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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运用道德底线教育,就是在坚持德育的最高目标、承认每个学生的个体性的前提下,针对课程的难点问题,加强课程教学的针对性,对学生进行人类共同要求的基本品质教育,提高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实现德育的最低层次的目标,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加强自我道德修养的自觉性,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实现德育的最高目标。
关键词:道德底线;道德修养;道德的层次性;权利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10•28事件” 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和思考。虽然2009年3月7日,原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该案例只是个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笔者认为,大学中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能与社会的发展有联系,不能孤零零地看大学本身的问题。广东省青年干部学院青年学系主任、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中心主任谭建光说:“我觉得这个应该引发社会对师生关系,以及青少年法律边界、道德底线的思考。” 的确,我们的学生从小就开始接受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但为什么能够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学生中的佼佼者)身上却发生了这样的悲剧呢?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门必修课。课程从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提高自我修养,为其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今后健康成长成才,逐渐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良好基础。如何使该课程教学真正深入学生实际,收到良好的效果,本文主要探讨“道德底线教育”在该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一、“道德底线”及“道德底线教育”的涵义
所谓“道德底线”,是对人的道德水平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人们的行为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界线,是低得不能再低的一种伦理标准,也是人在最艰难的困境中抵制诱惑和克服欲望所要坚持的最后价值信念,更是人类社会道德的最后边界和屏障,冲破了这一底线,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孟子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说的就是做人的底线。春秋时代孔子有一个弟子叫颜回,整天躲在家里,窝头咸菜,思考人生。看起来无所作为,对他人没有什么好处。但是孔子说他是在做好事,因为世道这么乱,一个人呆在屋里不出去添乱就是最大的德行了。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易中天对道德底线作了如下评说:“底线是属于内心的,就是我不作恶,决不作恶。我做事情再怎么样,哪怕做一些不好的事,也要有一条底线,不能突破。” 这是对道德底线的生动诠释。
二、当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困惑
如前所述,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将大学生的思想统一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但在思想文化多元化的今天,统一人的思想始终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体现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存在以下困惑:
㈠教学目标脱离现实,脱离学生的生活实际,片面追求道德的高标准,形成了“高、大、空、远”的教学目标。忽视了生活中最普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如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等基础道德教育。功利化教育严重,过分强调学生的专业知识而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一边是老师在课堂上灌输理论知识,大谈人生观、价值观、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理论。一边是比比皆是的大学生不讲文明道德甚至冲破道德底线的现象。这样的结果就是不仅课程的教学目标没有达到,反而是学生对该课程产生了反感,导致学生到课率低,一些学生就算到了课堂也是为了应付点名,上课忙背英语单词或学习其他专业课,甚至是收发短信。
㈡课程考试考核价值错位。考试是教育评价的有利工具,具体到某一门课程的考试,目的是为了检验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作为一门德育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检验标准应是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并能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但纵观全国高校,目前该课程考试考核价值错位,主要表现在功利化倾向明显,考试目标狭隘化、内容教条化;考试方式单一化,考试的效度和信度不高;考试题型规范化;考试评价标准僵硬化、评分精量化。导致学生“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试默笔记、考后全忘记”。显然,在这样的考试方式下,考分与一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高低与法制观念强弱是不能划等号的,“10•28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㈢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为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几乎所有的高校都规定了实践教学环节。但其形式基本上都是布置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写调查报告。其目的是让学生走进社会,分析思考社会问题。但由于该课程目前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均实行大班上课,一般每个教学班都在90人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50人,老师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根本无法指导,最后的结果是一些学生根本没有参加调查,直接下载一篇调查报告交差了事。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三、道德底线教育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运用
㈠正确认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任务和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主要任务和教学目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提高自我修养。但长期以来我们却静止、孤立地看待这一任务,以为完成了授课任务,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自然就会提高,法制观念就会增强。“修养”一词原意包括修身养性、反省自新、陶冶品行和涵养道德。马克思主义赋予“修养”新的含义,就是要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这种教育和改造离不开群众的社会实践,离不开在实践中个人的主观努力。思想道德修养是指个人在道德上的自我锻炼,以及由此达到的较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境界。在不同的社会和阶级中,人们的道德修养有不同的目的、内容和途径。可见,思想道德修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种表态的状况。德育是一项伟大的灵魂塑造工程,要提高德育实效,必须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目标体系。这一目标体系反映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就是教学目标和要求。道德底线教育要求我们在该课程的教学中精心设计教学的目的和任务,结合学生的实际和社会对人的普遍要求,从道德的最低层次抓起,因为最低层次做不到,最高层次的道德教育也无从谈起。
