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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实体经济发展放慢,服务业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点。作为WTO十二大类服务贸易中的一类,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对一国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金融危机发生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政府应利用政治力量,促使外国消减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同时,采取措施以适应国际资本转移潮流,使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商业存在;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6-0028-01
1 引言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保险服务贸易是指包括跨国进行的传统保险服务交易活动、保险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金融投资的全部所得总和。我国的保险服务贸易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和发展空间,国内学者对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对其壁垒的研究。本文将基于商业存在的视角,分析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及其特点,探讨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如何在金融危机后进一步发展。
2 保险服务贸易壁垒
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保险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统称为保险服务贸易壁垒。根据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承诺,基于商业存在的视角,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开业权壁垒。其主要形式有:资格限制,例如新加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不能在该国设立子公司;股权限制,允许外国保险服务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参股,并要求控股;许可证制度,即东道国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经审批而给予许可经营的制度。各国可通过该壁垒限制和管理外国保险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但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以开业权限制等为表现形式的绝对壁垒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
(2)经营权限壁垒,就是对外国保险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限制。例如印度进口 FOB 合同或出口 CIF合同, 保险必须由印度保险公司办理。该壁垒能够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保险服务者在本国的竞争力,这将成为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3)人员移动壁垒。它包括各种形式的移民限制与繁琐的出入境手续等。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保险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及总会计师必须是具有俄联邦国籍的人员;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要求外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100%具有美国国籍。
(4)资本移动壁垒。其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和对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日本要求保险经纪人和保险零售中的支付及赔付中的支付只能以日元进行。东道国对外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限制是影响以商业存在模式进行保险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它限制了国外保险公司在东道国的获利范围。
(5)产品歧视壁垒。它包括歧视性政府采购和税收歧视等。其中税收歧视对保险服务贸易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影响较大,是一種较强的服务贸易壁垒。例如泰国对于购买本国寿险产品的投保人即予一定免税待遇。
3 保险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保险标的无形、非即时交易等保险服务贸易特点,以及GATS和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承诺中的规定使得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在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中,商业存在所受壁垒影响最大。这是因为GATS商业存在方式的承诺水平较低,存在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第二,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多以国内立法或政策为主的非关税形式存在,这就使得该类壁垒庞杂繁复,保护力强。第三,由于保险涉及到国家产业部门的资金供给和金融系统的稳定,与货物贸易壁垒主要维护一国的经济利益相比,保险服务贸易壁垒除了维护一国的商业贸易利益外,还得维护国家的安全与主权利益。,第四,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与其它国内管制互相交叉,在国内合理的规则与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之间很难划出明确的界线。:政府对外汇的管制主要是为了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及控制通货膨胀。这就使得保险服务贸易壁垒灵活隐蔽,难易认定和规避。金融危机后,这类壁垒将有所增加,其形式也将更隐蔽。
4 发展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若干思考
国际经验表明,当实体经济发展开始放慢,服务业将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点,且服务业发展方向会从运输、仓储向保险、医疗等高端服务业转移。金融危机对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而言,更多的是机遇。
第一、进一步开放国内外市场。对内,减少对国内保险企业的限制。我国对私营保险企业的限制较多,应放宽其进入保险市场的门槛,放宽保险投资的各种限制,鼓励私人资本进入保险业,使国内保险公司在相当自主的程度上发展。对外,进一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低,在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存在较多限制。尽管如此世界已将保险服务业投资的目光转向中国,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后,中国稳定的宏观经济形势对世界将更有吸引力。为适应国际资本转移的潮流,应引入国外优秀保险公司并发挥其示范效应,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导入优质血液。
第二、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和各种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尤其是要加强政府对保险服务贸易的支持。首先,政府利用政治力量,通过谈判促使外国政府消减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为我国保险企业走出去开路。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政府的政治力量尤显重要。其次,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以及可能更多的投资中,政府要有意识的向保险业倾斜。再次,政府应修改相关的税收政策。为了支持国内保险企业的发展,即使不取消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应该让二者位于税收的“同一起跑线”上。
第三、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充分利用《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此外,在不违反入世承诺的前提下, 合理利用外资同时又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引入资力雄厚的公司,而将业绩较差的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1] 林珊,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研究,《亚太经济》,2005年第6期
