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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将按照亚里士多德论证公正的思路进行阐述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认为亚里士多德公正观有现实性、中道原则以及严密逻辑性的特点。
关键词 公正 意愿 平等
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大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之中,其主要内涵是中庸思想、亚里士多德(下文简称亚氏)伦理学的基本思想是总结柏拉图的思想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其伦理思想是西方伦理思想的起源,为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奠定的了基础。基于当时亚氏的生活时代,伦理学思想主要是为政治服务的。亚氏作为贵族的代表,其伦理思想都是为政治服务的,其中公正的思想体现尤为明显。公正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论述时十分详尽的,并且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间也是论述最为全面和深刻的。解读亚氏伦理学的公正观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亚氏的中道原则及其政治思想。
《尼各马可伦理学》共有十卷,第五卷是论述公正思想的。公正在亚氏伦理思想被称为“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的公正的事情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的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公正是总体的道德,即公正是包括了其他德行,如节制、勇敢、善良等。因此,做到公正就是总体的善。亚氏还进一步的阐释,公正是中道的,公正是位于行不公正和受不公正待遇之间的。亚氏继续提出做公正的是不但要对自己公正还应该最他人公正,而且是出于自愿的。公正是相互的。在第五卷中,亚氏对公正的更方面都进行的详尽的论述,笔者将对亚氏的公正观进行阐释,详细分析亚氏的公正观。
一、公正是总体的德行
亚氏的论证过程是从公正的反面即不公正去开始的,从而提出公正是守法和平等的。因为法律是合乎德性的,是维护共同利益的,因此提出“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 因为公正是完全的德性便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是自己。谁有公正就是关心他人。因此,公正的理念便是成为维护人与人之间的首要法则,做到公正意味着行整体的善,时刻以城邦的共同体的利益为首要目标。这就是从总体上界定了公正的性质,这就是总体的德性。
二、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
在界定了公正的性质后,亚氏继续提出究竟什么是公正,具体的公正是什么。“分配的公正表现在荣誉、财产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因为在这些东西中,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均和均等的问题),” “矫正性的公正”是在交往当中提供了是非的准则。 即如何做到更加公平和平等。即“关于取与之事,取与以当——不多取寡与,不寡取多者,谓之公允。”
(一)分配的公正。
分配的公正是“几何比例”分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亚氏提出每个人的价值不同,对价值的看法都是不同的。“平民派说,自由才是价值,寡头派说,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说出身高贵就是德性” 亚氏认为公正就是某种比例,这就是几何比例。比例的比值是与个人的财富、地位和能力相关的。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分配的公平即按照其在城邦的地位而定的。贵族和平民存在分配的差别是合理的。其实这就是在为城邦的等级差异做辩护,这是由于亚氏本身就是贵族资产阶级的代表,其思想一定是存在阶级性的。
(二)矫正性的公正。
亚氏认为矫正性公正是依据算术的平均,简单而言就是取长补短。因为生活当中存在着不公正,因此必须要有衡量公正的尺度,是不公平恢复到公正。矫正性公正就是所得和损失的中间。 上文说到矫正性的公正是取长补短,即按照一定原则使其多取减少,少取增加。其实,这体现的是一种中道原则。生活中的不公正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人一定会有所得,所得过多或过少都是不公正。因此,只有所得和损失的中间才是公正,即矫正性的公正要把事物调整至所得和损失的中间,按照一定原则进行衡量。
(三)回报的公正。