㈡运用道德底线教育,突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难点。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目的、人生价值、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是教学的难点。不少教师在讲授这些内容时感觉到十分困难,因此,在处理这部分内容时,一些教师干脆照本宣科或者仅从理论层面进行探讨。使学生觉得这些要求自己根本无法做到,而社会实际与理论的差距与恰好验证了他们的观点。在处理这些教学难点时,如果能运用道德底线教育的方法,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1、在讲授人的理想、信念这部分内容时。首先要讲透“人为什么会有理想?”这个基本问题,让学生明白这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学生接受了人一定会有理想的观点后,再从职业理想、生活理想等学生能感受到的内容讲起。最后从历史唯物主义唯物主义原理导出共产主义理想是全人类的最高理想,使学生能接受并乐于接受。
2、在讲授人生目的、人生价值、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这一部分内容时,不少老师往往都是举一些先进人物的事迹作为典型,一些教师甚至不讲这部分的内容,只是播放一些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然后让学生讨论或者写心得体会。这样的方法固然能触动学生的内心,但一方面又会使学生觉得这些人物离自己太远,高不可攀,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因为虽然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是榜样的力量太高了,就会失去他应用的作用。根据道德底线教育的原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突破这一难点:
⑴深入阐述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关系。让学生明白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 这是学生理解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的基础理论前提,有了这一理论前提,学生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事实证明,在我们的社会中,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处于何种岗位,也不论能力大小,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实践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
⑵运用道德的层次性原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提高道德水平。我们从小学的德育教育就开始教导孩子们要做好人好事,而在实际生活中,却有不少大学生连做人的“底线”都不达标,这与我们在教育中忽略了道德的层次性这一原理是有一定的关系的。道德是具有层次性的。一代圣人孔子就将人分为圣人、君子、小人。从社会行为的道德认可程度来看,我们可以将人的道德层次分为:A、大公无私、B、公而忘私、C、公私兼顾、D、利己不损人、E、损人利己、F、损人不利己。显然,E和F是为道德所反对的范畴;A和B是为道德所倡导的范畴;D是做人的道德底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三是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第一层次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应努力达到的道德目标,第三层次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将这一原理贯彻于教学过程中,才能使教学内容贴近学生实际,使学生觉得道德修养是可以实践,是可以做到的。克服传统思想道德修养课“假、大、空”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向学生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并使学生中的先进分子自觉实践共产主义道德,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预期目标。
3、运用道德底线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意识,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如果说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那么,守法就是一个人最低的道德底线。显然,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之间不能划等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就在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和法治观念。普遍的观点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此笔者不否认。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相对于法律权利而言,大学生们法律义务的提高却相对滞后。2000年以来,出现了一股学生告学校的热潮,但大多数均以学生的败诉而告终。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学生只看到学生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的义务。在一些学生的心目中,甚至认为听课都成了自己的权利,学校以旷课为由而取消自己的考试资格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学生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明确规定学生要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此,听课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我们不仅要引导学生正确地行使权利,也要教育学生履行义务。做到了这一点,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才能实现和写成。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要求。
㈢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运用道德底线教育的效果测评
针对该课程中的教学难点问题,笔者从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尝试运用道德底线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一,学生到课率普遍较高。学生到课率低是当前高校“两课”教学面临的共同问题,这解决这一问题,教学效果将无从谈起。由于在该课程的教学中运用了道德底线教育,教学内容贴近学生实际,笔者所任课的班级的到课率每次课均在95%以上;其二,学生评教普遍反应良好。根据两个学期的统计,学生评教的满意度和优秀率均达100%。学生普遍反应“贴近生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以实际事实解释理论知识” 。
当然,笔者认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贯彻道德底线教育,只是为了突破一些教学重点和难点从而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所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并非否认榜样的力量。相反,笔者认为,应该在贯彻道德底线教育的过程中大力宣传和弘扬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该课程是高校德育的主渠道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学生,密切关注青年大学生思想上的困惑,及时更新教学手段和调整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⒈邵景霞《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教育透视》,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年第7期
⒉嵇芹珍《略论当代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教育》,载《江苏高教》2008年第2期
⒊韩高波《情景教学下的道德底线教育》。载《基础教育》2007年第8期
⒋魏文芳《应切实加强高职大学生的底线道德教育》,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8月
⒌燕继荣《〈论语〉故事与道德底线教育的思考》,载《民主与科学》2005年第2期
关键词:道德底线;道德修养;道德的层次性;权利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的“10•28事件” 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论和思考。虽然2009年3月7日,原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表示,该案例只是个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笔者认为,大学中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能与社会的发展有联系,不能孤零零地看大学本身的问题。广东省青年干部学院青年学系主任、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中心主任谭建光说:“我觉得这个应该引发社会对师生关系,以及青少年法律边界、道德底线的思考。” 的确,我们的学生从小就开始接受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但为什么能够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学生中的佼佼者)身上却发生了这样的悲剧呢?
