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k895464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法律援助介入的时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法律援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正式实施。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法律援助介入的时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修改调整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上的规定更加完善、详尽,并突破了《法律援助条例》。
  (一)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这次修改,对以上两种法律援助的范围都扩大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二)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以往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酌定援助或者法定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此,法律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属于法定援助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要求它们“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当然伴随这一变化,在实务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譬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审判阶段不难判断,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如何判断,就是一个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
  (三)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按照原来的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都是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这次则把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一分为二:其一,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其二,对于法定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给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带来的挑战
  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要求,虽然已逐步开展,但法律援助仍不够全面深入。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法律援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
  (一)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呈倍数增长
  如前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突出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权限,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更重要的是提前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阶段从诉讼法的角度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这必然会极大的增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一方面相应地要求增加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或律师办案的次数。也对律师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支持。
  (二)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衔接机制须规范
  在法律援助程序具体执行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法律援助权 利、与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中心选派律师提供援助的程序,“三日内”时效的执行均不够严格,援助律师开展援助容易走过场,检察机关与法援中心合不够密切,因此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人且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规范衔接协调开展法援机制,并作为执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三)缺少救济性条款支撑和保障权利实现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全程参与诉讼作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近亲属既可以主动申请,司法机关也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援助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不为其提供援助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近亲属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来救济权利实现。但是,在属于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形,而司法机关不通知援助律师,或虽然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援助机构不安排律师、或不按时安排律师,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来救济该权利,目前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导致了在侦查、公诉环节,应当指定援助律师的情况下,是否给予、或何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取决于侦查、公诉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
  三、如何更好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的衔接机制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及联系人制度,检察机关与司法局分别设立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审查、申请文书转交、援助律师选派、案件统计汇总等工作;建立受案援助条件初审制度,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初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建议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建立法律援助联席会商制度,就法律援助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汇总与分析,及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保证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及时得到专业的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二)细化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
  应确立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的适用准则,将经济困难的妇女、75周岁以上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低保人员等纳入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范围,将盲、聋、哑的残疾标准进一步放宽到所有残疾人,增加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严重伤残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针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害人属于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在转交申请函巾提出初查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行指派承担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法律援助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续提交。这样对于特定优先对象,不仅优先办理援助,而且为了避免因出具证明延误时间,先为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后续补办相关证明材料,更加 人性化、科学化,保障受援人的法律权利 。
  (三)增加法律援助的社会救助及矛盾化解功能
  在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基础上,针对受援人的社会救助及矛盾化解的需要,检察机关与援助机构应建立社会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延伸法律援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办理残疾人、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严重伤残或致死的案件时,涉及刑事赔偿的,应充分听取残疾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与法律援助律师共 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从而延伸法律援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做好相关刑事赔偿工作,检察机关与援助律师共同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努力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
  在人力资源方面。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一方面动员社会律师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将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与律师的年度考核挂钩:另方面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扩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在经费保障方面。一项法律制度落实,关键在物质基础,由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在经费方面,不可能过分依赖于社会捐助,各级政府应当切实负起责任,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列,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中央财政可以全部或大部分负担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支出,以使贫困地区的应援人群获得法律援助的阳光照耀。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红桥区 300130)
其他文献
我国宪法赋予县级人大对辖区基层检察院的监督权,但目前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人大全会审议年度检察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听取一次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对检察员以上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任免的阶段,既不利于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又不利于帮助促进基层检察院工作开展。在检察官任后监督、检察院个案监督、检察院民行支持、检察院工作宣传等方面均大有潜力可挖,笔者试对此谈谈个人粗浅的见解。 
期刊
基层检察院目标管理工作是由目标管理部门将上级检察机关、当地党委政府和本院下达、制定的工作目标加以分解、实施、监控、考核、奖惩的一种管理方式,是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内部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是确保政令、检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和方法。  一、当前目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目标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深。主要表现在有的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目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目标管理工作
期刊
当前,举报线索匮乏且可查性较差是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同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从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近年来受理贪污贿赂举报线索的情况来看,也基本呈现出数量逐年递减、成案率逐年降低的趋势。  举报线索量少质次严重影响了反贪查案工作的力度。不少侦查干警受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扰而无所适从,有时甚至不得不对一些缺乏可查性和成案价值的线索盲目开展初查,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员和精力,但结果却事倍功半
期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六个条款建构起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框架,但粗线条式的程序设计模式、过于笼统的内容设置并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种种现实性问题。本文通过重点对“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认定、涉案当事人的称谓界定、审理程序的构建等实体与程序性问题展开探讨,希冀能够为强制医疗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借鉴与参考。  一、实体处理结果的关键——“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认定  从新法的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程序所预
期刊
【案情】  2013年2月9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后搭载林某,途径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罗山村路口时,与交会方向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至王某倒地受伤。肇事后,郑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在事故现场的林某顶替其充当肇事者,后郑某将王某送至医院接受抢救。当日10时,郑某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某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18时死亡。  经漳浦县公
期刊
民事强制执行应当适用当事人主义执行与职权主义执行相结合指导实际执行工作的理念。什么是执行和执行的模式?  仅就民事强制执行而言,什么是执行呢?笔者认为执行是指权利人为实现权利,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那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呢?它们的关系如何呢?笔者对权利和义务及其它们的关系是这样理解的:权利是拥有资格向相对人获得的利益和实现利益而行使的行为;是拥有资格获得的利益,是拥有资格实现利益而行使的行为,权利
期刊
摘要:行为人因为服用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导致精神障碍进而实施犯罪的,尽管行为人犯罪时处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但如果引起该状态的原因行为发生时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就可以认定其行为的可罚性,这不仅符合刑罚的功能,且未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关键词:精神活性物质;精神障碍;原因自由行为;罪行法定原则  基本案情:2013年7月20日22时19分许,犯罪嫌疑人胥某某因对社会不满,携带剪刀、打火机
期刊
摘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其中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该程序能够应对当下案件激增、司法资源紧缺的司法困境,达到对案件的简繁分流。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使司法运行起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但遗憾的是,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仅此一条,对具体施用
期刊
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业务的开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也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对于司法警察工作也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在推动司法警察工作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促进了检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  (一)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编队管理。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不够规范,司法警察往往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有
期刊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的一天,苏某联系林某欲向其购买100克海洛因进行贩卖,并约定以每克8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林某身边当天并没有货,遂产生了以假充真的念头。当天下午,林某用一包约100克的面粉冒充是毒品海洛因,并与苏某在事先约定的地点进行了交易。次日,苏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该包假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黄某等人。之后,苏某、林某均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林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