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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轨过程中,利益集团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各种利益集团围绕公共决策形成矛盾冲突。各集团在利益取向、价值取向和理性程度上的差异是公共决策过程中利益集团冲突的原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共决策过程中利益集团冲突有其有限的积极影响,而其消极影响则是主要的。对此,政府应予高度重视。
关键词:公共决策;利益集团;矛盾;冲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10-0041-03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多种多样的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转型中应运而生,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状态。多元化的利益在不断分化、重组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具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为寻求其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往往致力于影响和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当利益诉求对立、价值取向冲突、理性化程度不同的两个或多个利益集团寻求对同一公共政策问题产生影响时,公共决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冲突即由此产生。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种冲突有其正面意义,也有其负面影响,对此政府应高度重视。
一、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共决策集团的矛盾冲突
利益集团指那些具有特定共同立场、观点和利益的人们的集合体,它们试图通过影响公共政策来提高或促进集团内部的共同利益。利益集团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发展的产物,在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伴随着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社会正从单一性社会向多元社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整个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与重组,使得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逐步形成并分化组合成特定的“利益集团”。面对社会利益日趋分化,利益集团区分日益明显的现实,我们党逐渐改变了以往对利益集团否认、排斥的态度。1988年,中共中央在十三届二中全会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集团不断涌现,并日渐成熟,利益集团已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必须中加以重视的社会现象。
公共决策中集团冲突是指利益、价值等相互对立的各种社会集团为维护、实现和发展其利益与价值,围绕特定公共政策问题而展开的争夺公共决策主导权,以图使公共政策体现本集团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的对立和冲突。从主体看,公共决策中集团冲突的主体是各种利益、价值相互对立的社会集团。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并非在集团冲突中处于超然地位,而是切实参与到这些对立、冲突中去,成为公共决策中集团冲突的重要主体。从集团冲突的目标来看,各集团之间围绕公共决策的对立和冲突,其目标在于企图通过获得公共决策主导权,使最终的公共政策体现本集团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从集团冲突的方式来看,在现--代宪政条件下,集团之间围绕公共决策的冲突主要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开平台如重要会议、新闻媒体上的意见交锋、决策过程中的游说活动、集体意见表达如集会、游行、示威等是最主要的方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益集团的日渐成熟,这种利益集团围绕公共决策而产生的冲突也日趋明显。
1 公共利益集团与特殊利益集团的冲突。公共利益集团是将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和发展作为集团奋斗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无差别服务的集团,如政府、各种非营利性组织等。特殊利益集团则是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集团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两种集团由于各自利益取向不同,会在影响和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中形成较为激烈的冲突。比如,在《工资条例》制定过程中,代表职工利益的公共利益集团——工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等就会同追求自身特殊利益、企图以低工资水平维持较高利润的资方产生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反映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形成双方围绕工资政策决策的对立和冲突。
2 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利益集团的冲突。强势利益集团是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较大经济、政治力量,对政府公共决策能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利益集团。弱势利益集团则是在经济和政治上力量分散,能力较小,对政府公共决策影响力较小的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强势利益集团会凭借自己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强力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力图使公共政策成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当强势集团的政策主张侵害了弱势集团利益时,两者必然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社会转型期较为常见,并且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比如,我国目前家用汽车车主与我国成品油垄断供应者之间就燃油价格公共决策所形成的对立与冲突。
3 本国利益集团与国外利益集团的冲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公共决策中的集团冲突除了国内各集团之间的冲突之外,还出现了本国利益集团与国外利益集团的冲突。近年来,这种冲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国内进口竞争型产业部门利益集团和外国出口主导型利益集团围绕贸易政策展开的激烈冲突。相关研究表明,受益于中国贸易政策的主要团体是那些处于进口竞争型产业部门的汽车、钢铁、精密机械等企业。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企图尽力维持现行保护性贸易政策。而国外利益集团则认为中国对这些产业的保护性贸易政策违反了WTO的公平原则,有明显的“歧视性”,并尽力对本国政府和中国政府进行游说,企图通过国际压力,迫使中国政府改变保护性贸易政策。