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门必修课。课程从当代大学生面临和关心的实际问题出发,以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提高自我修养,为其尽快适应大学生活,今后健康成长成才,逐渐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良好基础。如何使该课程教学真正深入学生实际,收到良好的效果,本文主要探讨“道德底线教育”在该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一、“道德底线”及“道德底线教育”的涵义
所谓“道德底线”,是对人的道德水平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人们的行为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界线,是低得不能再低的一种伦理标准,也是人在最艰难的困境中抵制诱惑和克服欲望所要坚持的最后价值信念,更是人类社会道德的最后边界和屏障,冲破了这一底线,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孟子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说的就是做人的底线。春秋时代孔子有一个弟子叫颜回,整天躲在家里,窝头咸菜,思考人生。看起来无所作为,对他人没有什么好处。但是孔子说他是在做好事,因为世道这么乱,一个人呆在屋里不出去添乱就是最大的德行了。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易中天对道德底线作了如下评说:“底线是属于内心的,就是我不作恶,决不作恶。我做事情再怎么样,哪怕做一些不好的事,也要有一条底线,不能突破。” 这是对道德底线的生动诠释。
二、当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困惑
如前所述,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将大学生的思想统一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但在思想文化多元化的今天,统一人的思想始终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体现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存在以下困惑:
㈠教学目标脱离现实,脱离学生的生活实际,片面追求道德的高标准,形成了“高、大、空、远”的教学目标。忽视了生活中最普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如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等基础道德教育。功利化教育严重,过分强调学生的专业知识而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一边是老师在课堂上灌输理论知识,大谈人生观、价值观、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理论。一边是比比皆是的大学生不讲文明道德甚至冲破道德底线的现象。这样的结果就是不仅课程的教学目标没有达到,反而是学生对该课程产生了反感,导致学生到课率低,一些学生就算到了课堂也是为了应付点名,上课忙背英语单词或学习其他专业课,甚至是收发短信。
㈡课程考试考核价值错位。考试是教育评价的有利工具,具体到某一门课程的考试,目的是为了检验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作为一门德育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检验标准应是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并能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但纵观全国高校,目前该课程考试考核价值错位,主要表现在功利化倾向明显,考试目标狭隘化、内容教条化;考试方式单一化,考试的效度和信度不高;考试题型规范化;考试评价标准僵硬化、评分精量化。导致学生“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试默笔记、考后全忘记”。显然,在这样的考试方式下,考分与一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高低与法制观念强弱是不能划等号的,“10•28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㈢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为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几乎所有的高校都规定了实践教学环节。但其形式基本上都是布置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写调查报告。其目的是让学生走进社会,分析思考社会问题。但由于该课程目前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均实行大班上课,一般每个教学班都在90人以上,有的甚至超过150人,老师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根本无法指导,最后的结果是一些学生根本没有参加调查,直接下载一篇调查报告交差了事。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三、道德底线教育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运用
㈠正确认识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任务和目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主要任务和教学目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法制观,提高自我修养。但长期以来我们却静止、孤立地看待这一任务,以为完成了授课任务,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自然就会提高,法制观念就会增强。“修养”一词原意包括修身养性、反省自新、陶冶品行和涵养道德。马克思主义赋予“修养”新的含义,就是要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这种教育和改造离不开群众的社会实践,离不开在实践中个人的主观努力。思想道德修养是指个人在道德上的自我锻炼,以及由此达到的较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境界。在不同的社会和阶级中,人们的道德修养有不同的目的、内容和途径。可见,思想道德修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种表态的状况。德育是一项伟大的灵魂塑造工程,要提高德育实效,必须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目标体系。这一目标体系反映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就是教学目标和要求。道德底线教育要求我们在该课程的教学中精心设计教学的目的和任务,结合学生的实际和社会对人的普遍要求,从道德的最低层次抓起,因为最低层次做不到,最高层次的道德教育也无从谈起。
㈡运用道德底线教育,突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难点。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理想、信念、爱国主义、人生目的、人生价值、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是教学的难点。不少教师在讲授这些内容时感觉到十分困难,因此,在处理这部分内容时,一些教师干脆照本宣科或者仅从理论层面进行探讨。使学生觉得这些要求自己根本无法做到,而社会实际与理论的差距与恰好验证了他们的观点。在处理这些教学难点时,如果能运用道德底线教育的方法,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1、在讲授人的理想、信念这部分内容时。首先要讲透“人为什么会有理想?”这个基本问题,让学生明白这是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学生接受了人一定会有理想的观点后,再从职业理想、生活理想等学生能感受到的内容讲起。最后从历史唯物主义唯物主义原理导出共产主义理想是全人类的最高理想,使学生能接受并乐于接受。
