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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经营移动业务以来,各运营商移动用户及产业链合作伙伴不断增长,终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本文将对运营商手机终端产业链运营模式及在手机终端产业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浅析。
一、运营商手机终端产业链运营模式
“手机终端产业链”的构成:手机终端产业链主要包括芯片设计和制造、方案设计、操作系统开发、应用软件开发、零部件制造、整机制造、销售等环节,涵盖了芯片设计制造商、方案设计公司、操作系统开发商、应用软件开发商、零部件制造商、运营商(主要通过终端公司行使相关职能)、代理商、连锁店、零售商、消费者等主体。
(1)芯片设计制造商。手机芯片,是指应用于手机通讯功能的芯片,是整个手机的大脑,控制、管理、支撑着手机的各项功能,是整个手机终端产业链中的源头。芯片设计制造商与终端设备制造商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专利许可、转让等知识产权合作。
(2)方案设计公司。手机方案设计,是指在芯片的基础上,对手机整体的设计与实施,包括硬件设计与布局、主板屏幕与各硬件的配置与优化、软件整合、软件及硬件的兼容与优化等内容。方案设计公司通常不仅提供手机的解决方案,还直接提供各种硬件与软件产品。
(3)零部件制造商。手机零部件包括手机外壳、按键、电池、数据线、外包装、显示屏、扬声器、听筒等部分。不同的手机零部件由不同的零部件制造商生产和提供,如专业生产电池的德赛,专业生产送话器的华英伦。
(4)操作系统开发商。手机操作系统,是指管理和控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资源的计算机程序,任何其他软件都必须在操作系统的支持下才能运行。安卓的Andrord、苹果的iOS、微软的windows phone均为当今比较主流的手机操作系统。
(5)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商。系统应用软件,是指消费者通过手机得到通信、娱乐、资讯、互动等服务的程序。随着3G、4G业务的不断发展,微信、微博、淘宝等手机系统应用软件已逐渐成为用户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6)终端设备制造商。终端设备制造商通过综合芯片、主板、零部件等部分,组成了手机终端产品的硬件部分,加载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后即形成了整配的手机终端产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手机。
(7)代工工厂。代工生产,是指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委托代工工厂完成产品加工的过程。终端设备制造商经常委托代工工厂代为生产手机终端。
(8)运营商。运营商,是指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运营商通过旗下的终端管理或终端运营机构(下称“终端公司”)发挥其在手机终端产业链中的职能和作用。
(9)代理商、连锁店、零售商等经销商。手机终端通过手机终端产业链销售的中间环节,最终销售给消费者。与各运营商合作的代理商主要包括中邮设备、普天太力、天音等,连锁店主要包括国美、苏宁、迪信通等。
(10)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消费者可通过零售商、连锁店等渠道直接购买手机终端产品。
二、运营商手机终端产业链运营相关法律问题
1.方案设计公司的如实履约
终端公司委托方案设计公司设计手机公用主板(下称“公板”)方案并免费提供给指定的终端设备制造商使用,终端公司根据终端设备制造商使用公板设计方案制造的手机终端产品的品牌数量及实际销量给予方案设计公司补贴。
在手机方案设计合作协议中应明确手机方案设计公司的以下义务:以约定的价格将使用公板设计方案制造的主板销售给终端公司指定的终端设备制造商的义务、采用公板生产的手机终端的上市时间、品牌数量、实际销量及销售价格符合要求。
2.手机强制预装软件侵犯消费者权益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1)预装软件的概念。预装软件,是指新机在默认出厂设置下自带的软件,分为合理预装软件及强制预装软件两类。合理预装软件,是指属于系统服务的预装软件或可卸载的第三方预装软件,包括以下两类:系统自带软件,即标准配置,属于合理预装;第三方预装软件,可通过正常手段卸载。强制预装软件,是指与系统服务无关且用户无法卸载的第三方软件预装。
