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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由法律确定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该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备受讨论,观点也呈现正反两极化。针对这些讨论,本文参阅了国内外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文章以及了解了相关实践情况,试图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必要性、面临的困境等方面进行思考,一方面看清我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可以总结出制度目前所面对的困境,该实行怎样的措施,突破困境,落实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 宪法 宪法宣誓制度
一、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的必要性
1.从心理契约角度。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心理契约理论被引入管理学领域的,经过长期的不断研究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管理学上的一项重要理论。心理契约是指员工和组织双方就自己为对方付出什么,同时对方又为自己回报什么所形成的一种主观约定。公务人员与一般的工作人员有所不同,其拥有法律赋予的公权力,承担着公共责任,维护着公共利益,公务人员对宪法宣誓,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对宪法价值的认同、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宣誓的应有之义。宪法宣誓的过程就是宣誓者接受自我见证、内心见证、人民见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凝聚着信仰、荣耀和忠诚。通过宣誓可以在公务人员心理上设下一纸合同,在某种程度上,这使公务人员清楚自己的职责,维护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2.从制度约束的角度。在宪法宣誓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时,各地的宣誓实践尚处于一种零散的、正式程度和权威程度不足的状态。通过法律确定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这就统一了宣誓制度,使其具有高度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特点,其对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来自实施,而向宪法宣誓则是从心里确认和保证宪法至上、敬畏宪法的重要一步。宣誓首先是要突出和强化某种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宣誓者的信仰对象。宣誓就是要强化宣誓者对信仰对象的尊重与保护,以此来规范和约束宣誓者的思想与行为。所以“宣誓”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约束,从形式上对宣誓人起到警示作用,启动内心的道德良知,运用伦理道德的力量来实现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从内在约束上来说,宣誓唤起了公务人员的道德良知,通过道德上的唤醒来提升他们的职业感、责任感;从外在约束上来说,公务人员的宣誓一方面表明了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在公务人员相互之间也建立起来了一种监督机制。
3.从权力转移角度。公务人员的宣誓就职仪式则是权力转移的最终实现环节,是对选举或任命程序的终结,也是对选举或任命结果的法定确认。就职宣誓仪式的完成表明宣誓者开始执掌权力,成为合法的权力行使者。多数国家宪法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都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既是一种对履行义务的承诺,也是一种接受权力的仪式,这种仪式一方面确保了权力的及时转移,避免权力长期被某一部分人占有,同时赋予了公务人员享有和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呼唤着公务人员严格谨慎行使权力,尤其是我国向宪法宣誓的公务人员都是层级较高或多是领导干部;另一方面也完善领导人和国家公务人员的任职程序,使权力在公众的关注下得以交接,增加了公众对权力的认可度。
二、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1.公务人员宪法意识不足。公务人员宣誓的直接对象是宪法,若是对宪法内容尚不了解,对宪法权威还没有充分认识,宪法宣誓制度的执行效果将会有所削弱。首先,长期以来,“官本位”意识或多或少存在于我国部分公务员中,因此某些官员只顾追逐权力,忽视法律的存在,“人治”思想有所蔓延;然后,我国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公务人员违法成本低,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公务人员藐视法律,并造成了法律权威在他们当中的丧失,宪法成為“闲法”,在公务人员心中权威程度受到削弱。
2.宣誓活动的程序规定不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宣誓誓词、需要宣誓的公务人员范围等,但是对向宪法宣誓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并未有所具体体现,比如,宣誓现场的是否有普通公众,宣誓的公开公正度如何保障等。在以往的实践中各地各行其是,程序规定的随意性很大,这让宣誓很大程度上成为走过场。程序的规范清楚才能保障宣誓的庄严肃穆,程序的公正公开才能使向宪法的宣誓效果得到真正的发挥。
3.宣誓失效和失信的补救及处罚机制。宣誓是一种仪式化的过程,有其所需要达到的效果,但也面临着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宣誓失效,一种是宣誓失信。宣誓失效可能是因为程序等原因,比如程序没有公开或者需要到场的人数不足等;宣誓失信主要是宣誓人没有履行诺言和宣誓内容等,主要表现为贪污腐败等。目前,各地宣誓的内容空泛,颇具“口号化”色彩,具体细则不清,这就降低了誓词的约束性;同时,在面临誓词失效的危险时,缺乏相关补救机制,比如重新组织等,在誓词失效时,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三、完善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的制度
