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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欠条变收条 官司没打赢
最近,老刘很郁闷,看着刚下来的法院判决书,他的脑筋仍有些转不过来,明明自己是债主,由于写错了个字,结果有理变成了没理,他长叹一声:“就当买个教训,以后可得长点记性。”
事情发生在老刘和朋友孙怀德之间。要说这个老刘也是个精明人,开店做些小生意的他也算小心谨慎,但是有时候人得意时一糊涂就犯傻,老刘就是在得意中变傻的。一年前,老刘的朋友孙怀德看好一处新开盘的居民住宅区,有眼光的孙怀德觉得这里有发展,买个门面做生意的话,以后不愁没钱赚。但是这里门市房的售价比孙怀德预料的贵一些,孙怀德手里没那么多现钱,于是孙怀德四处借钱。不过这钱借得并不顺利,因为孙怀德有个不太好的习惯——拖账。比如,说好下月还的钱,孙怀德会拖到半年后甚至一年后才还。因为知道他这个习惯,所以了解孙怀德的朋友都不想跟孙怀德有债务关系。不得已,孙怀德想到了朋友老刘。而老刘也有个习惯,就是谁管他借钱都要收利息。孙怀德听说自己看好位置的门面已经有其他人在打听,很怕到手的门市房“飞”了,于是只好硬着头皮向老刘借了15000元。
老刘很痛快地答应了,但不出孙怀德所料,老刘说借的这些钱要在一年内还,而且要加收1000元的利息。孙怀德没办法,也只好同意。老刘怕拖账成习惯的孙怀德到时候不能及时还钱,特意让孙怀德写了欠条,而麻烦就从这张欠条开始了。
当时孙怀德随手在一张白纸上写道:“今收到老刘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以此为据”。孙怀德也如约先付了1000元的利息,拿到欠条和利息老刘挺满意,觉得自己很精明,也就痛快地把钱给了孙怀德。
钱是借出去了,但往回要就不容易了,转眼一年过去,孙怀德却没有还钱的意思。老刘要了好几次,孙怀德却用各种理由拖延。老刘急了,有次甚至不惜带人大闹孙怀德的门面索要欠款,但孙怀德躲得不见人影,经过这次事件后,孙怀德和老刘彻底闹翻了。
老刘看这么闹不是办法,于是到法院起诉了孙怀德,索要欠款15000元。有欠条在手的老刘本以为官司是稳赢的,但没想到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意料。法庭审理时,孙怀德否认向老刘借款事实,并陈述老刘给他的钱是货款,所以给老刘的是收条,“你们看,这字条上写得清清楚楚,是收到15000元,可没说我欠他钱,凭什么管我要钱?”孙怀德底气十足地说,自己同老刘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字条上显示的是双方的经济往来账目。
老刘怎么也没想到孙怀德会有这么一手,他心里甚至多少认为孙怀德的话不好反驳,这官司对自己不利,老刘开始冒冷汗了,特别后悔当初怎么一时糊涂让孙怀德钻了空子。
法院认为,本案中老刘主张的是借贷关系,所以在收条证明孙怀德收到款项的同时,还必须要证明该款项的收取是借贷关系中的收取。但目前,老刘无证据证明是借贷关系中的收取,所以法院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
欠条和收条是最基本的条据凭证,在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但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此案换个角度看,如果老刘向法院主张的是返还收条上的款项,那么孙怀德就应该有义务证明其收到款项的合法性,否则就有责任返还。
案例二 还钱无证据 哑巴吃黄连
邹大明与小晴的丈夫是朋友,邹大明夫妇于2006年4月19日和2007年12月4日因做生意先后向小晴借款并产生利息共26000元,之后邹大明多次向小晴承诺会还钱及支付利息,并以房屋作为担保出具了保证书。不过2009年5月,小晴以邹大明欠钱为由将邹大明告上法庭。一方态度强硬说没还钱,一个大呼冤枉说已经还过钱,这笔欠债纠纷也显得离奇起来。
