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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稅法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第七次大修的个税法新鲜出炉。其中关于免征额变动情况,对于人们的收入有很大的影响。本篇文章基于新个税法改革关于免征额变动的内容进行探讨,分析其累进性影响。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免征额;个税法;个人所得税
引言
个税累进程度影响着收入分配调节,随着新个税法的颁布,在税率结构上仍沿用现行结构,分别为3%、10%、20%、25%、30%、35%、45%几个档次。此外免征额的调整,也会影响较高收入群体的税基,个税起征点已调整至五千元,这一标准还会根据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将个税免征额从每月3500元(每年6万元)调整至5000元,意味着较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减少,加大高收入群体应缴个税额。
一、新个税法基本概述
“决定”的颁布,需要注意两个时间点,即2018年10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前者的日期先实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而新个税法所有规定在1月1日才正式实行。由此来看,新个税法正式生效前,将“决定”中对于纳税人有利的纳税条款率先实行,即10月1日起,月收入3500元至5000元的收入群体,可享受免缴个税优惠。至于次年1月1日实行的个税法,才开始将劳务报酬、稿酬、特权使用费等所得与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除了提高个税免征额标准外,还有税率标准的调整。在实施新的税率标准后,原本按照20%征收个税的群体,在新标准实行后将按照10%的税率计税,此次调整极大程度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新个税法还有一项新的内容,即专项附加扣除,它与前几年企业“营改增”的思路类似,只有人们在符合扣除项目中消费并有发票证明,即可在缴纳个税时抵扣、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免征额变动对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的影响
(一)免征额标准提升
在新个税法实行之前,采用的是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居民利息、财产转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所得按照相应办法征税。当时个税也被称为“工资税”,这表明了当时人们所得主要来自工资,纳税阶层多为工薪阶层,缴税操作一般在企业发工资时扣除,并为职工代缴。但是这种个税征收办法未兼顾到高收入群体,他们的所得更加多元化,同时由于税法不够完善,使其采用花样繁多的方法进行避税。近期崔永元揭露的演艺界避税问题,就是其中的典型。
在原有个税法下,工薪阶层收入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来自工资,使其成为了个税缴纳主力军。因此个税免征额和税率就是这些人群所关注的重点,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下,继续沿用月收入3500的个税免征额标准,就显得不合时宜。“决定”调整了个税免征额,即工资、薪金等四项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不满5000元的,在10月1日后可不用缴纳相应的个税。
例如:在北京工作的小A月薪为6000元,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每个月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还有4665元,需要交纳个税,按照公式计算缴纳(6000-1335-3500)*3%-0=34.95元。但是当免征额提高至5000元,扣除五险一金1335元,则达不到个税缴纳门槛(6000-1335=4665元)。按照现行个税法每个月小A要缴纳35元的个税,实行新免征额标准后小A一年可以节省420元。
(二)中等收入群体税负减轻
除了提升个税免征额至5000元以外,对于税率结构也做出了一定的调整,首先扩大3%、10%、20%三个档次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参照表1。这也就是说,每个月到手的薪资扣除五险一金以及免征额5000元后,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这一级距比以前有所增大。
以在北京工作的小B为例,他每个月薪资为一万元,按照现行税法缴纳个税税率为10%,即每月应缴个税税款为322.7元。如果按照新的个税征收办法,税前1万元扣除五险一金,减去免征额5000元,等于2777元,适用税率为3%,应缴税款为83.31元。即此次个税改革之后,小B个税每月少缴了239.39元。在此次改革中,扩大10%税率的级距,并将原25%所得税率降为20%。
按照现行个税法,属于20%税率的收入群体,对应为年收入在144000元~300000元之间,再加平均3个月的年终奖,摊到该群体每月的区间在9600元至20000。新的税级距较现行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在实行新的个税税率征收标准后,原本按照20%计税收入,往后只需按照10%的税率计税。这方面的改革,极大程度减轻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三)税务部门与多个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关于新税制的改革,其最大突破之处在于税务部门与多个部门合作,通过这样的改革,加强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提交材料,提倡信息化工作机制。这一项税务工作的改革,是为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进行铺垫,通过多个部门联动,税务部门能够掌握最为准确的居民税收信息,因此居民除工资外其他收入报酬,无论申报与否相关信息都会汇总到税务部门。
