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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1]的正式批复,为郑州市的发展及中原经济区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是,实验区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制约因素,失地农民问题就是其主要的瓶颈之一。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调查方法,对航空港失地农民的现状及其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探析;并结合实验区的现实,探索并完善以就业为支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加快实验区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013年3月,郑州获准建设国内首个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这是全国首个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这对优化我国航空物流布局、带动中原经济区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全方位扩大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城市文明兴起之后,会赋予土地一种新的极高的价值,并衍生出诸多问题。"[2]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它们被占用会使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存依靠,这将给他们带来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
一、实验区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及社会保障现状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郑州航空港、综合保税区和周边产业园区,规划范围涉及新郑市、中牟县、尉氏县这三部分区域。航空港规划用地415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为291平方公里,规划期为2013-2025年,到2020年,人口规模将达到90万人。大规模的航空港建设需要以大面积的土地为保证,大量的农户住房及农业用地将被征用,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本文所探讨的失地农民是指以土地为生的失去农用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仅是失去了土地资源,对一部分农民来说更重要的是他们同时也失去了原有的工作岗位、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等。
调研组从航空港管委会得知,实验区已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与就业体系,其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障、就业生活补贴、就学补助保障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等)。除了基本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外,失地农民还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有征地养老补贴,目前已上调到360元/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失地农民,个人应缴纳的保费由区财政承担;凡是16-59周岁的失地农民,每月都会领取就业生活补贴[3]。由此可见,实验区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还是较为健全的。
据管委会调查,目前实验区失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98%,医疗保险更是达到了98.5%,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另外,少部分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多数是城镇职工,在单位已经缴纳过社会保险。相比征地之前的情况,参保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大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是,调研组在调查中还发现,即使给予了这些优惠政策,一部分农民仍有许多怨言与不满。通过走访调查与他们交谈,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社会保障问题。
二、实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在现有不完善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下,在地方政府探索性地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遭到损失,具体表现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过低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漏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偏离,中国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与他们的损失相比,显得杯水车薪。按照实验区的补偿标准计算,现行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只能维持3-5年。在笔者调查中,样本1全家有六口人共六亩地,按照实验区土地赔偿标准每亩赔偿4.1万元(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赔偿24.6万元,如果按照土地平均经营年限40年来算,平均每人每年得1025元,这与靠土地种粮每人每年几千元的收入相比显得有些少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5]但是,通过调查发现,青苗补偿费并没有被完全列入补偿范围之内。从管委会了解到,青苗补偿费的标准目前正在调研之中。
(二)补偿内容及安置方式过于笼统
失地农民现有的安置补偿模式大多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采用非货币化保障模式的较少,补偿内容设置单一,不能满足失地农民多样化的补偿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不足。现阶段我国的土地补偿标准只是以土地的产值倍数来计算,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增值收益没有体现。调查发现,农户对400元/月的安置费尚可接受,但是家里有特殊情况的,其生活会比较困难。年纪较大的老人,不方便居住租赁的房屋,又由于无人照料,要被送到养老院居住。然而,养老院最低的费用需要1000元/月,因此400元/月的安置费很难满足他们的需求。有部分农户因房屋拆迁,丧失了作为房屋出租或做生意的收入来源,或者土地上建有的工厂因土地征用而被拆,他们失去了谋生的手段。然而,对于这些特殊情况,政府并没有给予他们更多的就业补贴或安置补偿,从而使一时富裕的农民不得不为今后的生计所担忧。
(三)失地農民面临就业危机
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及劳动技能偏低,就业难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再就业具有较大的难度。再加上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制度不合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较多,政府安置就业的人数较少,调查对象中目前仍有部分失地农民没有工作。在已就业的人员中,就业途径多是通过自身社会关系获得,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网络信息平台获取就业机会的很少,并且参加过政府组织的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的较少。这些现象均表明,目前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相关配套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失地农民的满意度普遍不高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开始就不具有统一的标准。通过走访农户进行调查,调研组得出失地农民对拆迁补偿的满意度还不到五成。一方面,农民失去土地后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失去最基本的就业岗位;第二,失去了一种低成本的生活方式;第三,征地补偿款很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6]。另一方面,农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向市民生活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心理适应和磨合过程,他们一时难以适应离开土地的生活,心理状态上很容易表现出生活的孤苦、寂寞以及对生活前景的焦虑、彷徨。失地农民面临失去土地这样一个根本情况,其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对生活造成的影响甚至超过经济上的损失,这必然会影响他们生活的满意度。