2005年,邹大明“下海”了。邹大明原来是做医药代理的,时间长了也有了一定的客户群,但是邹大明觉得自己所在的医药公司在机制上并不科学,让自己这样的人才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于是邹大明决定离开公司,开创自己的事业。邹大明的这个决定让家人和公司都有些意外,因为邹大明如今的薪酬不低,还贷款买了房子,现在离职有些不理智。但邹大明打定了主意,邹大明的执着让媳妇让步了,不仅精神上支持邹大明发展事业,还在工作之余全心全意地帮丈夫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务。邹大明觉得,如果发展自己的事业,还是做医药销售这个已经比较熟悉的领域,但是首先要争取到一些药品的代理权。
争取代理权、做生意这些都需要资金打底,邹大明开始感受到金钱的压力了。邹大明把这些年的积蓄都拿了出来,但还是差几万元,邹大明也想过银行的商业贷款,但是面对不低的利息,他有些望而却步。这时,邹大明想到了曾经的同事兼朋友李普丰。其实李普丰也不是有钱人,跟邹大明一样是靠工资吃饭的上班族,但李普丰又跟邹大明不一样,李普丰的媳妇是个有钱人。李普丰的媳妇叫小晴,有个家族性质的工厂,拿几万元出来应该不是难事。邹大明想,自己和李普丰是多年同事,看在交情的份上,借钱应该不成问题。
有了主意的邹大明马上行动,找到李普丰,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表示“我会多还一些算做利息”。李普丰爽快地把小晴约出来,当着邹大明的面对小晴说:“邹大明这人踏实,你要是有钱就借给他吧。”小晴看邹大明是李普丰的朋友,也就答应了。
2005年4月19日,邹大明给小晴写了一张字条,写明了借款的数额、利息和还款时间。随后,小睛带邹大明来到自家的工厂,让财务人员给邹大明拿了现金。
邹大明借的10000元很快就用完了,第二年,邹大明的资金有些吃紧,于是又想到了向小晴借钱周转一下。虽然第一次借的钱邹大明还没有还,但是看在是丈夫朋友的份上,小晴还是勉强地借了,但是提出邹大明要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2006年12月4日,双方又写了字据,邹大明按照小睛的意思写了房屋抵押协议书、借条、证明及保证书,并约定两次借款在2008年1月1日准时归还并付利息。像上次一样,邹大明去小晴家工厂的财务室领了钱。在随后的一年中,邹大明和妻子辛勤地工作,就是希望自己的事业走上正轨并还清外债。功夫不负有心人,邹大明的事业有了起色,手中开始有了余钱,邹大明夫妇觉得第一件事就是还钱,于是邹大明去李普丰和小晴的住处还钱。
据邹大明说,他在2007~g9月去找小晴还钱的时候,小晴不在家,李普丰解释小晴家的工厂事情多,长期不在家。他就把钱给了李普丰,让李普丰转给小晴。由于想到彼此是朋友,也没有索取收条。
邹大明没想到,这件原本不复杂的事情却在日后让自己百口难辩。
还完了钱,邹大明觉得心里舒服了许多,但这种平静没过多久就被小睛的一个电话打破了。2009~F3月,小晴在电话里冷冰冰地催邹大明还钱,邹大明觉得一头雾水:“这钱明明还了呀,是李普丰收的。”但小晴表示,自己和李普丰早在2007年6月就协议离婚了,这钱是小睛自家工厂的,李普丰无权代收,而且李普丰也从来没有告诉过自己收过钱。邹大明着急了,连忙打电话找李普丰,但此时李普丰则表示邹大明并没有给过他钱。眼看李普丰不承认,邹大明糊涂了,这钱自己明明还了,到底是李普丰把钱私吞了,还是小晴故意找自己麻烦?但小晴可不管邹大明怎么想,看邹大明没有还钱的意思,就到法院起诉了邹大明,要求返还欠款和利息共计26000元。 庭审过程中,邹大明辩称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现已不欠原告借款本息,但邹大明一直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小晴则拿出一系列邹大明出具的房屋抵押协议书、借条、证明及保证书,证明借款事实。在小晴的证据面前,邹大明显得很无奈,在庭审后,邹大明一直责怪自己说,是自己不懂法,忽视了证据的重要性,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败诉是对自己的一个教训。法院最终判决邹大明偿还小晴借款及利息26000元。法官点评:
诉讼讲求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所谓“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这个意思。所有事实都以证据展现,法律以事实判决,法律无人情可言,证据才是铁的事实。