1.增强公务人员的宪法意识。美国著名法学家埃比曼教授指出:“一项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公务人员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也是国家的公民,容易在身份的换位中受各种利益的诱惑,甚至滥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执行公务的效果,而法律素质首先指的是宪法观念;可以说,公务人员行使权力不当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是最大的,需要以宪法观念和精神进行指引或遏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依宪治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这明显可以看出宪法对治理好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公务人员直接向宪法宣誓,间接的是向全国民众宣誓,宪法意识不强则宣誓效果有限。因此必须在公务人员中加强宪法的宣传、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健全维护宪法机制和违背宪法处罚机制。
2.宣誓制度的细则应尽快出台。目前,我国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才刚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只有一个总的纲领性内容,并未规定各地在实施向宪法宣誓制度的细则或解释性的说明,只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笼统地以“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一句话概括,这样为各地在后期实施宣誓制度的随意性埋下了隐患,因此,应当在颁布纲领性的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有相关细则的出台,这些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宣誓的誓词解释、宣誓的程序、宣誓的公正公开规定、宣誓誓词是否允许按照岗位情况来等等。有了更加细化的宣誓细则出台,将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宣誓的正规性、权威性。
3.加强誓言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仅有宪法宣誓制度或者法律制度,而不对其追责,只会将该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立法和执法中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只有宣誓,而对公务人员对誓言的履行情况不加监督、对其违背誓言的情况不加惩罚,一方面会使宣誓陷入形式化困境,削减宣誓的效果,另一方面这也将是对政府公信力的又一次负面影响。从法的层面,宣誓制度既然成法,公务人员未履行或违背誓词规定就是一种违法,因此必须建立并对违背宣誓誓言者进行责任追究,如政治问责等,以此来巩固宪法权威,保障宣誓制度的良好实施。
参考文献:
[1]陈加州.员工心理契约的作用模式和管理对策[M].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2]杨妍玮,陈文权.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探讨[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3]王月明.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性价值[J].法学.2014(12).
[4]李慧卿.对我国建立公务员就职宣誓制度的思考[J].桂海论丛.2007-1(1).
关键词:公务员 宪法 宪法宣誓制度
一、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的必要性
1.从心理契约角度。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心理契约理论被引入管理学领域的,经过长期的不断研究和发展,现在已经成为管理学上的一项重要理论。心理契约是指员工和组织双方就自己为对方付出什么,同时对方又为自己回报什么所形成的一种主观约定。公务人员与一般的工作人员有所不同,其拥有法律赋予的公权力,承担着公共责任,维护着公共利益,公务人员对宪法宣誓,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对宪法价值的认同、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宣誓的应有之义。宪法宣誓的过程就是宣誓者接受自我见证、内心见证、人民见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凝聚着信仰、荣耀和忠诚。通过宣誓可以在公务人员心理上设下一纸合同,在某种程度上,这使公务人员清楚自己的职责,维护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2.从制度约束的角度。在宪法宣誓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时,各地的宣誓实践尚处于一种零散的、正式程度和权威程度不足的状态。通过法律确定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这就统一了宣誓制度,使其具有高度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特点,其对公务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具有更大的约束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权威来自实施,而向宪法宣誓则是从心里确认和保证宪法至上、敬畏宪法的重要一步。宣誓首先是要突出和强化某种力量,这种力量来源于宣誓者的信仰对象。宣誓就是要强化宣誓者对信仰对象的尊重与保护,以此来规范和约束宣誓者的思想与行为。所以“宣誓”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约束,从形式上对宣誓人起到警示作用,启动内心的道德良知,运用伦理道德的力量来实现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从内在约束上来说,宣誓唤起了公务人员的道德良知,通过道德上的唤醒来提升他们的职业感、责任感;从外在约束上来说,公务人员的宣誓一方面表明了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在公务人员相互之间也建立起来了一种监督机制。
