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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举报线索匮乏且可查性较差是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从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近年来受理贪污贿赂举报线索的情况来看,也基本呈现出数量逐年递减、成案率逐年降低的趋势。
举报线索量少质次严重影响了反贪查案工作的力度。不少侦查干警受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扰而无所适从,有时甚至不得不对一些缺乏可查性和成案价值的线索盲目开展初查,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员和精力,但结果却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拓案源、挖掘线索,成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个难题,形成良性运作的长效机制,才能推动反贪查案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就如何拓展案源渠道谈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希望对办案有所裨益。
一、体现执法观念的明确性,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拓展案源渠道的意识
长期以来,过度依赖举报线索成案的情况比较突出,导致侦查干警中较为普遍地出现了“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一旦查案工作无从入手或者遭遇挫折,往往并不重视在主观认识上查找问题,而是一味地归咎于举报线索数量少、质量差等客观原因,产生种种畏难情绪。这种墨守陈规、固步自封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另外,由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和狡猾,举报人所能够掌握的情况趋于片面和肤浅,一般无从知晓内情和细节,造成举报线索的质量明显下降。这些都是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必将面临的严峻现实。
检察机关要始终体现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就必须时刻保持案源渠道的畅通。这是新形势对反贪查案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所谓“开源引得活水来”,当务之急是促使侦查干警摒弃一切陈旧观念、消极思想和畏难情绪,牢固树立自主开拓案源的意识,从被动式的“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式的“找米下锅”,源源不断地获取案件线索。具体而言,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受理举报与发掘线索相结合,既要加强对各类举报件的管理和初查,进一步提高线索的利用率和成案率,更要善于在平时工作联系、对外交往中收集和掌握案源信息,使之发展成能够为我所用的新线索;二是坚持查办个案与深挖类案相结合,既要重视将举报线索反映的问题查深、查细、查穷尽,确保个案查办的质量和效果,更要注意在线索初查、突破讯问、收集和固定证据等办案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上深挖细究、开拓案源,力争通过查处个案这个“点”,带动深挖类案这个“面”;三是坚持科学决策与政策攻心相结合,既要体现以缜密初查为基础、以有力证据为保障的科学决策机制,当机立断、震慑犯罪,更要讲究办案的方法与技巧,积极争取案发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兑现政策、敦促自首,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的不断延伸。
二、体现线索管理的科学性,在机制上积极创新拓展案源渠道的途径
线索管理是反贪查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加以规范和完善。除了严格执行举报线索的登记、审核、收发等日常管理程序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在查线索的全程跟踪,使得哪些线索已经着手初查,哪些线索已经有所进展,哪些线索已经适宜上手,都能及时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尤其对决定缓查的案件线索,更要加大控制和管理力度,防止缓而不查,长期搁置,贻误战机。在这个问题上,笔者感到缓查线索的“二次分流”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值得借鉴和推广。所谓“二次分流”,就是对列入缓查的案件线索,经过重新分析评估,认为已经具备初查条件和时机的,交由其他办案科(组)再次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制度。其出发点在于,通过不同侦查干警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线索进行重复审查,寻找新的切入点,从而克服干警个体在工作思路和初查视野上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挖掘线索潜力,提高线索的利用率和成案率。
