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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来说,全人类利益而非民族国家利益,才是国际秩序中的合法性原则。这些都建立在人们对弱势群体的命运中承担着集体责任之上,这也正是潜在地形成INGO规范性合法的强有力的根源的理想状态。要实现合法化,INGO要遵循多维原则,而这些原则通常是相互冲突的。INGO的合法性要求INGO与国际法相一致(规范合法),在认知上代表政府组织使命(认知合法),能够展现利益相关者的使命的完成情况(输出合法)。如何把握INGO多维合法性来源的内在矛盾是当下公共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和制度经济学的主要议题之一。
关键词:INGO 合法性来源 合理界定
一、组织合法性的多维来源
“在语词意义上,合理性和合法性都是在20世纪才得以广泛流行的概念”。有学者将“合法性”的内涵演化分为三个阶段:(1)1960-1995年社会标准、法律规则和价值体系阶段;(2)1977-1995认知要素阶段;(3)某一特定社会结构的标准体系、价值体系、信仰体系重塑整合阶段。尽管新制度学强调“组织的演化不仅源自于生产技术和物质资源的压力,而且还来自于社会文化规范、象征、信念和習俗等”,但理性区分制度的三个基本组成要素之间的差别还是有用的——规范的,监管的,认知的——每种因素都导致评估合法性的基础不同(Scott,1995)以及控制机制类型的不同——规范的,强制的,模仿的(DiMaggio,Powell,1983)。在韦伯对行政系统的探讨中有所强调,强调“规范的规则将规范的、可评估的、义务的视角引入社会生活领域”(Scott,1995:37)。认知因素扮演这样的角色,允许什么类型的行动者存在,具备什么特点的机构要被取缔,他们遵从什么程序,这些行动的意义何在。输出的合法是指通过INGO的需要来展示他们如何实现他们的目标。上述三种因素的任何之一都导致合法性问题。
二、成功行动的INGO合法性岌岌可危
现如今,据估计存在超过40000家国际化操作的NGO。INGO社区的存在和膨胀可以解释其功能的合理性;NGO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许多的社会问题及公共管理问题。NGO将弥补,从属,替代国家或市场组织,因此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失败。NGO可以满足不属于国家管理的民众需求(公共产品理论);或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可以对抗某些服务的逻辑提供者,因为盈利性组织在这个不对称的信息中占据一定的优势(沟通失效理论)。一些学者认为NGO可以作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运行。他们认为,NGO具有对抗国家和市场的能力,这将加强国际制衡机制。这种抵抗力以道德价值观和人道理想主义为基础,包括捍卫人权及弱点的重现。以相同的方式,NGO自己组建了其核心任务,例如,倡导人权,包括下一代的人权,保护生态系统,尊重全人类的平等权利和尊严等。然而,“作为现代社会科学语汇中一种关于存在之理由的追问,合法性概念总是与某种危机的呈现联系在一起”。即,每当人们想到合法性的概念时,往往是意识到了某种危机状态的来临和呈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获得了更多与INGO行为相关的数据,而这些数据表明INGO并非总是达到了人们对其职能的期望:指责其活动并未涉及贫困群体,活动具有选择性,误导其相关组织,迎合资助者的愿望,缺少内部民主或责任下放机制等。因此,INGO的合法性不断遭到人们质疑。 人们常用基于规范、认知及输出的合法性透明机制和严格的问责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INGO的规范合法
在国际法的合法性和正式身份方面的集体信仰包括国际宣言——《联合国人权宣言》以及《欧洲贸易条约》是全球行动者合法性最普遍的形式,包括INGO。INGO合法性问题是国际合法性关注的问题——谁有权干涉当地或国际事务,打破极权专制以及维护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如果INGO的规范合法与国际法律体系相符,国际规章制度就必定与他们的组织使命和规范相一致。这取决于国际法制定和遵守的条件是否为INGO合法性的标准。因此,INGO不仅拥有制定自己规范性宣言的合法权利,而且于公众认知意义而言,INGO在道义上有资格影响国际立法者。例如,1997年渥太华会议上的谈判中倡议禁止使用、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已经有超过150个国家签署方,这是INGO的游说团在国际商业抵制地雷运动中代表超过1400个INGO进行富有成效的游说的结果。
