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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的发展是应当被放在首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制的建立以及完善应当都符合经济运行中的效率诉求。因此,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法律应当根据效率原则予以完善。同时法制要关注社会公平领域以促进实质上的效率,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法经济学 方法论 科斯 波斯纳
经济与法制可以说是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谈到经济,我们脑海中至少会出现以下词汇:效率,资本等等。但是法制是完全相反的,它一般关注法律是否能够带来正义,其中包括个人以及社会的正义。当然,我并不是在否认法律中效率价值的存在。只是二者具有不同的偏向性。
中国现在处于一个巨大的转型期,这种转型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而且在其他社会领域也有很明确的表现。国家针对这种转型出台了一个报告,即十二五规划报告。不可否认,我国仍然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通过国家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方式很显然是有它的积极性。在十二五规划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整个宏观经济走向的把握。经济固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因素,但是无限制的自由经济则会违背人类的初衷。所以,法律被搬上人类社会的舞台。如何协调法制与经济的关系将成为下个五年规划的重要议题。本文将重点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关于法经济学的方法论
法经济学一门融合法学和经济学的新兴学科。法经济学的核心在于用一种成本-收益的理论来分析法学现象。目前,学界针对每个部门法都有专门的经济分析著作,比如民法的经济分析,经济法的经济分析等等。不过对于一个理论的了解如果过于简单将不利于我们用这个理论分析具体的问题。因此,这里我将列举一下法经济学中一些主要的大师以及他们的理论。
提到法经济学,我们就不得不介绍两位学术大师,即科斯和波斯纳。从法经济学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 作为法经济学奠基人的罗纳德?科斯的贡献无疑是开创性的。科斯以交易成本为最基本的分析工具, 架起了新古典经济学与法律之间联系的桥梁,在大大增强了新古典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的同时,也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可能。①科斯对方法论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一般说来,科斯在坚持新古典经济学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他虽声称应当从现实出发研究人的经济行为,但还是坚持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的。无论从判断自由交换和完全竞争的条件看,还是从计算交易的成本看,科斯定理暗含的前提都是要有追求私利的“经济人”。同时,科斯基本上是坚持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理性的。科斯定理第一律认为,在信息完全、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市场将导致社会稀缺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此处的“信息完全、竞争充分”实际上喻指行为人的完全理性。②进而他指出,行为人对交易成本的大小有着足够的计算能力,能够准确判断交易成本的大小,并将之与行为的收益进行比较,从而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法律安排。交易成本不影响行为人的效用函数,行为人依然保持着效用的有序性和单调性,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信息不完全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影响被纳入交易成本中, 但依然为行为人所可以控制的因素。
下面我们再开看看波斯纳对于法经济学理论的扩展。波斯纳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态度却没有科斯那么谨慎,他一方面坚决维护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另一方面针对理性人假设不能解释的理性“反常现象”,他对理性人假设的附属假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在波斯纳的法经济学分析下,理性人假设不仅扩大了自利的范畴,即利他(他人的幸福、利益等)融进在理性人的自身效用范围之内,而且还抛弃行为人偏好预设的假定,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的经济分析…很久之前已经放弃了情绪化理性的、无情感的、非社会的、极端自利的、无目标的人”,进而波斯纳采用多重自我假说。③此外,波斯纳还修改完全理性的涵义,他认为“人们不是无知的, 当获得更多信息的成本超出为了可能得到更好决定所带来的收益时, 信息不充分的决定也是理性的。在此情形下信息充分的决定—人们所做的不可能好于目的一些事情将会是非理性的。
很显然,我们可以发现波斯纳的对于法经济学中成本的考虑要更加周全。我觉得,波斯纳对于法经济学中成本的考虑已经上升到了一种整体主义的思维模式。整体主义实际上是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这里,我想拿出商业领域中一个决策的做出来做一个详细的比较。比如,一个商人希望在一个社区开一家商铺,那么在做出这个决策之前,他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呢?很显然,考虑的越多,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按照科斯的观点,商人只会考虑一些很现实的问题,比如门面的租金,社区内的人流量等等。那么按照波斯纳的理论呢? 很显然,他要求我们去考虑更加深层次的因素。比如,商人做这个会不会开心,以及对这个社区周围会不会不利影响等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波斯纳更倾向于一种哲学思维,当然,波斯纳的理论更加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到被国际社会的认可,它本身也蕴含着波斯纳的思想在里面。从一种人类社会整体的高度来分析经济和社会问题势必能让我们的思维更加全面。回到商人的那个例子,有人可能会问商人是以盈利为其本质的,要求其考虑精神层面上的东西未免过于苛刻。