此外,公共决策中利益集团冲突在我国还表现为不同强势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和不同弱势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如新兴中产阶级同资本利益集团的冲突,城市平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口之间的冲突。
二、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公共决策过程中集团矛盾冲突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公共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 堞团利益取向的不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得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了一致性,也使得集团、阶层之间的对立不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而变成了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不排斥各阶层、各集团在具体利益上的不一致性。特别是我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社会分层日益明显。原有高度统一的利益格局正日益被多元化、碎片化的利益格局取代,这样就使得各阶层、各集团在具体利益上出现了更多的不一致性。而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又使得各阶层、各集团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利益的聚合和表达。这样,各利益集团利益取向的不同最终导致了他们在政策领域的冲突和对立。
2 集团价值取向的不同。“价值是一定主体所具有的不依具体情况的改变而转移的期望、肯定、支持和反对、讨厌、放弃事物的评价标准。”价值取向对社会中从个人到集团的行为都有重 要的制约作用。就利益集团而言,因为“每一个社会子系统都有区别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体现在各自主导信念和共同体目标上;同时,每一个社会子系统也都有各自的手段价值或工具价值,体现在各自的自动机制和自律机制方面”,它们也会形成自己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当怀抱着不同价值取向的集团同时关注一个政策问题时,冲突就会产生。因为,“价值观一旦形成,就在人的意识中起着或显或隐的支配作用。……它影响、制约政策主体和政策客体(目标团体)的活动,渗透到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
3 决策参与者理性的差异。公共政策过程中集团冲突的第三个原因在于各集团的理性差异。理性是现代公共政策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标志着人们对于环境和自身的认知能力。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各集团由于成员知识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对同一公共政策问题可能产生不同观点。有的集团比较注重未来的、长远的政策影响,有的集团比较注重直接的现实的影响。有的集团对问题准备比较充分,信息掌握程度高,有的集团则是为了迎合其他集团的需要,对问题缺乏准备,信息不充分。这样,当不同理性程度的集团围绕同一政策发生联系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三、公共决策过程中集团冲突的影响
冲突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只不过是其中一种。对于冲突的功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冲突的存在是社会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冲突具有正面的社会功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冲突是社会机能失调的表现,具有极大的破坏性。美国行政学家桑达·考夫曼总结了这两种观点,他认为:“尽管冲突有否定方面的含义,但它也能产生积极的后果,例如成功地改变过时的社会结构和改变无法达到的预期目标的方法。……(但是)除非冲突得到治理,否则就会对个人、机构及其所服务的选民产生破坏性后果。最低限度,冲突会造成资源浪费和坐失良机。在最坏的情况下,冲突则会造成个人或组织的功能失调并使受益人得不到这些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与一般的冲突一样,也有着正反两方面的功能。
从正面意义上来看,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有利于促进整个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现代公共决策的价值追求,决策过程中利益集团冲突有助于实现这一价值目标。首先,利益集团的活动可以澄清和明确表达公民的需求,为政策问题提供信息和分析。其次,利益集团的活动可以形成可行的议程和政策草案。利益集团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社会每一个阶层的成员确立了共同的利益,防止由于各个人的利益所造成的难以对付的歧异和冲突。同时,利益集团还可以寻找代表各自集团利益的专家、学者,就政策问题提出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的政策草案。再次,利益集团的冲突可以形成对政府官员权力的监督,有利于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第二,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有利于推动政策创新。现代公共政策理论把政策的持续和稳定当作社会力量对比势均力敌的结果。政策的持续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也有可能带来政策的僵化。这样,一项政策就有可能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成为解决问题的阻力和障碍。因此,适时推动政策创新就成了必然要求。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各集团之间的相互冲突及其力量的消长,有可能造成追求政策创新的集团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公共政策创新的重要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政策,实现政策创新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有利于实现这一要求。
