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时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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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人的传统婚姻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快节奏发展而改变,閃婚閃离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产生的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规定使婚前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女性閃婚閃离者的处境尴尬,但有利于保护购房父母的利益,而且对于因部分年轻人的“閃婚閃离”给一方父母带来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关键词 婚姻观念 閃婚閃离 婚姻法解释三
  作者简介:王海洋,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崔征,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74-02
  
  一、引例
  原告甲男與被告乙女均是80后,2011年初经人口头介绍(未见面)后,开始通过QQ在网上聊天交流。2011年8月18两人见面后即打算结婚,并于当日下午购买商品房一套,甲男的父母缴纳了首付款9万多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同年9月18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房贷一直由甲男父母偿还。由于仓促结婚了解不深,两人性格不合时常打架,故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也同意离婚,但乙女认为该套商品房为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而甲男坚称该房是其父母付的首付款,仅由其父母还贷,故该房为其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那么该房究竟是甲男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二、閃婚閃离现象改变着中国传统婚姻观念
  (一)中国传统婚姻观念的变化
  婚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晴雨表。有史以来,婚姻始终都是人类繁衍生息的重点话题。现在,中国人的婚姻观念,也在悄然变化着。(1)离婚率惊人地增长。“婚姻在年轻人眼里,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套路,合则聚,分则离,你走阳关道,我走独木桥,各自心安理得 ”。(2)婚姻观念的多元化。如閃婚閃离、合同夫妻、周末夫妻、阶段性夫妻、试婚等等。与中国的传统婚姻观念格格不入。(3)婚姻观念与家庭观念的分离,情与爱的分离。诞生了閃婚族、不婚族、毕婚族、恐婚族等,传统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在人的观念中不再紧密相连。
  (二)“閃婚閃离”的婚姻新观念
  现代生活的快节奏和科技迅猛发展,年轻人对感情的投入也开始变得讲求效率。
  于是“閃婚閃离”成为现代年轻人的一种时尚,閃电般的相爱,閃电般的结婚、閃电般的离婚。结、离婚登记手续的简化,使人享有更大的隐私权和自主权,也给閃婚閃离提供了很大方便。
  但閃婚閃离带来的诸多不良社会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年轻男女在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中不愿过多耽误工作和精力甚至浪费时间金钱,閃婚虽然快捷,但有可能留下婚姻关系不稳定、离婚率相对提高等后患。同时,閃婚也不符合婚姻的基本规律,爱是婚姻的基石,爱需要双方深入了解。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会将婚姻家庭卷入缺乏理性的旋涡,閃婚已经导致“短高快”(认识时间短、激情高、离婚快)婚姻产生,这说明閃婚的支点不稳固。婚姻的成功和稳定,需要感性、理性双轨发展,爱情列车才能行驶得稳定持久。
  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影响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一直是焦点问题之一,房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情况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比较复杂,一种情况是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应该归谁?另一种情况是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归谁?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开始施行,使上述问题的争论尘埃落定。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按照该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屋就是其子女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均出资购买的房屋,那么房屋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夫妻双方共有。该条规定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二)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的产权归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按照该规定,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由产权登记方向参与还房贷的对方进行补偿。现实生活中离婚按揭房屋分割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仅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机械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在婚前就取得所购房屋全部债权的,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所有权),离婚将该房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于按揭房屋在婚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偿,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比较公平合理。
  引例所述案例中,婚前该房由甲男的父母支付首付款,并且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但婚后一直仅由甲男的父母还贷。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关于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规定,该房产应视为甲男父母只对甲男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甲男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乙女不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如果案例所述情况为,甲男的父母缴纳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但婚后房贷一直由甲男父母偿还。则本案的处理会发生如下变化:由于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前甲男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对甲男的赠与,即首付款相当于由甲男个人支付,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关于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规定,而不能直接认定房产归甲男所有。本案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关于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方的规定。所以,本案应先由甲乙共同协商进行分割房产,协商不成的,归登记方即甲男所有,再由甲男给乙女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女性閃婚閃离者的尴尬处境
  “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许多女性閃婚者的处境将十分尴尬,婚前没有登记为产权人,婚后也没有参与还贷的将无法获得房产,甚至即使参与还贷也可能因就房产分割无法达成协商一致而只能眼看着房产归男方所有,仅能获得一定的补偿。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似乎显得冰冷无情,不禁使人内心感到一阵悲凉。但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顾及所有人利益,结婚年轻男女父母的利益是该司法解释侧重保护的,因为房屋是婚姻的保障,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尤其是男方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閃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注释:
   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杨明.婚恋中的房产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参考文献:
  [1]程维荣,袁奇钧.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白夜.閃婚当道.广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高福明,包素兰,洪剑,胡皖萍.中国婚姻家庭.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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