最近,老刘很郁闷,看着刚下来的法院判决书,他的脑筋仍有些转不过来,明明自己是债主,由于写错了个字,结果有理变成了没理,他长叹一声:“就当买个教训,以后可得长点记性。”
事情发生在老刘和朋友孙怀德之间。要说这个老刘也是个精明人,开店做些小生意的他也算小心谨慎,但是有时候人得意时一糊涂就犯傻,老刘就是在得意中变傻的。一年前,老刘的朋友孙怀德看好一处新开盘的居民住宅区,有眼光的孙怀德觉得这里有发展,买个门面做生意的话,以后不愁没钱赚。但是这里门市房的售价比孙怀德预料的贵一些,孙怀德手里没那么多现钱,于是孙怀德四处借钱。不过这钱借得并不顺利,因为孙怀德有个不太好的习惯——拖账。比如,说好下月还的钱,孙怀德会拖到半年后甚至一年后才还。因为知道他这个习惯,所以了解孙怀德的朋友都不想跟孙怀德有债务关系。不得已,孙怀德想到了朋友老刘。而老刘也有个习惯,就是谁管他借钱都要收利息。孙怀德听说自己看好位置的门面已经有其他人在打听,很怕到手的门市房“飞”了,于是只好硬着头皮向老刘借了15000元。
老刘很痛快地答应了,但不出孙怀德所料,老刘说借的这些钱要在一年内还,而且要加收1000元的利息。孙怀德没办法,也只好同意。老刘怕拖账成习惯的孙怀德到时候不能及时还钱,特意让孙怀德写了欠条,而麻烦就从这张欠条开始了。
当时孙怀德随手在一张白纸上写道:“今收到老刘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以此为据”。孙怀德也如约先付了1000元的利息,拿到欠条和利息老刘挺满意,觉得自己很精明,也就痛快地把钱给了孙怀德。
钱是借出去了,但往回要就不容易了,转眼一年过去,孙怀德却没有还钱的意思。老刘要了好几次,孙怀德却用各种理由拖延。老刘急了,有次甚至不惜带人大闹孙怀德的门面索要欠款,但孙怀德躲得不见人影,经过这次事件后,孙怀德和老刘彻底闹翻了。
老刘看这么闹不是办法,于是到法院起诉了孙怀德,索要欠款15000元。有欠条在手的老刘本以为官司是稳赢的,但没想到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了意料。法庭审理时,孙怀德否认向老刘借款事实,并陈述老刘给他的钱是货款,所以给老刘的是收条,“你们看,这字条上写得清清楚楚,是收到15000元,可没说我欠他钱,凭什么管我要钱?”孙怀德底气十足地说,自己同老刘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字条上显示的是双方的经济往来账目。
老刘怎么也没想到孙怀德会有这么一手,他心里甚至多少认为孙怀德的话不好反驳,这官司对自己不利,老刘开始冒冷汗了,特别后悔当初怎么一时糊涂让孙怀德钻了空子。
法院认为,本案中老刘主张的是借贷关系,所以在收条证明孙怀德收到款项的同时,还必须要证明该款项的收取是借贷关系中的收取。但目前,老刘无证据证明是借贷关系中的收取,所以法院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
欠条和收条是最基本的条据凭证,在日常生活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但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此案换个角度看,如果老刘向法院主张的是返还收条上的款项,那么孙怀德就应该有义务证明其收到款项的合法性,否则就有责任返还。
案例二 还钱无证据 哑巴吃黄连
邹大明与小晴的丈夫是朋友,邹大明夫妇于2006年4月19日和2007年12月4日因做生意先后向小晴借款并产生利息共26000元,之后邹大明多次向小晴承诺会还钱及支付利息,并以房屋作为担保出具了保证书。不过2009年5月,小晴以邹大明欠钱为由将邹大明告上法庭。一方态度强硬说没还钱,一个大呼冤枉说已经还过钱,这笔欠债纠纷也显得离奇起来。
2005年,邹大明“下海”了。邹大明原来是做医药代理的,时间长了也有了一定的客户群,但是邹大明觉得自己所在的医药公司在机制上并不科学,让自己这样的人才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于是邹大明决定离开公司,开创自己的事业。邹大明的这个决定让家人和公司都有些意外,因为邹大明如今的薪酬不低,还贷款买了房子,现在离职有些不理智。但邹大明打定了主意,邹大明的执着让媳妇让步了,不仅精神上支持邹大明发展事业,还在工作之余全心全意地帮丈夫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务。邹大明觉得,如果发展自己的事业,还是做医药销售这个已经比较熟悉的领域,但是首先要争取到一些药品的代理权。
