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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要学会有计划、有步骤、有限度地让渡控制权。
类似智联招聘这样投资方与高层内讧的例子绝非少数。近年来,企业控制权之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远有新浪CEO王志东的悲情离开,近有国美电器董事局及其背后以贝恩资本为代表的投资机构与身陷囹圄的大股东黄光裕的对决等等。
而其中,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在同投资方过招中失去对公司控制权乃至被赶出公司的,可谓不乏其例。出局,似乎已成为横亘在企业融资发展过程中,创始人与一手创办的企业之间一道不折不扣的“魔咒”。
资本的意志
8月5日,国美电器在港交所公告,宣布将起诉黄光裕在股票回购事宜中违反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此前一天,国美收到黄光裕独资拥有并为公司主要股东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的信函,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撤销公司今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等动议。
国美电器控制权争夺战就此升级。有评论称,这场争斗事实上反映了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对于国美未来发展路径选择的分歧。“关键还要看谁有51%的决定权,最后反映的都是资本的意志。”
黄光裕持有国美电器33.98%的股权,陈晓则持股1.47%,贝恩资本的股权占比为10.81%,如今贝恩资本已明确表示支持陈晓。据美林证券预计,贝恩资本可能将转换其持有的16.28亿股可换股债券,届时黄光裕所持股权将被摊薄至约31.6%。
对于黄光裕而言,其仍拥有掌控国美的最大股权资本。只要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拥有半数以上支持,则可达成重组董事局的愿望,挽回自己对国美每况愈下的控制力。在今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是由于当时股东的投票率只有62.5%,黄光裕对竺稼等三名贝恩资本提名非执行董事议案的否决都刚好得以超过半数通过。
而董事局如能争取大部分机构投资者支持便有机会在股权上对抗黄光裕。目前持有国美电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摩根大通持股9.01%、摩根士丹利持股6.60%、富达基金持股4.37%。
上海卓越咨询的庞亚辉指出,黄光裕的离去,不仅对贝恩资本有利,也利好机构投资者。
相比黄光裕在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中的胜败仍未可知,多年前新浪创始人王志东的出局就显得无可避免。
1993年,王志东在四通公司掌门人段永基的资助下创建四通利方。其积极引入外来资本,使得公司快速发展,却也导致自己在新浪的股权不断被稀释。2000年4月新浪上市后,时任CEO王志东的股权已从21%稀释为6.3%,而最大的两个机构投资者华登投资、四通集团分别持股13.3%、10%。一年后,全球互联网泡沫破裂,新浪陷入危机,在应对措施上与董事会发生分歧的王志东,遭受其他投资人的驱逐而被迫离去。
和王志东遭遇相同命运的还有e龙公司创始人唐越。1999年e龙创办后,吸引了国外资本投资商的关注,2004年,美国最大的网上旅游服务公司Expedia斥资6000万美元购买e龙30%的股权,2005年初又追加超过1亿美元投资并成为控股股东。2004年10月,e龙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但由于整体经营没有盈利,携程网及其他众多在线旅游公司带来的竞争压力,导致唐越于2006年2月辞任CEO一职。
“这样的案例很多,其根源是创始人与投资人在公司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无一例外的则是,资本的意志决定了最终的结果。”
关键股权比例
融资尤其权益资本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创业者(管理团队)和投资方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
所谓权益融资,是通过扩大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如吸引新的投资者、发行新股、追加投资等来实现的,分为公开市场发售(公募)和私募两大类。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可以选择不同方式的权益资本融资,来获得宝贵的发展资金。
比如乳业巨头蒙牛乳业,其第一次融资就是通过私募,在2002年成功引入了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三家境外投资者,获得了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4.7亿元资金。这次成功的私募,也使其后来的上市融资水到渠成。2004年6月,蒙牛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募集资金近14亿元人民币,有力支撑了其业务的迅猛发展。
但无论公募还是私募,都会稀释原有创业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创业者首先要学会有计划、有步骤、有限度地让渡控制权:
