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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矿业化和城市化双倍加速与生态文明的建设,使得土地资源变得十分珍贵,因此国家及政府应注重矿业废弃土地复垦工作。文章分析了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矿业废弃地;复垦
引言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采掘行业的迅猛发展矿业废弃地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占用国家土地资源的同时,土地功能退化、生态系统与景观遭到破坏以及农作物减产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政策建设的脚步,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相关政策,为国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矿业废弃地复垦开发不仅能有效地补充耕地,促进耕地占补平衡,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而且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实现土地资源管理高效、集约和持续利用。尤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复垦开发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
1土地复垦过程中的问题
1.1配套法律与法规不健全
随着国家经济稳步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日渐提升,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受到各级政府与煤矿企业的关注,尤其是在出台并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后,我国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逐渐走上法制化道路。许多科研单位与矿山联合开展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与现场实施,开始了从点到面、从小到大和从被动到主动地历史性变革,开拓了矿业废弃地土地的新格局。但是在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方面,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国内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不完善,起点低,矿山经济基础较低,又面临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增加了矿业废弃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的难度。
1.2土地复垦意识不强
土地复垦工作是企业完成自身建设活动后对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可供利用的状态,但部分企业法律观念和土地复垦意识不强,只破坏、不复垦。因为被复垦建设用地具有十分复杂的产权状况,而且大多是农村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牵涉到了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应当更加注重目前建设用地之存储,顾及到本地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期望能够预留一些废弃地用在解决建设用地之上。
1.3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矿业废弃地的复垦成本偏高,而且筹集资金的难度较大,场地内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数量比较多,补偿的费用相当高,导致拆的迁难度不断加大,复垦的费用显得相当高。还有部分处于边远山区的矿业废弃地,虽然权利人具有相当高的开发热情,但是因为复垦土源的地理位置、复垦所需的大量投入以及复垦后有可能产生抛荒等问题,往往会力不从心。虽然各地政府部门极为重视项目用地的指标,但是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先期投入至矿业废弃地复垦之中。开发企业也不愿先出资进行废弃地的复垦,如果等到批复以后再来实施项目建设工作,不仅建设的周期被拉长了,而且还会加大筹集复垦资金之难度。
2土地复垦管理创新措施分析
2.1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不仅需要完善法律规章制度,还需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负责人、职工的权利、义务,要求依据规定要求执行与落实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监督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时了解掌握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规划的实施进度与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完成计划的复垦工作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限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地市政府应当和试点县(市、区)政府签订矿业废弃地复垦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此项工作列入到市政府对下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同时,还要运用动员会、推进会、调度会以及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共同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当中所遇到的问题。
2.2改进矿业土地复垦过程
要进一步明确矿业废弃地的产权,制定出产权和资产认定方面的具体政策。首先是要落实矿业矿废弃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要明确矿业废弃地之中的建筑物以及附着物所具有的产权,制定出相应的建筑物与附着物评价方法与具体补偿标准。对于权属来源是合法的而且产权较为明晰的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应当对权利人实施合理地补偿。再次是要切实解决矿业废弃地所存在的债权与债务等问题,要依据当地具体状况,对其中的不良资产予以剥离,并且进行合理的补偿与处置。最后是要参照国土资源部所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制定出本区域具体的集体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法。对那些解决闲置但是又拒不交地加以复垦的没有合法手续的土地,一律予以强制性收回。对于那些虽然有合法的手续,但是又拒绝交出进行复垦的则应当征收相应的闲置费。同时,对于部分不得不叫停的企業产生的矿业废弃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并没有继续承担复垦工作的义务,而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当列入到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范围之中。
2.3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