分析评估工作对于初步确定线索价值和初查方向具有积极作用,因而必须强调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忌空洞、浮于表面的泛泛而谈。针对一件线索的完整分析评估,应当体现“三个明确”:一要明确缓急程度,即通过对线索运作方式的细化分类,分清是必须重点初查、及时上手的短期线索,还是需要缜密初查、适时突破的中期线索,抑或是可以循序渐进、重在经营的长期线索;二要明确工作步骤和人员安排,即通过对线索涉及内容的研究评定,分清是情况比较明朗、可以单刀直入的简单线索,还是内容繁多、需要区别主次逐步深入的复杂线索;三要明确初查方法,即通过对线索潜在价值的分析判断,分清是只需调查举报内容而难以拓展的一般线索,还是可能从中找出切入点而向纵深发展的重点线索。
三、体现办案模式的新颖性,在方法上充分运用拓展案源渠道的策略
拓展案源渠道应当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初查阶段,要在立足于查清举报内容的基础上,注意从中发掘线索并未涉及而又具有可查性的新情况,特别是那些可能发展为类案的衍生线索,为线索成案和深挖犯罪奠定扎实的基础。初查不能仅仅局限于以往惯用的“归纳式”方法,即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办案情况进行事后总结,以传统经验指导新的个案查处,而要善于运用“发散型思维”,形成“演绎式”思路,由表及里、由点到面,进而掌握一个领域、一个行业的特点和规律,从中排查可能导致普遍性职务犯罪的环节;初查不能仅仅局限于举报件涉及的表象内容,而要善于开拓思路、拓宽视野,以举报内容作为“敲门砖”,从涉及单位的经营状况、业务特点、人际关系等细节入手,全方位、多角度地加以剖析,寻找蛛丝马迹,排查矛盾和破绽。
突破讯问阶段,要注意审讯(询问)策略和技巧的运用,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身上打开缺口,挖掘新的线索。这在查办贿赂案件时尤为重要。作为对偶犯罪,贿赂案件有其独特之处:受贿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范围往往并不仅仅是固定的一个行贿人,而行贿人所腐蚀的对象一般也并不局限于单个受贿人。根据这一规律,在查办贿赂案件制服犯罪嫌疑人后,还要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步骤,即通过进一步加大对行、受贿双方审讯力度,从受贿人处掌握新的行贿人,从行贿人处挖出新的受贿人,引导发掘新案源,使得办案声势不断扩大,办案效果不断延伸。这也是查处贿赂犯罪容易挖出串案窝案的重要因素。 四、体现法律政策的灵活性,在方法上切实保障拓展案源渠道的效果
办案实践中,运用法律政策缺乏灵活性,也可能导致线索资源的流失。如一味地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重视发挥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职能,而相对忽视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调作用。由于受到办案人力、精力的限制,一些本来能够被绳之以法的潜在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又如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重视采取严厉措施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保障诉讼活动的稳定性,而相对忽视采用政策攻心手段来敦促投案自首,延伸办案效果。由于受到趋利避害思想的影响,那些尚未落入法网的犯罪分子担心主动交代问题后仍会被羁押,因而侥幸心理占据上风,不惜铤而走险,顽抗到底,甚至逃之夭夭。
检察机关在开展反贪查案工作中,有必要加强与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部门的协调沟通。这种协调沟通包括两层含意:对于执行法律和查处案件,要强调彼此的独立性,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对于办案效果的体现和延伸,则要强调形成整体合力,互相协助,互相支持。尤其在查办类案过程中,通过案发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敦促存在同类职务犯罪问题的腐败分子投案自首,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与此同时,要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地保持与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各职能机构的联系沟通,及时获悉其受理的违法违纪举报材料或者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经济问题,从中发掘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这类线索反映的情况比较全面和真实,因而具有较高的可查性。
实践证明,拓展案源渠道、延伸办案效果还需要通过法律政策的灵活运用,实现科学决策与政策攻心相结合。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至关重要,而发掘线索、深挖犯罪也需要将已被查获的涉案对象严加约束。因此,对于先期已进入侦查视野的犯罪嫌疑人,在掌握有力证据和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要强调当机立断,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这种以缜密初查为基础、以证据意识为保障的科学决策,不仅能有力地震慑犯罪,而且能保障查案工作的有效深入。然而,随着查案工作的不断深入,应当侧重于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要适时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利用前期办案带来的影响力、威慑力,积极营造只有主动投案才能获得宽大处理的声势和氛围。对于向检察机关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一般可不予羁押,这样既兑现了法律政策,又使社会公众看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有利于打消那些仍隐藏在深处的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思想顾虑。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