我觉得现代社会大家对于一个成功商人的评价标准在改变。在工业革命时期,资本家不会考虑他们排除的废气废水是否会对人类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拥有资本的多数才是衡量实力的唯一标准。那么现在的社会呢?随着文化的多元化以及大多数人温饱问题的解决,资本已经不是一个压倒性的评价因素。这里我想以中国当下的形势来分析。大家都知道,现在媒体上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非常多,包括皮革奶,三氯氰胺,假洋品牌等等。我们不可否认,这些的企业通过这些产品能够获得暴利。因为他们生产成本降低了,在同等售价的基础上,他们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但是,这样的企业肯定只会遭到唾弃。和人的生命相比,金钱应当居于第二位。这样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那么例子中的商人也是一样的,他必须考虑自己商铺的社会效应从而做出做好的决策。 二、法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经济分析
我觉得对于二者的分析在于如何把握重点。前面提到过,中国在转型时期,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被摆在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然而,这并不能代表追求速度就是唯一的评价标准。下面,我将从法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的理论对于二者进行下探究。
法经济学中最基本的两个范畴在于:成本和收益。当然,最重要的要素在于对成本的分析。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 是解释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过程的基本范畴。这里所指就是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 权利) 混沌社会中, 每个社会主体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 形成/ 私0 的或/ 公0 的法律关系) 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量。包括: 1. 产权保护成本; 2. 公害和外在成本; 3. 信息发现成本; 4. 谈判成本; 5. 协议执行成本; 等等。④如述种种成本变量, 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Transaction costs) , 这和法律权利群(Rights) 概念很类似, 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念。实际上, 权利群( 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 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耗费) 之关系, 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 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
法律应当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推进经济的发展?我认为,这应当是一部最适合的法律。这里似乎又回到了前面的观点,即孔子中庸的思想。当然,这种思想很宽泛,或者说是一种哲学思维。只能从宏观上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导,没办法对人的具体行为进行校正。⑤实践中, 并不是有了法律, 甚至有了理论上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律就必然能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只有那些符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 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
从上面的理论,我们可以总结出下面的观点。首先,经济与法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缺一不可的。经济代表着民众对于物质的需求。人诞生在地球上,本身属于食物链中的一个环节。对于物质决定意思的观点,大多数的国民应该都是能够理解。因为我们从小就受到了马克思哲学的影响。虽然哲学界有很多人对马克思的观点持有保留的态度,不过我个人觉得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很多观点是有其合理性的,至少从一个商业的角度来说。比如,我们都知道民以食为天的道理。某些虚无主义的世界观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益处。所以,经济是必不可少的。它实际上代表人类在认识宇宙上所能达到的高度。那么,对于法律呢?我不能很确定地说法律是必须有的。因为在人类产生之初,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可能有一天人类并不需要法律的制约。当然,至少目前人类对于法律的需求是硬性的。在2011年十月份地球上的人口数量突破70亿已经不是问题了。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我们不能追求每个人都是完全自由的。因为人是有智慧,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有行为能力的生物。这是与其他生物不同的是,人类拥有智慧,能够通过大脑去掌控世界。因此,需要一个契约或者说是强制力来让大家的思维统一在一些普世价值上面。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制的手段让经济的发展最大化。我个人认为法制有一个天生的特点,那就是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遵守一个大多数人的意志。毫无疑问,法制能够降低成本。我们可以拿企业的生产线来进行比较。一个完美的法律制度就像一个专业化的生产线,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最多的社会成果。经济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世界上已经诞生了各种各样的产业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千差万别,彼此的理念也可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另外,由于专业化程度的加深,消费者也不可能去了解所有产品的信息。⑥因此,在无法全面了解某方面的信息时,消费者只能借助于第三方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每个人都去做重复的事情,将产生巨大的成本,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