2、在讲授人生目的、人生价值、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这一部分内容时,不少老师往往都是举一些先进人物的事迹作为典型,一些教师甚至不讲这部分的内容,只是播放一些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然后让学生讨论或者写心得体会。这样的方法固然能触动学生的内心,但一方面又会使学生觉得这些人物离自己太远,高不可攀,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因为虽然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是榜样的力量太高了,就会失去他应用的作用。根据道德底线教育的原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突破这一难点:
⑴深入阐述人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的关系。让学生明白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他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只有达到自己的目的才能成为他人的手段,¬¬--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 这是学生理解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的基础理论前提,有了这一理论前提,学生才能真正理解为什么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事实证明,在我们的社会中,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处于何种岗位,也不论能力大小,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实践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
⑵运用道德的层次性原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提高道德水平。我们从小学的德育教育就开始教导孩子们要做好人好事,而在实际生活中,却有不少大学生连做人的“底线”都不达标,这与我们在教育中忽略了道德的层次性这一原理是有一定的关系的。道德是具有层次性的。一代圣人孔子就将人分为圣人、君子、小人。从社会行为的道德认可程度来看,我们可以将人的道德层次分为:A、大公无私、B、公而忘私、C、公私兼顾、D、利己不损人、E、损人利己、F、损人不利己。显然,E和F是为道德所反对的范畴;A和B是为道德所倡导的范畴;D是做人的道德底线。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三是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第一层次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应努力达到的道德目标,第三层次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只有将这一原理贯彻于教学过程中,才能使教学内容贴近学生实际,使学生觉得道德修养是可以实践,是可以做到的。克服传统思想道德修养课“假、大、空”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向学生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并使学生中的先进分子自觉实践共产主义道德,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预期目标。
3、运用道德底线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意识,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如果说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那么,守法就是一个人最低的道德底线。显然,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之间不能划等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就在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和法治观念。普遍的观点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此笔者不否认。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相对于法律权利而言,大学生们法律义务的提高却相对滞后。2000年以来,出现了一股学生告学校的热潮,但大多数均以学生的败诉而告终。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学生只看到学生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的义务。在一些学生的心目中,甚至认为听课都成了自己的权利,学校以旷课为由而取消自己的考试资格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学生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明确规定学生要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因此,听课既是学生的权利,也是学生的义务。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我们不仅要引导学生正确地行使权利,也要教育学生履行义务。做到了这一点,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才能实现和写成。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要求。
㈢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运用道德底线教育的效果测评
针对该课程中的教学难点问题,笔者从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尝试运用道德底线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一,学生到课率普遍较高。学生到课率低是当前高校“两课”教学面临的共同问题,这解决这一问题,教学效果将无从谈起。由于在该课程的教学中运用了道德底线教育,教学内容贴近学生实际,笔者所任课的班级的到课率每次课均在95%以上;其二,学生评教普遍反应良好。根据两个学期的统计,学生评教的满意度和优秀率均达100%。学生普遍反应“贴近生活实际、理论联系实际、以实际事实解释理论知识” 。
当然,笔者认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贯彻道德底线教育,只是为了突破一些教学重点和难点从而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所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并非否认榜样的力量。相反,笔者认为,应该在贯彻道德底线教育的过程中大力宣传和弘扬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两者有机的结合。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该课程是高校德育的主渠道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学生,密切关注青年大学生思想上的困惑,及时更新教学手段和调整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⒈邵景霞《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教育透视》,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年第7期
⒉嵇芹珍《略论当代大学生的道德底线教育》,载《江苏高教》2008年第2期
⒊韩高波《情景教学下的道德底线教育》。载《基础教育》2007年第8期
⒋魏文芳《应切实加强高职大学生的底线道德教育》,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8月
⒌燕继荣《〈论语〉故事与道德底线教育的思考》,载《民主与科学》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