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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换届后,区县党委减少副书记职数,扩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建立了常委分工负责制。党委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当前区县党委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委总揽全局的作用发挥不够好。一些区县党委没有把自己摆到统揽全局的位置上,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削弱了党委总揽全局的地位和作用。区县党委普遍对经济工作研究较多,对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的工作关注不够,对不是常委的政府副职所分管的工作,普遍没有领导进行分管和联系,出现了党委领导的“真空”或“盲区”。党委综合协调机构过多过滥,党委沟通协调不力。据调查,重庆市每个区县平均设立135个领导小组,最多的达378个,有一个区委书记担任了79个领导小组组长。
党委与政府工作职责不够清。班子配备改革后,党政交叉任职面扩大,同时也出现了党政职责模糊的问题。有的党委没有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对政府工作插手过多,存在越位问题。有的党委为避免与政府工作交叉,领导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措施失之过宽、过软,领导乏力,有的甚至出现党委与政府工作脱节的现象,存在缺位问题。有的党委因兼任常委的政府副职增多,加之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存在错位问题。
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质量不够高。减少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其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常委会集体决策质量下降的问题。一是由于惯性思维和部分领导干部怕担责任,将一些应由政府研究甚至应由基层党委负责的事项提交常委会研究,导致常委会权力过于集中,议题太多太杂,使常委会不堪重负,对重大问题反而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认真研究。二是常委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了解不多,有时研究一些具体问题,只有分工负责的常委发言,常委会集中讨论不充分。三是因常委直接对常委会和书记负责,容易出现“常委意见部门化”和常委意见难统一的问题,导致常委会决策质量不高、效率低下。
常委个人综合协调的力度不够大。班子配备改革前,区县党委协调解决一些综合性问题,主要由分管副书记负责。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之后,常委必须独立开展大量的综合协调工作,然而他们的综合协调力度却明显偏弱。一些常委特别是新提任的常委缺乏开展综合协调工作的经验,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基层单位支持常委工作的意识不强,甚至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常委是“虚职”,常委协调工作的权威不够;三是一些常委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综合性协调工作,遇事往往直接找书记或专职副书记。
党代表和委员民主参与不够多。因党代会、全委会召开的次数较少,一些本应由党代会、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由常委会负责决策,党代表和委员民主参与明显偏少。区县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结束后,党代表作用得不到应有发挥;区县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主要研究一些宏观问题,委员不便发表有针对性的意见,党委委员存在“职位被虚化”、“作用被淡化”的现象。
党委班子内部监督力度不够强。换届前,党委副书记在开展各种工作协调时,可直接监督约束分管的常委。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直接对书记负责,而书记很难对每个常委都进行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更多地取决于一些基本制度和常委的个体素质,党委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存在被弱化的问题。
进一步理顺区县党委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探索建立党委分工负责机制。一是合理进行常委分工。按照确保常委分工“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每个常委的能力特长,将区县党委常委会职责分解到每名常委。党委专职副书记应突出对党委日常事务的处理、社会各方的协调沟通、党委全局性工作的检查督促,做到与其他常委分工不交叉。兼职党群部门负责人的常委,应安排他们分管联系一些不是常委的政府副职所分管的部门,领导和指导这些单位加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并负责这些单位需提交常委会研讨决定议题的提出和党委决策事项的督促落实。兼任政府副职的常委不仅要按照政府工作分工管理行政事务,还应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党务等工作。二是处理好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可简称为“内三会”)之间的关系,“内三会”要合理进行分工。首先,强化党代会的决策监督职能。可以探索建立党代会常任制,比如:在每年“七一”前后或年末岁尾召开一次党代会年会,集中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改变党代会缺位的状态;借鉴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做法,赋予党代表参与决策、提出建议和提案、进行质询和监督等权,确保党代表成为党内民主决策的主体……其次,强化全委会的集体决策职能。落实全委会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决策权。增加全委会委员职数,改善委员结构,确保委员的广泛性。增加召开全委会的次数,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提高全委会决策效率。第三,强化常委会的执行协调职能。常委会重点负责抓好党代会和全委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三是处理好党代会与人代会、政府全体会(或常务会)、政协会(可简称“外三会”)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作用,指导开好“外三会”。按照党委宏观决策的要求,由党代会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作出战略部署,通过人代会把党的主张、建议、意见上升为人民意愿,通过政府全体会(或常务会)具体贯彻落实,通过政协会集合社会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聚集力量。同时,规范会议召开程序,坚持先召开党代会,后召开“外三会”,避免党代会精神与“外三会”不一致。
探索建立党委科学决策机制。一是建立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党委在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参谋作用的同时,努力拓宽公众沟通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通过群众商谈、网上论坛、决策听证等形式,广泛吸纳群众参与党委决策。通过召开会议、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离退休老干部等的意见,并广泛征求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社会团体的意见,确保各个方面各个阶层在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建立程序规范的高效决策机制。规范党政机构设置,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进一步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面,减少领导职数,尽量避免党政分工重叠。修改、制定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进一步明确党委常委会与政府常务会在经济工作决策上的职责。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干部任免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有效防止党政一体化或党委职能弱化的问题。三是建立集体领导的科学决策机制。凡是超过领导职责范围的决策一律无效,凡重大问题的决策一律经过集体决策,凡是重大事项的决策一律进行公示,凡属于重要问题的决策一律实行票决制。