回报的公正意味着所得到的是与自身的能力、价值相关的。即是你的所得是与自身的能力、价值相关的。工匠和统治者的阶级不同,为社会做出贡献不同,因此,必然受到不同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在贫困和富人之间同样是这样。最为回报较少的人不应该埋怨,而应该考虑自己能力。因此,这样就调和当时希腊的阶级矛盾,因为相当的回报是公正。这个公正衡量可以用货币作为公约数。在这个例子当中,货币其实就是矫正性的公正的手段。价值的不同比例体现分配的公正。亚氏还举了“首领打了人,他就不应反过来挨打;如果被打的是首领,那打人的人就不需要挨打。还应该受到惩罚,这就是回报的公正。因为地位的不同,作为回报的就不同,因此这样就是公正的。其实这也是为政治服务的,解决贵族和平民、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对立冲突就是这样子了。现在的政治状态时公正的,法律也是维护平等的工具,任何人无理由反抗现又政治体制,概而言之,这就可以作为公正的政治伦理。
三、政治的公正和家室的公正
政治的公正就是亚氏所说的主要公正,“我们所探求的是不仅是一般的公正,而且是政治和城邦的公正” 因为政治的公正和法律是相挂钩的。在城邦中,普遍的政治上的正义是要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的。特别是对君主的公正的界定。亚氏认为“一个公正的领袖对自己毫不多取(除非按照比例,他自己什么好处也不多占;他就是为他人而工作,所以,如前所说,公正就是关于他人的善)”。政治的公正要求不多取,作为回报的公正,君主是获得荣耀和尊严的。如果君主不公正,不遵循中适度的原则就无法成为明主,而会成为僭主。因此,政治的公正就是必要的适度和总体的德性。
政治的公正是由自然和传统产生的。“自然”公正对全体的公民都有同一效力,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而传统的公正在开始时,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然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只能是这样。这样说明政治的公正是由法律来保障的,这包括成文法和习惯习俗。法律的地位是平等公正的,纠正不公正的,习俗习惯在人们的生活中慢慢形成,成为一种习惯,但是一旦确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政治的公正就是由法律来调节的,不过到处都是合乎自然的。最好的政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为现在的希腊民主政体的合法性阐释。
家室的公正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应该尊重妇女,家庭成员的地位是相等的。这是一定的家庭伦理道德。其实这个论述比较简单,本文不展开论述。
四、公正与意愿
首先亚氏认为做行公正或不公正都是意愿的行为,都是自愿的。若是强迫便不能被称为公正或不公正。“自愿就是一个人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它的行为不是无知的,不是既不知道,对象是什么,也不知所用的是什么,所为的是什么。” 因此,自愿知道自己的事情,行公正要有明确的目的、手段去行公正,投机和碰巧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同样,若非自愿的行为便不是不公正。
因此,亚氏在分析什么是行公正,行不公正的基础上提出了做人就要公平。公平是由于公正的。因为公平是对法律的纠正,这是因为公平的人自愿做公证的事,公正的事情就是合乎法律的。公平的人就是公正。自愿做公正的事情就是遵守法律和平等的原则。
其实这些论述都是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的:
(一)受不公正待遇不是自愿的。
一般人认为接受公正的待遇是自愿的,但是亚氏提出接受公正对待有时是由于不意愿的。例如一个罪犯接受死刑,因此,尽管人们常常资源受到公正的对待,人们有时违反意愿地接受这种对待的。那么,是否可以这样分析接受不公正待遇都是存在自愿和非自愿这两种情况的呢?对此亚氏提出区分“不公正的事不同于不公正的待遇”。“一个人承受了不公正的事情就是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吗?” 亚氏把接受不公正的对待视为一种品质,做不公正的事出于偶然的。人会自愿接受不公正的事但不会自愿接受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受不公正的待遇是非自愿的。
(二)分配和所得的多于价值,果然就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吗?
在亚氏看来在于不公正就给与得过多还是接受过多,是被动性还是主动性的区别。亚氏认为若给与过多,使接受者受到过多,错在于接受而是给与者给出了不公正的份额而做不公正的事。但是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和行不公正是存在区别的。行不公正是出于意愿。知道为了什么、产生什么后果等。因此,分配和所得是出于无知的。做出判断就是做了不公正的事,若相反,如若明知而做出了判断就是不公正。公正与不公正就在于自身的判断,即意愿的衡量。
(三)人是可以对自己不公正吗?
