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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到杭州、宁波、湖州等地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26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反复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沟通。12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草案第三条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项目作了规定。财经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项目的具体范围应当作进一步明确,以切实保障依法行政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此,草案修改稿对上述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项目的具体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关于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三者关系的表述不够明确。根据财政部要求,从2011年起,除教育收费外,原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而预算收入依法应当全部缴入国库,缴入财政结算账户的预算收入也应当及时缴入国库,只有教育收费等资金可以缴入财政专户,法规对此应当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方式。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财经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在立法中确立收缴分离的执收制度很有必要,但一部分政府非税收入尚无法做到完全的收缴分离,实践中存在当场收取的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即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场执收的,不实行商业银行代收的执收方式。”(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确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财经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的确定,既要保障资金安全,更要方便缴款人,而招标投标并不是确保此目的实现的最佳方式。为此,建议参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省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具体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2010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到杭州、宁波、湖州等地调研,听取省人大代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26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反复研究和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了沟通。12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草案第三条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项目作了规定。财经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项目的具体范围应当作进一步明确,以切实保障依法行政并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此,草案修改稿对上述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项目的具体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二、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草案关于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三者关系的表述不够明确。根据财政部要求,从2011年起,除教育收费外,原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而预算收入依法应当全部缴入国库,缴入财政结算账户的预算收入也应当及时缴入国库,只有教育收费等资金可以缴入财政专户,法规对此应当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方式。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财经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在立法中确立收缴分离的执收制度很有必要,但一部分政府非税收入尚无法做到完全的收缴分离,实践中存在当场收取的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即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场执收的,不实行商业银行代收的执收方式。”(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的确定。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财经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的确定,既要保障资金安全,更要方便缴款人,而招标投标并不是确保此目的实现的最佳方式。为此,建议参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省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具体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