争取代理权、做生意这些都需要资金打底,邹大明开始感受到金钱的压力了。邹大明把这些年的积蓄都拿了出来,但还是差几万元,邹大明也想过银行的商业贷款,但是面对不低的利息,他有些望而却步。这时,邹大明想到了曾经的同事兼朋友李普丰。其实李普丰也不是有钱人,跟邹大明一样是靠工资吃饭的上班族,但李普丰又跟邹大明不一样,李普丰的媳妇是个有钱人。李普丰的媳妇叫小晴,有个家族性质的工厂,拿几万元出来应该不是难事。邹大明想,自己和李普丰是多年同事,看在交情的份上,借钱应该不成问题。
有了主意的邹大明马上行动,找到李普丰,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表示“我会多还一些算做利息”。李普丰爽快地把小晴约出来,当着邹大明的面对小晴说:“邹大明这人踏实,你要是有钱就借给他吧。”小晴看邹大明是李普丰的朋友,也就答应了。
2005年4月19日,邹大明给小晴写了一张字条,写明了借款的数额、利息和还款时间。随后,小睛带邹大明来到自家的工厂,让财务人员给邹大明拿了现金。
邹大明借的10000元很快就用完了,第二年,邹大明的资金有些吃紧,于是又想到了向小晴借钱周转一下。虽然第一次借的钱邹大明还没有还,但是看在是丈夫朋友的份上,小晴还是勉强地借了,但是提出邹大明要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2006年12月4日,双方又写了字据,邹大明按照小睛的意思写了房屋抵押协议书、借条、证明及保证书,并约定两次借款在2008年1月1日准时归还并付利息。像上次一样,邹大明去小晴家工厂的财务室领了钱。在随后的一年中,邹大明和妻子辛勤地工作,就是希望自己的事业走上正轨并还清外债。功夫不负有心人,邹大明的事业有了起色,手中开始有了余钱,邹大明夫妇觉得第一件事就是还钱,于是邹大明去李普丰和小晴的住处还钱。
据邹大明说,他在2007~g9月去找小晴还钱的时候,小晴不在家,李普丰解释小晴家的工厂事情多,长期不在家。他就把钱给了李普丰,让李普丰转给小晴。由于想到彼此是朋友,也没有索取收条。
邹大明没想到,这件原本不复杂的事情却在日后让自己百口难辩。
还完了钱,邹大明觉得心里舒服了许多,但这种平静没过多久就被小睛的一个电话打破了。2009~F3月,小晴在电话里冷冰冰地催邹大明还钱,邹大明觉得一头雾水:“这钱明明还了呀,是李普丰收的。”但小晴表示,自己和李普丰早在2007年6月就协议离婚了,这钱是小睛自家工厂的,李普丰无权代收,而且李普丰也从来没有告诉过自己收过钱。邹大明着急了,连忙打电话找李普丰,但此时李普丰则表示邹大明并没有给过他钱。眼看李普丰不承认,邹大明糊涂了,这钱自己明明还了,到底是李普丰把钱私吞了,还是小晴故意找自己麻烦?但小晴可不管邹大明怎么想,看邹大明没有还钱的意思,就到法院起诉了邹大明,要求返还欠款和利息共计26000元。 庭审过程中,邹大明辩称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现已不欠原告借款本息,但邹大明一直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小晴则拿出一系列邹大明出具的房屋抵押协议书、借条、证明及保证书,证明借款事实。在小晴的证据面前,邹大明显得很无奈,在庭审后,邹大明一直责怪自己说,是自己不懂法,忽视了证据的重要性,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败诉是对自己的一个教训。法院最终判决邹大明偿还小晴借款及利息26000元。法官点评:
诉讼讲求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所谓“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这个意思。所有事实都以证据展现,法律以事实判决,法律无人情可言,证据才是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