上面已经说过公正是由于自愿的,出于灵魂的自愿,是具有德性的。“公正德性乃公正意愿的本根,公正意愿始终是不变的始点,有了优秀的公正的德性,公民才出乎自己的自愿行公正,合乎自己意愿接受公正对待” 因此,不公正是违反意愿的。那样,作为一个主体,假如自己不公正,就是主体自愿的对自己行不公正,即自愿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再进一步说,行不公正的事情是公正的。很明显,这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可以知道,人是不会对自己行不公正的。
五、平等含义
亚氏平等就是多善,越公平就是越善的。平等不同于公正,是优于公正的。平等的人由于品质就会做公正的事情,而不是按照法律条文盲目坚持法律条文而是自愿较少应得份额。亚氏在论述公正时强调公正不是绝对的公平,只是相对的公平。而且是在法律衡量下的公正,是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这种公正是自愿性的,不是强迫性的,否则是不公正的。这种论述情境下的公正是对当时社会政治制度存在合理性的肯定。因此,从上述论述中笔者认为亚氏的公正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现实性。
亚氏中公正首先是从希腊城邦的生活需要提出的。在各个方面都对公正进行界定,有法律下的公正,有“比值相等”的公正,有矫正性的公正,而且是围绕中道原则展开的。只有在中道适中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公正是整体的善。只有公正的城邦才是幸福的,人才会幸福。这是从现实角度对公正进行阐释。
(二)崇尚中庸。
公正的论述是亚氏的中庸原则的最好体现。亚氏的伦理哲学特点就是中道原则。在公正的论述中亚氏强调法律和道德相对才是善的。法律的缺陷需要道德去弥补,道德需要法律的约束,只有两者相互在一起才是真正的公正。同时,亚氏认为矫正性的公正是遵循中道的原则适度才是符合公正的要求的。
(三)严密的逻辑论证。
亚氏在论述公正是首要的价值观是从实证主义出发经过严密的逻辑判断和论证进行的。而不是依靠一些先验的、未知的、主观的进行论证的。而且采用反证法间接进行的。
六、结语
亚氏公正观其实是为当时希腊城邦的稳定做到理论准备。可以说,亚氏的公正观主要是体现政治的正义。在城邦中要自愿遵守法律,服从统治者君主的统治,为城邦的发展做出自我牺牲,为城邦的稳固做奉献。在城邦的共同生活中,要坚持索取和给与的平等,即分配的公正。在生活中坚持适度原则。在行不公正和接受不公正待遇的中间就是公正。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坚持公正是适度的品质。其实,亚氏伦理思想就是坚持中庸适度原则,凡事坚持中道就会更加平衡,城邦就会更加稳固。□
(作者: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在读学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注释:
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出版社,1992,第94页,第96页,第99页,第100页,第102页,第107页,第110页,第113页.
严群.公正德行论——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第130页.
黄显中.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商务印书馆,2003,第330页.
参考文献:
[1]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出版社,1992.
[2]黄显中: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商务印书馆,2003.
[3]严群:公正德行论——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
关键词 公正 意愿 平等
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大伦理学》、《优台谟伦理学》之中,其主要内涵是中庸思想、亚里士多德(下文简称亚氏)伦理学的基本思想是总结柏拉图的思想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其伦理思想是西方伦理思想的起源,为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奠定的了基础。基于当时亚氏的生活时代,伦理学思想主要是为政治服务的。亚氏作为贵族的代表,其伦理思想都是为政治服务的,其中公正的思想体现尤为明显。公正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论述时十分详尽的,并且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其间也是论述最为全面和深刻的。解读亚氏伦理学的公正观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亚氏的中道原则及其政治思想。
《尼各马可伦理学》共有十卷,第五卷是论述公正思想的。公正在亚氏伦理思想被称为“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的公正的事情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的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公正是总体的道德,即公正是包括了其他德行,如节制、勇敢、善良等。因此,做到公正就是总体的善。亚氏还进一步的阐释,公正是中道的,公正是位于行不公正和受不公正待遇之间的。亚氏继续提出做公正的是不但要对自己公正还应该最他人公正,而且是出于自愿的。公正是相互的。在第五卷中,亚氏对公正的更方面都进行的详尽的论述,笔者将对亚氏的公正观进行阐释,详细分析亚氏的公正观。
一、公正是总体的德行
亚氏的论证过程是从公正的反面即不公正去开始的,从而提出公正是守法和平等的。因为法律是合乎德性的,是维护共同利益的,因此提出“公正自身是一种完全德性,它不是未加划分的,而是对待他人。” 因为公正是完全的德性便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是自己。谁有公正就是关心他人。因此,公正的理念便是成为维护人与人之间的首要法则,做到公正意味着行整体的善,时刻以城邦的共同体的利益为首要目标。这就是从总体上界定了公正的性质,这就是总体的德性。
