为,长期以来德国的工业和商业都是依靠政府以及王公贵族的消费支撑。而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英法这两个发达国家控制着市场,德国作为后期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要想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就需要依赖国家的保护政策来抵抗其他发达国家的侵占。德国人民为了能不再被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欺压,选择了团结的方式来抵抗其他国家的入侵,德国经济在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作用下不断发展,为德国的经济保驾护航,其团结一致的精神成为德意志帝国经济发展和统一的有力支柱,使得德国在一次次改变中,成为了一个后来居上的世界强国。
这种团体主义的民族精神也表现在德国的法律当中。德国法在形成之初就受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也反映了德国集权主义。这与德国的经济环境有关,德国近代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的阶段,因此德国法律也保留着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文化特征。后期德国的法律慢慢转向团体意识的法律,从早期著作的《萨克森法鉴》和《施瓦本法鉴》,到十五世纪全面接受吸收罗马法之后,围绕罗马法的解释判例学说,无不体现着德国的民族精神团体主义。
二、德国文化中的崇尚理性思辨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德国人喜欢探讨哲学方面的知识,崇尚理性思辨,也注重法典的编纂。唯理论哲学传统为德国法奠定了基调,这种唯理论哲学在法学中的反映首先就是必须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法典,以法典为依据来做出最终的价值判断。在《德国民法典》中虽语言抽象,但内容科学严谨。法典中有多处体现着崇尚思辨的内容,崇尚思辨的精神在法典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英国学者阿诺特指出:“对立法的过分依赖和迷恋是启蒙时代的产品,这一现象为边沁和拿破仑所喂养,为德国人所浇灌,其原因在于维多利亚时代的乐观主义和对科学的信念,以及‘人是一切动物的主人’的人文主义情绪和极度的理性主义。”这一信念为德国的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在德国的审判中法官能够有法可依,以便法官在处理任何案件的时候都能够在法典中找出解决的方法依据,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
德国的民法典在创设中,德国人的思辨精神和逻辑概括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典中的法律行为、法人等概念都采用了抽象而专业的法律专业术语来表达的,显得法典更加学术化、严谨化、科学化。法律的撰写也需要抽象的思维,而思辨就有利于抽象思维的产生,而法律原则的撰写更加需要思想抽象的人来撰写。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中就包含了很多抽象性的原则法规,德国民法典适用了一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案件中,根据不同的事件作出具体的对策。《德国民法典》中找不到像《法国民法典》中那样优雅、简洁、通俗易懂的语言,《德国民法典》的语言是清晰完整的,复杂的句子结构和古语以至于法典若要避免法律条文互相参照适用就需要生动活跃的表述。甚至还有一些拉丁文字的表达方式,这也是为什么德语会被称为“法律家德语”的原因。《德国民法典》中的每个概念都力求精确,举证责任规则暗含在句子构造的特点之中,法律还常常规定,一项规定在其他场合可以参照适用,从而避免了条款重复。例如,“善良民俗”“诚实守信”“同意”、“立即”、“基于善意”等法规,都体现了崇尚理性的表现,这让德国法能够经久不衰,独树一帜,散发出其独特的魅力。
德国崇尚理性思辨和注重法典的编纂与英国重视经验、崇尚程序正义是不同的。这是由欧洲大陆的为理论哲学所导致的。德国从人文运动开始到莱布尼茨哲学,再到康德、黑格尔,无不体现着理性的思辨精神。
德国法不仅仅注重崇尚理性,也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践。比如,对团体人格和对经济法的研究,并多次突破发展,在全球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德国在法院上也有与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德国法院在判案时会听取法学家和法律教学教课人员的意见,因此,德国法院的判决书上也列满了各类法学著作的印证,无论是大小法院的印证书上都会充满浓厚的学术气息。德国法敢于实践创新和不断进行哲学思考的精神使德国法的生命力异常旺盛。
三、德国的民族主义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德国在早期是呈诸侯割据的局面,地图上包含了很多邦和庄园,各自都拥有着独立的主权。后来经历了德丹战争和普奥战争,经历了三百多年,德意志民族才统一起来。这种长期割据的环境局面让每一个德意志人民的心中都有着强烈的民族危机意识,而这种危机感融入在每一位德意志人民的血液中,正因如此,才创造出了德意志民族的民族主义这一独特的精神。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说过:“一个民族之所以是一个民族不是在于政治、经济、土地等因素,而是在于民族的灵魂———民族精神”。
这种强烈的民族文化意识,同时也激发了德国法学对本民族法律文化的热爱和关注。德国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相互联系,认为“国家是高于市民社会的,国家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最高最完善的形式。”正是这种意识的指引,德国资产阶级更是把德国的统一看的非常重要,认为德国的民族复兴与德国统一的力量是分不开的,强调要想民族复兴首先要从民族文化入手,这一观点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在德国统一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结
在德国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德国法律的发展与德国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德国文化对德国法律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也正是因为受到了德意志民族文化的影响,才使得德国法律的发展态势有着不同的趋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
参考文献:
[1](德)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3]肖瑞宁,雷东.德国法的民族精神简析.法制博览,2012,07.