(2)手机强制预装软件侵犯消费者权益并涉嫌不正当竞争:①手机预装软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手机预装软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到手机上的,在手机销售时未明确提示用户。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利知悉手机中预装软件的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手机预装软件的信息,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②手机预装软件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不合理的预装软件违背用户意愿,强制驻留在用户手机中,还占用了用户宝贵的手机空间。预装软件无法删除,占用手机空间,侵犯了消费者对手机空间拥有的财产权。此外,消费者的手机流量是消费者支付对价获得的,预装软件自动耗费消费者的流量,侵犯了消费者对手机流量拥有的财产权。③预装软件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购买手机的时候,用户有权利选择是否购买预装软件的手机。目前大部分不能正常删除的预装软件在手机终端强制捆绑,该类软件往往在用户初次开机时自动安装,在不提示用户情况下自动通过后台运行、并通过推送消息等手段强制使用。该类软件通常还不提供标准的卸载方式,或者提供的卸载程序无法有效完成任务,造成普通用户无法正常卸载。这种预装软件侵犯用户对软件的自主选择权。④预装软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有的预装软件可能窃取用户信息,导致公民的隐私权会受到一定侵害。部分预装软件私自使用手机用户数据则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很多手机预装软件隐蔽运行于手机软件系统后台,可以调用用户的位置信息、使用习惯,甚至搜集并上传用户的联系人资料,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⑤强制预装软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搭售行为。手机预装消耗流量的软件不仅会侵犯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亦会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产生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即禁止强制搭售。手机预装软件通过捆绑手机进行搭售的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并由此排除了与其他同类手机软件经营者的竞争,侵害了其他同类手机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预装手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售”行为。 2.定制手机终端合作模式易被复制
(1)“手机定制”的概念及分类。手机定制,是指运营商对手机终端提出商标、操作界面、特有功能、应用软件或硬件等方面的需求,为终端设备制造商产品研发与生产手机终端提供依据,终端设备制造商生产出来的手机终端根据协议价格销售给运营商或直接进入流通渠道销售的业务模式。
(2)终端设备制造商违反定制手机的排他性销售义务。在手机终端的定制过程中,运营商对产品的参数配置、用户体验、特别是外观设计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终端设备制造商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依据,为防止终端设备制造商向其他竞争销售定制手机终端或类似产品,终端公司在与终端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终端设备制造商设定如下排他性销售义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终端设备制造商不得以任何价格向任何第三方(包括终端设备制造商的分、子公司)销售定制手机终端或与定制手机终端外观近似的产品。否则,终端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库存商品以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单价的价格全部退给终端设备制造商,终端设备制造商应立即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终端公司。
(3)定制手机终端品牌商标权归属可能出现争议。终端公司与终端设备制造商在就定制手机终端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品牌命名、logo设计、宣传策划等工作通常由终端公司完成,但终端设备制造商会在合作中不可避免地知悉品牌命名、logo设计、宣传策划等方案。为防止终端设备制造商就品牌名称或logo抢先进行商标注册,终端公司会在与终端设备制造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定制品牌的商标权归终端公司所有,但基于对手机终端品牌的联合定制,双方也会约定终端公司将品牌商标排他性许可终端设备制造商用于联合定制手机终端。