二、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
在界定了公正的性质后,亚氏继续提出究竟什么是公正,具体的公正是什么。“分配的公正表现在荣誉、财产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因为在这些东西中,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均和均等的问题),” “矫正性的公正”是在交往当中提供了是非的准则。 即如何做到更加公平和平等。即“关于取与之事,取与以当——不多取寡与,不寡取多者,谓之公允。”
(一)分配的公正。
分配的公正是“几何比例”分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亚氏提出每个人的价值不同,对价值的看法都是不同的。“平民派说,自由才是价值,寡头派说,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说出身高贵就是德性” 亚氏认为公正就是某种比例,这就是几何比例。比例的比值是与个人的财富、地位和能力相关的。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分配的公平即按照其在城邦的地位而定的。贵族和平民存在分配的差别是合理的。其实这就是在为城邦的等级差异做辩护,这是由于亚氏本身就是贵族资产阶级的代表,其思想一定是存在阶级性的。
(二)矫正性的公正。
亚氏认为矫正性公正是依据算术的平均,简单而言就是取长补短。因为生活当中存在着不公正,因此必须要有衡量公正的尺度,是不公平恢复到公正。矫正性公正就是所得和损失的中间。 上文说到矫正性的公正是取长补短,即按照一定原则使其多取减少,少取增加。其实,这体现的是一种中道原则。生活中的不公正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人一定会有所得,所得过多或过少都是不公正。因此,只有所得和损失的中间才是公正,即矫正性的公正要把事物调整至所得和损失的中间,按照一定原则进行衡量。
(三)回报的公正。
回报的公正意味着所得到的是与自身的能力、价值相关的。即是你的所得是与自身的能力、价值相关的。工匠和统治者的阶级不同,为社会做出贡献不同,因此,必然受到不同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在贫困和富人之间同样是这样。最为回报较少的人不应该埋怨,而应该考虑自己能力。因此,这样就调和当时希腊的阶级矛盾,因为相当的回报是公正。这个公正衡量可以用货币作为公约数。在这个例子当中,货币其实就是矫正性的公正的手段。价值的不同比例体现分配的公正。亚氏还举了“首领打了人,他就不应反过来挨打;如果被打的是首领,那打人的人就不需要挨打。还应该受到惩罚,这就是回报的公正。因为地位的不同,作为回报的就不同,因此这样就是公正的。其实这也是为政治服务的,解决贵族和平民、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对立冲突就是这样子了。现在的政治状态时公正的,法律也是维护平等的工具,任何人无理由反抗现又政治体制,概而言之,这就可以作为公正的政治伦理。
三、政治的公正和家室的公正
政治的公正就是亚氏所说的主要公正,“我们所探求的是不仅是一般的公正,而且是政治和城邦的公正” 因为政治的公正和法律是相挂钩的。在城邦中,普遍的政治上的正义是要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的。特别是对君主的公正的界定。亚氏认为“一个公正的领袖对自己毫不多取(除非按照比例,他自己什么好处也不多占;他就是为他人而工作,所以,如前所说,公正就是关于他人的善)”。政治的公正要求不多取,作为回报的公正,君主是获得荣耀和尊严的。如果君主不公正,不遵循中适度的原则就无法成为明主,而会成为僭主。因此,政治的公正就是必要的适度和总体的德性。
政治的公正是由自然和传统产生的。“自然”公正对全体的公民都有同一效力,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而传统的公正在开始时,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然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只能是这样。这样说明政治的公正是由法律来保障的,这包括成文法和习惯习俗。法律的地位是平等公正的,纠正不公正的,习俗习惯在人们的生活中慢慢形成,成为一种习惯,但是一旦确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政治的公正就是由法律来调节的,不过到处都是合乎自然的。最好的政体只有一个,那就是为现在的希腊民主政体的合法性阐释。
家室的公正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应该尊重妇女,家庭成员的地位是相等的。这是一定的家庭伦理道德。其实这个论述比较简单,本文不展开论述。
四、公正与意愿
首先亚氏认为做行公正或不公正都是意愿的行为,都是自愿的。若是强迫便不能被称为公正或不公正。“自愿就是一个人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它的行为不是无知的,不是既不知道,对象是什么,也不知所用的是什么,所为的是什么。” 因此,自愿知道自己的事情,行公正要有明确的目的、手段去行公正,投机和碰巧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同样,若非自愿的行为便不是不公正。
因此,亚氏在分析什么是行公正,行不公正的基础上提出了做人就要公平。公平是由于公正的。因为公平是对法律的纠正,这是因为公平的人自愿做公证的事,公正的事情就是合乎法律的。公平的人就是公正。自愿做公正的事情就是遵守法律和平等的原则。
其实这些论述都是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的:
(一)受不公正待遇不是自愿的。
一般人认为接受公正的待遇是自愿的,但是亚氏提出接受公正对待有时是由于不意愿的。例如一个罪犯接受死刑,因此,尽管人们常常资源受到公正的对待,人们有时违反意愿地接受这种对待的。那么,是否可以这样分析接受不公正待遇都是存在自愿和非自愿这两种情况的呢?对此亚氏提出区分“不公正的事不同于不公正的待遇”。“一个人承受了不公正的事情就是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吗?” 亚氏把接受不公正的对待视为一种品质,做不公正的事出于偶然的。人会自愿接受不公正的事但不会自愿接受不公正的待遇。因此,受不公正的待遇是非自愿的。
(二)分配和所得的多于价值,果然就是做了不公正的事吗?
