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冲击和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zhu2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电子商务的浪潮给国际贸易带来新的变革,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解释规则带来新的冲击。对于法律空白亟需立法的完整,对于法律冲突也须作出全新的界定。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公约》解释
  一、国际贸易新环境中的电子商务变革
  (一)电子商务的特性解读: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包括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和设备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或服务的交易活动;但从狭义或严格的角度来看,仅指在计算机技术的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1]。在如今高科技普遍应用的国际贸易环境下,电子商务凭借其显著的效率和通达能力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种全新的、需要以一定专业技能作为基础的贸易方式在不同层面和程度上都对传统贸易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纵观国际货物买卖的整个流程,电子商务从交易、运输、支付、后续服务等都与传统贸易有着显著的差别。其中,贸易运输的电子化变革最具代表性:通过世界各大港口建立起的网络运输系统,用国际标准制定的EDI单证实现货物运输的订舱、集装箱管理、船舶管理、货物跟踪管理等,使客户和交易伙伴能够直接通过网络即可查询货物状态的相关信息,从而建立起公司-公司、公司-客户等多向交互机制,达到透明化、及时化、高效化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模式,从而从量从质都完成了对传统贸易模式的超越性发展。
  (二)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法的碰撞:
  由于国际间不可避免的贸易壁垒和相关国情等限制,电子商务在税收问题、安全问题都产生了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然而,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电子商务对于国际贸易法的冲击也不容忽视[2]。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诸如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交易,省却了国际贸易中诸多中间商的繁复程序,极大地降低了国际贸易交易成本;以及通过大容量的计算机存储客户信息、订单信息、采购信息、销售信息等,优化了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和办事效率,然而这些内在的显著升级却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出现难以避免的空白区域。另一方面,国际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使用的标准化、电子化的合同、提单、保险凭证、信用证等需要和其他的国际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形成紧密的交融和联系[3],这些更加复杂和广阔的合作关系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究竟是扩大解释旧有定义还是重新制定新的规则秩序?
  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朝气蓬勃的历史潮流,相应的法律文件也陆续出台[4]。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它兼具着制定者的权威性以及条文本身的合理性,在多年的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但是作为一部并不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条约,它的法律适用性依然有限,同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定领域中,其与国际贸易新环境下电子商务的碰撞和交融,依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定义和解释。
  二、电子商务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适用范围的冲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5]。随着缔约国的增加,《公约》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适用,在减少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要约承诺带来的新问题:
  有效的要约与承诺一向是合同是否订立的前提,在使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也不例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一个谈判的过程,而其中两项不可缺少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和承诺[6]。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主要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7]。这定义的是要约形成的有效条件以及特点,包括要约发出的对象需特定,要约的内容需具体,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等。然而在电子商务中有一个与之相冲突的现象:网购中的限时抢购。它主要是指商家对特定时间内通过降低价格达到吸引消费者、扩大营销量的特别手段。这在电子商务中操作起来十分简便和迅速,只需通过修改电子数据就可调低价格。但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价格迅速浮动的内在隐患便是价格定位的模糊不清,这和《公约》所规定的要约内容需具体而确定相矛盾。同时《公约》第55条也规定,“如果合同已生效订立,但没有明示或者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者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这似乎是在价格不明时对于要约的内容的具体解决给予了确认,但事实情况却是,此类限时抢购的价格解释权往往由销售者所决定,这对消费者十分不利。更为模糊的一种情况是当所限的时间没有达到,可是货物已经购完,而对于那些已经生效的合同如何撤销及违约的责任分配问题同样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解决。
  另一个产生冲击的地方在于要约生效的到达时间的确认问题。传统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此问题上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英美法国家,依其普通法要约原则,对要约人无拘束力,只有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要约才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而在大陆法国家,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而《公约》所确定的是要约到达生效,而对此“到达”不应作生硬理解,一般来说,到达受要约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即视为到达。而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2款也具体规定了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当事人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对电子商务的要约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电子信息系统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国际贸易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即时而迅速,这与对话式要约并无区别,所以采用了解主义,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诚信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合同主体的身份确认带来新挑战:
  在传统贸易中,合同主体的身份认证基本由当事人本人或者代理人亲自出席即可确定。这种对话式的交互因着距离的接近、同一时空的接触而极少产生身份缺陷的过失。然而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由于仅仅凭借抽象的电子数据的传输,这不仅对以往的传统模式形成的信赖机制产生极大的冲击,也对专业的电子装备以及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介入产生严峻的考验。
  一方面,电子商务在缔约之始就需展开对于合同主体的身份验证程序。而国际贸易中,合同当事人的构成相对复杂,国家及国际组织等主体的身份认证较为清晰,然而更多的是特定自然人间的买卖合同,此时较为稳妥的方式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的介入。通过专门的身份认证组织对合同当事人给予互联网世界中的虚拟身份,从而达到新的有序管理和鉴别。但是这样的安排也会出现新的问题:如果是由于身份认证组织的纰漏造成的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当事人主体瑕疵,那么是由谁来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买卖合同完成之时需要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进行对于合同内容的确认。与传统贸易不同的是,电子商务只能采取电子签名等方式来完成确认。但是国际中对于电子签名的效力认证问题依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这其中不仅牵扯到电子签名的数据担保,同时对于数据的保密措施也没有统一的防范和规定。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科技的进步,更需要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三、《公约》应对冲击的思考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对于新生事物的出现,较为稳健的应对方式是对其进行扩张性解释,这不仅可以维护现有法律秩序的格局,同时也能够不断丰富法律适用的兼容性。由于《公约》本身的规定是一个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整体过程的提纲挈领的囊括,所以其中有些条款对于具体问题的解释并没有唯一的限定,这样就给予了扩张性解释以一定的发展空间。
  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浪潮,它将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8]。如果能够制定出一部更具有针对性的、统一的公约,这将会对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地域的广袤,联系的复杂、牵涉主体的多样,交易方式的繁复,就更加需要法律的完善规定。制度的根基稳固,才能促进葱郁大树的茁壮成长。
  注释:
  [1]《电子商务模式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及规范》,王超,《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3期。
  [2]《浅谈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杨俊,《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年11期。
  [3]《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电子化的实践与理论》,高廷凯,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09.