[4]蔡迪.论德国法精神的历史来源.政法行政,2009,09.
[5]魏胜强.德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
摘要:德国在19世纪下半叶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到20世纪德国的近代法已建立了完整的体系,成为典型的法制国家。作为世界民族中最为独特的德意志民族,德意志民族的民族精神深深地融入了德国法律体系中,并且有着鲜明的民族特征本文就将从其特征入手谈一谈德国法律与德国文化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国法;德国文化;民族精神;历史法学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告诉我们,法律是在一定程度的文化发达的基础上由民族精神发展起来的,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化的连续不断的过程。在德国,法律之所以发展的如此完善,一定与德国文化和德意志精神的作用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德国法律文化。
一、德国文化中的团体主义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德国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四分五裂的环境,在19世纪之前都是诸侯割据。国家和民族都不是统一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斯拉夫人全部混合在一起,就连语种也不尽相同,有拉丁语和斯拉夫语,不同的民族和语言交错在一起。这就是早先的德意志国家。
德国早期的居民是日耳曼人,他们多以狩猎和畜牧业为生,所以早期的德国以农业为主,是个农业大国。表现为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家庭之间都是团结在一起,共同分享食物。为了抵抗恶劣的环境,德意志民族的人们团结在一起,注重团结的作用,他们知道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的,必须靠融入群体家族的力量来生存。因此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德意志民族的人们视集体荣誉为最大的价值追求。欧洲大陆长期战事不断,在这种环境下,团体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直接关乎着一个民族的生死存亡。在面对外来敌人袭击时,日耳曼人毫无畏惧,团结一致,一致抵外,是一个好战的民族。
德国是一个具有很强依赖性的国家。这种依赖性是因为,长期以来德国的工业和商业都是依靠政府以及王公贵族的消费支撑。而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英法这两个发达国家控制着市场,德国作为后期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要想在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就需要依赖国家的保护政策来抵抗其他发达国家的侵占。德国人民为了能不再被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欺压,选择了团结的方式来抵抗其他国家的入侵,德国经济在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作用下不断发展,为德国的经济保驾护航,其团结一致的精神成为德意志帝国经济发展和统一的有力支柱,使得德国在一次次改变中,成为了一个后来居上的世界强国。
这种团体主义的民族精神也表现在德国的法律当中。德国法在形成之初就受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影响,也反映了德国集权主义。这与德国的经济环境有关,德国近代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的阶段,因此德国法律也保留着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文化特征。后期德国的法律慢慢转向团体意识的法律,从早期著作的《萨克森法鉴》和《施瓦本法鉴》,到十五世纪全面接受吸收罗马法之后,围绕罗马法的解释判例学说,无不体现着德国的民族精神团体主义。
二、德国文化中的崇尚理性思辨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德国人喜欢探讨哲学方面的知识,崇尚理性思辨,也注重法典的编纂。唯理论哲学传统为德国法奠定了基调,这种唯理论哲学在法学中的反映首先就是必须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法典,以法典为依据来做出最终的价值判断。在《德国民法典》中虽语言抽象,但内容科学严谨。法典中有多处体现着崇尚思辨的内容,崇尚思辨的精神在法典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英国学者阿诺特指出:“对立法的过分依赖和迷恋是启蒙时代的产品,这一现象为边沁和拿破仑所喂养,为德国人所浇灌,其原因在于维多利亚时代的乐观主义和对科学的信念,以及‘人是一切动物的主人’的人文主义情绪和极度的理性主义。”这一信念为德国的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在德国的审判中法官能够有法可依,以便法官在处理任何案件的时候都能够在法典中找出解决的方法依据,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