探索建立党委沟通协调机制。一是调整和规范沟通协调机构。我们大渡口区针对以前综合协调机构过多过滥、作用发挥不好的实际情况,对区委、区政府原成立的108个非常设性工作协调机构进行统一整合,设立党的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财经工作、城乡统筹发展、社会稳定工作等6个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每个领导小组分别由2-3名常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实行“AB角”分工负责制,实现了对全区重大事项的有效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坚持“议事不决策”,受全委会、常委会或书记的委托,负责全区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重要问题的沟通协调和区委决策的督促落实,起到了“过滤层、缓冲带、连心桥”的作用。二是新辟和拓展沟通协调渠道。努力实现党内渠道与党外渠道相结合、官方渠道与民间渠道相结合、公开渠道与内部渠道相结合、间接渠道(如信访)与直接渠道(如对话)相结合、纵向渠道与横向渠道相结合等,确保党员群众充分了解党内事务,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三是明确和丰富沟通协调内容。党委工作沟通协调应着眼工作大局,负责对辖区内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领导和引导;负责对辖区内重要干部人事调整、经济项目审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安全稳定问题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沟通和交流;负责对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两新”组织、统一战线等各方面重要问题的沟通协调,帮助它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探索建立党委民主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在党代会、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要负责对各位常委、委员和党代表工作进行督查,并逐步探索建立常委向委员负责、委员向党代表负责、党代表向党员负责的机制。二是建立定期评议制度。首先,建立委员评议常委制度。常委每季度应向常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全委会进行一次述职,全委会成员根据常委述职情况,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对常委进行评议。其次,建立党代表评议委员和常委制度。在党代会年会上,通过书面征求党代表意见和投信任票等形式,对委员和常委进行评议。对评议不合格的委员和常委,按有关组织程序处理。第三,建立党员评议党代表制度。通过党员直接选举的党代表,每年应向选区内的党员报告一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党员的评议。三是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党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目标,每年应制定常委工作目标,签订常委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过程管理、考核奖惩的评价体系。四是建立党代表质询制度。凡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质询对象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党代会年会主席团决定,被质询对象应在相关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五是建立党委工作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党委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责任,对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常委、相关委员的责任。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委委员、大渡口区委书记)
当前区县党委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委总揽全局的作用发挥不够好。一些区县党委没有把自己摆到统揽全局的位置上,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削弱了党委总揽全局的地位和作用。区县党委普遍对经济工作研究较多,对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的工作关注不够,对不是常委的政府副职所分管的工作,普遍没有领导进行分管和联系,出现了党委领导的“真空”或“盲区”。党委综合协调机构过多过滥,党委沟通协调不力。据调查,重庆市每个区县平均设立135个领导小组,最多的达378个,有一个区委书记担任了79个领导小组组长。
党委与政府工作职责不够清。班子配备改革后,党政交叉任职面扩大,同时也出现了党政职责模糊的问题。有的党委没有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关系,对政府工作插手过多,存在越位问题。有的党委为避免与政府工作交叉,领导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措施失之过宽、过软,领导乏力,有的甚至出现党委与政府工作脱节的现象,存在缺位问题。有的党委因兼任常委的政府副职增多,加之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存在错位问题。
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质量不够高。减少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其根本目的是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却出现了常委会集体决策质量下降的问题。一是由于惯性思维和部分领导干部怕担责任,将一些应由政府研究甚至应由基层党委负责的事项提交常委会研究,导致常委会权力过于集中,议题太多太杂,使常委会不堪重负,对重大问题反而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认真研究。二是常委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了解不多,有时研究一些具体问题,只有分工负责的常委发言,常委会集中讨论不充分。三是因常委直接对常委会和书记负责,容易出现“常委意见部门化”和常委意见难统一的问题,导致常委会决策质量不高、效率低下。
常委个人综合协调的力度不够大。班子配备改革前,区县党委协调解决一些综合性问题,主要由分管副书记负责。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之后,常委必须独立开展大量的综合协调工作,然而他们的综合协调力度却明显偏弱。一些常委特别是新提任的常委缺乏开展综合协调工作的经验,现场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基层单位支持常委工作的意识不强,甚至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常委是“虚职”,常委协调工作的权威不够;三是一些常委不敢理直气壮地开展综合性协调工作,遇事往往直接找书记或专职副书记。
党代表和委员民主参与不够多。因党代会、全委会召开的次数较少,一些本应由党代会、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往往由常委会负责决策,党代表和委员民主参与明显偏少。区县党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结束后,党代表作用得不到应有发挥;区县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主要研究一些宏观问题,委员不便发表有针对性的意见,党委委员存在“职位被虚化”、“作用被淡化”的现象。
党委班子内部监督力度不够强。换届前,党委副书记在开展各种工作协调时,可直接监督约束分管的常委。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直接对书记负责,而书记很难对每个常委都进行有效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更多地取决于一些基本制度和常委的个体素质,党委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存在被弱化的问题。