  [4]《电子商务模式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及规范》,王超,《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5年3期。
  [5]《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内地的适用》,张惠青,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08.
  [6]《试析《公约》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可行性》,高润恒,《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3期。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十四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8]《电子商务下国际贸易六大挑战》,李铭波等,《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3期。
  (作者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上海 200000)
其他文献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收集证据或无法获得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等现象大量存在,这类证据即为瑕疵证据。本文首先从理论方面剖析了瑕疵证据的概念及类型等问题;其次归纳分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瑕疵证据时遇到的障碍;最后建议引入补强证据规则克服上述障碍。  关键词:民事诉讼;瑕疵证据;证明力;补强证据规则  一、理论铺垫:瑕疵证据概述  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
期刊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给反贪办案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相比修改前的刑诉法而言,新法增加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门规定,体现了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要合理实施、严格规制、加强监督,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及合理性  通说认为,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
期刊
在目前的职务犯罪中,受贿罪占了很大一部分,究其原因,这是由受贿罪的特点和本质决定的,受贿罪既能充分满足腐败份子对钱财的欲望,又能相对来说在安全的环境下以权谋私。如何抓住受贿犯罪的薄弱点,如何将受贿犯罪的证据做到确实充分,如何使我们的侦查活动能有序顺利的进行,分析受贿罪的侦查特点,将有助于我们创新侦查手段,全面收集受贿证据,实现案件突破。  贿赂犯罪是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
期刊
摘要:  本文以美国三个地区法院法官审理随机分配的案件的差异,寻找出量刑差异与法官之间差异的联系。  关键词:法官;量刑差异;随机分配  量刑差异一直是立法者的关注重点。Frankel指出刑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法官的差异,他认为“决策者有巨大自由裁量权且不受约束”产生“同罪不同罚”结果。  国会1984年通过《犯罪控制法案》,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制定量刑指南规范量刑。《联邦量刑指南》载明“
期刊
摘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我国刑法把该类犯罪规定在分则的第二章,地位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见其重要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传统理论与实践出现不相适应之处,本文从一则案例着手,重点分析“公共安全”概念中“多数”与“不特定”的关系,希望能够弥补理论与实践的裂痕。  关键词:不特定;多数;公共安全  一、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被告
期刊
摘要:  法国人对分权理论的独特理解,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虽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一经确立就成为仿效的模式,但是毕竟它是法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法国经验来构建对行政权控制的机制。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并不适合建立行政法院制度。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可行性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沿革  现在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诞生,大革命前的法国,国王参事院向
期刊
【案情】  2002年9月,钟某将提出分手的前女友杀害后潜逃至江城市。2003年8月,钟某在该市江城宾馆当厨师期间,结识当地女青年陈某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四个月后,因两人性格不合,陈某向钟某提出分手,钟不允。2004年1月21日(除夕)上午9时许,钟某至陈某独居的家中要求继续恋爱关系,被陈某拒绝后,钟某打开陈某家中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开关,并拿出打火机企图引爆,由于打火机点不着,气罐未被引爆。陈某的
期刊
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与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政策相一致,并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负担,有利于挽救罪犯,有利于消除公众的“仇视心理”,应该克服目前的制约,从完善刑种和刑罚执行方式的设置、建立人格调查制度、完善执行机制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刑事政策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一种新兴的处罚罪犯的方式,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而不是新刑种。它不同于传统的“把
期刊
摘要:  周某某骗贷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已于2013年4月28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从该案中暴露出的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却发人深省。本人以周某某银行骗贷系列案件为切入点,着重总结了当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在信贷决策、贷后审查、关联企业信贷担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向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操作层面的检察建议。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骗贷;信贷风险;信
期刊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新刑诉法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其中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刑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