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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沟通的重要媒介,网络也是把双刃剑,网络在给人们日常沟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近年来网络隐私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对隐私权的侵犯,将引起极大的社会效应,尤其对受害者的伤害更为严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对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侵权的特征、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构建等方面分析和探讨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用户增长速度相当迅速。但网络是把双刃剑,当我们在网络的海洋里自由遨游的时候,也将自己的隐私暴露给了互联网,随之而来的就是很严重的网络侵权现象。如第三方非法在网上披露、宣扬权利人的隐私,网络经营者在未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下基于商业利益肆意收集、转让用户资料或对用户的邮箱发送垃圾广告,黑客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攻击来获取权利人资料,政府出于更好履行自己职务的目的过度收集权利人资料,这些都是常见的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事件。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传统的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种消极的人格权,隐私权只要求个人生活不受干涉,并不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简单的讲,隐私权就是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所享有的权利。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权,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文明重要标志。隐私权立法的旨趣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尊严和精神利益。隐私权也是现代社会意义口益彰显、作用口益突出的民事权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技术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己屡见不鲜,当今社会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与口俱增,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权的特征包括:第一,隐私权的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个人享有,不能由法人享有。隐私权的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第二,隐私权具有广泛性。从内容上讲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的决定,因此隐私权是一切活动的集合,可以说凡是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都应该受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三,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从隐私以及隐私权概念角度来看,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第四,隐私权保护的限制性。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纯属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行使都不得侵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受到公共道德谴责的私生活,有悖于社会公德的私人秘密属于非法隐私,不能作为一种权利给予法律的保护。第五,隐私权的支配性。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任何拥有此支配权的人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内放弃,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的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个人的私事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个人就有自主决定权①。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危害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如今网络被公认为是侵害隐私权的重灾区。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高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对他人私人生活空间进行侵犯,公民隐私通过网络被侵害的可能性逐渐增加,侵害后果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几点:
(一)影响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对网络的依赖己成为人们私人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公民的隐私在网络传播的的高速性和广泛性,一般而言,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几秒钟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在短时间内就可以通过网络轻易传播到任何一个地区和国家,而且一旦传播出去,可控制性很小,就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害。
(二)损害公民人格尊严和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一旦公民的隐私通过网络传播出去,例如我们在因引言部分列举的案例中,公民人格尊严会受到损害,同时可能也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这些都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轻则让当事人失去以往宁静的生活状态,重则会导致当事人就业、个人事业、精神状态等方面的障碍。
(三)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任何一个技术和产业的出现,其原动力都是经济利益和利润,作为新兴技术,网络技术也包含在这个范围内。网络侵害隐私权使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失是一种新的侵害隐私后果。比如现阶段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兴起,网上购物也成为一种时尚,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势必把个人的一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资料信息提交给网站和交易服务商,一旦这些隐私被侵害,极可能造成公民财产权的损害。同时公民的个人隐私也在网络中被收集和利用,如果这些隐私涉及到公民的财产,在隐私被侵害的同时,同样能带来财产权方面的损害。
(四)侵害生命权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是网络隐私侵权中比较极端的案例。在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案例中,有些就是通过开始于公民的网络隐私被他人非法利用,以至于导致公民生命权最终受到侵害。
三、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我国处于“补课”,又有“新课”的情况,一方面要加强解决传统隐私权领域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紧步伐迎接信息时代隐私权的挑战。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滞后的现象,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和法制传统,借鉴国外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在此笔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模式的选择 我国应该建设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既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也同时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在高阶位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我国现有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以及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均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这就使得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遭到了极大地削弱。宪法方面,应该将隐私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民法方面,将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分离,在民法中明确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十分的零散,隐私权的保护应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系统保护。这样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
(二)明确和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