第一步,可以让渡股权的上限是25%,仍有3/4的表决权,任何决策,无论是在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上的表决,完全可以控制。如果持有公司75%的股权,就达到对公司的“高度控制”了。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的条件之一就是股东大会的退市决议必须由代表公司75%股权的股东出席表决。在中国,中外合资公司外资持有的比例是25%及以上。首次公开发行(IPO),法定让渡的股权也是25%及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及以上)。
第二步,可以让渡33%,守住67%这条线,这是2/3的概念。按中国《公司法》规定,如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需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第三步,可以让渡49%的股权,但仍然控制51%。51%是绝对控股的概念,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股东会是多数决策,你仍然安全。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步,可以让渡大多数股权出去,守住33%或30%的股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相对控股”(如前文所述黄光裕之于国美电器)的概念。33%对应上述之67%,控制67%以上的股权,可以通过或否决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控制33%以上的股权,可以否决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30%是资本市场要约收购的触发点,为相对控股权加了一把安全锁。
再往下,25%、20%和10%,各有其不同的意义。25%对应前述之75%;20%的比例决定是采用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也是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最低比例;中国《公司法》对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股权的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赋予了提议召开或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向法院提请解散公司等权力。
最后一步,5%的股权。在投资、融资实务中,可以用5%的股权对难以量化的资产估价,如风险投资商对一个好的创意或概念,往往按公司整体价值的5%来估算;再如,公司往往拿出5%的股权,来实施高管股权激励,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力资源价值的估算。在法律意义上,5%的股权是定义证券信息内幕人士或重要股东的标准,也是在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时需要履行公告义务的标准线。从财务角度看,5%还是判定重要性原则的标准线。
投资协议陷阱
股权是控制权的根本,但在创业者与投资方的具体博弈中,又远非单纯的数字这般简单。
商业合同特别是投资协议中还有很多细节和技巧值得注意,包括每个条款和每个公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创始人在风险投资协议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陷阱很多,从董事会的规则,到所有优先条款的具体约定。
举个例子,关于创始人如何防止从董事会出局的问题。随着企业发展,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融资和新的投资人不断引入,企业变得越来越大,公司就不再是创始人自己的,而是属于很多股东,并且由董事会来代表各方利益行使治理权。如果创始人和投资方之间达不成共识,就会出现矛盾。
此时,按照什么样的游戏规则行事,取决于在当初投资协议里约定的投票权和投资人委派董事参与管理的有关约定。尽管多数情况下,创业者还是大股东,但是只要董事会按照约定规则通过决议,公司可以免除创始人的管理职务甚至董事职务,从董事会出局意味着离开公司。此时关于创始人未行权的普通股股票如何处置,离开公司之后的竞业禁止条款都对双方影响极大。而创业者被投资人炒掉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因此,如何罢免一个董事,以及优先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投票权等等,这些条款在合同里非常重要,不论创业者还是投资人都应当特别看重。在后续的重要合同中,关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议事规则,尤其是董事会如何免职董事这方面的规定,创业者应当给予特别关注。
在每一轮投资进入时,创始人应当与投资人约定好董事会席位的分配,比如大的投资方派几个董事会成员,小的投资方只能派观察员,没有投票权,除此之外,还可以约定财权的管理、CFO的提名和委派,资金是否放到一个托管账号管理等等。
另一重要方面是优先条款,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优先清偿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和领售权(Drag Along Right)。前者是优先获取资产清算的权力,类似于债权人;后者指创投有权力强迫创始人和所有股东出售公司。投资方在这方面的特殊权力,不一定需要与股份成比例。
