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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框架下,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两金”(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主张。“两金”的性质属财产损害赔偿,让受害者未来的利益恢复到圆满状态,使受害者的财产权益趋于“未受到伤亡”的效果。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即侵权行为导致需受受害者扶养的人的未来可期待利益受损,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以受害者本人的劳动收入为来源,该项支出属于受害者的必然消费。因此,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重复计算,侵权人只对受害者的未来收入减少或逸失买单,受害者的将来消费与侵权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