德国的民法典在创设中,德国人的思辨精神和逻辑概括能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典中的法律行为、法人等概念都采用了抽象而专业的法律专业术语来表达的,显得法典更加学术化、严谨化、科学化。法律的撰写也需要抽象的思维,而思辨就有利于抽象思维的产生,而法律原则的撰写更加需要思想抽象的人来撰写。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中就包含了很多抽象性的原则法规,德国民法典适用了一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法官可以把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案件中,根据不同的事件作出具体的对策。《德国民法典》中找不到像《法国民法典》中那样优雅、简洁、通俗易懂的语言,《德国民法典》的语言是清晰完整的,复杂的句子结构和古语以至于法典若要避免法律条文互相参照适用就需要生动活跃的表述。甚至还有一些拉丁文字的表达方式,这也是为什么德语会被称为“法律家德语”的原因。《德国民法典》中的每个概念都力求精确,举证责任规则暗含在句子构造的特点之中,法律还常常规定,一项规定在其他场合可以参照适用,从而避免了条款重复。例如,“善良民俗”“诚实守信”“同意”、“立即”、“基于善意”等法规,都体现了崇尚理性的表现,这让德国法能够经久不衰,独树一帜,散发出其独特的魅力。
德国崇尚理性思辨和注重法典的编纂与英国重视经验、崇尚程序正义是不同的。这是由欧洲大陆的为理论哲学所导致的。德国从人文运动开始到莱布尼茨哲学,再到康德、黑格尔,无不体现着理性的思辨精神。
德国法不仅仅注重崇尚理性,也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践。比如,对团体人格和对经济法的研究,并多次突破发展,在全球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德国在法院上也有与其他国家不同之处,德国法院在判案时会听取法学家和法律教学教课人员的意见,因此,德国法院的判决书上也列满了各类法学著作的印证,无论是大小法院的印证书上都会充满浓厚的学术气息。德国法敢于实践创新和不断进行哲学思考的精神使德国法的生命力异常旺盛。
三、德国的民族主义和其在德国法中的体现
德国在早期是呈诸侯割据的局面,地图上包含了很多邦和庄园,各自都拥有着独立的主权。后来经历了德丹战争和普奥战争,经历了三百多年,德意志民族才统一起来。这种长期割据的环境局面让每一个德意志人民的心中都有着强烈的民族危机意识,而这种危机感融入在每一位德意志人民的血液中,正因如此,才创造出了德意志民族的民族主义这一独特的精神。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说过:“一个民族之所以是一个民族不是在于政治、经济、土地等因素,而是在于民族的灵魂———民族精神”。
这种强烈的民族文化意识,同时也激发了德国法学对本民族法律文化的热爱和关注。德国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相互联系,认为“国家是高于市民社会的,国家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最高最完善的形式。”正是这种意识的指引,德国资产阶级更是把德国的统一看的非常重要,认为德国的民族复兴与德国统一的力量是分不开的,强调要想民族复兴首先要从民族文化入手,这一观点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在德国统一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结
在德国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德国法律的发展与德国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德国文化对德国法律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也正是因为受到了德意志民族文化的影响,才使得德国法律的发展态势有着不同的趋势,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
参考文献:
[1](德)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3]肖瑞宁,雷东.德国法的民族精神简析.法制博览,2012,07.
[4]蔡迪.论德国法精神的历史来源.政法行政,2009,09.
[5]魏胜强.德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