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高等院校学生依法管理是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效推动高等院校良性发展、培育高素养人才的重要条件。高等院校要遵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之原则,有效提高高等院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高等院校;学生管理;依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60—02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大背景下,高等院校应该在依法治校,推动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方面有所建树,但让人堪忧的是,因漠视法治的随意性作为所造成的校方对学生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它促使人们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
一、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状
(一)教育法规适应性差
从现有法律来看,已有不少法律、法规适用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如《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但是,高校学生管理作为一项特殊的工作还需要有一些专项性法规来加以规范,现行的相关法规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为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部委规章,且缺乏明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纷纷变通出台“土政策”。这些校纪校规虽然可操作性强,但由于各高校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及自身情况的不同,院校之间掌握的尺度又有差距,影响了管理的公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如在学校的管理中,广泛存在着对学生罚款的现象。
(二)程序规则的空白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明显,忽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偏少,措辞也较为条例、概括和模糊,操作性差;2、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偏重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也少有机会申辩;3、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也往往不能有效行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碍于各种利益往往互相推诿敷衍,使学生申诉无门。同时,由于目前法律的滞后性,学生的诉讼权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
《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中对学生权利救济的规定几乎没有,少数几条相关的规定也是模糊不清。有权利,就须有救济方法。当前高校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其救济途径不外乎三条:1、申诉。一般来说,申诉应包括告知事由,说明根据、理由,听取申辩。然而,大部分高校的申诉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忽略或简单化处理的现象,表现为没有申诉机构或申诉机构不能正常运转;2、行政复议。《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学生如果认为高校在行使行政处分权时使自己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条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途径。但事实上,当学生通过这条途径来维权时,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又顾虑到一旦变更学校的决定,会致使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不好开展”,这样教育行政复议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3、行政诉讼。当前大学生对这一救济措施接受程度远大于行政复议,但这一途径也并非尽善尽美。由于在受案范围上还存在着争议,大量案件还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此外,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若非万不得已,学生绝不轻易选择它。
(四)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
由于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直到现在,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如: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表现在入学与退学两方面:1、在入学方面。学生录取工作中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如多年以来,教育部在制定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之间录取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2、在退学方面。主要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对违反校纪学生不依其性质,不看后果,不比照法规校纪的相应条款准确处理处分,而是随意顶格处分开除学籍。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大学生管理必须向法治化迈进,“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一)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自从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
(二)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依法进行。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各种关系都纳入法治范围。高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当然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一种客观要求,因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等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三)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的国际趋势,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化大学和现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高等教育管理要与国际接轨,应当积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尤其要借鉴他们在大学生管理上的法治理念。
三、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项具体措施
(一)提高师生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逐步形成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育人环境高校教师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其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高校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形成依法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在学生管理中注意划分道德、纪律、法律界限,避免良好愿望下的错位做法,避免想当然、凭感觉、任一己偏好判断、处置问题。应大力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使它贯穿于大学生的整个学习阶段。这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大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意识,方便学生工作者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他们在学期间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监督,从而推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也为大学生打下牢固的法律基础,养成良好的学法和守法习惯,为他们毕业后步入社会,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推进整个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创造条件。
(二)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校要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在其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
(三)注重落实,实现程序法治化
从法理上讲,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实现法治化的重中之重在于程序,甚至可以说实现了程序的法治也就实现了管理行为的法治。现行《高等學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法治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学校管理者设立了程序义务,要求学校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告知、送达、时限等规定;另一方面赋予学生某些程序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等。各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应当落实这些程序规定。
综上,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高校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建立一套长效的监督机制,通过高校、政府、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来保障法治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邹山立,扬西龙.关于做好高校基层科研管理工作的几点体会[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3,(11).
[2]殷啸虎.教育的“法治化”势在必行[EB/OL].