在明确了经济作为第一位的基本出发点之后,我们就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设计法律制度。我觉得在经济转型期间,法制至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应当是有效率的。前面已经论述到,经济的发展应当仍然是中国的重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行各业应当都应该遵守效率这一规则,包括行政。中国既然选择了市场经济这一模式,在很多领域就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行。法律也是一样的。在转型期间,很多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它们实际上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这一类的法律应当果断的舍弃。评价这类法律的标准在于,它的成本与收益在对比之后是否会产生社会效益。法律的成本包括立法成本,机会成本,执行成本等多个方面。立法者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价之后作出抉择。
第二,法律应当关注民生领域以弥补经济运行中带来的不足。根据波斯纳的理论,如果一个制度,效益能够抵消成本,那么它就是值得去推广的。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说,经济的发展确实是有效益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比如社会不公等。我认为处理好这些问题,仍然是有效益的行为。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产生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贫与富的划分也是建立在一种主观意思上的。抛开这种社会制约,我们会发现每个人都是一样的。这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每个人对于生存的渴求。经济的发展最终是要服务于整个人类,而不是为了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巨大差距。但是,人类社会需要这种合理的差距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所以,过度的差距会冲击这种良好的制度,并最终摧毁整个经济的运行。这一点就好比现在希腊的局面。关注希腊债务危机的人应当都能看到,人们对于整个社会的不满情绪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希腊经济的发展。很多商铺都被迫关门。很显然,这种局面的产生是没有效率的。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应当注重这个问题,否则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中国虽然在过去五年中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成就,但是要实现整个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要保持这种高效率的经济运行。
参考文献:
① 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
② 李省龙.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③ 朱全景.对波斯纳与科斯法经济学范式的解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
④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⑤ 钱弘道: ?经济分析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⑥ 道格拉斯?G?贝克尔.法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
关键词:法经济学 方法论 科斯 波斯纳
经济与法制可以说是代表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谈到经济,我们脑海中至少会出现以下词汇:效率,资本等等。但是法制是完全相反的,它一般关注法律是否能够带来正义,其中包括个人以及社会的正义。当然,我并不是在否认法律中效率价值的存在。只是二者具有不同的偏向性。
中国现在处于一个巨大的转型期,这种转型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而且在其他社会领域也有很明确的表现。国家针对这种转型出台了一个报告,即十二五规划报告。不可否认,我国仍然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通过国家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方式很显然是有它的积极性。在十二五规划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整个宏观经济走向的把握。经济固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因素,但是无限制的自由经济则会违背人类的初衷。所以,法律被搬上人类社会的舞台。如何协调法制与经济的关系将成为下个五年规划的重要议题。本文将重点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关于法经济学的方法论
法经济学一门融合法学和经济学的新兴学科。法经济学的核心在于用一种成本-收益的理论来分析法学现象。目前,学界针对每个部门法都有专门的经济分析著作,比如民法的经济分析,经济法的经济分析等等。不过对于一个理论的了解如果过于简单将不利于我们用这个理论分析具体的问题。因此,这里我将列举一下法经济学中一些主要的大师以及他们的理论。
提到法经济学,我们就不得不介绍两位学术大师,即科斯和波斯纳。从法经济学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 作为法经济学奠基人的罗纳德?科斯的贡献无疑是开创性的。科斯以交易成本为最基本的分析工具, 架起了新古典经济学与法律之间联系的桥梁,在大大增强了新古典经济学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的同时,也为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可能。①科斯对方法论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一般说来,科斯在坚持新古典经济学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他虽声称应当从现实出发研究人的经济行为,但还是坚持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的。无论从判断自由交换和完全竞争的条件看,还是从计算交易的成本看,科斯定理暗含的前提都是要有追求私利的“经济人”。同时,科斯基本上是坚持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理性的。科斯定理第一律认为,在信息完全、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市场将导致社会稀缺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此处的“信息完全、竞争充分”实际上喻指行为人的完全理性。②进而他指出,行为人对交易成本的大小有着足够的计算能力,能够准确判断交易成本的大小,并将之与行为的收益进行比较,从而选择交易成本最小的法律安排。交易成本不影响行为人的效用函数,行为人依然保持着效用的有序性和单调性,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信息不完全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影响被纳入交易成本中, 但依然为行为人所可以控制的因素。