我国当前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资金筹集的渠道单一,不利于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保证复垦工作有效落实,必须拓宽筹集土地复垦资金筹集的渠道,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来集资,或者是依据企业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来缴纳土地复垦资金。此外,为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复垦资金的效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为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设立专款专用。例如在土地复垦资金的筹集方面,可建立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将土地复垦加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指令性计划中,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的土地复垦内容与计划,根据应达到的土地复垦标准,在用地前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年度土地复垦押金,待到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后,即可退还押金,否则有关政府部门将这笔保证金用到复垦工作中,通过招标的方式招标其他单位来完成。
2.4加强土地复垦监管
要运用综合性举措切实提升我国耕地的质量,从而践行提高耕地面积之原则。在矿业废弃地复垦项目的规划期,无法复垦为耕地的绝对不可进行耕地规划。在矿业废弃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期,应当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现场管理,通过指导项目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协同解决与落实工程管理中产生的各类问题。要积极鼓励应用各类举措来落实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不断改进土壤的质量以及生态环境。在矿业废弃地复垦完工之后,相关部门应当组建验收组来对项目的落地开展初步验收,全面核查复垦之后的新增加的耕地面积能否符合经过批准的方案。对于验收并未合格的则应当责令其加以整改和完善,一直到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为止。在矿业废弃地复垦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之后,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合理的资金以强化项目复垦之后的具体管护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农业等部门联合组建督查组,针对复垦项目的质量指标开展跟踪与监测,从而确保复垦土地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结束语
矿产资源开发采掘期间,会严重影响部分土地,土地破坏程度在不健全资源开发体系和不合理资源配置的影响作用下不断加深。为使土地资源得到积极优化,生态环境得到保护,需要进行土地复垦,实现重复利用土地资源,并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问题。要想保证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顺利开展,还需完善土地复垦法律保障体制,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并将技术标准和复垦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为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这样才能提高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国土地复垦监管体系问题与对策[J]. 周妍,白中科,罗明,周旭,王金满,景明. 中国土地科学. 2014(02)
[2]矿山土地复垦公众参与内在机制及其利益相关者分析[J]. 张弘,白中科,王金满,张继栋,薛玉芬,张召. 中国土地科学. 2013(08)
[3]浅析矿区土地复垦资金保障制度[J]. 王敬,肖文,苗慧玲. 中国土地. 2013(06)
关键词:土地;矿业废弃地;复垦
引言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采掘行业的迅猛发展矿业废弃地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占用国家土地资源的同时,土地功能退化、生态系统与景观遭到破坏以及农作物减产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政策建设的脚步,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相关政策,为国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矿业废弃地复垦开发不仅能有效地补充耕地,促进耕地占补平衡,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而且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实现土地资源管理高效、集约和持续利用。尤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矛盾日益突出,土地复垦开发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
1土地复垦过程中的问题
1.1配套法律与法规不健全
随着国家经济稳步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日渐提升,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逐渐受到各级政府与煤矿企业的关注,尤其是在出台并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后,我国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逐渐走上法制化道路。许多科研单位与矿山联合开展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与现场实施,开始了从点到面、从小到大和从被动到主动地历史性变革,开拓了矿业废弃地土地的新格局。但是在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方面,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国内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不完善,起点低,矿山经济基础较低,又面临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关键时期,增加了矿业废弃土地复垦工作开展的难度。
1.2土地复垦意识不强
土地复垦工作是企业完成自身建设活动后对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可供利用的状态,但部分企业法律观念和土地复垦意识不强,只破坏、不复垦。因为被复垦建设用地具有十分复杂的产权状况,而且大多是农村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牵涉到了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应当更加注重目前建设用地之存储,顾及到本地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期望能够预留一些废弃地用在解决建设用地之上。