(4)定制手机终端品牌的相关信息泄露。在定制手机终端上市之前,终端公司需与终端设备制造商进行沟通交流,虽然品牌命名、logo设计、宣传策划等工作通常由终端公司完成,但终端设备制造商会在合作中不可避免地知悉品牌命名、logo设计、宣传方案等方面的信息,为对上述定制手机终端的品牌价值进行保护,终端公司在披露品牌相关信息前会与终端设备制造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终端设备制造商对“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的业务事实及终端设备制造商在参与项目相关工作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全部方案、协议、备忘、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定制手机终端产品的外观、型号编排方式缺乏针对性法律保护。在手机终端定制方面,运营商对产品的参数配置、用户体验、特别是外观设计提出了众多有益和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在产品采购方面,运营商对上述产品全部集中采购并给予优惠的销售补贴政策;在产品营销方面,运营商以定制产品为核心进行品牌化的宣传营销。为防止终端设备制造商在与其他运营商联合推出在外观、产品型号编排方式近似的产品,终端公司与终端设备制造商签订联合定制手机终端外观或产品型号编排方式相关的保护协议,约定定制手机终端的外观、产品型号编排方式除用于双方合作定制的产品上,双方均不得运用在其他产品上,如双方中的任意一方违反保护协议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采用定制手机终端外观或产品型号编排方式的手机终端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3.经销商违约
终端公司从终端设备制造商处采购的手机终端产品,主要用于通过实体渠道及B2B、O2O等网络渠道销售给其他代理商、连锁店或零售商(以下统称“经销商”)。在与经销商进行手机终端产品的购销合作过程中,除买卖合同中涉及的产品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产品交付、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等常见问题,跨渠道销售、低价销售及虚报价保等问题也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
(1)违约跨渠道销售。为防止发生窜货造成市场倾轧、价格混乱现象,通常在与经销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限定经销商销售产品的具体渠道,如“乙方所采购的产品只能按照甲方的销售政策在……渠道中推广和零售”。如发现在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有一定数量与销售给经销商的产品MEID码相同,则定义为经销商跨渠道销售,终端公司有权要求经销商立即纠正该行为并根据经销商跨渠道销售行为涉及的产品零售总金额要求经销商支付违约金。
(2)违约低价销售。经销商从终端公司采购手机终端后,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终端公司制定的价格体系,未经终端公司书面同意,不得私自进行低价及赠送实物或有价卡(券)等礼品的变相低价销售(下称“乱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如经销商未遵守终端公司的价格体系,有乱价行为的,终端公司有权要求经销商立即纠正该行为并根据经销商乱价销售行为涉及的产品零售总金额要求经销商支付违约金。
(3)虚报价保库存。终端公司会不时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下调产品价格。终端公司下调产品价格时,会对调价之日经销商库存的产品按照调整前后的价格差额进行价格保护,并以抵扣以后的等额货款的方式对价保金额进行兑付。库存数据及产品MEID码由经销商自行统计并向终端公司提供,一旦经销商虚报库存数量,将造成终端公司的价保款损失。为防止经销商虚报价保库存,在与经销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需约定终端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到乙方的库房或经营场所、由乙方邮寄甲方任意抽取的库存产品等方式随机抽查验证经销商提供的库存数据及MEID码。一旦发现经销商上报的产品实际库存数据不实,经销商应按虚报的价保金额的一定倍数终端公司支付违约金。
(4)未按时支付到期货款。一般情况下,终端公司要求经销商以现款方式采购产品,即经销商下单后先支付货款,终端公司收到货款后再向经销商交付相应产品,以规避回款风险。但有时也会根据业务需要以账期采购形式进行合作,即终端公司将产品交付经销商并经经销商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后经销商再向终端公司支付货款。如经销商未能按时支付到期货款时,终端公司有权按逾期货款的一定比例要求经销商支付违约金。除“账期届满”外,有些合作也会将赊欠货款达到一定金额作为付款条件。合作协议约定经销商赊欠的货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终端公司确定的购货赊销额度。经销商赊欠的累计货款金额超过终端公司确定的购货赊销额度时,终端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超过购货赊销额度的产品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直至经销商向终端公司支付货款使赊欠货款金额低于终端公司确定的购货赊销额度。
参考文献:
[1]朱凯.《3G运营商的法律风险分析——以3G产业链为视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2]刘建兵.《从手机设计产业看研发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因素》.《技术经济》,2009年第2期
[3]柳迪.《关于智能手机自带软件卸载问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立法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