举报线索量少质次严重影响了反贪查案工作的力度。不少侦查干警受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扰而无所适从,有时甚至不得不对一些缺乏可查性和成案价值的线索盲目开展初查,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员和精力,但结果却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拓案源、挖掘线索,成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只有切实解决好这个难题,形成良性运作的长效机制,才能推动反贪查案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就如何拓展案源渠道谈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希望对办案有所裨益。
一、体现执法观念的明确性,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拓展案源渠道的意识
长期以来,过度依赖举报线索成案的情况比较突出,导致侦查干警中较为普遍地出现了“等、靠、要”的消极思想,一旦查案工作无从入手或者遭遇挫折,往往并不重视在主观认识上查找问题,而是一味地归咎于举报线索数量少、质量差等客观原因,产生种种畏难情绪。这种墨守陈规、固步自封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另外,由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和狡猾,举报人所能够掌握的情况趋于片面和肤浅,一般无从知晓内情和细节,造成举报线索的质量明显下降。这些都是现阶段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必将面临的严峻现实。
检察机关要始终体现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就必须时刻保持案源渠道的畅通。这是新形势对反贪查案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所谓“开源引得活水来”,当务之急是促使侦查干警摒弃一切陈旧观念、消极思想和畏难情绪,牢固树立自主开拓案源的意识,从被动式的“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式的“找米下锅”,源源不断地获取案件线索。具体而言,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受理举报与发掘线索相结合,既要加强对各类举报件的管理和初查,进一步提高线索的利用率和成案率,更要善于在平时工作联系、对外交往中收集和掌握案源信息,使之发展成能够为我所用的新线索;二是坚持查办个案与深挖类案相结合,既要重视将举报线索反映的问题查深、查细、查穷尽,确保个案查办的质量和效果,更要注意在线索初查、突破讯问、收集和固定证据等办案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上深挖细究、开拓案源,力争通过查处个案这个“点”,带动深挖类案这个“面”;三是坚持科学决策与政策攻心相结合,既要体现以缜密初查为基础、以有力证据为保障的科学决策机制,当机立断、震慑犯罪,更要讲究办案的方法与技巧,积极争取案发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兑现政策、敦促自首,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的不断延伸。
二、体现线索管理的科学性,在机制上积极创新拓展案源渠道的途径
线索管理是反贪查案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加以规范和完善。除了严格执行举报线索的登记、审核、收发等日常管理程序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在查线索的全程跟踪,使得哪些线索已经着手初查,哪些线索已经有所进展,哪些线索已经适宜上手,都能及时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尤其对决定缓查的案件线索,更要加大控制和管理力度,防止缓而不查,长期搁置,贻误战机。在这个问题上,笔者感到缓查线索的“二次分流”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值得借鉴和推广。所谓“二次分流”,就是对列入缓查的案件线索,经过重新分析评估,认为已经具备初查条件和时机的,交由其他办案科(组)再次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制度。其出发点在于,通过不同侦查干警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线索进行重复审查,寻找新的切入点,从而克服干警个体在工作思路和初查视野上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挖掘线索潜力,提高线索的利用率和成案率。
分析评估工作对于初步确定线索价值和初查方向具有积极作用,因而必须强调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忌空洞、浮于表面的泛泛而谈。针对一件线索的完整分析评估,应当体现“三个明确”:一要明确缓急程度,即通过对线索运作方式的细化分类,分清是必须重点初查、及时上手的短期线索,还是需要缜密初查、适时突破的中期线索,抑或是可以循序渐进、重在经营的长期线索;二要明确工作步骤和人员安排,即通过对线索涉及内容的研究评定,分清是情况比较明朗、可以单刀直入的简单线索,还是内容繁多、需要区别主次逐步深入的复杂线索;三要明确初查方法,即通过对线索潜在价值的分析判断,分清是只需调查举报内容而难以拓展的一般线索,还是可能从中找出切入点而向纵深发展的重点线索。
