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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9年5月28日由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行对规范我市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砂石灰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是规定的部分适用对象——河砂、山砂已几近枯竭,生石灰、熟石灰、水石灰等早已退出市场;部分管理对象——临时经营砂石灰的个体运销户,经过多年发展积累已转为公司等经营形式,砂石灰管理机构为个人办理销售手续、发放准销证等工作职能,随着管理对象消失已经停止;二是规定中受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征砂石灰市场有关税收的工作,于2010年10月终止;三是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市已实行海砂禁采,并在建设工程中全面禁用海砂及其制品,规定的主要适用对象淡化海砂将不存在,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职能已终止。因此,有必要废止现行的规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废止规定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关决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请予审议。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9年5月28日由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行对规范我市砂石灰市场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砂石灰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是规定的部分适用对象——河砂、山砂已几近枯竭,生石灰、熟石灰、水石灰等早已退出市场;部分管理对象——临时经营砂石灰的个体运销户,经过多年发展积累已转为公司等经营形式,砂石灰管理机构为个人办理销售手续、发放准销证等工作职能,随着管理对象消失已经停止;二是规定中受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征砂石灰市场有关税收的工作,于2010年10月终止;三是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市已实行海砂禁采,并在建设工程中全面禁用海砂及其制品,规定的主要适用对象淡化海砂将不存在,海砂淡化经营许可职能已终止。因此,有必要废止现行的规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废止规定的议案,并通过了相关决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砂石灰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