四、INGO的认知合法
认知合法不仅影响人们的集体认知思维,更影响最高统治者如何思索人民的需求,例如法律保护、健康、就业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政府系统,特别是教育体系,深刻影响被统治者在国家组织认知中的心态。以这种方式,国家-政府不仅呈现出一种有价值的组织(其价值足以在一场战争中幻灭),而且是被其成员奉为有意义的、可预见的、值得信赖的组织。因此,统治者的认知合法取决于技术专家(例如律师、医生、经济学家或工程师)表达的国家需要与公众预期是否相一致,这种表达是自由不受控的。运用于INGO部门,当INGO能够使得其专业技术和知识同政府组织使命相符时,INGO将取得认知上的合法性。专业技术同INGO的使命和规范相一致,即诸如法律、行政、医药、科技和环保等领域的知识、技能应用于为全人类利益服务。例如MSF以及绿色空间组织会提供解决健康问题或环保问题时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知识是个人或团体最终的参考,就意味着INGO的认知合法也取决于其在与INGO相关的核心使命的争辩中的分析思维能力,比如人权问题、环保问题等等。
五、INGO的输出合法
INGO通过透明的决策和通信结构对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加强了输出的合法性。问责高度依赖于专业技术,为了生成透明的账户。它需要专业化的INGO来组织。INGO的输出合法性需要这样能将技术和管理经验结合在一起的组织。此外,输出的合法性通过评价研究和监测系统来取得客观证据。提供数据的组织性能需要一个能够运行行政组织的专业组织围绕ICT技术和技术教育员工。在当今时代,国家非政府组织参加各种可以让他们提供信息的论坛作为他们的表现手段,以此来巩固他们的输出合法性。全球责任报告项目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INGO,比如国际援助行动组织和乐施会,他们被纳入了研究他们的国际性能和国际组织的研究中以及在人道主义行动中主动学习网络问责制和绩效。这是一个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大多数这个领域的重要成员参与的一个国际机构间协调论坛,从而促进标准化的评估。
六、如何把握INGO多维合法性来源的内在矛盾
上述合法性要素都是非政府组织所需要的,INGO需要一个他们所追求的人类利益的使命宣言以及法定形式和策略以及和政策有关的人员和资源以维持规范的合法性。他们需要国际法律专家,在国际化的民族国家推动司法改革和国际服从规则以获得监管的合法性。除此之外,他们需要知识分子参与全球辩论,在国际非政府组合的核心任务中提高问题意识,作为维持他们认知合法性的一种途径。他们还需要专业的人员和管理者去寻求结果,建立问责机制并且去交流他们的成果以达到他们输出合法性的目的。现有研究对合法性的定义强调了“在合法性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但INGO多维来源——规范的、监督的、认知的,天然地具有内在矛盾。例如,INGO很容易获得其规范性的合法性,因为其主要依靠于一致的动员民众的价值观和财政来源,但对于监督问责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而言,不断增加的压力阻碍了其达到潜在的优势地位。INGO发现自己在他们的既定使命十字路口之间寻求合法性。利用社会力量来塑造INGO的合法性模式与那些政府组织有很大的不同。INGO,既不通过合法化的选举也不一定民主。作为INGO不能是以一个人的意志为合法性,他们找到一个以“人的价值”作为全球性的合法性来源,即生态系统能够得到保护和尊重,而其他公共产品的推进行动能够保护全人类的尊严和平等权利。这将创建合法性、 规范性来源,但是这本身就是不够到地面INGO合法性;它需要制度化和组织,以展示如何INGO争取这些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张乾友:《合理性与合法性视角中的近代社会治理》,《河北学刊》,2009年第4期.
[2]陈扬,许晓明,谭凌波:《组织制度理论中“合法性”研究述评》,《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10期.
