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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实务中存在着调解诉讼化的倾向。为了解决调解诉讼化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构建当事人主义调解结构的观点。但是,该观点混淆了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界限,还存在将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理念强加于调解程序的问题。“合意一判定”型调解程序可以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为强制性的存在提供了正当化契机,契合了ADR的连续性理论。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院调解即“合意一判定”型的程序构造。因此,我国也应当从构建“合意一判定”型调解程序的角度解决法院调解诉讼化的倾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