[4]李霞,畷刚.《运营商终端定制模式的分析》.《通信世界》,2008年第2期
[5]刘文军.《试论品牌保护的法律途径》.《北方经贸》,2004年第6期
作者简介:
陈洁,女,27岁,职务:法律事务管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运营商手机终端产业链运营模式
“手机终端产业链”的构成:手机终端产业链主要包括芯片设计和制造、方案设计、操作系统开发、应用软件开发、零部件制造、整机制造、销售等环节,涵盖了芯片设计制造商、方案设计公司、操作系统开发商、应用软件开发商、零部件制造商、运营商(主要通过终端公司行使相关职能)、代理商、连锁店、零售商、消费者等主体。
(1)芯片设计制造商。手机芯片,是指应用于手机通讯功能的芯片,是整个手机的大脑,控制、管理、支撑着手机的各项功能,是整个手机终端产业链中的源头。芯片设计制造商与终端设备制造商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专利许可、转让等知识产权合作。
(2)方案设计公司。手机方案设计,是指在芯片的基础上,对手机整体的设计与实施,包括硬件设计与布局、主板屏幕与各硬件的配置与优化、软件整合、软件及硬件的兼容与优化等内容。方案设计公司通常不仅提供手机的解决方案,还直接提供各种硬件与软件产品。
(3)零部件制造商。手机零部件包括手机外壳、按键、电池、数据线、外包装、显示屏、扬声器、听筒等部分。不同的手机零部件由不同的零部件制造商生产和提供,如专业生产电池的德赛,专业生产送话器的华英伦。
(4)操作系统开发商。手机操作系统,是指管理和控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资源的计算机程序,任何其他软件都必须在操作系统的支持下才能运行。安卓的Andrord、苹果的iOS、微软的windows phone均为当今比较主流的手机操作系统。
(5)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商。系统应用软件,是指消费者通过手机得到通信、娱乐、资讯、互动等服务的程序。随着3G、4G业务的不断发展,微信、微博、淘宝等手机系统应用软件已逐渐成为用户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6)终端设备制造商。终端设备制造商通过综合芯片、主板、零部件等部分,组成了手机终端产品的硬件部分,加载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后即形成了整配的手机终端产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手机。
(7)代工工厂。代工生产,是指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委托代工工厂完成产品加工的过程。终端设备制造商经常委托代工工厂代为生产手机终端。
(8)运营商。运营商,是指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运营商通过旗下的终端管理或终端运营机构(下称“终端公司”)发挥其在手机终端产业链中的职能和作用。
(9)代理商、连锁店、零售商等经销商。手机终端通过手机终端产业链销售的中间环节,最终销售给消费者。与各运营商合作的代理商主要包括中邮设备、普天太力、天音等,连锁店主要包括国美、苏宁、迪信通等。
(10)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消费者可通过零售商、连锁店等渠道直接购买手机终端产品。
二、运营商手机终端产业链运营相关法律问题
1.方案设计公司的如实履约
终端公司委托方案设计公司设计手机公用主板(下称“公板”)方案并免费提供给指定的终端设备制造商使用,终端公司根据终端设备制造商使用公板设计方案制造的手机终端产品的品牌数量及实际销量给予方案设计公司补贴。
在手机方案设计合作协议中应明确手机方案设计公司的以下义务:以约定的价格将使用公板设计方案制造的主板销售给终端公司指定的终端设备制造商的义务、采用公板生产的手机终端的上市时间、品牌数量、实际销量及销售价格符合要求。
2.手机强制预装软件侵犯消费者权益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1)预装软件的概念。预装软件,是指新机在默认出厂设置下自带的软件,分为合理预装软件及强制预装软件两类。合理预装软件,是指属于系统服务的预装软件或可卸载的第三方预装软件,包括以下两类:系统自带软件,即标准配置,属于合理预装;第三方预装软件,可通过正常手段卸载。强制预装软件,是指与系统服务无关且用户无法卸载的第三方软件预装。
(2)手机强制预装软件侵犯消费者权益并涉嫌不正当竞争:①手机预装软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手机预装软件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到手机上的,在手机销售时未明确提示用户。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利知悉手机中预装软件的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手机预装软件的信息,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②手机预装软件侵犯了消费者财产权。不合理的预装软件违背用户意愿,强制驻留在用户手机中,还占用了用户宝贵的手机空间。预装软件无法删除,占用手机空间,侵犯了消费者对手机空间拥有的财产权。