三、体现办案模式的新颖性,在方法上充分运用拓展案源渠道的策略
拓展案源渠道应当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初查阶段,要在立足于查清举报内容的基础上,注意从中发掘线索并未涉及而又具有可查性的新情况,特别是那些可能发展为类案的衍生线索,为线索成案和深挖犯罪奠定扎实的基础。初查不能仅仅局限于以往惯用的“归纳式”方法,即针对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办案情况进行事后总结,以传统经验指导新的个案查处,而要善于运用“发散型思维”,形成“演绎式”思路,由表及里、由点到面,进而掌握一个领域、一个行业的特点和规律,从中排查可能导致普遍性职务犯罪的环节;初查不能仅仅局限于举报件涉及的表象内容,而要善于开拓思路、拓宽视野,以举报内容作为“敲门砖”,从涉及单位的经营状况、业务特点、人际关系等细节入手,全方位、多角度地加以剖析,寻找蛛丝马迹,排查矛盾和破绽。
突破讯问阶段,要注意审讯(询问)策略和技巧的运用,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身上打开缺口,挖掘新的线索。这在查办贿赂案件时尤为重要。作为对偶犯罪,贿赂案件有其独特之处:受贿人索取或收受贿赂的范围往往并不仅仅是固定的一个行贿人,而行贿人所腐蚀的对象一般也并不局限于单个受贿人。根据这一规律,在查办贿赂案件制服犯罪嫌疑人后,还要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步骤,即通过进一步加大对行、受贿双方审讯力度,从受贿人处掌握新的行贿人,从行贿人处挖出新的受贿人,引导发掘新案源,使得办案声势不断扩大,办案效果不断延伸。这也是查处贿赂犯罪容易挖出串案窝案的重要因素。 四、体现法律政策的灵活性,在方法上切实保障拓展案源渠道的效果
办案实践中,运用法律政策缺乏灵活性,也可能导致线索资源的流失。如一味地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重视发挥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职能,而相对忽视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调作用。由于受到办案人力、精力的限制,一些本来能够被绳之以法的潜在的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又如一味地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重视采取严厉措施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保障诉讼活动的稳定性,而相对忽视采用政策攻心手段来敦促投案自首,延伸办案效果。由于受到趋利避害思想的影响,那些尚未落入法网的犯罪分子担心主动交代问题后仍会被羁押,因而侥幸心理占据上风,不惜铤而走险,顽抗到底,甚至逃之夭夭。
检察机关在开展反贪查案工作中,有必要加强与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部门的协调沟通。这种协调沟通包括两层含意:对于执行法律和查处案件,要强调彼此的独立性,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对于办案效果的体现和延伸,则要强调形成整体合力,互相协助,互相支持。尤其在查办类案过程中,通过案发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敦促存在同类职务犯罪问题的腐败分子投案自首,往往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与此同时,要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地保持与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各职能机构的联系沟通,及时获悉其受理的违法违纪举报材料或者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经济问题,从中发掘有价值的职务犯罪线索。这类线索反映的情况比较全面和真实,因而具有较高的可查性。
实践证明,拓展案源渠道、延伸办案效果还需要通过法律政策的灵活运用,实现科学决策与政策攻心相结合。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稳定性至关重要,而发掘线索、深挖犯罪也需要将已被查获的涉案对象严加约束。因此,对于先期已进入侦查视野的犯罪嫌疑人,在掌握有力证据和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要强调当机立断,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这种以缜密初查为基础、以证据意识为保障的科学决策,不仅能有力地震慑犯罪,而且能保障查案工作的有效深入。然而,随着查案工作的不断深入,应当侧重于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实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要适时通过各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利用前期办案带来的影响力、威慑力,积极营造只有主动投案才能获得宽大处理的声势和氛围。对于向检察机关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一般可不予羁押,这样既兑现了法律政策,又使社会公众看到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有利于打消那些仍隐藏在深处的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思想顾虑。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黄 34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