关键词:高等院校;学生管理;依法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0—0160—02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大背景下,高等院校应该在依法治校,推动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方面有所建树,但让人堪忧的是,因漠视法治的随意性作为所造成的校方对学生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它促使人们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思考。
一、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状
(一)教育法规适应性差
从现有法律来看,已有不少法律、法规适用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如《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但是,高校学生管理作为一项特殊的工作还需要有一些专项性法规来加以规范,现行的相关法规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为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部委规章,且缺乏明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纷纷变通出台“土政策”。这些校纪校规虽然可操作性强,但由于各高校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及自身情况的不同,院校之间掌握的尺度又有差距,影响了管理的公平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如在学校的管理中,广泛存在着对学生罚款的现象。
(二)程序规则的空白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明显,忽视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高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它程序方面的内容偏少,措辞也较为条例、概括和模糊,操作性差;2、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偏重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也少有机会申辩;3、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也往往不能有效行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碍于各种利益往往互相推诿敷衍,使学生申诉无门。同时,由于目前法律的滞后性,学生的诉讼权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
《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中对学生权利救济的规定几乎没有,少数几条相关的规定也是模糊不清。有权利,就须有救济方法。当前高校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其救济途径不外乎三条:1、申诉。一般来说,申诉应包括告知事由,说明根据、理由,听取申辩。然而,大部分高校的申诉制度并不完善,存在忽略或简单化处理的现象,表现为没有申诉机构或申诉机构不能正常运转;2、行政复议。《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学生如果认为高校在行使行政处分权时使自己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条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途径。但事实上,当学生通过这条途径来维权时,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又顾虑到一旦变更学校的决定,会致使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不好开展”,这样教育行政复议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3、行政诉讼。当前大学生对这一救济措施接受程度远大于行政复议,但这一途径也并非尽善尽美。由于在受案范围上还存在着争议,大量案件还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此外,诉讼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若非万不得已,学生绝不轻易选择它。
(四)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
由于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及模式的惯性作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并没有引起我们教育管理者的足够重视。直到现在,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随处可见。如: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表现在入学与退学两方面:1、在入学方面。学生录取工作中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如多年以来,教育部在制定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之间录取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2、在退学方面。主要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对违反校纪学生不依其性质,不看后果,不比照法规校纪的相应条款准确处理处分,而是随意顶格处分开除学籍。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大学生管理必须向法治化迈进,“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一)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自从1997年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
(二)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务依法进行。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各种关系都纳入法治范围。高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当然应当纳入法治的范围。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一种客观要求,因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等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三)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的国际趋势,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化大学和现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标志。我国高等教育管理要与国际接轨,应当积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尤其要借鉴他们在大学生管理上的法治理念。
三、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项具体措施
(一)提高师生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逐步形成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育人环境高校教师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其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可以促使其在依法行使自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高校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民主思想、平等观念、公正精神、权利意识、法治理念等,从而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形成依法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在学生管理中注意划分道德、纪律、法律界限,避免良好愿望下的错位做法,避免想当然、凭感觉、任一己偏好判断、处置问题。应大力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使它贯穿于大学生的整个学习阶段。这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大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自觉意识,方便学生工作者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他们在学期间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监督,从而推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进程的加快,也为大学生打下牢固的法律基础,养成良好的学法和守法习惯,为他们毕业后步入社会,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推进整个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创造条件。
(二)疏通学生权利主张渠道,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实现
高校要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条件,并在其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申请补偿和救济的要求权。因此,高校不仅要在规章制度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或司法途径,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
(三)注重落实,实现程序法治化
从法理上讲,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中,实现法治化的重中之重在于程序,甚至可以说实现了程序的法治也就实现了管理行为的法治。现行《高等學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程序法治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学校管理者设立了程序义务,要求学校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告知、送达、时限等规定;另一方面赋予学生某些程序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等。各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应当落实这些程序规定。
综上,大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高校自身的努力,还需要建立一套长效的监督机制,通过高校、政府、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来保障法治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邹山立,扬西龙.关于做好高校基层科研管理工作的几点体会[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3,(11).
[2]殷啸虎.教育的“法治化”势在必行[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