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执法环境提升检察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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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环境不佳是困扰地方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民检察的形象,而且对国家法制的权威和统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执法环境,是指影响人民检察工作的各种因素、状况的总称,它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
  一、执法环境是检察执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高质量、高效能的执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作保障。执法环境不良,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执法工作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执法环境的好坏与执法效率的高低成正比。不断优化执法环境,对于搞好各项执法工作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有力地惩治了危害社会的各种犯罪分子,开展法律监督,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就必须有一个好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是执法得以有效进展的保证。在执法环境的诸要素中,执法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内部环境要素,执法的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属于外部环境因素。人是内部执法环境中最具决定性的要素。优化执法环境,必须从优化执法机关内部环境和改造执法的外部环境入手,双管齐下。其中,优化内部执法环境的核心在于提高执法者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大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妨碍执法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伴随着这些变化,也出现了许多消极因素,严重妨碍了执法活动。一是取证难,部分群众不愿作证。部分证人(知情人)尽管知道了解犯罪嫌疑了作案内情,但害怕得罪人和遭到打击报复,所以不愿意作证,使检察机关搜集固定证据难度加大,不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有的单位、个人出于一己之利,不顾法律规定,作假证、检察机关对有的假证虽然可以明显看出来,但苦于没有证据业证实;对作假证的非法行为,制裁程序繁琐复杂,因而不愿作证甚至作假证的现象屡屡出现。二是舆论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办案难。1997年我国实施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由法院判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说了算。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从案件的侦破阶段就开始了,对案件的性质、事实甚至判决结果都发表见解。如果检察院最终认定的案件的性质、事实和起诉到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媒体不一致,广大的媒体受众就会怀疑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三是人情网、关系网、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仍然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各种困难。由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会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利益,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党政领导以稳定为名“打招呼”、“提要求”。不少部门、单位和个别发案单位的领导拒不配合检察院办案,如检察机关需到有关单位提帐、找人和了解情况,往往被搪塞、推诿,有的部门、单位和领导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
  (二)检察机关内部环境的不良因素亦影响执法活动。一是少数政法干警综合素质不高。一些政法干警滥用手中的权力,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彻私枉法,知法犯法。中央三令五申,政法机关要把好“进口”,疏通“出口”。但从实际情况看,“进口”把不住,“出口”疏不通。有关系的素质低的人照进不误,行为不轨、屡教不改的又调不出去,这一部分人在政法机关里案子不会办,办案就出错,给政法机关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影响了部分群众对法律和执法机关的信任。二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缺乏配合联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一些案件的证据收集上存在问题,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该提取的物证、痕迹未能及时提取,导致案件到了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出现问题。三是经费不足,待遇低。经费不足,装备落后,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同时,我院的技术装备也十分落后,远远跟不上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需要。此外,检察干警的工资低、福利差,生活清苦、工作辛苦、条件艰苦。此外,少数检察机关片面理解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办案中唯本地利益是从,搞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审判秩序的混乱等等。
  三、改善检察机关执法环境,提升检察法律监督能力
  (一)法律监督能力与检察公信力的关系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执法工作的特点来看,法律监督能力应当是一个兼具实践性、时代性、动态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概念,体现一种综合的、立体的本领。要准确理解法律监督能力的基本内涵,就要首先理解其上位概念——检察公信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理解法律监督能力核心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机关,依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权力。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全面、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而在社会公众中逐步形成和享有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就是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尊重程度,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督效果的认同、信任和期待。
  可见,法律监督能力与执法能力一同构成了检察公信力的主题。而依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本质属性,检察机关的执法能力,实质上就是法律监督能力,即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监督法律适用、预防及惩治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本领。按照这一理解,我们这样进行界定:法律监督能力是指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运用符合司法规律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动员和组织检察人员准确地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监督执法和司法活动,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本领。只有提高了法律监督能力,检察公信力才会得到提升,检察机关才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起正面的、正气的形象。
  (二)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面临的现实困境
  当前,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强化,监督和办案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影响力有所提高,相应的检察公信力也有所提升。但相对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来看,当前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群众期待之间仍有较大距离,检察公信力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1、公信力意识缺乏,导致部分基层检察院不善监督。当前,在执法理念上,由于对检察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等缺乏正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是检验法律监督能力的主要标志,部分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味强调打击、忽视保护,没有在办案中宣传法制、争取民心,无形之中损害了检察公信力;部分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缺乏群众意识,群众工作做的不细致、不到位、不理想,致使有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客观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并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2、制度保障缺位,导致部分基层检察院不愿监督。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按照行政体制框架而与其对应设置的,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具有直接影响和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事权、财政权等,都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手中,这就造成了基层检察工作不得不考虑很多非法律的因素,受到地方的牵制和左右,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涉及本地政治关系、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破坏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检察公信力。