[3]王丹丹,张英华:《组织合法性的概念界定及研究脉络分析》,《求索》,2012年第10期.
[4]张康之,张乾友:《合法性视角中的公共行政概念——20世纪后期公共行政概念建构中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5]陈怀超,陈安,范建红:《组织合法性研究脉络梳理与未来展望》,《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关键词:INGO 合法性来源 合理界定
一、组织合法性的多维来源
“在语词意义上,合理性和合法性都是在20世纪才得以广泛流行的概念”。有学者将“合法性”的内涵演化分为三个阶段:(1)1960-1995年社会标准、法律规则和价值体系阶段;(2)1977-1995认知要素阶段;(3)某一特定社会结构的标准体系、价值体系、信仰体系重塑整合阶段。尽管新制度学强调“组织的演化不仅源自于生产技术和物质资源的压力,而且还来自于社会文化规范、象征、信念和習俗等”,但理性区分制度的三个基本组成要素之间的差别还是有用的——规范的,监管的,认知的——每种因素都导致评估合法性的基础不同(Scott,1995)以及控制机制类型的不同——规范的,强制的,模仿的(DiMaggio,Powell,1983)。在韦伯对行政系统的探讨中有所强调,强调“规范的规则将规范的、可评估的、义务的视角引入社会生活领域”(Scott,1995:37)。认知因素扮演这样的角色,允许什么类型的行动者存在,具备什么特点的机构要被取缔,他们遵从什么程序,这些行动的意义何在。输出的合法是指通过INGO的需要来展示他们如何实现他们的目标。上述三种因素的任何之一都导致合法性问题。
二、成功行动的INGO合法性岌岌可危
现如今,据估计存在超过40000家国际化操作的NGO。INGO社区的存在和膨胀可以解释其功能的合理性;NGO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许多的社会问题及公共管理问题。NGO将弥补,从属,替代国家或市场组织,因此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失败。NGO可以满足不属于国家管理的民众需求(公共产品理论);或者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可以对抗某些服务的逻辑提供者,因为盈利性组织在这个不对称的信息中占据一定的优势(沟通失效理论)。一些学者认为NGO可以作为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运行。他们认为,NGO具有对抗国家和市场的能力,这将加强国际制衡机制。这种抵抗力以道德价值观和人道理想主义为基础,包括捍卫人权及弱点的重现。以相同的方式,NGO自己组建了其核心任务,例如,倡导人权,包括下一代的人权,保护生态系统,尊重全人类的平等权利和尊严等。然而,“作为现代社会科学语汇中一种关于存在之理由的追问,合法性概念总是与某种危机的呈现联系在一起”。即,每当人们想到合法性的概念时,往往是意识到了某种危机状态的来临和呈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获得了更多与INGO行为相关的数据,而这些数据表明INGO并非总是达到了人们对其职能的期望:指责其活动并未涉及贫困群体,活动具有选择性,误导其相关组织,迎合资助者的愿望,缺少内部民主或责任下放机制等。因此,INGO的合法性不断遭到人们质疑。 人们常用基于规范、认知及输出的合法性透明机制和严格的问责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INGO的规范合法
在国际法的合法性和正式身份方面的集体信仰包括国际宣言——《联合国人权宣言》以及《欧洲贸易条约》是全球行动者合法性最普遍的形式,包括INGO。INGO合法性问题是国际合法性关注的问题——谁有权干涉当地或国际事务,打破极权专制以及维护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如果INGO的规范合法与国际法律体系相符,国际规章制度就必定与他们的组织使命和规范相一致。这取决于国际法制定和遵守的条件是否为INGO合法性的标准。因此,INGO不仅拥有制定自己规范性宣言的合法权利,而且于公众认知意义而言,INGO在道义上有资格影响国际立法者。例如,1997年渥太华会议上的谈判中倡议禁止使用、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已经有超过150个国家签署方,这是INGO的游说团在国际商业抵制地雷运动中代表超过1400个INGO进行富有成效的游说的结果。
四、INGO的认知合法