国外许多国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1995年欧盟制定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该指令全面系统的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有关内容,这些明确的规定对公民了解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减少侵害以及采取救济措施等,而且该指令在适用范围和对象上也十分广泛。指令将个人资料明确规定为特定可特定的自然人相关的所有信息,不限于种类和形式,将个人数据的处理明确规定为:以自动或非自动的方式处理个人资料的运作。我国在制定相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时也需要明确和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确定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与内容同时,也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如果隐私权人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不得己的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人隐私的,则应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抗辩权。网络隐私权侵犯抗辩权可以具备如下的一些条件:第一,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他人权益。第二,他人侵犯隐私权人隐私系以救济该他人己被侵犯的权益为目的。第三,该他人别无其他救济途径。第四,侵犯隐私权不得超过维护该他人权益的必要限度。
(三)加强对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界定
我们在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时,应该明确界定公民网络隐私侵权的行为特征。侵犯网络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第三方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公开他人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商业化加剧,公民的私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很难避免被他人收集利用。如果被收集利用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侵害会呈现出更多新特点。
(四)在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网络是没有国界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它仅能做的就是利用本国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公民,这是让它的公民在网络上最大程度减少受侵犯机率的唯一方式。要想更好的规范互联网秩序,加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和其他国家展开合作只有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才能收到很好的成效,因此我们应该与其他国家开展互联网保护方面的合作,同时加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②。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作为公民独立人格权用法律来保护。现阶段,虽然我国己经开始重视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有关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都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随着我国互联网事业的高速发展,网民的口益增加,网络隐私被侵犯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完善,同时导致公民在网络隐私权被侵权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
我国需要提高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同时能够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有赖于我国立法的完善,也需要我们和世界各国广泛地开展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现实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是我国的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口益完善,同时也能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王云斌.中国网络法律问题[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48
②冯建军.浅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06):15
参考文献:
[1] 高圣平、管洪彦,侵权责任法典型判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 347-361页
[2]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7-404页
[3] 赵水忠,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273-294页
[4]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30-347页
[5] 陈现杰,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22-127页
[6] 何志,侵权责任判例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 281-291页
作者简介:
周斯瑶,性别:女;出身年月1989年3月;籍贯:南京;学历:研究生在读 ;现有职称: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我国的互联网用户增长速度相当迅速。但网络是把双刃剑,当我们在网络的海洋里自由遨游的时候,也将自己的隐私暴露给了互联网,随之而来的就是很严重的网络侵权现象。如第三方非法在网上披露、宣扬权利人的隐私,网络经营者在未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下基于商业利益肆意收集、转让用户资料或对用户的邮箱发送垃圾广告,黑客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攻击来获取权利人资料,政府出于更好履行自己职务的目的过度收集权利人资料,这些都是常见的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事件。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传统的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种消极的人格权,隐私权只要求个人生活不受干涉,并不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简单的讲,隐私权就是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所享有的权利。隐私权是重要的人权,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文明重要标志。隐私权立法的旨趣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尊严和精神利益。隐私权也是现代社会意义口益彰显、作用口益突出的民事权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技术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己屡见不鲜,当今社会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与口俱增,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隐私权的特征
隐私权的特征包括:第一,隐私权的主体的特定性。隐私权只能由个人享有,不能由法人享有。隐私权的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第二,隐私权具有广泛性。从内容上讲隐私权包括私生活的信息秘密、私生活的安宁,甚至扩及个人对私生活的决定,因此隐私权是一切活动的集合,可以说凡是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都应该受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三,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从隐私以及隐私权概念角度来看,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第四,隐私权保护的限制性。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纯属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情,任何人对自己隐私权的行使都不得侵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受到公共道德谴责的私生活,有悖于社会公德的私人秘密属于非法隐私,不能作为一种权利给予法律的保护。第五,隐私权的支配性。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任何拥有此支配权的人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内放弃,权利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的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个人的私事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个人就有自主决定权①。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危害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如今网络被公认为是侵害隐私权的重灾区。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高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对他人私人生活空间进行侵犯,公民隐私通过网络被侵害的可能性逐渐增加,侵害后果的社会影响也越来越严重。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几点:
