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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上法院,告你侵犯名誉权!”社会在进步,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以前似乎只能在名人中频频出现的“名誉权”诉讼,如今越来越多地被普通老百姓提起。
那么,究竟什么是名誉权?什么样的行为才算侵犯了名誉权?
特邀专家 刘洪刚
北京房山法院法官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
明星打官司
潘粤明告董洁经纪人
要求公开道歉15天
众所周知,著名演员潘粤明和妻子董洁的感情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在2012年10月,董洁的经纪人任佳莺曾在网上发表声明指责潘粤明“嗜赌、欠债”,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潘粤明将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报社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任佳莺于2012年10月20日通过新浪微博,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声明”,声称我故意散布关于董洁的传闻并横加指责,还对我使用侮辱性言语,例如“嗜赌”“粗暴”“欠债”……“声明”中的不实说法使得众多媒体转载评论,对我本人造成恶劣影响。
此外,“声明”发出后我即委托律师做出公开澄清,但上海《申江服务导报》仍对任佳莺进行采访并整版报道,内容称我“嗜赌成性”“负债累累”“霸占豪宅,不让儿子进门”……此文发表后,又引起各大媒体第二轮大范围转载评论,使我的名誉进一步受损。
我作为影视明星,保持良好声誉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报社所捏造和传播的内容使得我的公众形象大大降低,并给我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及心理创伤。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任佳莺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判令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报社停止侵害行为,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判令双方在新浪网、搜狐网、《新京报》等媒体上连续15天向原告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老百姓维权
隐私被曝 昔日密友上公堂
【标签:隐私】
“我真不知道怎么得罪了她,竟如此报复我——不仅网上公开我的私人信息,还用极为激烈的言语发帖辱骂。”面对曾经的“好朋友”,刘严感受到的是深深的恐惧。
2010年春天,从事机械生意的刘严接到了做电话销售的张芹打来的电话。电话中,两人聊得很开心,虽然最后并没有达成合作意向,但两人一致认为“买卖不成情谊在”,并且交起了朋友。
起初,由于张芹人在武汉,双方并未见过面,只是通过电话联络,谈谈生活中的琐事,向彼此倾诉一些烦恼。渐渐地,刘严与张芹几乎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两人之间的“电话友情”一直持续了好几个月。
2010年夏天,刘严因事来到武汉,见面之后,两人的感情似乎更好了,“电话粥”也煲得更频繁。
然而,就在两人关系越来越好的时候,刘严开始觉得张芹有些不对劲。“张芹和我熟了之后,便开始以要开公司、解决私人问题等理由借钱。若是被回绝,张芹便十分生气,情绪变得异常奇怪。”除此之外,张芹还多次向刘严提出一些奇怪的要求。对张芹的电话,刘严再也不是满心期待,而是疲于应付。
慢慢地,刘严开始疏远张芹。没想到,刘严的这一举动彻底惹怒了她。
2011年6月,张芹在一家知名论坛上发帖,公开了刘严的姓名、联系方式、QQ号等私人信息,声称刘严手段卑鄙专门骗人感情,同时还号召网友转帖。去年6月,张芹再次发帖,这给刘严一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很快,这件事也被刘严的客户得知,给刘严的业务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刘严说,自己在看到网帖后,曾就此事与张芹进行过交涉,但对方却声称还会有比网上公布信息更歹毒的事情发生。这让刘严深感不安,他决定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流言弥散 女子莫名“被小三”
【标签:诽谤】
有人分手后还是朋友,也有人分手后形同陌路。最近张晶非常郁闷,跟男友分手后,对方竟然冒用她的QQ号上线并在朋友圈内乱发流言,说自己贪慕虚荣,甘愿给别人当“小三”。
“我和前男友李韬相处了半年,后来由于父母坚决反对,今年2月时,我向李韬提出了分手,但是他一直不愿放弃,甚至放出狠话:‘如果你一定要跟我分手,我会让你后悔的!’”
但张晶最后还是坚持了自己的决定,分手后的她很快又交到了新男友。
日子过得很快,一转眼和李韬分手已经两个月了。一天,张晶突然接到闺密的电话,对方问她:“你出什么事了,怎么在好友群里乱说自己是‘小三’?”
张晶听后一头雾水,后来闺密把聊天记录发给她看她才知道。此后两天,她又陆续接到几个朋友的电话,询问她“是不是真的给人当‘小三’”。“那些日子,不少不知情的朋友都在背后悄悄议论我。这个在QQ群里乱发流言的人,真是太缺德了!”张晶觉得异常苦恼,她想来想去,怎么都想不明白。
突然一个念头浮现在张晶的脑海中,“不会是李韬吧?他知道我的QQ号,而且还说过要让我过不了舒坦日子。”随后,张晶在QQ上询问李韬,李韬一口承认是他冒用其QQ在群里散布流言,并挑衅地说:“你能把我怎么样?”