从负面意义来看,决策中的集团冲突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决策中的集团冲突蕴含着政府被“俘获”的巨大风险。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1971年提出了国家俘获理论,用来说明特殊利益集团“俘获”立法者和政府管制机构并使之提供有利于他们的管制。西方学者对政府俘获的研究表明,政府俘获在转轨国家中更容易发生,而俘获的后果则是政府成为利益集团实现其利益的工具,导致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低下、企业家与市场创新能力缺乏、私人投资积极性不足,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11当前,我国也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时期,一方面,利益集团的兴起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另一方面,制约和规范利益集团行为的法制还不健全,对利益集团参与公共决策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监控。因而,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同样面临着在冲突中居于优势的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风险。第二,决策中的集团冲突可能造成巨大政治分歧。利益集团相互冲突的目的在于重新确定利益分配格局,而不是创造总收入。当冲突以一方的最终胜利为结果时,胜利者一方的收益增加,同时失败者一方收益减少,甚至减少的比增加的还多。胜利者的优势越大,在利益分配中获得的收益就越多。这样,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公平由此产生,继而引发失败者一方公众的怨恨。当特殊利益集团地位愈来愈重要、分配问题格外突出时,政治分歧愈演愈烈,引发政治选择的反复无常,政局多变和社会失控。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政治稳定是一个重要目标,决策中利益集团冲突的这一影响显然是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i第三,决策中的利益集团冲突可能消解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现代公共决策的价值追求,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来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决策中利益集团围绕特定公共问题相互竞争、冲突,并非为的是公共利益,而多是从本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出发。这样,当某一利益集团在竞争中获胜时,形成的公共政策也就是体现着该利益集团利益的政策。这样,社会的公共利益并没有得到实现,反而被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所取代。马克思指出:“人们努力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人们也同样关注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当政府政策不能促进公共利益而是发展利益集团的利益时,人们的不满情绪就会产生,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第四,决策中的利益集团冲突降低社会的总效率和总收入。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这一经典定义道出了公共政策的核心功能——社会分配。因而,围绕公共政策制定,必然会产生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和冲突。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的冲突就像许多人一齐冲进瓷器商店争抢瓷器,一部分人各争一些,也打碎了一些。就是说,在利益集团的竞争和冲突中不仅不会产生新的价值和利益,反而还会因为冲突造成社会利益的净损失,从而降低社会的总效率和总收入。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高效发展的社会,持续、高效地创造社会财富,并用于公平分配,是和谐社会得以成立的根本所在。而决策中的利益集团冲突有可能损害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
综上所述,决策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冲突同所有冲突一样有其正面积极意义,也有其消极意义。但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情境中,这些冲突的积极意义是有限的,而其消极意义则是主要的。正确处理决策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冲突,将是关乎和谐社会建设成败的重大问题。
【责任编辑:张亚茹】
关键词:公共决策;利益集团;矛盾;冲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10-0041-03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多种多样的利益主体在社会经济转型中应运而生,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多元化状态。多元化的利益在不断分化、重组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具有相同或相似利益诉求的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为寻求其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往往致力于影响和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当利益诉求对立、价值取向冲突、理性化程度不同的两个或多个利益集团寻求对同一公共政策问题产生影响时,公共决策过程中利益集团的冲突即由此产生。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种冲突有其正面意义,也有其负面影响,对此政府应高度重视。
一、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共决策集团的矛盾冲突
利益集团指那些具有特定共同立场、观点和利益的人们的集合体,它们试图通过影响公共政策来提高或促进集团内部的共同利益。利益集团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发展的产物,在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伴随着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社会正从单一性社会向多元社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整个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与重组,使得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逐步形成并分化组合成特定的“利益集团”。面对社会利益日趋分化,利益集团区分日益明显的现实,我们党逐渐改变了以往对利益集团否认、排斥的态度。1988年,中共中央在十三届二中全会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承认中国社会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集团不断涌现,并日渐成熟,利益集团已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必须中加以重视的社会现象。
公共决策中集团冲突是指利益、价值等相互对立的各种社会集团为维护、实现和发展其利益与价值,围绕特定公共政策问题而展开的争夺公共决策主导权,以图使公共政策体现本集团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的对立和冲突。从主体看,公共决策中集团冲突的主体是各种利益、价值相互对立的社会集团。需要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并非在集团冲突中处于超然地位,而是切实参与到这些对立、冲突中去,成为公共决策中集团冲突的重要主体。从集团冲突的目标来看,各集团之间围绕公共决策的对立和冲突,其目标在于企图通过获得公共决策主导权,使最终的公共政策体现本集团利益诉求和价值偏好。从集团冲突的方式来看,在现--代宪政条件下,集团之间围绕公共决策的冲突主要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开平台如重要会议、新闻媒体上的意见交锋、决策过程中的游说活动、集体意见表达如集会、游行、示威等是最主要的方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益集团的日渐成熟,这种利益集团围绕公共决策而产生的冲突也日趋明显。
