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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网络远程审判刑事案件,首开全国先河,所有的法庭程序一样不少,但却减少了提押风险和往返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作为一项特殊而新颖的审判方式,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
一场不同寻常的审判
身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身影却出现在法庭的巨大液晶显示屏上,他的声音好像就在身边……2008年6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在一个用网络视频技术和设施武装起来的“电子法庭”里进行了一场不同寻常的刑事审判——远程审判。而基层法院远程审判刑事案件,则开了全国的先河。
“现在开庭,带被告人。”上午9点整,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响,西湖区法院2121法庭开始审理张言华涉嫌抢劫一案。与以往任何一次刑事审判不同,被告人并没有在法警的押解下出现在法庭上,而是迅速出现在悬挂于法庭右侧墙壁上的一个巨大显示屏上,面向旁听席。他穿着白色的短袖上衣,外套蓝色的马甲,神情放松。而在以往的审判中,被告人在被告席上面对审判人员,旁听席上的人只能看见被告人的背,根本无法看到脸。
“张言华,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法庭开始核对身份,扬声器里传来张言华的声音,有些低沉,但很清晰。如果不看显示屏而仅从声音判断,仿佛他本人就在法庭里。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一边看着审判席上的电脑显示屏,一边对着身边的麦克风说话。显示屏、麦克风,这两件设备在公诉人席和辩护人席同样也有。这些小显示屏上也同步传输着身在看守所的被告人的一言一行。
公诉人讯问、举证、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一切程序进行得有条不紊、流畅无阻。半个小时后,庭审所有程序走完,合议庭经过15分钟的合议,对主动认罪的被告人作出宣判:因抢劫路人手机,张言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从现场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受审不用出看守所,而整个审判的过程则与以往的常规审判方式毫无二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西湖区法院就率先推出了网上立案。2007年4月,该院在审理一起跨国离婚案中,受QQ网络聊天系统这一远程通讯方式的启发,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后,大胆采用QQ视频方式审理该案,使一起原本至少需半年以上才能审结的跨国离婚案件仅在1个小时内就调解结案,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随着法院对信息化建设的日益重视,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从QQ视频审判雏形演变而来的远程审判,已被越来越多的法院所采用。
以西湖区法院的2121审判庭为例,与其他的审判庭不同的是,该法庭是由网络视频技术和计算机设施武装起来的“电子科技审判法庭”。这个审判法庭里配备了网络专线,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席位上都设置了电脑显示器以及语音麦克风。语音麦克风随时可以进行界面切换,将镜头对准法庭上的发言人,确保声音和画面同步。整个庭审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所有的数据集中存放在机房的一台专用存储服务器上。通过网络直播机,整个庭审还可以进行网络直播,也可以点播回放。
与此对应,被告人所羁押的看守所里也同样有一个由网络视频传输系统建立的专用审判法庭,通过视频设施,被告人可以实时听到看到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言行。
“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审判,感觉与常规的审判模式没有太大的差别,非常正常。”给张言华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文涛如此总结了自己对本次远程审判的感受。
谈到这种审判的好处,律师文涛和公诉人许航均表示,这样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运用高科技手段,将两个法庭‘合二为一’,实行网络远程审判,所有的法庭程序一样不少,且减少了提押风险和往返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和透明度。”西湖区人民法院院长邵天一表示,利用网络远程审判系统,可以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押解风险,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庭审录音录像的记载,确保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网络远程审判所具有的庭审录制点播功能,使所有录制的庭审资料,可以通过录制视频控制服务器进行点播,方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未能实时观看庭审的人员观看庭审录像,研究讨论案情,提高办案质量。
严肃性与灵活性之辩
作为一项特殊而新颖的审判方式,网络审判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褒贬不一的声音。这种审判方式能否成为传统庭审模式的重要补充,有无推广可能?这些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QQ审案、网络审案,当有人问及正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等候的老李师傅时,李师傅显然吓了一跳。他反问,这合法吗?