知道真相的张晶异常气愤:“我能怎样?我要维权!”随后张晶在咨询律师后,决定通过诉讼向前男友讨个公道……
恶言侮辱 诅咒孩子被车轧
【标签:侮辱】
“你是富二代、官二代、整天开跑车、消费名牌……你和我老公生的孩子出门就被车轧死……”当林红看到前夫的现任配偶袁某在微博上用低俗下流的话来侮辱自己和孩子时,她彻底崩溃了。
2012年下半年,林红在浏览微博时发现,前夫的现任配偶袁某在微博上先后发表30余条博文,用低俗下流的文字侮辱自己。 林红说,自己是单位中层干部,工作为人一直受到好评,袁某的行为让很多不知情的同事议论纷纷,使其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
“她就是嫌我前夫给孩子抚养费,怕孩子分得他们家的财产……袁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名誉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林红将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袁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公证费2460元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接到诉讼之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袁某在微博上指名道姓地指责林红阴险恶毒,属以公开方式攻击他人人格,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虽然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代理人一直陈述被告已反思并删除相关辱骂微博,但事实上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发相关微博,行为恶劣。
最后,法院判令袁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造谣侮辱文章,通过微博连续10天置顶刊登对原告的致歉声明,承担原告公证损失费246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什么行为才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构成名誉侵权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其次,被侵犯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最后,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被侵犯时如何追责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百姓,自然人均有名誉权。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应负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老百姓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受害方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在公开场合若有辱骂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类似的侵权行为不少,但因证据缺乏,往往能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的并不多。因此,在自己权益受损时,受害一方应当搜集足够的证据,在确认对方的准确身份后,可以通过报警或是诉讼的途径来维权。
如果是在网络上发现有侵犯自己权益的内容,当事人应该先截图保存,然后尽可能多地找证人作证,并让他们出具证人证言。如果内容非常恶劣,当事人也可以采取报警等措施,以固定证据。此外,受害人也可找施害人进行交涉,并保留交涉录音和通话记录等证据。
网络名誉侵权现象越来越多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目前网络成了很多名誉受损事件的聚集地。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侵权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内容呈点面扩散,对他人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从法律上讲,网络侵权与传统方式并无不同,但网络具有传播更方便、更迅速,公开传播,影响更大的特点,不仅相关人可以看到,很多陌生人也可以看到,从而产生不良后果。
因此,老百姓最好不要在网络贴吧、微博等社区空间泄露他人隐私和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如果侵权产生了严重后果,发布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刊记者 陈业雷
那么,究竟什么是名誉权?什么样的行为才算侵犯了名誉权?
特邀专家 刘洪刚
北京房山法院法官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
明星打官司
潘粤明告董洁经纪人
要求公开道歉15天
众所周知,著名演员潘粤明和妻子董洁的感情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在2012年10月,董洁的经纪人任佳莺曾在网上发表声明指责潘粤明“嗜赌、欠债”,引起广泛关注。
近日,潘粤明将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报社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任佳莺于2012年10月20日通过新浪微博,以“董洁工作室团队”的名义发布“声明”,声称我故意散布关于董洁的传闻并横加指责,还对我使用侮辱性言语,例如“嗜赌”“粗暴”“欠债”……“声明”中的不实说法使得众多媒体转载评论,对我本人造成恶劣影响。
此外,“声明”发出后我即委托律师做出公开澄清,但上海《申江服务导报》仍对任佳莺进行采访并整版报道,内容称我“嗜赌成性”“负债累累”“霸占豪宅,不让儿子进门”……此文发表后,又引起各大媒体第二轮大范围转载评论,使我的名誉进一步受损。
我作为影视明星,保持良好声誉对事业发展至关重要,任佳莺及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报社所捏造和传播的内容使得我的公众形象大大降低,并给我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及心理创伤。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任佳莺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判令上海《申江服务导报》报社停止侵害行为,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判令双方在新浪网、搜狐网、《新京报》等媒体上连续15天向原告赔礼道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老百姓维权
隐私被曝 昔日密友上公堂
【标签:隐私】
“我真不知道怎么得罪了她,竟如此报复我——不仅网上公开我的私人信息,还用极为激烈的言语发帖辱骂。”面对曾经的“好朋友”,刘严感受到的是深深的恐惧。
2010年春天,从事机械生意的刘严接到了做电话销售的张芹打来的电话。电话中,两人聊得很开心,虽然最后并没有达成合作意向,但两人一致认为“买卖不成情谊在”,并且交起了朋友。
起初,由于张芹人在武汉,双方并未见过面,只是通过电话联络,谈谈生活中的琐事,向彼此倾诉一些烦恼。渐渐地,刘严与张芹几乎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两人之间的“电话友情”一直持续了好几个月。
2010年夏天,刘严因事来到武汉,见面之后,两人的感情似乎更好了,“电话粥”也煲得更频繁。
然而,就在两人关系越来越好的时候,刘严开始觉得张芹有些不对劲。“张芹和我熟了之后,便开始以要开公司、解决私人问题等理由借钱。若是被回绝,张芹便十分生气,情绪变得异常奇怪。”除此之外,张芹还多次向刘严提出一些奇怪的要求。对张芹的电话,刘严再也不是满心期待,而是疲于应付。
慢慢地,刘严开始疏远张芹。没想到,刘严的这一举动彻底惹怒了她。
2011年6月,张芹在一家知名论坛上发帖,公开了刘严的姓名、联系方式、QQ号等私人信息,声称刘严手段卑鄙专门骗人感情,同时还号召网友转帖。去年6月,张芹再次发帖,这给刘严一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很快,这件事也被刘严的客户得知,给刘严的业务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刘严说,自己在看到网帖后,曾就此事与张芹进行过交涉,但对方却声称还会有比网上公布信息更歹毒的事情发生。这让刘严深感不安,他决定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流言弥散 女子莫名“被小三”
【标签:诽谤】
有人分手后还是朋友,也有人分手后形同陌路。最近张晶非常郁闷,跟男友分手后,对方竟然冒用她的QQ号上线并在朋友圈内乱发流言,说自己贪慕虚荣,甘愿给别人当“小三”。
“我和前男友李韬相处了半年,后来由于父母坚决反对,今年2月时,我向李韬提出了分手,但是他一直不愿放弃,甚至放出狠话:‘如果你一定要跟我分手,我会让你后悔的!’”