此外,消费者的手机流量是消费者支付对价获得的,预装软件自动耗费消费者的流量,侵犯了消费者对手机流量拥有的财产权。③预装软件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购买手机的时候,用户有权利选择是否购买预装软件的手机。目前大部分不能正常删除的预装软件在手机终端强制捆绑,该类软件往往在用户初次开机时自动安装,在不提示用户情况下自动通过后台运行、并通过推送消息等手段强制使用。该类软件通常还不提供标准的卸载方式,或者提供的卸载程序无法有效完成任务,造成普通用户无法正常卸载。这种预装软件侵犯用户对软件的自主选择权。④预装软件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有的预装软件可能窃取用户信息,导致公民的隐私权会受到一定侵害。部分预装软件私自使用手机用户数据则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很多手机预装软件隐蔽运行于手机软件系统后台,可以调用用户的位置信息、使用习惯,甚至搜集并上传用户的联系人资料,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⑤强制预装软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搭售行为。手机预装消耗流量的软件不仅会侵犯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亦会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产生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即禁止强制搭售。手机预装软件通过捆绑手机进行搭售的方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并由此排除了与其他同类手机软件经营者的竞争,侵害了其他同类手机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预装手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售”行为。 2.定制手机终端合作模式易被复制
(1)“手机定制”的概念及分类。手机定制,是指运营商对手机终端提出商标、操作界面、特有功能、应用软件或硬件等方面的需求,为终端设备制造商产品研发与生产手机终端提供依据,终端设备制造商生产出来的手机终端根据协议价格销售给运营商或直接进入流通渠道销售的业务模式。
(2)终端设备制造商违反定制手机的排他性销售义务。在手机终端的定制过程中,运营商对产品的参数配置、用户体验、特别是外观设计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终端设备制造商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依据,为防止终端设备制造商向其他竞争销售定制手机终端或类似产品,终端公司在与终端设备制造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终端设备制造商设定如下排他性销售义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终端设备制造商不得以任何价格向任何第三方(包括终端设备制造商的分、子公司)销售定制手机终端或与定制手机终端外观近似的产品。否则,终端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库存商品以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单价的价格全部退给终端设备制造商,终端设备制造商应立即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终端公司。
(3)定制手机终端品牌商标权归属可能出现争议。终端公司与终端设备制造商在就定制手机终端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品牌命名、logo设计、宣传策划等工作通常由终端公司完成,但终端设备制造商会在合作中不可避免地知悉品牌命名、logo设计、宣传策划等方案。为防止终端设备制造商就品牌名称或logo抢先进行商标注册,终端公司会在与终端设备制造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定制品牌的商标权归终端公司所有,但基于对手机终端品牌的联合定制,双方也会约定终端公司将品牌商标排他性许可终端设备制造商用于联合定制手机终端。
(4)定制手机终端品牌的相关信息泄露。在定制手机终端上市之前,终端公司需与终端设备制造商进行沟通交流,虽然品牌命名、logo设计、宣传策划等工作通常由终端公司完成,但终端设备制造商会在合作中不可避免地知悉品牌命名、logo设计、宣传方案等方面的信息,为对上述定制手机终端的品牌价值进行保护,终端公司在披露品牌相关信息前会与终端设备制造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终端设备制造商对“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的业务事实及终端设备制造商在参与项目相关工作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全部方案、协议、备忘、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5)定制手机终端产品的外观、型号编排方式缺乏针对性法律保护。在手机终端定制方面,运营商对产品的参数配置、用户体验、特别是外观设计提出了众多有益和创新的意见和建议;在产品采购方面,运营商对上述产品全部集中采购并给予优惠的销售补贴政策;在产品营销方面,运营商以定制产品为核心进行品牌化的宣传营销。为防止终端设备制造商在与其他运营商联合推出在外观、产品型号编排方式近似的产品,终端公司与终端设备制造商签订联合定制手机终端外观或产品型号编排方式相关的保护协议,约定定制手机终端的外观、产品型号编排方式除用于双方合作定制的产品上,双方均不得运用在其他产品上,如双方中的任意一方违反保护协议约定,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采用定制手机终端外观或产品型号编排方式的手机终端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3.经销商违约