新个税出台后,网上曝出一张图片,即5000元的工资在新个税法下,出现了收入“不降反增”的情况。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为当地最低标准,并非按照5000元的工资标准缴纳相应基数。有许多企业为了节省在社保、公积金方面的开支,往往会按照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从而员工的工资会“多”些。但是这样操作其实不合规,变相地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伴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改革,这种企业少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会对得到较大的改善,通过强大的信息平台核实、监督该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缴纳社保。表面上看,员工的工资变少了,其实是社保、公积金的缴纳金额增加了。员工在后续退休、买房和租房等方面,会享受到其应有的福利。
(四)针对高收入群体提高反避税力度
新个税法首次增加了反避税的条款,针对高收入群体的违法违规避税行为进行整治。如在转让财产、境外避税、不合理商业安排进行避税,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近期以崔永元揭露娱乐圈“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避税行为,反映了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新的个税法就是基于类似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例如:一位演艺人员的演出费用市价是5万元,但签订的合同只有3万元,另外2万元对方约定以其他的方式补偿。那么他就有2万元的收入没有被纳入到个税的征收范围,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像这样的避税行为,属于上述的“不合理商业安排”,往常面对此问题,税务机关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但实行新的个税法后,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依将这2万元的“灰色收入”进行调查,纳入该演艺人员的个税征收范围。
同样在期权避税方面,新税法也有所涉及。假如员工1个月工资原本为10万元,但公司每月只发放1万元工资,剩下9万元转化为公司期权,从而为员工避开相应的高税率。税改后,税务机关有权将漏掉的9万元重新纳入个税征收范围。
三、结论
综合上述,新个税法的推出,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大大减低了个税负担;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则保持原有的税率不变,同时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执法权力,在对违法违规避税行为上进行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同时改变税务部门的工作机制,通过与多个部门联动,加大信息共享的力度,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
参考文献:
[1]李炜光,陈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问题——基于三种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讨论[J].南方经济,2014,(08):44-55.
[2]何辉,李玲,张清.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基于1995-2011年中国城镇居民调查数据[J].财经论丛,2014,(02):36-43.
[3]刘扬,冉美丽,王忠丽.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分配与公平——基于中美个人所得税实证比较[J].经济学动态,2014,(01):9-17.
作者简介:
施松花,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词:免征额;个税法;个人所得税
引言
个税累进程度影响着收入分配调节,随着新个税法的颁布,在税率结构上仍沿用现行结构,分别为3%、10%、20%、25%、30%、35%、45%几个档次。此外免征额的调整,也会影响较高收入群体的税基,个税起征点已调整至五千元,这一标准还会根据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将个税免征额从每月3500元(每年6万元)调整至5000元,意味着较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减少,加大高收入群体应缴个税额。
一、新个税法基本概述
“决定”的颁布,需要注意两个时间点,即2018年10月1日和2019年1月1日。前者的日期先实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而新个税法所有规定在1月1日才正式实行。由此来看,新个税法正式生效前,将“决定”中对于纳税人有利的纳税条款率先实行,即10月1日起,月收入3500元至5000元的收入群体,可享受免缴个税优惠。至于次年1月1日实行的个税法,才开始将劳务报酬、稿酬、特权使用费等所得与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
除了提高个税免征额标准外,还有税率标准的调整。在实施新的税率标准后,原本按照20%征收个税的群体,在新标准实行后将按照10%的税率计税,此次调整极大程度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新个税法还有一项新的内容,即专项附加扣除,它与前几年企业“营改增”的思路类似,只有人们在符合扣除项目中消费并有发票证明,即可在缴纳个税时抵扣、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免征额变动对个人所得税累进性的影响
(一)免征额标准提升
在新个税法实行之前,采用的是分类征税方式,即将居民利息、财产转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所得按照相应办法征税。当时个税也被称为“工资税”,这表明了当时人们所得主要来自工资,纳税阶层多为工薪阶层,缴税操作一般在企业发工资时扣除,并为职工代缴。但是这种个税征收办法未兼顾到高收入群体,他们的所得更加多元化,同时由于税法不够完善,使其采用花样繁多的方法进行避税。近期崔永元揭露的演艺界避税问题,就是其中的典型。
在原有个税法下,工薪阶层收入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来自工资,使其成为了个税缴纳主力军。因此个税免征额和税率就是这些人群所关注的重点,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下,继续沿用月收入3500的个税免征额标准,就显得不合时宜。“决定”调整了个税免征额,即工资、薪金等四项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不满5000元的,在10月1日后可不用缴纳相应的个税。