进一步理顺区县党委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探索建立党委分工负责机制。一是合理进行常委分工。按照确保常委分工“全覆盖”的要求,根据每个常委的能力特长,将区县党委常委会职责分解到每名常委。党委专职副书记应突出对党委日常事务的处理、社会各方的协调沟通、党委全局性工作的检查督促,做到与其他常委分工不交叉。兼职党群部门负责人的常委,应安排他们分管联系一些不是常委的政府副职所分管的部门,领导和指导这些单位加强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并负责这些单位需提交常委会研讨决定议题的提出和党委决策事项的督促落实。兼任政府副职的常委不仅要按照政府工作分工管理行政事务,还应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党务等工作。二是处理好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可简称为“内三会”)之间的关系,“内三会”要合理进行分工。首先,强化党代会的决策监督职能。可以探索建立党代会常任制,比如:在每年“七一”前后或年末岁尾召开一次党代会年会,集中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改变党代会缺位的状态;借鉴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做法,赋予党代表参与决策、提出建议和提案、进行质询和监督等权,确保党代表成为党内民主决策的主体……其次,强化全委会的集体决策职能。落实全委会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决策权。增加全委会委员职数,改善委员结构,确保委员的广泛性。增加召开全委会的次数,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提高全委会决策效率。第三,强化常委会的执行协调职能。常委会重点负责抓好党代会和全委会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三是处理好党代会与人代会、政府全体会(或常务会)、政协会(可简称“外三会”)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党组的作用,指导开好“外三会”。按照党委宏观决策的要求,由党代会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作出战略部署,通过人代会把党的主张、建议、意见上升为人民意愿,通过政府全体会(或常务会)具体贯彻落实,通过政协会集合社会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聚集力量。同时,规范会议召开程序,坚持先召开党代会,后召开“外三会”,避免党代会精神与“外三会”不一致。
探索建立党委科学决策机制。一是建立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党委在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参谋作用的同时,努力拓宽公众沟通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问卷调查、民意测验,通过群众商谈、网上论坛、决策听证等形式,广泛吸纳群众参与党委决策。通过召开会议、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离退休老干部等的意见,并广泛征求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社会团体的意见,确保各个方面各个阶层在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建立程序规范的高效决策机制。规范党政机构设置,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进一步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面,减少领导职数,尽量避免党政分工重叠。修改、制定党委、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进一步明确党委常委会与政府常务会在经济工作决策上的职责。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干部任免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有效防止党政一体化或党委职能弱化的问题。三是建立集体领导的科学决策机制。凡是超过领导职责范围的决策一律无效,凡重大问题的决策一律经过集体决策,凡是重大事项的决策一律进行公示,凡属于重要问题的决策一律实行票决制。
探索建立党委沟通协调机制。一是调整和规范沟通协调机构。我们大渡口区针对以前综合协调机构过多过滥、作用发挥不好的实际情况,对区委、区政府原成立的108个非常设性工作协调机构进行统一整合,设立党的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财经工作、城乡统筹发展、社会稳定工作等6个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每个领导小组分别由2-3名常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实行“AB角”分工负责制,实现了对全区重大事项的有效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坚持“议事不决策”,受全委会、常委会或书记的委托,负责全区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重要问题的沟通协调和区委决策的督促落实,起到了“过滤层、缓冲带、连心桥”的作用。二是新辟和拓展沟通协调渠道。努力实现党内渠道与党外渠道相结合、官方渠道与民间渠道相结合、公开渠道与内部渠道相结合、间接渠道(如信访)与直接渠道(如对话)相结合、纵向渠道与横向渠道相结合等,确保党员群众充分了解党内事务,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三是明确和丰富沟通协调内容。党委工作沟通协调应着眼工作大局,负责对辖区内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领导和引导;负责对辖区内重要干部人事调整、经济项目审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安全稳定问题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沟通和交流;负责对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两新”组织、统一战线等各方面重要问题的沟通协调,帮助它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探索建立党委民主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在党代会、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要负责对各位常委、委员和党代表工作进行督查,并逐步探索建立常委向委员负责、委员向党代表负责、党代表向党员负责的机制。二是建立定期评议制度。首先,建立委员评议常委制度。常委每季度应向常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全委会进行一次述职,全委会成员根据常委述职情况,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对常委进行评议。其次,建立党代表评议委员和常委制度。在党代会年会上,通过书面征求党代表意见和投信任票等形式,对委员和常委进行评议。对评议不合格的委员和常委,按有关组织程序处理。第三,建立党员评议党代表制度。通过党员直接选举的党代表,每年应向选区内的党员报告一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党员的评议。三是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党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目标,每年应制定常委工作目标,签订常委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过程管理、考核奖惩的评价体系。四是建立党代表质询制度。凡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质询对象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党代会年会主席团决定,被质询对象应在相关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五是建立党委工作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党委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责任,对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分管常委、相关委员的责任。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委委员、大渡口区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