硅谷曾经流传一家叫FilmLoop的公司的悲惨故事,该公司拿到了来自ComVentures的700万美元的投资,最后钱没花完,却因ComVentures单向的业务整顿需求,通过领售权强行将FilmLoop低价卖掉,只卖得300万美元,由于优先清偿权条款,创始人一无所获。
此外,反稀释条款的谈判也很重要,该条款是保护投资人的。如果公司将来以低于优先股转换价发行新股或其他证券,原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价格应根据一定公式进行调整。
在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中被大量和普遍性使用的对赌条款,则为国内所熟知。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大型投资并购协议中,该条款往往会与其他手段相结合而进行极为复杂的安排,对被投资企业业绩指标评价的标准除了总利润、净利润、息税前利润等财务指标外,往往还会采用一些非财务性的软性指标,如企业上市等。对赌的筹码除了股份,还会包括董事会座席、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多种方式。
四种模式
通过对股权比例和投资协议约定的规则分析,目前国内公司股权结构与创始人(管理层)的关系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类:一是腾讯、网易、搜狐、盛大为代表的公司,其创始人都有较高持股比例,掌握公司控制权;二是阿里巴巴模式,公司董事局主席马云个人持股比例并不高(5%),第一股东为美国雅虎,但马云通过股东协议限定雅虎不能参与公司运营管理;三是百度模式,百度股票分为A类股与B类股,机构投资者大多持有B类股,只有很少的投票权,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新浪模式则相对特殊。
2009年11月27日,新浪完成了向新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售的560万新股的交易,并公开了1.8亿美元的资金来源:CEO曹国伟及其管理层出资5000万美元,剩余的1.3亿美元向红杉资本、方源资本和中信资本三家风险投资私募。根据融资协议,三家风险投资各指派一名董事进入新公司董事会,但新浪管理层拥有4个董事席位,掌握控制权。收购完成后,以曹国伟为首的新浪管理层,持有新浪9.4%股份,成为新浪第一大股东。
股权结构分散,是新浪多年最大的痛,王志东当年的离开也正因此。2005年初新浪还曾遭遇盛大偷袭,收购19.5%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迫使新浪紧急采取代价不菲的“毒丸计划”阻止恶意收购。而这一中国互联网首例MBO可说是一次治本式的手术。
上述四种模式既通过融资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问题,又保证了创始人(管理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颇值国内创业企业家借鉴。
股权激励专家、上海经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中行博士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国内创业者在引入外部投资时往往心情过于急迫,股权设定存在隐患,对于自己利益保护的条款不足。尤其是对企业估值往往偏低,不懂得利用比如动态期权等方法。他解释说,应更多参照未来公司价值对企业进行估值,可将部分股权作为动态期权,以保证当公司实现愿景时,创始人及管理团队能确定对于公司的控股地位。
薛中行同时称,国内企业股权融资的另一问题是没有更多考虑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他说,华谊兄弟在这方面就做得好,其约定回购条款,承诺给予投资者原始投资的3倍回报,在多次融资中,公司不断采取回购+融资的方式,从而保证了创始人控股权不被过分稀释。
他认为,尽管有双方谈判力量或地位的差别,但总体而言,创始人在融资博弈中落败,还是主要源于国内企业家对于虚拟经济不够重视,与投资者相比“知识不对称”。
业内人士还指,风险投资的目的是通过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把被投资的企业做大,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退出,在产权流动中实现其投资的增值变现。在每一次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的博弈中,双方最终的目的是双赢,即创造价值、实现资本的增值。因此,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很重要,对于合作过程中难免出现的各种分歧,双方也可以通过商业规则进行有效的解决。
融资中保护股权与控制权的策略
● 充分利用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手段,租赁公司须用所筹资金,按企业指定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企业使用。是企业扩大投资,又不稀释股权与控制权的有效筹资渠道。
● 引入外部投资者的首选是公益性投资人,然后是投机性的投资人、风险投资人,实业投资人对控制权威胁最大。
● 必要时可以企业30%甚至50%的股权换取风险资本,要记住“大馅饼上的一小块也比小馅饼上的一大块要好”。
● 不要等到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时才寻求投资,那样会降低在谈判中的地位。
● 创业者可以通过事先确定期权的方式在未来买回投资者持有的股权。