终端公司从终端设备制造商处采购的手机终端产品,主要用于通过实体渠道及B2B、O2O等网络渠道销售给其他代理商、连锁店或零售商(以下统称“经销商”)。在与经销商进行手机终端产品的购销合作过程中,除买卖合同中涉及的产品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产品交付、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等常见问题,跨渠道销售、低价销售及虚报价保等问题也越来越被关注和重视。
(1)违约跨渠道销售。为防止发生窜货造成市场倾轧、价格混乱现象,通常在与经销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限定经销商销售产品的具体渠道,如“乙方所采购的产品只能按照甲方的销售政策在……渠道中推广和零售”。如发现在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有一定数量与销售给经销商的产品MEID码相同,则定义为经销商跨渠道销售,终端公司有权要求经销商立即纠正该行为并根据经销商跨渠道销售行为涉及的产品零售总金额要求经销商支付违约金。
(2)违约低价销售。经销商从终端公司采购手机终端后,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终端公司制定的价格体系,未经终端公司书面同意,不得私自进行低价及赠送实物或有价卡(券)等礼品的变相低价销售(下称“乱价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如经销商未遵守终端公司的价格体系,有乱价行为的,终端公司有权要求经销商立即纠正该行为并根据经销商乱价销售行为涉及的产品零售总金额要求经销商支付违约金。
(3)虚报价保库存。终端公司会不时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下调产品价格。终端公司下调产品价格时,会对调价之日经销商库存的产品按照调整前后的价格差额进行价格保护,并以抵扣以后的等额货款的方式对价保金额进行兑付。库存数据及产品MEID码由经销商自行统计并向终端公司提供,一旦经销商虚报库存数量,将造成终端公司的价保款损失。为防止经销商虚报价保库存,在与经销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中需约定终端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到乙方的库房或经营场所、由乙方邮寄甲方任意抽取的库存产品等方式随机抽查验证经销商提供的库存数据及MEID码。一旦发现经销商上报的产品实际库存数据不实,经销商应按虚报的价保金额的一定倍数终端公司支付违约金。
(4)未按时支付到期货款。一般情况下,终端公司要求经销商以现款方式采购产品,即经销商下单后先支付货款,终端公司收到货款后再向经销商交付相应产品,以规避回款风险。但有时也会根据业务需要以账期采购形式进行合作,即终端公司将产品交付经销商并经经销商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后经销商再向终端公司支付货款。如经销商未能按时支付到期货款时,终端公司有权按逾期货款的一定比例要求经销商支付违约金。除“账期届满”外,有些合作也会将赊欠货款达到一定金额作为付款条件。合作协议约定经销商赊欠的货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终端公司确定的购货赊销额度。经销商赊欠的累计货款金额超过终端公司确定的购货赊销额度时,终端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超过购货赊销额度的产品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直至经销商向终端公司支付货款使赊欠货款金额低于终端公司确定的购货赊销额度。
参考文献:
[1]朱凯.《3G运营商的法律风险分析——以3G产业链为视角》.《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2]刘建兵.《从手机设计产业看研发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因素》.《技术经济》,2009年第2期
[3]柳迪.《关于智能手机自带软件卸载问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立法研究》.《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
[4]李霞,畷刚.《运营商终端定制模式的分析》.《通信世界》,2008年第2期
[5]刘文军.《试论品牌保护的法律途径》.《北方经贸》,2004年第6期
作者简介:
陈洁,女,27岁,职务:法律事务管理,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