下面我们再开看看波斯纳对于法经济学理论的扩展。波斯纳对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的态度却没有科斯那么谨慎,他一方面坚决维护新古典经济学理性人假设,另一方面针对理性人假设不能解释的理性“反常现象”,他对理性人假设的附属假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在波斯纳的法经济学分析下,理性人假设不仅扩大了自利的范畴,即利他(他人的幸福、利益等)融进在理性人的自身效用范围之内,而且还抛弃行为人偏好预设的假定,如波斯纳所言,“法律的经济分析…很久之前已经放弃了情绪化理性的、无情感的、非社会的、极端自利的、无目标的人”,进而波斯纳采用多重自我假说。③此外,波斯纳还修改完全理性的涵义,他认为“人们不是无知的, 当获得更多信息的成本超出为了可能得到更好决定所带来的收益时, 信息不充分的决定也是理性的。在此情形下信息充分的决定—人们所做的不可能好于目的一些事情将会是非理性的。
很显然,我们可以发现波斯纳的对于法经济学中成本的考虑要更加周全。我觉得,波斯纳对于法经济学中成本的考虑已经上升到了一种整体主义的思维模式。整体主义实际上是要求我们在分析问题的时候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这里,我想拿出商业领域中一个决策的做出来做一个详细的比较。比如,一个商人希望在一个社区开一家商铺,那么在做出这个决策之前,他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呢?很显然,考虑的越多,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按照科斯的观点,商人只会考虑一些很现实的问题,比如门面的租金,社区内的人流量等等。那么按照波斯纳的理论呢? 很显然,他要求我们去考虑更加深层次的因素。比如,商人做这个会不会开心,以及对这个社区周围会不会不利影响等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波斯纳更倾向于一种哲学思维,当然,波斯纳的理论更加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到被国际社会的认可,它本身也蕴含着波斯纳的思想在里面。从一种人类社会整体的高度来分析经济和社会问题势必能让我们的思维更加全面。回到商人的那个例子,有人可能会问商人是以盈利为其本质的,要求其考虑精神层面上的东西未免过于苛刻。我觉得现代社会大家对于一个成功商人的评价标准在改变。在工业革命时期,资本家不会考虑他们排除的废气废水是否会对人类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拥有资本的多数才是衡量实力的唯一标准。那么现在的社会呢?随着文化的多元化以及大多数人温饱问题的解决,资本已经不是一个压倒性的评价因素。这里我想以中国当下的形势来分析。大家都知道,现在媒体上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非常多,包括皮革奶,三氯氰胺,假洋品牌等等。我们不可否认,这些的企业通过这些产品能够获得暴利。因为他们生产成本降低了,在同等售价的基础上,他们能够获得更大的利润。但是,这样的企业肯定只会遭到唾弃。和人的生命相比,金钱应当居于第二位。这样也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那么例子中的商人也是一样的,他必须考虑自己商铺的社会效应从而做出做好的决策。 二、法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的经济分析
我觉得对于二者的分析在于如何把握重点。前面提到过,中国在转型时期,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被摆在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然而,这并不能代表追求速度就是唯一的评价标准。下面,我将从法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的理论对于二者进行下探究。
法经济学中最基本的两个范畴在于:成本和收益。当然,最重要的要素在于对成本的分析。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 是解释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过程的基本范畴。这里所指就是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 权利) 混沌社会中, 每个社会主体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 形成/ 私0 的或/ 公0 的法律关系) 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量。包括: 1. 产权保护成本; 2. 公害和外在成本; 3. 信息发现成本; 4. 谈判成本; 5. 协议执行成本; 等等。④如述种种成本变量, 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Transaction costs) , 这和法律权利群(Rights) 概念很类似, 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念。实际上, 权利群( 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 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耗费) 之关系, 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 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
法律应当如何才能最大程度的推进经济的发展?我认为,这应当是一部最适合的法律。这里似乎又回到了前面的观点,即孔子中庸的思想。当然,这种思想很宽泛,或者说是一种哲学思维。只能从宏观上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导,没办法对人的具体行为进行校正。⑤实践中, 并不是有了法律, 甚至有了理论上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律就必然能满足社会的法律需求。只有那些符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 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