1 公共利益集团与特殊利益集团的冲突。公共利益集团是将公共利益的维护、实现和发展作为集团奋斗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无差别服务的集团,如政府、各种非营利性组织等。特殊利益集团则是在社会总利益中为本集团争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额,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两种集团由于各自利益取向不同,会在影响和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中形成较为激烈的冲突。比如,在《工资条例》制定过程中,代表职工利益的公共利益集团——工会和相关政府部门等就会同追求自身特殊利益、企图以低工资水平维持较高利润的资方产生尖锐的矛盾,这种矛盾反映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形成双方围绕工资政策决策的对立和冲突。
2 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利益集团的冲突。强势利益集团是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较大经济、政治力量,对政府公共决策能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利益集团。弱势利益集团则是在经济和政治上力量分散,能力较小,对政府公共决策影响力较小的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强势利益集团会凭借自己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强力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力图使公共政策成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当强势集团的政策主张侵害了弱势集团利益时,两者必然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社会转型期较为常见,并且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比如,我国目前家用汽车车主与我国成品油垄断供应者之间就燃油价格公共决策所形成的对立与冲突。
3 本国利益集团与国外利益集团的冲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在公共决策中的集团冲突除了国内各集团之间的冲突之外,还出现了本国利益集团与国外利益集团的冲突。近年来,这种冲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国内进口竞争型产业部门利益集团和外国出口主导型利益集团围绕贸易政策展开的激烈冲突。相关研究表明,受益于中国贸易政策的主要团体是那些处于进口竞争型产业部门的汽车、钢铁、精密机械等企业。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企图尽力维持现行保护性贸易政策。而国外利益集团则认为中国对这些产业的保护性贸易政策违反了WTO的公平原则,有明显的“歧视性”,并尽力对本国政府和中国政府进行游说,企图通过国际压力,迫使中国政府改变保护性贸易政策。
此外,公共决策中利益集团冲突在我国还表现为不同强势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和不同弱势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如新兴中产阶级同资本利益集团的冲突,城市平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口之间的冲突。
二、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公共决策过程中集团矛盾冲突的原因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公共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 堞团利益取向的不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得社会各阶层、各集团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了一致性,也使得集团、阶层之间的对立不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而变成了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社会主义时期,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不排斥各阶层、各集团在具体利益上的不一致性。特别是我国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社会分层日益明显。原有高度统一的利益格局正日益被多元化、碎片化的利益格局取代,这样就使得各阶层、各集团在具体利益上出现了更多的不一致性。而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又使得各阶层、各集团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利益的聚合和表达。这样,各利益集团利益取向的不同最终导致了他们在政策领域的冲突和对立。
2 集团价值取向的不同。“价值是一定主体所具有的不依具体情况的改变而转移的期望、肯定、支持和反对、讨厌、放弃事物的评价标准。”价值取向对社会中从个人到集团的行为都有重 要的制约作用。就利益集团而言,因为“每一个社会子系统都有区别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体现在各自主导信念和共同体目标上;同时,每一个社会子系统也都有各自的手段价值或工具价值,体现在各自的自动机制和自律机制方面”,它们也会形成自己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当怀抱着不同价值取向的集团同时关注一个政策问题时,冲突就会产生。因为,“价值观一旦形成,就在人的意识中起着或显或隐的支配作用。……它影响、制约政策主体和政策客体(目标团体)的活动,渗透到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
3 决策参与者理性的差异。公共政策过程中集团冲突的第三个原因在于各集团的理性差异。理性是现代公共政策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标志着人们对于环境和自身的认知能力。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各集团由于成员知识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对同一公共政策问题可能产生不同观点。有的集团比较注重未来的、长远的政策影响,有的集团比较注重直接的现实的影响。有的集团对问题准备比较充分,信息掌握程度高,有的集团则是为了迎合其他集团的需要,对问题缺乏准备,信息不充分。这样,当不同理性程度的集团围绕同一政策发生联系时,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三、公共决策过程中集团冲突的影响