(五)违章建筑大量出现
当农地从低收益用途转向高收益用途时,农民分享农地发展权的动机就产生了,就出现了"小产权房"等不被政府认可的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利益的农村土地利用形式。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款过低以及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许多农户在已被拆迁或还未被拆迁的农户房屋上又加盖了一定面积的房屋,有的上边还写有一个大大的"拆"字。管委会工作人员说,这些都属于违章建筑,等到测量房屋面积时,新建的部分是不计算在内的。
三、完善实验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途径选择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政府设计的征地制度不合理,安置和补偿额度过低。这些问题确实是失地农民处境艰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如果只从这一层面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这无疑只是就事论事,难以触及问题的实质。"我最迫切期望解决的是就业问题,生活能够有保障。"一位调查对象说道。土地对于农民具有保障生存、就业和发展的功能,因此,破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完善以就业为支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从现实情况来看,为失地农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有效办法。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要以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土地流转后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更多地体现互济观念和社会公平。制度设计时要坚持"一个体系,多个层次"的原则,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失地农民中大多数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却较少。随着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提供的保障不足以完全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更没有生活来源。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安置补偿方式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达到与郑州市区同等水平。农民失去了赖以生产和生活的土地,理应获得更多的收益分配和土地增值收益。一方面要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使农民不会因失去土地造成基本权益受损。农房不仅是农民的生活基础,有的还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民开展养殖业、手工业的重要场所和获取房屋租金的重要谋生手段。因此,要完善和规范房屋拆迁补助标准,对需要拆迁的农房,必须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根据合法面积给以农民补偿,确保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不下降。另一方面应采用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手段,避免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对于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应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三)强化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
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失地农民增加收入、富裕生活的根本途径[7]。政府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就业培训的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应加强和规范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尽快使其掌握就业技术,并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为失地农民推荐就业岗位。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單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素质低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大。因此,根本途径就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以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
(四)引入民主协商机制,打通民主反映渠道
在农地向建设用地转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方式发生改变,土地增值明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争夺最为激烈,而政府更多的是将利益配置到自己手中、倾斜到城市建设上。调查中不难发现许多不愿拆迁的农户与政府对峙的局面,他们或破坏政府的拆迁,或因阻碍政府的拆迁进程而被拘禁,这样于农民、于政府都是不利的。拓宽农民反映问题的民主渠道,是解决拆迁难问题的关键所在。采取郑州市建立的以网络为载体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网格化管理[8]。不仅仅建立网络管理平台对其进行跟踪调查,更应该引入民主协商机制,为他们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实现双方及时地沟通交流,切实有效减少失地农民与政府间的矛盾。
(五)引导失地农民合理正确理财
失地农民一次性拿到了所有的补偿金,但由于观念和能力的限制,他们不知道如何管理使用这笔补偿安置费。而且失地农民的补偿费十分有限,无法进行规模性的经营投资,很容易陷入贫困。走访发现,许多村里出现了临时活动板房外停放豪华轿车的情况。农民就业没有岗位,但日常生活还必须需要支出,因此,其生活质量就不可避免的下降了。管委会应组织对农业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一定的投资技能。转变部分农民"有钱即花"的消费观念,给予他们正确的引导,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失地农民进行投资理财,使其财富实现更多的增值,保证生活质量不会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这也是必然的,关键是如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果他们不能得到合理补偿与妥善安排,如果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势必会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和规范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制度,加快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助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为中原经济区的发展增添动力。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 2013-3-8.
[2]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出版社,2005,5: 6.
[3]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港管[2011]20号.
[4]时燕君.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究[J]. 科技经济市场, 2006,(2)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6]童星,林闽钢.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M]. 人民出版社,2011,1: 292-293.
[7]芮黎明. 关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无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查及对策建议[J]. 唯实,2005,(2).