从上面的理论,我们可以总结出下面的观点。首先,经济与法制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缺一不可的。经济代表着民众对于物质的需求。人诞生在地球上,本身属于食物链中的一个环节。对于物质决定意思的观点,大多数的国民应该都是能够理解。因为我们从小就受到了马克思哲学的影响。虽然哲学界有很多人对马克思的观点持有保留的态度,不过我个人觉得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很多观点是有其合理性的,至少从一个商业的角度来说。比如,我们都知道民以食为天的道理。某些虚无主义的世界观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益处。所以,经济是必不可少的。它实际上代表人类在认识宇宙上所能达到的高度。那么,对于法律呢?我不能很确定地说法律是必须有的。因为在人类产生之初,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可能有一天人类并不需要法律的制约。当然,至少目前人类对于法律的需求是硬性的。在2011年十月份地球上的人口数量突破70亿已经不是问题了。对于庞大的人口基数,我们不能追求每个人都是完全自由的。因为人是有智慧,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有行为能力的生物。这是与其他生物不同的是,人类拥有智慧,能够通过大脑去掌控世界。因此,需要一个契约或者说是强制力来让大家的思维统一在一些普世价值上面。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制的手段让经济的发展最大化。我个人认为法制有一个天生的特点,那就是让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遵守一个大多数人的意志。毫无疑问,法制能够降低成本。我们可以拿企业的生产线来进行比较。一个完美的法律制度就像一个专业化的生产线,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得到最多的社会成果。经济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法律的支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世界上已经诞生了各种各样的产业部门。它们之间存在着千差万别,彼此的理念也可能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另外,由于专业化程度的加深,消费者也不可能去了解所有产品的信息。⑥因此,在无法全面了解某方面的信息时,消费者只能借助于第三方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每个人都去做重复的事情,将产生巨大的成本,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
在明确了经济作为第一位的基本出发点之后,我们就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设计法律制度。我觉得在经济转型期间,法制至少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应当是有效率的。前面已经论述到,经济的发展应当仍然是中国的重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行各业应当都应该遵守效率这一规则,包括行政。中国既然选择了市场经济这一模式,在很多领域就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运行。法律也是一样的。在转型期间,很多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它们实际上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这一类的法律应当果断的舍弃。评价这类法律的标准在于,它的成本与收益在对比之后是否会产生社会效益。法律的成本包括立法成本,机会成本,执行成本等多个方面。立法者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价之后作出抉择。
第二,法律应当关注民生领域以弥补经济运行中带来的不足。根据波斯纳的理论,如果一个制度,效益能够抵消成本,那么它就是值得去推广的。从一个宏观的角度来说,经济的发展确实是有效益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比如社会不公等。我认为处理好这些问题,仍然是有效益的行为。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产生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贫与富的划分也是建立在一种主观意思上的。抛开这种社会制约,我们会发现每个人都是一样的。这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每个人对于生存的渴求。经济的发展最终是要服务于整个人类,而不是为了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巨大差距。但是,人类社会需要这种合理的差距以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所以,过度的差距会冲击这种良好的制度,并最终摧毁整个经济的运行。这一点就好比现在希腊的局面。关注希腊债务危机的人应当都能看到,人们对于整个社会的不满情绪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希腊经济的发展。很多商铺都被迫关门。很显然,这种局面的产生是没有效率的。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应当注重这个问题,否则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中国虽然在过去五年中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成就,但是要实现整个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要保持这种高效率的经济运行。
参考文献:
① 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
② 李省龙.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③ 朱全景.对波斯纳与科斯法经济学范式的解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
④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M].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⑤ 钱弘道: ?经济分析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⑥ 道格拉斯?G?贝克尔.法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