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之死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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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文明史上,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和处死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印象深刻的原因在笔者看来有三:一、古希腊是民主政体;二、苏格拉底是伟大的哲学家;三、苏格拉底没有犯任何罪行。将这三者作为前提条件进行推理,好像无论如何也推不出“苏格拉底应该被判死刑”这样的结论,但事实恰恰是:公元前399年,雅典人民以360票对140票判处他死刑。后人想不通,“在这么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怎么可能发生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呢”?疑点没有消除,所以人们印象深刻。
  在研读完美国学者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以及相关的著述后,笔者倾向于认为,虽然民主易导致多数人暴政,但民主不应被轻易否定;真正杀死苏格拉底的元凶并非民主本身,而是缺乏法治的民主。找到此因后,笔者面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消除了先前的震惊和疑惑,试图进行理性的分析。当然,笔者这篇短文希望通过苏格拉底之死这一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来试图论证民主必须是法治的,同时也希望在民主似乎成了一种世界价值和通用语言之时对民主的反省。
  雅典民主的特点是“人民直接参政,遵循多数原则,自主决定城邦命运,也被称为直接民主”,它与近代民主、现代民主是不同的。但是任何一种民主形式,其都内蕴着相同的价值,即人的自由,这一点也是雅典民主的主要内容——“古代雅典是思想及其表达的自由空前发达的最早社会”,具体表现在“所有公民都有参与治理自己的平等权利”,“所以公民都有权在制定法律的议会中投票和发言”。
  但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度,苏格拉底因思想自由而被雅典民众判了死刑。为什么?假如我们把苏格拉底之案拉回现代,接受现代法律的审判,也许他不会死。因为,起诉苏格拉底的罪名有二:一是渎神,二是诱导青年。显而易见,这两项罪名都属于思想范畴,在现代法律中是不构成犯罪条件的;其次,现代法庭会考虑苏格拉底的申辩,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最终审判苏格拉底无罪的。虽然这样的假设有些荒谬,却恰恰证明了“由人民来统治”在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的同时,产生的是民众激情聚合而成的激情的民主。在一个民主的社会,或者一个以民主自居的社会中,民主被认为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从国家政权的建构、政府权利的行使到司法审判,似乎只有与民主联姻才具有正当性。然而,从苏格拉底之死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民主并非可以适用于一切领域,民主也并非可以独霸某一领域,它的真正实现和力所不及之处需要法治的配合,以便最终促成法治的民主。
  雅典社会是一个民主社会,但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苏格拉底之死,正是有民主而无法治造成的悲剧。
  民主的核心是正义,如何使这种正义长存、民主长存呢?答案是,将民主制度化,而制度化的手段是法治,即以法治来防止多数人犯错误,以法治来弥补民主的缺陷,保证民主的真正实现。
  法治是理性的。从不同角度理解可以得出不同的法治涵义,如法治是一种意识,是一种被视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等等。但总的说来,法治是与人治相斥的,它排斥以人为轴心的约束,奉行“人变道不变”的哲学原则,以其理性平息民主的激情,这是法治需要发挥的作用。具体运作起来,正如斯东的看法,“法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民主创造一个可操作的平台和一个稳定的运行和发展空间,把民主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导到理性的轨道,为民主的发展保驾护航”。“法治通过对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从而保障了基本人权,支持了民主秩序”。
  为了减少类似多数人犯错误的可能,为了避免如此民主的社会堕落为暴民社会的危险,现代社会都在践行着制度化的民主——法治。纵观世界各国各地区民主化进程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后世的思想家、实践家都认为,只有法治才能制止多数人对正义的威胁。
  民主崇尚激情,法治崇尚理性。激情需要理性的约束,民主也迫切需要一个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法学家季卫东教授曾言:“无论是权威民主还是共识民主,一旦失去了法治精神,就容不得人民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就会堕落成专制的一种变态。”
  法治帮助人们建立起对法律权威的至高无上的尊重;帮助人们树立起正义的观念、公民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帮助人们建立起通过协商来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习惯;帮助人们形成严格遵守规则,一切按规则办事的习惯;培养人们的“敬畏之心”,也就是使人们在内心深处生长出为一切违反规则的行为而感到耻辱的强烈的心理,正是这种耻辱心构成人们自律的动力;帮助人们从各种外来文化中汲取营养从而补充自己民族文化的不足,等等。
  所以,只有法治的民主才是真正有生命力、长期稳定的和权威的民主。“只有‘安定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而安定的民主体制不能不以法治为前提”。(季卫东著:《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8页。)
  缺乏法治保障的民主是杀死苏格拉底的元凶。苏格拉底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我们不应成为雅典悲剧的看客。我国在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当认识到法治是民主的轨道,只有法治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且需要努力创造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条件以最终实现法治的民主这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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