冲突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只不过是其中一种。对于冲突的功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冲突的存在是社会发展所不可缺少的,冲突具有正面的社会功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冲突是社会机能失调的表现,具有极大的破坏性。美国行政学家桑达·考夫曼总结了这两种观点,他认为:“尽管冲突有否定方面的含义,但它也能产生积极的后果,例如成功地改变过时的社会结构和改变无法达到的预期目标的方法。……(但是)除非冲突得到治理,否则就会对个人、机构及其所服务的选民产生破坏性后果。最低限度,冲突会造成资源浪费和坐失良机。在最坏的情况下,冲突则会造成个人或组织的功能失调并使受益人得不到这些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与一般的冲突一样,也有着正反两方面的功能。
从正面意义上来看,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有利于促进整个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是现代公共决策的价值追求,决策过程中利益集团冲突有助于实现这一价值目标。首先,利益集团的活动可以澄清和明确表达公民的需求,为政策问题提供信息和分析。其次,利益集团的活动可以形成可行的议程和政策草案。利益集团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社会每一个阶层的成员确立了共同的利益,防止由于各个人的利益所造成的难以对付的歧异和冲突。同时,利益集团还可以寻找代表各自集团利益的专家、学者,就政策问题提出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的政策草案。再次,利益集团的冲突可以形成对政府官员权力的监督,有利于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第二,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有利于推动政策创新。现代公共政策理论把政策的持续和稳定当作社会力量对比势均力敌的结果。政策的持续对于公共管理体系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也有可能带来政策的僵化。这样,一项政策就有可能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成为解决问题的阻力和障碍。因此,适时推动政策创新就成了必然要求。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各集团之间的相互冲突及其力量的消长,有可能造成追求政策创新的集团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公共政策创新的重要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根据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政策,实现政策创新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决策过程中的集团冲突有利于实现这一要求。
从负面意义来看,决策中的集团冲突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决策中的集团冲突蕴含着政府被“俘获”的巨大风险。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1971年提出了国家俘获理论,用来说明特殊利益集团“俘获”立法者和政府管制机构并使之提供有利于他们的管制。西方学者对政府俘获的研究表明,政府俘获在转轨国家中更容易发生,而俘获的后果则是政府成为利益集团实现其利益的工具,导致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低下、企业家与市场创新能力缺乏、私人投资积极性不足,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11当前,我国也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时期,一方面,利益集团的兴起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另一方面,制约和规范利益集团行为的法制还不健全,对利益集团参与公共决策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的监控。因而,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同样面临着在冲突中居于优势的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风险。第二,决策中的集团冲突可能造成巨大政治分歧。利益集团相互冲突的目的在于重新确定利益分配格局,而不是创造总收入。当冲突以一方的最终胜利为结果时,胜利者一方的收益增加,同时失败者一方收益减少,甚至减少的比增加的还多。胜利者的优势越大,在利益分配中获得的收益就越多。这样,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公平由此产生,继而引发失败者一方公众的怨恨。当特殊利益集团地位愈来愈重要、分配问题格外突出时,政治分歧愈演愈烈,引发政治选择的反复无常,政局多变和社会失控。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政治稳定是一个重要目标,决策中利益集团冲突的这一影响显然是违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i第三,决策中的利益集团冲突可能消解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现代公共决策的价值追求,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来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决策中利益集团围绕特定公共问题相互竞争、冲突,并非为的是公共利益,而多是从本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出发。这样,当某一利益集团在竞争中获胜时,形成的公共政策也就是体现着该利益集团利益的政策。这样,社会的公共利益并没有得到实现,反而被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所取代。马克思指出:“人们努力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人们也同样关注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当政府政策不能促进公共利益而是发展利益集团的利益时,人们的不满情绪就会产生,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第四,决策中的利益集团冲突降低社会的总效率和总收入。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所作的权威性分配。这一经典定义道出了公共政策的核心功能——社会分配。因而,围绕公共政策制定,必然会产生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和冲突。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的冲突就像许多人一齐冲进瓷器商店争抢瓷器,一部分人各争一些,也打碎了一些。就是说,在利益集团的竞争和冲突中不仅不会产生新的价值和利益,反而还会因为冲突造成社会利益的净损失,从而降低社会的总效率和总收入。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高效发展的社会,持续、高效地创造社会财富,并用于公平分配,是和谐社会得以成立的根本所在。而决策中的利益集团冲突有可能损害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
综上所述,决策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冲突同所有冲突一样有其正面积极意义,也有其消极意义。但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情境中,这些冲突的积极意义是有限的,而其消极意义则是主要的。正确处理决策过程中的利益集团冲突,将是关乎和谐社会建设成败的重大问题。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