3.从权力转移角度。公务人员的宣誓就职仪式则是权力转移的最终实现环节,是对选举或任命程序的终结,也是对选举或任命结果的法定确认。就职宣誓仪式的完成表明宣誓者开始执掌权力,成为合法的权力行使者。多数国家宪法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都规定宣誓应在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之前或者就职时进行。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既是一种对履行义务的承诺,也是一种接受权力的仪式,这种仪式一方面确保了权力的及时转移,避免权力长期被某一部分人占有,同时赋予了公务人员享有和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呼唤着公务人员严格谨慎行使权力,尤其是我国向宪法宣誓的公务人员都是层级较高或多是领导干部;另一方面也完善领导人和国家公务人员的任职程序,使权力在公众的关注下得以交接,增加了公众对权力的认可度。
二、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1.公务人员宪法意识不足。公务人员宣誓的直接对象是宪法,若是对宪法内容尚不了解,对宪法权威还没有充分认识,宪法宣誓制度的执行效果将会有所削弱。首先,长期以来,“官本位”意识或多或少存在于我国部分公务员中,因此某些官员只顾追逐权力,忽视法律的存在,“人治”思想有所蔓延;然后,我国监督体制的不完善,公务人员违法成本低,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公务人员藐视法律,并造成了法律权威在他们当中的丧失,宪法成為“闲法”,在公务人员心中权威程度受到削弱。
2.宣誓活动的程序规定不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宣誓誓词、需要宣誓的公务人员范围等,但是对向宪法宣誓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并未有所具体体现,比如,宣誓现场的是否有普通公众,宣誓的公开公正度如何保障等。在以往的实践中各地各行其是,程序规定的随意性很大,这让宣誓很大程度上成为走过场。程序的规范清楚才能保障宣誓的庄严肃穆,程序的公正公开才能使向宪法的宣誓效果得到真正的发挥。
3.宣誓失效和失信的补救及处罚机制。宣誓是一种仪式化的过程,有其所需要达到的效果,但也面临着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宣誓失效,一种是宣誓失信。宣誓失效可能是因为程序等原因,比如程序没有公开或者需要到场的人数不足等;宣誓失信主要是宣誓人没有履行诺言和宣誓内容等,主要表现为贪污腐败等。目前,各地宣誓的内容空泛,颇具“口号化”色彩,具体细则不清,这就降低了誓词的约束性;同时,在面临誓词失效的危险时,缺乏相关补救机制,比如重新组织等,在誓词失效时,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三、完善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的制度
1.增强公务人员的宪法意识。美国著名法学家埃比曼教授指出:“一项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公务人员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国家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也是国家的公民,容易在身份的换位中受各种利益的诱惑,甚至滥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执行公务的效果,而法律素质首先指的是宪法观念;可以说,公务人员行使权力不当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是最大的,需要以宪法观念和精神进行指引或遏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依宪治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这明显可以看出宪法对治理好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公务人员直接向宪法宣誓,间接的是向全国民众宣誓,宪法意识不强则宣誓效果有限。因此必须在公务人员中加强宪法的宣传、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健全维护宪法机制和违背宪法处罚机制。
2.宣誓制度的细则应尽快出台。目前,我国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制度才刚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只有一个总的纲领性内容,并未规定各地在实施向宪法宣誓制度的细则或解释性的说明,只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笼统地以“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一句话概括,这样为各地在后期实施宣誓制度的随意性埋下了隐患,因此,应当在颁布纲领性的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有相关细则的出台,这些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宣誓的誓词解释、宣誓的程序、宣誓的公正公开规定、宣誓誓词是否允许按照岗位情况来等等。有了更加细化的宣誓细则出台,将在较大程度上保证宣誓的正规性、权威性。
3.加强誓言监督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仅有宪法宣誓制度或者法律制度,而不对其追责,只会将该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立法和执法中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只有宣誓,而对公务人员对誓言的履行情况不加监督、对其违背誓言的情况不加惩罚,一方面会使宣誓陷入形式化困境,削减宣誓的效果,另一方面这也将是对政府公信力的又一次负面影响。从法的层面,宣誓制度既然成法,公务人员未履行或违背誓词规定就是一种违法,因此必须建立并对违背宣誓誓言者进行责任追究,如政治问责等,以此来巩固宪法权威,保障宣誓制度的良好实施。
参考文献:
[1]陈加州.员工心理契约的作用模式和管理对策[M].人民出版社.2007 年版.
[2]杨妍玮,陈文权.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探讨[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3]王月明.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性价值[J].法学.2014(12).
[4]李慧卿.对我国建立公务员就职宣誓制度的思考[J].桂海论丛.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