(一)影响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由于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对网络的依赖己成为人们私人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公民的隐私在网络传播的的高速性和广泛性,一般而言,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几秒钟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在短时间内就可以通过网络轻易传播到任何一个地区和国家,而且一旦传播出去,可控制性很小,就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害。
(二)损害公民人格尊严和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一旦公民的隐私通过网络传播出去,例如我们在因引言部分列举的案例中,公民人格尊严会受到损害,同时可能也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这些都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轻则让当事人失去以往宁静的生活状态,重则会导致当事人就业、个人事业、精神状态等方面的障碍。
(三)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任何一个技术和产业的出现,其原动力都是经济利益和利润,作为新兴技术,网络技术也包含在这个范围内。网络侵害隐私权使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失是一种新的侵害隐私后果。比如现阶段互联网的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兴起,网上购物也成为一种时尚,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势必把个人的一些涉及到个人隐私的资料信息提交给网站和交易服务商,一旦这些隐私被侵害,极可能造成公民财产权的损害。同时公民的个人隐私也在网络中被收集和利用,如果这些隐私涉及到公民的财产,在隐私被侵害的同时,同样能带来财产权方面的损害。
(四)侵害生命权
侵害公民的生命权是网络隐私侵权中比较极端的案例。在侵害公民生命权的案例中,有些就是通过开始于公民的网络隐私被他人非法利用,以至于导致公民生命权最终受到侵害。
三、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若干建议
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我国处于“补课”,又有“新课”的情况,一方面要加强解决传统隐私权领域的问题,另一方面要加紧步伐迎接信息时代隐私权的挑战。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滞后的现象,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和法制传统,借鉴国外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与成果,在此笔者对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模式的选择 我国应该建设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这种模式既保护了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也同时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在高阶位法律上正式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我国现有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以及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均未将隐私权列为独立的人格权,这就使得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遭到了极大地削弱。宪法方面,应该将隐私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民法方面,将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分离,在民法中明确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十分的零散,隐私权的保护应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系统保护。这样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
(二)明确和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
国外许多国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1995年欧盟制定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该指令全面系统的规定了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有关内容,这些明确的规定对公民了解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减少侵害以及采取救济措施等,而且该指令在适用范围和对象上也十分广泛。指令将个人资料明确规定为特定可特定的自然人相关的所有信息,不限于种类和形式,将个人数据的处理明确规定为:以自动或非自动的方式处理个人资料的运作。我国在制定相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时也需要明确和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确定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与内容同时,也注意对侵害程度的确定。如果隐私权人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相对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不得己的情况下侵犯了隐私权人隐私的,则应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抗辩权。网络隐私权侵犯抗辩权可以具备如下的一些条件:第一,隐私权人先行侵犯他人权益。第二,他人侵犯隐私权人隐私系以救济该他人己被侵犯的权益为目的。第三,该他人别无其他救济途径。第四,侵犯隐私权不得超过维护该他人权益的必要限度。
(三)加强对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界定
我们在加强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时,应该明确界定公民网络隐私侵权的行为特征。侵犯网络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将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第三方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公开他人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商业化加剧,公民的私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很难避免被他人收集利用。如果被收集利用必然会侵犯到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侵害会呈现出更多新特点。
(四)在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网络是没有国界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它仅能做的就是利用本国的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公民,这是让它的公民在网络上最大程度减少受侵犯机率的唯一方式。要想更好的规范互联网秩序,加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和其他国家展开合作只有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才能收到很好的成效,因此我们应该与其他国家开展互联网保护方面的合作,同时加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②。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作为公民独立人格权用法律来保护。现阶段,虽然我国己经开始重视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有关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都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随着我国互联网事业的高速发展,网民的口益增加,网络隐私被侵犯的案例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完善,同时导致公民在网络隐私权被侵权时寻求司法救济成为难题。
我国需要提高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同时能够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有赖于我国立法的完善,也需要我们和世界各国广泛地开展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现实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是我国的公民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口益完善,同时也能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王云斌.中国网络法律问题[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48
②冯建军.浅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06):15
参考文献:
[1] 高圣平、管洪彦,侵权责任法典型判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 347-361页
[2]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7-404页
[3] 赵水忠,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273-294页
[4]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330-347页
[5] 陈现杰,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22-127页
[6] 何志,侵权责任判例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 281-291页
作者简介:
周斯瑶,性别:女;出身年月1989年3月;籍贯:南京;学历:研究生在读 ;现有职称: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