● 可以在与投资者的合作协议中加入“反稀释条款”,采用固定股份比例等方式,以此保护创业者及其团队对企业的合理股权与控制权。
类似智联招聘这样投资方与高层内讧的例子绝非少数。近年来,企业控制权之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远有新浪CEO王志东的悲情离开,近有国美电器董事局及其背后以贝恩资本为代表的投资机构与身陷囹圄的大股东黄光裕的对决等等。
而其中,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在同投资方过招中失去对公司控制权乃至被赶出公司的,可谓不乏其例。出局,似乎已成为横亘在企业融资发展过程中,创始人与一手创办的企业之间一道不折不扣的“魔咒”。
资本的意志
8月5日,国美电器在港交所公告,宣布将起诉黄光裕在股票回购事宜中违反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此前一天,国美收到黄光裕独资拥有并为公司主要股东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的信函,要求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撤销公司今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的一般授权、撤销陈晓的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职务等动议。
国美电器控制权争夺战就此升级。有评论称,这场争斗事实上反映了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对于国美未来发展路径选择的分歧。“关键还要看谁有51%的决定权,最后反映的都是资本的意志。”
黄光裕持有国美电器33.98%的股权,陈晓则持股1.47%,贝恩资本的股权占比为10.81%,如今贝恩资本已明确表示支持陈晓。据美林证券预计,贝恩资本可能将转换其持有的16.28亿股可换股债券,届时黄光裕所持股权将被摊薄至约31.6%。
对于黄光裕而言,其仍拥有掌控国美的最大股权资本。只要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拥有半数以上支持,则可达成重组董事局的愿望,挽回自己对国美每况愈下的控制力。在今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是由于当时股东的投票率只有62.5%,黄光裕对竺稼等三名贝恩资本提名非执行董事议案的否决都刚好得以超过半数通过。
而董事局如能争取大部分机构投资者支持便有机会在股权上对抗黄光裕。目前持有国美电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摩根大通持股9.01%、摩根士丹利持股6.60%、富达基金持股4.37%。
上海卓越咨询的庞亚辉指出,黄光裕的离去,不仅对贝恩资本有利,也利好机构投资者。
相比黄光裕在国美控制权争夺战中的胜败仍未可知,多年前新浪创始人王志东的出局就显得无可避免。
1993年,王志东在四通公司掌门人段永基的资助下创建四通利方。其积极引入外来资本,使得公司快速发展,却也导致自己在新浪的股权不断被稀释。2000年4月新浪上市后,时任CEO王志东的股权已从21%稀释为6.3%,而最大的两个机构投资者华登投资、四通集团分别持股13.3%、10%。一年后,全球互联网泡沫破裂,新浪陷入危机,在应对措施上与董事会发生分歧的王志东,遭受其他投资人的驱逐而被迫离去。
和王志东遭遇相同命运的还有e龙公司创始人唐越。1999年e龙创办后,吸引了国外资本投资商的关注,2004年,美国最大的网上旅游服务公司Expedia斥资6000万美元购买e龙30%的股权,2005年初又追加超过1亿美元投资并成为控股股东。2004年10月,e龙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但由于整体经营没有盈利,携程网及其他众多在线旅游公司带来的竞争压力,导致唐越于2006年2月辞任CEO一职。
“这样的案例很多,其根源是创始人与投资人在公司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无一例外的则是,资本的意志决定了最终的结果。”
关键股权比例
融资尤其权益资本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创业者(管理团队)和投资方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
所谓权益融资,是通过扩大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如吸引新的投资者、发行新股、追加投资等来实现的,分为公开市场发售(公募)和私募两大类。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可以选择不同方式的权益资本融资,来获得宝贵的发展资金。
比如乳业巨头蒙牛乳业,其第一次融资就是通过私募,在2002年成功引入了摩根士丹利、鼎晖、英联三家境外投资者,获得了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4.7亿元资金。这次成功的私募,也使其后来的上市融资水到渠成。2004年6月,蒙牛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募集资金近14亿元人民币,有力支撑了其业务的迅猛发展。
但无论公募还是私募,都会稀释原有创业者对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创业者首先要学会有计划、有步骤、有限度地让渡控制权:
