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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