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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起源于西方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发达国家的实践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作为一种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新理念、新模式和新方法,近年来已经通过多种形式被中国的各级地方政府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些成效。随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发展滞后、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购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要想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效有序地发展,必须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政府购买行为。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强化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民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给予保护。公共服务以协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利益,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涵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的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派、邀标等方式将本来由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承担,以提高公共服务供应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改进社会管理布局,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进步的重中之重。从2003年以来,上海、北京、无锡、浙江、广东等各地方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不断增多,购买的领域涉及诸多方面。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能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多。
社会组织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公共服务与经济水平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一点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印证,福利国家发展与改革的过程同时也是经济快速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过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已经经历了长达三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但仍没有建立起一个系统,覆盖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拥有了大量资源,也养成了大包大揽的习惯,形成了“体制内购买、内部化运作”的结构,长期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不仅使政府的职能部门一直处于负载运行的状态,也直接导致社会组织在解决自身问题上的能力不足。
(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
由于公共服务的法制化水平不高,关于制定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全局性、统筹性的法律法规仍没有提上日程,使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建设跟不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发展。200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能够从法律層面进行指导和规范,但仅限于狭义的政府购买服务,不包括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缺少一部对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进行合理规定的统筹性公共服务基本法。
(三)政府缺乏规范的公共服务流程和操作细则。
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处于零散化、碎片化阶段,既没有专门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也没有出台和颁布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度。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到位,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承担起来,不应承担的职能反而承担了。所以,基本公共服务缺乏响应性,不能充分发挥出政府内公共服务组织和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绩效不彰的主要原因。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从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政府购买行为这三方面进行改善。
(一)下大力气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全面认识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更新思想观念,以更加开放和宽容的态度来看待社会组织。第二,拓展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管道。向社会组织提供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为社会组织筹集资金。第三,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政府应该制定关于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从制度层面上规范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要强化对社会组织领导人的培训、强对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培训、激励相关工作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良性互动,只有有了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能使市场机制遵循经济规律正常运作,才能充分维护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利益,从而激励他们努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规范政府购买行为。
首先,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责任。要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并重,重点防范购买过程中的风险。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政府要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努力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和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以及令人愉悦的公众生活。
其次,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第一,要有科学的角色定位。地方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他们并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唯一生产者,市场应该提供的一定要交由市场提供,政府应扮演好购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和监督方的角色。第二,要有准确的关系界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它们是一种值得尊重的平等合作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三,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府应该站在宏观把控的位置,明确公共服务项目的要求、期限和效果,对合同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避免拖拉和欺诈行为。
最后,确立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标准。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采购的过程中,应综合分析和评估实施效果,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成本预算,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成本估算和控制,并采取防范措施来保证服务效率。
另外,政府还应对社会组织的具体运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公共服务购买的顺利进行,在项目结束后,还应该邀请专业人员对公共服务购买的实施过程、效果等进行评估并回馈。
[关键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强化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民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给予保护。公共服务以协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利益,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问题及对策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涵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的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派、邀标等方式将本来由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承担,以提高公共服务供应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改进社会管理布局,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社会进步的重中之重。从2003年以来,上海、北京、无锡、浙江、广东等各地方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不断增多,购买的领域涉及诸多方面。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能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多。
社会组织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公共服务与经济水平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这一点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印证,福利国家发展与改革的过程同时也是经济快速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过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已经经历了长达三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但仍没有建立起一个系统,覆盖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拥有了大量资源,也养成了大包大揽的习惯,形成了“体制内购买、内部化运作”的结构,长期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需求,不仅使政府的职能部门一直处于负载运行的状态,也直接导致社会组织在解决自身问题上的能力不足。
(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
由于公共服务的法制化水平不高,关于制定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全局性、统筹性的法律法规仍没有提上日程,使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建设跟不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发展。200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虽然能够从法律層面进行指导和规范,但仅限于狭义的政府购买服务,不包括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缺少一部对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进行合理规定的统筹性公共服务基本法。
(三)政府缺乏规范的公共服务流程和操作细则。
我国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处于零散化、碎片化阶段,既没有专门用于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也没有出台和颁布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度。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到位,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承担起来,不应承担的职能反而承担了。所以,基本公共服务缺乏响应性,不能充分发挥出政府内公共服务组织和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绩效不彰的主要原因。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从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政府购买行为这三方面进行改善。
(一)下大力气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全面认识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更新思想观念,以更加开放和宽容的态度来看待社会组织。第二,拓展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管道。向社会组织提供减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为社会组织筹集资金。第三,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政府应该制定关于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从制度层面上规范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要强化对社会组织领导人的培训、强对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培训、激励相关工作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想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良性互动,只有有了配套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才能使市场机制遵循经济规律正常运作,才能充分维护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利益,从而激励他们努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规范政府购买行为。
首先,强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责任。要求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并重,重点防范购买过程中的风险。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政府要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努力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和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以及令人愉悦的公众生活。
其次,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第一,要有科学的角色定位。地方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他们并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唯一生产者,市场应该提供的一定要交由市场提供,政府应扮演好购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和监督方的角色。第二,要有准确的关系界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它们是一种值得尊重的平等合作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第三,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府应该站在宏观把控的位置,明确公共服务项目的要求、期限和效果,对合同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避免拖拉和欺诈行为。
最后,确立购买公共服务的程序标准。政府在进行公共服务采购的过程中,应综合分析和评估实施效果,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成本预算,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成本估算和控制,并采取防范措施来保证服务效率。
另外,政府还应对社会组织的具体运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公共服务购买的顺利进行,在项目结束后,还应该邀请专业人员对公共服务购买的实施过程、效果等进行评估并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