第一步,可以让渡股权的上限是25%,仍有3/4的表决权,任何决策,无论是在董事会还是股东会上的表决,完全可以控制。如果持有公司75%的股权,就达到对公司的“高度控制”了。在新加坡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的条件之一就是股东大会的退市决议必须由代表公司75%股权的股东出席表决。在中国,中外合资公司外资持有的比例是25%及以上。首次公开发行(IPO),法定让渡的股权也是25%及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及以上)。
第二步,可以让渡33%,守住67%这条线,这是2/3的概念。按中国《公司法》规定,如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即需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第三步,可以让渡49%的股权,但仍然控制51%。51%是绝对控股的概念,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股东会是多数决策,你仍然安全。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步,可以让渡大多数股权出去,守住33%或30%的股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相对控股”(如前文所述黄光裕之于国美电器)的概念。33%对应上述之67%,控制67%以上的股权,可以通过或否决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控制33%以上的股权,可以否决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30%是资本市场要约收购的触发点,为相对控股权加了一把安全锁。
再往下,25%、20%和10%,各有其不同的意义。25%对应前述之75%;20%的比例决定是采用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也是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最低比例;中国《公司法》对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股权的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赋予了提议召开或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向法院提请解散公司等权力。
最后一步,5%的股权。在投资、融资实务中,可以用5%的股权对难以量化的资产估价,如风险投资商对一个好的创意或概念,往往按公司整体价值的5%来估算;再如,公司往往拿出5%的股权,来实施高管股权激励,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力资源价值的估算。在法律意义上,5%的股权是定义证券信息内幕人士或重要股东的标准,也是在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时需要履行公告义务的标准线。从财务角度看,5%还是判定重要性原则的标准线。
投资协议陷阱
股权是控制权的根本,但在创业者与投资方的具体博弈中,又远非单纯的数字这般简单。
商业合同特别是投资协议中还有很多细节和技巧值得注意,包括每个条款和每个公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创始人在风险投资协议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陷阱很多,从董事会的规则,到所有优先条款的具体约定。
举个例子,关于创始人如何防止从董事会出局的问题。随着企业发展,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融资和新的投资人不断引入,企业变得越来越大,公司就不再是创始人自己的,而是属于很多股东,并且由董事会来代表各方利益行使治理权。如果创始人和投资方之间达不成共识,就会出现矛盾。
此时,按照什么样的游戏规则行事,取决于在当初投资协议里约定的投票权和投资人委派董事参与管理的有关约定。尽管多数情况下,创业者还是大股东,但是只要董事会按照约定规则通过决议,公司可以免除创始人的管理职务甚至董事职务,从董事会出局意味着离开公司。此时关于创始人未行权的普通股股票如何处置,离开公司之后的竞业禁止条款都对双方影响极大。而创业者被投资人炒掉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因此,如何罢免一个董事,以及优先股股东委派的董事投票权等等,这些条款在合同里非常重要,不论创业者还是投资人都应当特别看重。在后续的重要合同中,关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议事规则,尤其是董事会如何免职董事这方面的规定,创业者应当给予特别关注。
在每一轮投资进入时,创始人应当与投资人约定好董事会席位的分配,比如大的投资方派几个董事会成员,小的投资方只能派观察员,没有投票权,除此之外,还可以约定财权的管理、CFO的提名和委派,资金是否放到一个托管账号管理等等。
另一重要方面是优先条款,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优先清偿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和领售权(Drag Along Right)。前者是优先获取资产清算的权力,类似于债权人;后者指创投有权力强迫创始人和所有股东出售公司。投资方在这方面的特殊权力,不一定需要与股份成比例。
硅谷曾经流传一家叫FilmLoop的公司的悲惨故事,该公司拿到了来自ComVentures的700万美元的投资,最后钱没花完,却因ComVentures单向的业务整顿需求,通过领售权强行将FilmLoop低价卖掉,只卖得300万美元,由于优先清偿权条款,创始人一无所获。