[8]王璋. 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郑州市以网络为载体长效机制的实践与探索[M]. 河南人民出版社,2013,12.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2013年3月,郑州获准建设国内首个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这是全国首个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这对优化我国航空物流布局、带动中原经济区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全方位扩大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城市文明兴起之后,会赋予土地一种新的极高的价值,并衍生出诸多问题。"[2]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它们被占用会使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存依靠,这将给他们带来一系列社会保障问题。
一、实验区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及社会保障现状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郑州航空港、综合保税区和周边产业园区,规划范围涉及新郑市、中牟县、尉氏县这三部分区域。航空港规划用地415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为291平方公里,规划期为2013-2025年,到2020年,人口规模将达到90万人。大规模的航空港建设需要以大面积的土地为保证,大量的农户住房及农业用地将被征用,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本文所探讨的失地农民是指以土地为生的失去农用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仅是失去了土地资源,对一部分农民来说更重要的是他们同时也失去了原有的工作岗位、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等。
调研组从航空港管委会得知,实验区已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与就业体系,其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障、就业生活补贴、就学补助保障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等)。除了基本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外,失地农民还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除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还有征地养老补贴,目前已上调到360元/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失地农民,个人应缴纳的保费由区财政承担;凡是16-59周岁的失地农民,每月都会领取就业生活补贴[3]。由此可见,实验区给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还是较为健全的。
据管委会调查,目前实验区失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98%,医疗保险更是达到了98.5%,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另外,少部分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多数是城镇职工,在单位已经缴纳过社会保险。相比征地之前的情况,参保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大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是,调研组在调查中还发现,即使给予了这些优惠政策,一部分农民仍有许多怨言与不满。通过走访调查与他们交谈,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社会保障问题。
二、实验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
在现有不完善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下,在地方政府探索性地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会遭到损失,具体表现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过低
由于法律规定的缺漏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偏离,中国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与他们的损失相比,显得杯水车薪。按照实验区的补偿标准计算,现行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只能维持3-5年。在笔者调查中,样本1全家有六口人共六亩地,按照实验区土地赔偿标准每亩赔偿4.1万元(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赔偿24.6万元,如果按照土地平均经营年限40年来算,平均每人每年得1025元,这与靠土地种粮每人每年几千元的收入相比显得有些少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5]但是,通过调查发现,青苗补偿费并没有被完全列入补偿范围之内。从管委会了解到,青苗补偿费的标准目前正在调研之中。
(二)补偿内容及安置方式过于笼统
失地农民现有的安置补偿模式大多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偿,采用非货币化保障模式的较少,补偿内容设置单一,不能满足失地农民多样化的补偿需求。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不足。现阶段我国的土地补偿标准只是以土地的产值倍数来计算,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增值收益没有体现。调查发现,农户对400元/月的安置费尚可接受,但是家里有特殊情况的,其生活会比较困难。年纪较大的老人,不方便居住租赁的房屋,又由于无人照料,要被送到养老院居住。然而,养老院最低的费用需要1000元/月,因此400元/月的安置费很难满足他们的需求。有部分农户因房屋拆迁,丧失了作为房屋出租或做生意的收入来源,或者土地上建有的工厂因土地征用而被拆,他们失去了谋生的手段。然而,对于这些特殊情况,政府并没有给予他们更多的就业补贴或安置补偿,从而使一时富裕的农民不得不为今后的生计所担忧。
(三)失地農民面临就业危机
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及劳动技能偏低,就业难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再就业具有较大的难度。再加上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制度不合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的较多,政府安置就业的人数较少,调查对象中目前仍有部分失地农民没有工作。在已就业的人员中,就业途径多是通过自身社会关系获得,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网络信息平台获取就业机会的很少,并且参加过政府组织的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的较少。这些现象均表明,目前失地农民就业保障的相关配套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失地农民的满意度普遍不高
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开始就不具有统一的标准。通过走访农户进行调查,调研组得出失地农民对拆迁补偿的满意度还不到五成。一方面,农民失去土地后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具体表现为:第一,失去最基本的就业岗位;第二,失去了一种低成本的生活方式;第三,征地补偿款很难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6]。另一方面,农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向市民生活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心理适应和磨合过程,他们一时难以适应离开土地的生活,心理状态上很容易表现出生活的孤苦、寂寞以及对生活前景的焦虑、彷徨。失地农民面临失去土地这样一个根本情况,其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对生活造成的影响甚至超过经济上的损失,这必然会影响他们生活的满意度。
(五)违章建筑大量出现