  3、队伍建设滞后,导致部分基层检察院不会监督。基层检察干警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构建检察公信力的主要载体。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基层检察队伍自身执法水平及社会形象难以获得公众充分信任。有的基层干警由于执法水平不高,本可以查清的案件未能及时查清,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影响了办案质量,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不信服;有的基层干警将法律监督作为谋生手段,既忽视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也忽视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望;个别基层干警执法行为不规范、为检不清廉,办人情案、关系案,更是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三)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途径
  由于处于基层,广大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效果看得最直接、最清楚,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院的信任可以说就是对整个检察机关的信任。只有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使人民群众感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才能提升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增强检察公信力,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
  1、只有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才能提升检察公信力,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好检察权,打击犯罪、化解矛盾,是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应尽之责。人民群众通过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严肃办理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看到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感受到了公平、公正、诚信、正派的检察文化,增进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对法律的尊重,从而更加自觉的遵守法律,有效的达到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的良好的司法环境。
  2、只有加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才能提升检察公信力,推进检察事业的深入发展。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社会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检察工作也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查办职务犯罪而言,基层检察院只有具有较高的法律监督能力,才能不断改善执法环境、强化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热情和举报的积极性才能真正调动起来,案件线索才会源源不断;人民群众才能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使证据得到及时发现、提取和固定;犯罪嫌疑人才会基于检察机关的威慑力,投案自首、真诚悔罪。可见,只有基层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公信力,才能拓宽检察工作局面,检察事业才能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3、只有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才能提升检察公信力,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正确的执法理念,也需要审时度势的大局意识;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与工作机制,也要有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工作魄力。总之,应当充分考虑当前限制法律监督能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以实实在在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求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大信任和认可。一要牢固树立和落实执法为民思想,向执法理念要公信力。执法观念的落后,是制约法律监督能力提高、影响检察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坚持“执法为民”是提高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公信力的思想基础和核心所在,因此,必须适应形势需要、顺应时代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执法为民”思想,唯有此,才能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才能在法律监督中普惠于民、在公信力的培育中取信于民。为此,要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基础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在基层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执法为民”的信念,把为人民执法、通过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执法的目的和归宿;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认同,增强检察公信力。二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向司法体制要公信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因为法律监督需要独立性保障、检察机关侦查权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需要独立性保障、检察公诉权的行使需要独立性保障。为此,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基础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一是领导体制保障。建议从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规范和改进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二是组织人事保障。建议改革完善检察官任免制度、检察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检察官弹劾制度等,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三要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向队伍建设要公信力。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司法公正的检察队伍,是基层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键。为此,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检察干警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教育,激发干警工作热情与激情,使广大干警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广泛开展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抓好人才培养工作,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注重加强干警廉政执法教育,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做到自省、自警、自励、自强,提高全体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严明执法纪律,对检察人员贪赃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的,坚决依纪依法查处。四要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向监督能力要公信力。基层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把功夫下在监督上,加大对社会各领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的从严查处力度,这是对检察职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树立和提升检察公信力最基本的保证。除履行传统的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外,在新的形势下,也要求基层检察院:履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着力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当前,群体性事件频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意得不到有效的释放和表达,决策机关难以接收到来自大众的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激化矛盾,引起群体性事件。基层检察院的控申、民行部门承担着了解民情民意、对各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应该充分利用这一窗口,积极进行调解,化解矛盾对抗和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履行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的职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基层检察院要针对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遏制腐败;要突出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赈灾等领域的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依法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对那些对公众呼声置若罔闻、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渎职损害国家及公众利益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消除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误解和怀疑,提升检察公信力。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和司法权威。基层检察院要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要把刑事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案件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上,增强监督的实效;加强审判监督,加大抗诉力度,确保抗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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