1.3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矿业废弃地的复垦成本偏高,而且筹集资金的难度较大,场地内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数量比较多,补偿的费用相当高,导致拆的迁难度不断加大,复垦的费用显得相当高。还有部分处于边远山区的矿业废弃地,虽然权利人具有相当高的开发热情,但是因为复垦土源的地理位置、复垦所需的大量投入以及复垦后有可能产生抛荒等问题,往往会力不从心。虽然各地政府部门极为重视项目用地的指标,但是又没有充足的资金先期投入至矿业废弃地复垦之中。开发企业也不愿先出资进行废弃地的复垦,如果等到批复以后再来实施项目建设工作,不仅建设的周期被拉长了,而且还会加大筹集复垦资金之难度。
2土地复垦管理创新措施分析
2.1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
为了确保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不仅需要完善法律规章制度,还需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负责人、职工的权利、义务,要求依据规定要求执行与落实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监督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时了解掌握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规划的实施进度与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完成计划的复垦工作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限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地市政府应当和试点县(市、区)政府签订矿业废弃地复垦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此项工作列入到市政府对下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同时,还要运用动员会、推进会、调度会以及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共同研究解决项目建设当中所遇到的问题。
2.2改进矿业土地复垦过程
要进一步明确矿业废弃地的产权,制定出产权和资产认定方面的具体政策。首先是要落实矿业矿废弃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要明确矿业废弃地之中的建筑物以及附着物所具有的产权,制定出相应的建筑物与附着物评价方法与具体补偿标准。对于权属来源是合法的而且产权较为明晰的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应当对权利人实施合理地补偿。再次是要切实解决矿业废弃地所存在的债权与债务等问题,要依据当地具体状况,对其中的不良资产予以剥离,并且进行合理的补偿与处置。最后是要参照国土资源部所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制定出本区域具体的集体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法。对那些解决闲置但是又拒不交地加以复垦的没有合法手续的土地,一律予以强制性收回。对于那些虽然有合法的手续,但是又拒绝交出进行复垦的则应当征收相应的闲置费。同时,对于部分不得不叫停的企業产生的矿业废弃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并没有继续承担复垦工作的义务,而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当列入到复垦土地农业利用的范围之中。
2.3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
我国当前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资金筹集的渠道单一,不利于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保证复垦工作有效落实,必须拓宽筹集土地复垦资金筹集的渠道,通过社会募捐的方式来集资,或者是依据企业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来缴纳土地复垦资金。此外,为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复垦资金的效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为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设立专款专用。例如在土地复垦资金的筹集方面,可建立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将土地复垦加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指令性计划中,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的土地复垦内容与计划,根据应达到的土地复垦标准,在用地前向有关政府部门缴纳年度土地复垦押金,待到土地复垦计划完成后,即可退还押金,否则有关政府部门将这笔保证金用到复垦工作中,通过招标的方式招标其他单位来完成。
2.4加强土地复垦监管
要运用综合性举措切实提升我国耕地的质量,从而践行提高耕地面积之原则。在矿业废弃地复垦项目的规划期,无法复垦为耕地的绝对不可进行耕地规划。在矿业废弃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期,应当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现场管理,通过指导项目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协同解决与落实工程管理中产生的各类问题。要积极鼓励应用各类举措来落实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不断改进土壤的质量以及生态环境。在矿业废弃地复垦完工之后,相关部门应当组建验收组来对项目的落地开展初步验收,全面核查复垦之后的新增加的耕地面积能否符合经过批准的方案。对于验收并未合格的则应当责令其加以整改和完善,一直到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为止。在矿业废弃地复垦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之后,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合理的资金以强化项目复垦之后的具体管护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农业等部门联合组建督查组,针对复垦项目的质量指标开展跟踪与监测,从而确保复垦土地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3结束语
矿产资源开发采掘期间,会严重影响部分土地,土地破坏程度在不健全资源开发体系和不合理资源配置的影响作用下不断加深。为使土地资源得到积极优化,生态环境得到保护,需要进行土地复垦,实现重复利用土地资源,并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问题。要想保证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工作顺利开展,还需完善土地复垦法律保障体制,设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多渠道筹集土地复垦资金,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并将技术标准和复垦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为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这样才能提高矿业废弃地土地复垦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国土地复垦监管体系问题与对策[J]. 周妍,白中科,罗明,周旭,王金满,景明. 中国土地科学. 2014(02)
[2]矿山土地复垦公众参与内在机制及其利益相关者分析[J]. 张弘,白中科,王金满,张继栋,薛玉芬,张召. 中国土地科学. 2013(08)
[3]浅析矿区土地复垦资金保障制度[J]. 王敬,肖文,苗慧玲. 中国土地.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