当农地从低收益用途转向高收益用途时,农民分享农地发展权的动机就产生了,就出现了"小产权房"等不被政府认可的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利益的农村土地利用形式。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款过低以及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许多农户在已被拆迁或还未被拆迁的农户房屋上又加盖了一定面积的房屋,有的上边还写有一个大大的"拆"字。管委会工作人员说,这些都属于违章建筑,等到测量房屋面积时,新建的部分是不计算在内的。
三、完善实验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途径选择
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政府设计的征地制度不合理,安置和补偿额度过低。这些问题确实是失地农民处境艰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如果只从这一层面上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这无疑只是就事论事,难以触及问题的实质。"我最迫切期望解决的是就业问题,生活能够有保障。"一位调查对象说道。土地对于农民具有保障生存、就业和发展的功能,因此,破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完善以就业为支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从现实情况来看,为失地农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有效办法。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要以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土地流转后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更多地体现互济观念和社会公平。制度设计时要坚持"一个体系,多个层次"的原则,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失地农民中大多数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却较少。随着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提供的保障不足以完全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更没有生活来源。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安置补偿方式
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达到与郑州市区同等水平。农民失去了赖以生产和生活的土地,理应获得更多的收益分配和土地增值收益。一方面要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使农民不会因失去土地造成基本权益受损。农房不仅是农民的生活基础,有的还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民开展养殖业、手工业的重要场所和获取房屋租金的重要谋生手段。因此,要完善和规范房屋拆迁补助标准,对需要拆迁的农房,必须充分考虑宅基地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并根据合法面积给以农民补偿,确保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不下降。另一方面应采用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手段,避免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对于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应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三)强化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
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失地农民增加收入、富裕生活的根本途径[7]。政府部门应建立并完善就业培训的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应加强和规范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尽快使其掌握就业技术,并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为失地农民推荐就业岗位。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單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素质低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大。因此,根本途径就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以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
(四)引入民主协商机制,打通民主反映渠道
在农地向建设用地转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方式发生改变,土地增值明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争夺最为激烈,而政府更多的是将利益配置到自己手中、倾斜到城市建设上。调查中不难发现许多不愿拆迁的农户与政府对峙的局面,他们或破坏政府的拆迁,或因阻碍政府的拆迁进程而被拘禁,这样于农民、于政府都是不利的。拓宽农民反映问题的民主渠道,是解决拆迁难问题的关键所在。采取郑州市建立的以网络为载体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网格化管理[8]。不仅仅建立网络管理平台对其进行跟踪调查,更应该引入民主协商机制,为他们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实现双方及时地沟通交流,切实有效减少失地农民与政府间的矛盾。
(五)引导失地农民合理正确理财
失地农民一次性拿到了所有的补偿金,但由于观念和能力的限制,他们不知道如何管理使用这笔补偿安置费。而且失地农民的补偿费十分有限,无法进行规模性的经营投资,很容易陷入贫困。走访发现,许多村里出现了临时活动板房外停放豪华轿车的情况。农民就业没有岗位,但日常生活还必须需要支出,因此,其生活质量就不可避免的下降了。管委会应组织对农业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一定的投资技能。转变部分农民"有钱即花"的消费观念,给予他们正确的引导,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失地农民进行投资理财,使其财富实现更多的增值,保证生活质量不会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失地农民是正常现象,这也是必然的,关键是如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果他们不能得到合理补偿与妥善安排,如果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势必会影响到城市化进程、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和规范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制度,加快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助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为中原经济区的发展增添动力。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 2013-3-8.
[2]费孝通. 乡土中国[M]. 北京出版社,2005,5: 6.
[3]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港管[2011]20号.
[4]时燕君.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探究[J]. 科技经济市场, 2006,(2)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6]童星,林闽钢.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M]. 人民出版社,2011,1: 292-293.
[7]芮黎明. 关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无锡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查及对策建议[J]. 唯实,2005,(2).
[8]王璋. 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郑州市以网络为载体长效机制的实践与探索[M]. 河南人民出版社,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