例如:在北京工作的小A月薪为6000元,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每个月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还有4665元,需要交纳个税,按照公式计算缴纳(6000-1335-3500)*3%-0=34.95元。但是当免征额提高至5000元,扣除五险一金1335元,则达不到个税缴纳门槛(6000-1335=4665元)。按照现行个税法每个月小A要缴纳35元的个税,实行新免征额标准后小A一年可以节省420元。
(二)中等收入群体税负减轻
除了提升个税免征额至5000元以外,对于税率结构也做出了一定的调整,首先扩大3%、10%、20%三个档次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参照表1。这也就是说,每个月到手的薪资扣除五险一金以及免征额5000元后,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这一级距比以前有所增大。
以在北京工作的小B为例,他每个月薪资为一万元,按照现行税法缴纳个税税率为10%,即每月应缴个税税款为322.7元。如果按照新的个税征收办法,税前1万元扣除五险一金,减去免征额5000元,等于2777元,适用税率为3%,应缴税款为83.31元。即此次个税改革之后,小B个税每月少缴了239.39元。在此次改革中,扩大10%税率的级距,并将原25%所得税率降为20%。
按照现行个税法,属于20%税率的收入群体,对应为年收入在144000元~300000元之间,再加平均3个月的年终奖,摊到该群体每月的区间在9600元至20000。新的税级距较现行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在实行新的个税税率征收标准后,原本按照20%计税收入,往后只需按照10%的税率计税。这方面的改革,极大程度减轻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三)税务部门与多个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关于新税制的改革,其最大突破之处在于税务部门与多个部门合作,通过这样的改革,加强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提交材料,提倡信息化工作机制。这一项税务工作的改革,是为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进行铺垫,通过多个部门联动,税务部门能够掌握最为准确的居民税收信息,因此居民除工资外其他收入报酬,无论申报与否相关信息都会汇总到税务部门。
新个税出台后,网上曝出一张图片,即5000元的工资在新个税法下,出现了收入“不降反增”的情况。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为当地最低标准,并非按照5000元的工资标准缴纳相应基数。有许多企业为了节省在社保、公积金方面的开支,往往会按照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从而员工的工资会“多”些。但是这样操作其实不合规,变相地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伴随着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改革,这种企业少缴社保、公积金的情况会对得到较大的改善,通过强大的信息平台核实、监督该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缴纳社保。表面上看,员工的工资变少了,其实是社保、公积金的缴纳金额增加了。员工在后续退休、买房和租房等方面,会享受到其应有的福利。
(四)针对高收入群体提高反避税力度
新个税法首次增加了反避税的条款,针对高收入群体的违法违规避税行为进行整治。如在转让财产、境外避税、不合理商业安排进行避税,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近期以崔永元揭露娱乐圈“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避税行为,反映了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个税征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新的个税法就是基于类似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
例如:一位演艺人员的演出费用市价是5万元,但签订的合同只有3万元,另外2万元对方约定以其他的方式补偿。那么他就有2万元的收入没有被纳入到个税的征收范围,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像这样的避税行为,属于上述的“不合理商业安排”,往常面对此问题,税务机关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但实行新的个税法后,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依将这2万元的“灰色收入”进行调查,纳入该演艺人员的个税征收范围。
同样在期权避税方面,新税法也有所涉及。假如员工1个月工资原本为10万元,但公司每月只发放1万元工资,剩下9万元转化为公司期权,从而为员工避开相应的高税率。税改后,税务机关有权将漏掉的9万元重新纳入个税征收范围。
三、结论
综合上述,新个税法的推出,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大大减低了个税负担;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则保持原有的税率不变,同时赋予税务机关更多的执法权力,在对违法违规避税行为上进行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同时改变税务部门的工作机制,通过与多个部门联动,加大信息共享的力度,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
参考文献:
[1]李炜光,陈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问题——基于三种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讨论[J].南方经济,2014,(08):44-55.
[2]何辉,李玲,张清.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基于1995-2011年中国城镇居民调查数据[J].财经论丛,2014,(02):36-43.
[3]刘扬,冉美丽,王忠丽.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分配与公平——基于中美个人所得税实证比较[J].经济学动态,2014,(01):9-17.
作者简介:
施松花,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