认知合法不仅影响人们的集体认知思维,更影响最高统治者如何思索人民的需求,例如法律保护、健康、就业与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政府系统,特别是教育体系,深刻影响被统治者在国家组织认知中的心态。以这种方式,国家-政府不仅呈现出一种有价值的组织(其价值足以在一场战争中幻灭),而且是被其成员奉为有意义的、可预见的、值得信赖的组织。因此,统治者的认知合法取决于技术专家(例如律师、医生、经济学家或工程师)表达的国家需要与公众预期是否相一致,这种表达是自由不受控的。运用于INGO部门,当INGO能够使得其专业技术和知识同政府组织使命相符时,INGO将取得认知上的合法性。专业技术同INGO的使命和规范相一致,即诸如法律、行政、医药、科技和环保等领域的知识、技能应用于为全人类利益服务。例如MSF以及绿色空间组织会提供解决健康问题或环保问题时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知识是个人或团体最终的参考,就意味着INGO的认知合法也取决于其在与INGO相关的核心使命的争辩中的分析思维能力,比如人权问题、环保问题等等。
五、INGO的输出合法
INGO通过透明的决策和通信结构对他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加强了输出的合法性。问责高度依赖于专业技术,为了生成透明的账户。它需要专业化的INGO来组织。INGO的输出合法性需要这样能将技术和管理经验结合在一起的组织。此外,输出的合法性通过评价研究和监测系统来取得客观证据。提供数据的组织性能需要一个能够运行行政组织的专业组织围绕ICT技术和技术教育员工。在当今时代,国家非政府组织参加各种可以让他们提供信息的论坛作为他们的表现手段,以此来巩固他们的输出合法性。全球责任报告项目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INGO,比如国际援助行动组织和乐施会,他们被纳入了研究他们的国际性能和国际组织的研究中以及在人道主义行动中主动学习网络问责制和绩效。这是一个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大多数这个领域的重要成员参与的一个国际机构间协调论坛,从而促进标准化的评估。
六、如何把握INGO多维合法性来源的内在矛盾
上述合法性要素都是非政府组织所需要的,INGO需要一个他们所追求的人类利益的使命宣言以及法定形式和策略以及和政策有关的人员和资源以维持规范的合法性。他们需要国际法律专家,在国际化的民族国家推动司法改革和国际服从规则以获得监管的合法性。除此之外,他们需要知识分子参与全球辩论,在国际非政府组合的核心任务中提高问题意识,作为维持他们认知合法性的一种途径。他们还需要专业的人员和管理者去寻求结果,建立问责机制并且去交流他们的成果以达到他们输出合法性的目的。现有研究对合法性的定义强调了“在合法性评价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但INGO多维来源——规范的、监督的、认知的,天然地具有内在矛盾。例如,INGO很容易获得其规范性的合法性,因为其主要依靠于一致的动员民众的价值观和财政来源,但对于监督问责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而言,不断增加的压力阻碍了其达到潜在的优势地位。INGO发现自己在他们的既定使命十字路口之间寻求合法性。利用社会力量来塑造INGO的合法性模式与那些政府组织有很大的不同。INGO,既不通过合法化的选举也不一定民主。作为INGO不能是以一个人的意志为合法性,他们找到一个以“人的价值”作为全球性的合法性来源,即生态系统能够得到保护和尊重,而其他公共产品的推进行动能够保护全人类的尊严和平等权利。这将创建合法性、 规范性来源,但是这本身就是不够到地面INGO合法性;它需要制度化和组织,以展示如何INGO争取这些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张乾友:《合理性与合法性视角中的近代社会治理》,《河北学刊》,2009年第4期.
[2]陈扬,许晓明,谭凌波:《组织制度理论中“合法性”研究述评》,《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10期.
[3]王丹丹,张英华:《组织合法性的概念界定及研究脉络分析》,《求索》,2012年第10期.
[4]张康之,张乾友:《合法性视角中的公共行政概念——20世纪后期公共行政概念建构中的新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5]陈怀超,陈安,范建红:《组织合法性研究脉络梳理与未来展望》,《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