[2] 邢厚媛,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思路与对策,《国际经济与合作》2007年第4期
[3] 罗立彬,服务业FDI与东道国制造业效率提升,《国际经贸探索》,2009年第152期
[4] 陈景华,服务业国际转移的经济增长效应,《国际贸易问题》,2009年第4期
【关键词】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商业存在;市场准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6-0028-01
1 引言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保险服务贸易是指包括跨国进行的传统保险服务交易活动、保险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金融投资的全部所得总和。我国的保险服务贸易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和发展空间,国内学者对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对其壁垒的研究。本文将基于商业存在的视角,分析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及其特点,探讨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如何在金融危机后进一步发展。
2 保险服务贸易壁垒
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保险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统称为保险服务贸易壁垒。根据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承诺,基于商业存在的视角,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开业权壁垒。其主要形式有:资格限制,例如新加坡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不能在该国设立子公司;股权限制,允许外国保险服务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参股,并要求控股;许可证制度,即东道国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经审批而给予许可经营的制度。各国可通过该壁垒限制和管理外国保险服务者进入本国市场,但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推进,以开业权限制等为表现形式的绝对壁垒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
(2)经营权限壁垒,就是对外国保险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限制。例如印度进口 FOB 合同或出口 CIF合同, 保险必须由印度保险公司办理。该壁垒能够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保险服务者在本国的竞争力,这将成为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3)人员移动壁垒。它包括各种形式的移民限制与繁琐的出入境手续等。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保险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及总会计师必须是具有俄联邦国籍的人员;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要求外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必须100%具有美国国籍。
(4)资本移动壁垒。其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和对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日本要求保险经纪人和保险零售中的支付及赔付中的支付只能以日元进行。东道国对外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限制是影响以商业存在模式进行保险服务贸易的主要形式,它限制了国外保险公司在东道国的获利范围。
(5)产品歧视壁垒。它包括歧视性政府采购和税收歧视等。其中税收歧视对保险服务贸易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影响较大,是一種较强的服务贸易壁垒。例如泰国对于购买本国寿险产品的投保人即予一定免税待遇。
3 保险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保险标的无形、非即时交易等保险服务贸易特点,以及GATS和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承诺中的规定使得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在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中,商业存在所受壁垒影响最大。这是因为GATS商业存在方式的承诺水平较低,存在着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第二,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多以国内立法或政策为主的非关税形式存在,这就使得该类壁垒庞杂繁复,保护力强。第三,由于保险涉及到国家产业部门的资金供给和金融系统的稳定,与货物贸易壁垒主要维护一国的经济利益相比,保险服务贸易壁垒除了维护一国的商业贸易利益外,还得维护国家的安全与主权利益。,第四,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与其它国内管制互相交叉,在国内合理的规则与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之间很难划出明确的界线。:政府对外汇的管制主要是为了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及控制通货膨胀。这就使得保险服务贸易壁垒灵活隐蔽,难易认定和规避。金融危机后,这类壁垒将有所增加,其形式也将更隐蔽。
4 发展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若干思考
国际经验表明,当实体经济发展开始放慢,服务业将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点,且服务业发展方向会从运输、仓储向保险、医疗等高端服务业转移。金融危机对于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而言,更多的是机遇。
第一、进一步开放国内外市场。对内,减少对国内保险企业的限制。我国对私营保险企业的限制较多,应放宽其进入保险市场的门槛,放宽保险投资的各种限制,鼓励私人资本进入保险业,使国内保险公司在相当自主的程度上发展。对外,进一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低,在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存在较多限制。尽管如此世界已将保险服务业投资的目光转向中国,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后,中国稳定的宏观经济形势对世界将更有吸引力。为适应国际资本转移的潮流,应引入国外优秀保险公司并发挥其示范效应,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导入优质血液。
第二、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和各种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尤其是要加强政府对保险服务贸易的支持。首先,政府利用政治力量,通过谈判促使外国政府消减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为我国保险企业走出去开路。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政府的政治力量尤显重要。其次,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以及可能更多的投资中,政府要有意识的向保险业倾斜。再次,政府应修改相关的税收政策。为了支持国内保险企业的发展,即使不取消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应该让二者位于税收的“同一起跑线”上。
第三、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充分利用《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总协定》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此外,在不违反入世承诺的前提下, 合理利用外资同时又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引入资力雄厚的公司,而将业绩较差的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1] 林珊,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研究,《亚太经济》,2005年第6期
[2] 邢厚媛,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思路与对策,《国际经济与合作》2007年第4期
[3] 罗立彬,服务业FDI与东道国制造业效率提升,《国际经贸探索》,2009年第152期
[4] 陈景华,服务业国际转移的经济增长效应,《国际贸易问题》,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