在亚氏看来在于不公正就给与得过多还是接受过多,是被动性还是主动性的区别。亚氏认为若给与过多,使接受者受到过多,错在于接受而是给与者给出了不公正的份额而做不公正的事。但是做了不公正的事情和行不公正是存在区别的。行不公正是出于意愿。知道为了什么、产生什么后果等。因此,分配和所得是出于无知的。做出判断就是做了不公正的事,若相反,如若明知而做出了判断就是不公正。公正与不公正就在于自身的判断,即意愿的衡量。
(三)人是可以对自己不公正吗?
上面已经说过公正是由于自愿的,出于灵魂的自愿,是具有德性的。“公正德性乃公正意愿的本根,公正意愿始终是不变的始点,有了优秀的公正的德性,公民才出乎自己的自愿行公正,合乎自己意愿接受公正对待” 因此,不公正是违反意愿的。那样,作为一个主体,假如自己不公正,就是主体自愿的对自己行不公正,即自愿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再进一步说,行不公正的事情是公正的。很明显,这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可以知道,人是不会对自己行不公正的。
五、平等含义
亚氏平等就是多善,越公平就是越善的。平等不同于公正,是优于公正的。平等的人由于品质就会做公正的事情,而不是按照法律条文盲目坚持法律条文而是自愿较少应得份额。亚氏在论述公正时强调公正不是绝对的公平,只是相对的公平。而且是在法律衡量下的公正,是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这种公正是自愿性的,不是强迫性的,否则是不公正的。这种论述情境下的公正是对当时社会政治制度存在合理性的肯定。因此,从上述论述中笔者认为亚氏的公正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现实性。
亚氏中公正首先是从希腊城邦的生活需要提出的。在各个方面都对公正进行界定,有法律下的公正,有“比值相等”的公正,有矫正性的公正,而且是围绕中道原则展开的。只有在中道适中的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公正是整体的善。只有公正的城邦才是幸福的,人才会幸福。这是从现实角度对公正进行阐释。
(二)崇尚中庸。
公正的论述是亚氏的中庸原则的最好体现。亚氏的伦理哲学特点就是中道原则。在公正的论述中亚氏强调法律和道德相对才是善的。法律的缺陷需要道德去弥补,道德需要法律的约束,只有两者相互在一起才是真正的公正。同时,亚氏认为矫正性的公正是遵循中道的原则适度才是符合公正的要求的。
(三)严密的逻辑论证。
亚氏在论述公正是首要的价值观是从实证主义出发经过严密的逻辑判断和论证进行的。而不是依靠一些先验的、未知的、主观的进行论证的。而且采用反证法间接进行的。
六、结语
亚氏公正观其实是为当时希腊城邦的稳定做到理论准备。可以说,亚氏的公正观主要是体现政治的正义。在城邦中要自愿遵守法律,服从统治者君主的统治,为城邦的发展做出自我牺牲,为城邦的稳固做奉献。在城邦的共同生活中,要坚持索取和给与的平等,即分配的公正。在生活中坚持适度原则。在行不公正和接受不公正待遇的中间就是公正。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坚持公正是适度的品质。其实,亚氏伦理思想就是坚持中庸适度原则,凡事坚持中道就会更加平衡,城邦就会更加稳固。□
(作者: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在读学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注释:
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出版社,1992,第94页,第96页,第99页,第100页,第102页,第107页,第110页,第113页.
严群.公正德行论——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第130页.
黄显中.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商务印书馆,2003,第330页.
参考文献:
[1]苗力田.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出版社,1992.
[2]黄显中: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商务印书馆,2003.
[3]严群:公正德行论——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