此外,反稀释条款的谈判也很重要,该条款是保护投资人的。如果公司将来以低于优先股转换价发行新股或其他证券,原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价格应根据一定公式进行调整。
在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中被大量和普遍性使用的对赌条款,则为国内所熟知。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大型投资并购协议中,该条款往往会与其他手段相结合而进行极为复杂的安排,对被投资企业业绩指标评价的标准除了总利润、净利润、息税前利润等财务指标外,往往还会采用一些非财务性的软性指标,如企业上市等。对赌的筹码除了股份,还会包括董事会座席、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多种方式。
四种模式
通过对股权比例和投资协议约定的规则分析,目前国内公司股权结构与创始人(管理层)的关系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类:一是腾讯、网易、搜狐、盛大为代表的公司,其创始人都有较高持股比例,掌握公司控制权;二是阿里巴巴模式,公司董事局主席马云个人持股比例并不高(5%),第一股东为美国雅虎,但马云通过股东协议限定雅虎不能参与公司运营管理;三是百度模式,百度股票分为A类股与B类股,机构投资者大多持有B类股,只有很少的投票权,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对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新浪模式则相对特殊。
2009年11月27日,新浪完成了向新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售的560万新股的交易,并公开了1.8亿美元的资金来源:CEO曹国伟及其管理层出资5000万美元,剩余的1.3亿美元向红杉资本、方源资本和中信资本三家风险投资私募。根据融资协议,三家风险投资各指派一名董事进入新公司董事会,但新浪管理层拥有4个董事席位,掌握控制权。收购完成后,以曹国伟为首的新浪管理层,持有新浪9.4%股份,成为新浪第一大股东。
股权结构分散,是新浪多年最大的痛,王志东当年的离开也正因此。2005年初新浪还曾遭遇盛大偷袭,收购19.5%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迫使新浪紧急采取代价不菲的“毒丸计划”阻止恶意收购。而这一中国互联网首例MBO可说是一次治本式的手术。
上述四种模式既通过融资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问题,又保证了创始人(管理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颇值国内创业企业家借鉴。
股权激励专家、上海经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中行博士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国内创业者在引入外部投资时往往心情过于急迫,股权设定存在隐患,对于自己利益保护的条款不足。尤其是对企业估值往往偏低,不懂得利用比如动态期权等方法。他解释说,应更多参照未来公司价值对企业进行估值,可将部分股权作为动态期权,以保证当公司实现愿景时,创始人及管理团队能确定对于公司的控股地位。
薛中行同时称,国内企业股权融资的另一问题是没有更多考虑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他说,华谊兄弟在这方面就做得好,其约定回购条款,承诺给予投资者原始投资的3倍回报,在多次融资中,公司不断采取回购+融资的方式,从而保证了创始人控股权不被过分稀释。
他认为,尽管有双方谈判力量或地位的差别,但总体而言,创始人在融资博弈中落败,还是主要源于国内企业家对于虚拟经济不够重视,与投资者相比“知识不对称”。
业内人士还指,风险投资的目的是通过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把被投资的企业做大,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退出,在产权流动中实现其投资的增值变现。在每一次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的博弈中,双方最终的目的是双赢,即创造价值、实现资本的增值。因此,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很重要,对于合作过程中难免出现的各种分歧,双方也可以通过商业规则进行有效的解决。
融资中保护股权与控制权的策略
● 充分利用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手段,租赁公司须用所筹资金,按企业指定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企业使用。是企业扩大投资,又不稀释股权与控制权的有效筹资渠道。
● 引入外部投资者的首选是公益性投资人,然后是投机性的投资人、风险投资人,实业投资人对控制权威胁最大。
● 必要时可以企业30%甚至50%的股权换取风险资本,要记住“大馅饼上的一小块也比小馅饼上的一大块要好”。
● 不要等到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时才寻求投资,那样会降低在谈判中的地位。
● 创业者可以通过事先确定期权的方式在未来买回投资者持有的股权。
● 可以在与投资者的合作协议中加入“反稀释条款”,采用固定股份比例等方式,以此保护创业者及其团队对企业的合理股权与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