但张晶最后还是坚持了自己的决定,分手后的她很快又交到了新男友。
日子过得很快,一转眼和李韬分手已经两个月了。一天,张晶突然接到闺密的电话,对方问她:“你出什么事了,怎么在好友群里乱说自己是‘小三’?”
张晶听后一头雾水,后来闺密把聊天记录发给她看她才知道。此后两天,她又陆续接到几个朋友的电话,询问她“是不是真的给人当‘小三’”。“那些日子,不少不知情的朋友都在背后悄悄议论我。这个在QQ群里乱发流言的人,真是太缺德了!”张晶觉得异常苦恼,她想来想去,怎么都想不明白。
突然一个念头浮现在张晶的脑海中,“不会是李韬吧?他知道我的QQ号,而且还说过要让我过不了舒坦日子。”随后,张晶在QQ上询问李韬,李韬一口承认是他冒用其QQ在群里散布流言,并挑衅地说:“你能把我怎么样?”
知道真相的张晶异常气愤:“我能怎样?我要维权!”随后张晶在咨询律师后,决定通过诉讼向前男友讨个公道……
恶言侮辱 诅咒孩子被车轧
【标签:侮辱】
“你是富二代、官二代、整天开跑车、消费名牌……你和我老公生的孩子出门就被车轧死……”当林红看到前夫的现任配偶袁某在微博上用低俗下流的话来侮辱自己和孩子时,她彻底崩溃了。
2012年下半年,林红在浏览微博时发现,前夫的现任配偶袁某在微博上先后发表30余条博文,用低俗下流的文字侮辱自己。 林红说,自己是单位中层干部,工作为人一直受到好评,袁某的行为让很多不知情的同事议论纷纷,使其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
“她就是嫌我前夫给孩子抚养费,怕孩子分得他们家的财产……袁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名誉权。”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林红将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袁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公证费2460元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接到诉讼之后,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袁某在微博上指名道姓地指责林红阴险恶毒,属以公开方式攻击他人人格,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虽然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代理人一直陈述被告已反思并删除相关辱骂微博,但事实上被告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仍发相关微博,行为恶劣。
最后,法院判令袁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造谣侮辱文章,通过微博连续10天置顶刊登对原告的致歉声明,承担原告公证损失费246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什么行为才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构成名誉侵权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其次,被侵犯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最后,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被侵犯时如何追责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百姓,自然人均有名誉权。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应负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老百姓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受害方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
在公开场合若有辱骂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类似的侵权行为不少,但因证据缺乏,往往能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的并不多。因此,在自己权益受损时,受害一方应当搜集足够的证据,在确认对方的准确身份后,可以通过报警或是诉讼的途径来维权。
如果是在网络上发现有侵犯自己权益的内容,当事人应该先截图保存,然后尽可能多地找证人作证,并让他们出具证人证言。如果内容非常恶劣,当事人也可以采取报警等措施,以固定证据。此外,受害人也可找施害人进行交涉,并保留交涉录音和通话记录等证据。
网络名誉侵权现象越来越多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目前网络成了很多名誉受损事件的聚集地。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侵权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内容呈点面扩散,对他人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从法律上讲,网络侵权与传统方式并无不同,但网络具有传播更方便、更迅速,公开传播,影响更大的特点,不仅相关人可以看到,很多陌生人也可以看到,从而产生不良后果。
因此,老百姓最好不要在网络贴吧、微博等社区空间泄露他人隐私和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如果侵权产生了严重后果,发布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刊记者 陈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