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行业严格自律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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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公证行业以期独特的社会职能拥有着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公证行业特殊的社会权利昭示着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严格自律基础之上。
  [关键词] 公证行业 严格自律 健康发展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的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公证行业的社会价值在于为社会提供信用证明,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是公证行业自律的座右铭。公证处和公证员必须牢记其信用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必须依法行使公证证明权,做到忠于事实、遵守法律、诚实守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和规范。但是,社会实践中,确实存在公证不“公”的问题,说明行业自律的程度不足,加强行业自律问题需要给予足够重视,并能够采取积极的对策。
  一、公证行业自律不足的问题
  1.“错证”的出现
  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显峰对(2005)二中民初字第16124号安庆予以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因执行错误导致的公证处民事赔偿案件。在该案中,公证处对于冒用耿五一名义签字的人,没有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导致公证处错误做出不完全具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法院扣押当事人沥青摊铺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耿五一因整机号为0901017的沥青摊铺机被扣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一百六十万元。东城区公证处对于本次侵权事件存在重大过失。
  西安宝马彩票案的出现,这个事件暴露出了公证人员将审查程序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工作态度。公证员在现场监督工作中对中奖者的身份没有做严格审查,二次抽奖过程中使用的抽奖证明单自始至终都在骗子的手中掌握,使造假者有机会做手脚,达到自己的目的。其实杨永明的骗术并不高明,但彩票的销售发行本来应当依据的那套监督管理程序,在这些骗子面前似乎都形同虚设,公证机构也成为了他们耍弄骗术的挡箭牌,公证的公信力丧失殆尽。
  还有发生在湖北的双色球摇奖事件:湖北省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刚刚公证过“本次开奖的摇奖器具完整”,现场彩民却检查出用来摇奖的乒乓球里竟然藏有螺帽。
  公证中“错证”的出现,暴露出目前我国公证行业自律不足,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未能严格依法办证,监督过程流于形式。
  2.“伪证”的出现
  假儿子假公证继承遗产
  2007年初,因将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公证成“父子”,厦门市同安区公证处被推上了法庭,受到厦门各界的关注。陈永发与华侨陈宝藏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可经过同安区公证处盖章,却被公证成陈宝藏的“儿子”,并拿到陈宝藏遗产的“继承权”,承接了上世纪50年代厦门市翔安第一高楼——警报楼。陈宝藏的亲戚们对这一公证内容尤其不满,他们拿出族谱说,陈永发是陈宝藏堂侄的“养子”,与陈宝藏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据了解,在公证时,陈永发曾向公证处提供了一份居委会证明,证明中说“陈永发与陈宝藏是父子关系”、“陈宝藏于1974年死于马巷”。因此,同安区公证处在居委会证明的基础上,作出了上述公证书。该案件在社会曝光后,有记者从厦门市各区法院获悉,近年来,公证处当被告的官司有增多的趋势,厦门市各级法院受理公证处为被告的案件逐年上升。譬如,有假产权证、假身份证、假离婚证通过公证,市民因此被骗子骗走19万元;有公证处因遗嘱公证、财产分割有疑点被告上法庭;另外,公证后当事人遭遇违约或诈骗的案例更不在少数。
  公证中“伪证”的出现,性质更为恶劣,即不但说明公证员在玩忽职守,还涉及到违法犯罪嫌疑。
  3.千篇一律的形式化公证
  近年来,在各种竞赛、评选、抽奖、招标活动中,公证人员留给人们更多的印象是念1份几乎是千篇一律的公证词,像是走过场一样,从来没有一个说过“不”字。可以说,宣读公证词只是公证程序中一个很小的环节,公证人员在前期和后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当事人资格合法性认定、材料真实性审查、活动规则的审查和监督等。当前格式化的公证方式的确容易使人们觉得公证很简单和随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证的公信力。一个负责的公证员,职业的敏感会使他预见到现场的所有情况,而不仅仅只是宣读简单的公证词。这就要求一个好的公证员必须稳重、诚实,扮演的是让人信任的第三人的角色,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证行业严格自律的措施
  1.认真贯彻我国《公证法》,增强公证行业“依法行证”的职业意识
  我国现行的《公证法》是公证行业履行职责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其中的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公证法》中亦有专门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反法律规定的制裁标准。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公证法》的各项条款,在市级公证中“依法行证”。
  2.把公证质量作为衡定公证工作的标准,
  质量是公证的生命线,“错证”、“伪证”的结果是导致全社会甚至其他国家对公证的不信任。保证公证质量的大前提是认真贯彻《公证法》,在具体公证中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认真做好事前审查工作。例如,在即开规模型的彩票在发行中,往往由承包商来发行的,很少有体育局或者是政府机构自己发行的。当私人负责承包发行工作的时候,因为利益驱动彩票就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所以在办理这类公证时,应当根据《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第五条和第八条之规定,认真审查有奖活动主办单位提交的材料。并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实。另外到主办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也很重要,可以从源头上及时发现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的拒绝公证。二是转变工作态度,从被动监督变成主动监督。公证员在现场监督中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公证人员既不是主持人也非当事人,是以监督者身份履行职责;对合法的行为给予支持,发现有违反规定、违反程序、违法的情况要坚决予以制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阻止不正之风的发生。三是现场监督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工作记录制作应当完善。公证人员必须亲自到场,并按程序对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做出详细的工作记录备查。
  3.构建公证执业保障体系
  构建公证执业保障体系从三条渠道入手:一是树立求实、公正、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坚持开展公证行业评先创优活动, 二是重视公证员执业保障。把好公证员的执业准入关。严格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坚持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取公证员,进一步提高了公证队伍的素质。,确立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限定公证员助理等其他辅助人员的业务活动范围。有效维护公证员合法权益。三是完善职业保障机制,维护公证信誉。各公证处都要设立专项后备基金账户,保险赔付进入正常运行轨道,增强公证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公证信誉。
  4.打造过硬的公证队伍
  加强公证处建设,应以队伍、制度和设施建设为重点。公证员是公证事业发展的主力军,要以“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要求,加强公证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一是加强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建设。二是加强公证人员业务素质教育。从现实情况看,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普遍不高,知识结构陈旧,缺乏学历层次高、精通专业知识的中青年骨干,为此,要制定好教育培训计划。三是规范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公证处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公证辅助人员实行分类聘用和管理:有编制的人员签订人事聘用协议;非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人才聘用协议,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各类辅助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实行劳动人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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