“这种方式好啊。”站在李师傅身后的一位穿着时髦的林女士表示,“我觉得用QQ审案就挺好的。这样跟人来法院差不多,法官都能看见他的,方便又省事。”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审判程序,但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灵活办案是允许的。
刚从外地赶过来参加庭审的陈先生也十分赞同林女士的说法。但是,对网络审案是否会降低审判原有的严肃性,他表示了担忧。“QQ审案的话,如果要提出新的证据怎么办?”陈先生觉得这些审案方式还是不如双方到法庭上来面对面说得清。
西湖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证据展示阶段,实物证据放置在“实物展示台”上,书记员在电脑上进行相应的点击操作后,实物画面即可传递给被告人。公诉人通过VGA电脑接口,也可以把电脑中的证据材料、DVD等视频资料展示给被告人,由被告人进行当庭质证。
对此,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贤斌认为,根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原件,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网络审判场合,证据原件如何出示?西湖区法院的实物证据展示,主要是法庭向被告人做出的,那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如何采信?其证明力如何认定?是否会导致延期审理而违背降低诉讼成本的初衷?
同样,QQ审判、网络审判还存在着当事人身份确认、签字效力等难题。网络视频图像能否准确无误地确认当事人身份?将法律文书传真给对方签字的方法难以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对方完全可能找人代签进而否认签字的真实性和法律文书的效力,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障碍。
当然,在质疑声中,我们也听到了“QQ视频审案,是不断革新庭审方式的有益探索”等诸多赞誉声。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人民法庭指导办公室主任杨绍东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成员流动性增强,社会交往跨越地域限制,异地当事人间发生纠纷越来越多,而以地域管辖为主、当事人到庭应诉的法院审判方式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致许多当事人在计算利益得失后“理性”地选择了不出庭,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无法实现。
“假如通过网络,外地的当事人只需就近到当地的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就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精力和财力的消耗。这种审判模式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正面冲突,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余其兴说。
另外,长期以来,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痼疾。除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经济补偿问题难以解决等原因也是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而采用数字化技术,在庭审过程中实现证人的异地质证,就可以避免异地证人的路途奔波。
典型一例是,2007年4月10日,福建沙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远在浙江的证人林先生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庭”作证,林先生在网上回答了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书记员当庭将庭审笔录传真给林先生,林先生确认后签字传回法院,繁琐的异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到半小时就完成了。
网络审判需“谨慎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把信息化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定位,把信息化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到2010年,将基本建成覆盖全国各级法院的业务网络。
“如今,现代信息化手段在各级人民法院都得到了广泛应用,许多地方法院开展了网上审批、远程立案、远程提讯、异地质证等工作,电子文件在线传输、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在各地法院管理和审判管理中也得到了普遍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倪寿明介绍说。
据了解,《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在2009年底前实现案件的实体管理,实现上诉案件和复核案件的电子卷宗报送、异地质证、远程庭审观摩等。
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依托数字法庭的先进技术,更多的维护诉讼参与人权益的措施将会不断出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认为,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对传统庭审方式的革新,对提高司法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有着重要意义。
但值得正视的是,现行的远程审判乃是一把双刃剑。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霖谈到,司法有其固有的程序和仪式,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保障。QQ审判、远程审判都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否则就会因程序不合法而受到指责,司法的强制性就无法体现。他建议最高法院出台有关远程开庭的司法解释,解决目前远程开庭的合法性问题,在开庭场所、身份认证、案件类型等方面作出规定,避免任意性。
同时,远程审判需要控制适用范围。余其兴表示:“我们尽量避免当事人因为惰性心理而选择网上开庭的情况发生,毕竟和庄严的法庭相比,在自己的空间内会让人轻松很多,所以事先我们都会对事情进行调查,认为当事人确实有无法抗拒的理由不能到庭的,并且案件属于简单的适用于调解的民事案件,才会采用网络开庭的方式。”
另外,远程审判还必须明确适用范围。杨绍东提出,网络审判的前提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而设计的各项程序得到落实,不能因审判便捷和节约成本而牺牲程序正义乃至实质正义。因此,在现行技术条件下,网络审判只能处理一些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对于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鉴于庭审程序的复杂性,网络审判尚无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